台湾金融挤兑风潮的深刻警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风潮论文,深刻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1月5日,台湾地区发生了近6年来最严重的金融业挤兑风潮,这也是台湾金融体系首见的跨市场危机事件,岛内的金融环境为之震荡。这次金融挤兑风潮对内地的企业尤其是集团公司和商业银行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中华银行”引发挤兑风潮
台湾力霸集团旗下的“力霸”和“嘉食化”两家公司最近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使整个集团受到影响,尤其是经营状况本就不佳的“中华银行”,更出现大批储户因为担心银行存款不足而纷纷挤兑的情况。1月5日一天内,该银行即被提走近200亿元新台币,直到1月7日,到该银行提款的民众仍络绎不绝。力霸集团旗下另一家金融企业“力华票券”,5日也出现10亿元新台币资金缺口无法轧平,面临倒闭危机。
资料表明,力霸等两公司在其关联企业——中华银行的授信余额合计约29.06亿元台币,占该行全部放款余额的2.3%,这直接引发了中华银行5日出现存款挤兑。
力霸事件发生后,立刻引发台股重挫。被当局接管后,“中华银行”账上原本100多亿元新台币的“股东权益”被清零,5万多名小股东因而成为“无辜受害者”。受力霸集团财务危机等利空冲击,台湾股市6日走低,高价电子股及金融股率先走弱,使终场跌98.86点,收7736.71点。
中华银行的挤兑事件刚一发生,台“金管会”、“财政部”、“中央银行”等部门就共同出面保证,强调中华银行由政府接管,中华银行存款户的一分一毫都受到政府保障,绝对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希望存款户不要再提领,并强调台湾金融市场仍稳定。
2007年1月8日,台湾“金管会”紧急宣布,由台湾“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提供300亿台币(约合人民币71亿元)现金,应付提款风潮。中华银行的ATM跨行提领转账功能,于8日恢复正常运作。
“中华银行”挤兑风潮反映出,台湾政商关系复杂,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当财务关系严重。许多民营金融机构后面都是由大财团或大家族所控制,与其所属企业经常进行不当勾结,转移资产,非法借贷,扩张信用,甚至以各种方式进行房地产、股市等投机活动,造成金融机构的呆坏账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就会引发挤兑事件或金融风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台湾先后发生“国际金融票券案”,“彰化银行挤兑案”及几十家基层金融机构挤兑事件。
二、台湾地区金融挤兑风潮对内地的警示
(一)集团企业必须树立财务管理新理念。
中华银行发生挤兑原因有多种,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力霸系企业内部严重的关联交易以及财务管理的混乱。
近年来,随着内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规模庞大、发展稳健、实力雄厚的集团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华夏大地涌现,这些企业不仅成为国家产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目标客户群体。然而蓝田股份、银广厦、农凯、铁本、科龙等事件的相继爆发,却向人们昭示着集团企业在给商业银行带来规模经营效益的同时,也随着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的空前发展产生巨大的经营风险。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集团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虽然集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非公平关联交易也对银行等债权人造成了不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贷资产的营运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控制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十分及时与必要。从集团公司的角度出发,集团企业应当树立如下财务管理新理念:
1.法制理念。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法、指引、规定。如会计法、国家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规范、信息披露规范等。集团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国家统一财务法规体系的规定。
2.财务管理中心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风险越来越大,要确保利润最大化,必须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发挥财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
3.风险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使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着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要自负盈亏,因此必须增加销售、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战胜对手。为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集团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必须树立风险理念,合理投资,同时要加强对子公司的收入、成本、利润的考核,对松散层成员的合作成绩提出意见。
4.现金流量理念。现金流量是衡量企业经营质量的重要标准,在许多情况下,现金流量指标比利润指标更加重要。一个企业即使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但由于现金流量不足造成财务状况恶化,照样会使企业举步维艰。台湾力霸集团旗下的“力霸”和“嘉食化”两家公司因现金流量不足发生的重大财务危机,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集团公司应该特别重视现金流量的控制,加强对子公司现金收支的管理。
5.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相统一理念。利润最大化往往只重视当前效果而忽视风险和投入,价值最大化则全面考虑股东财富的增长,这其实代表了“两权分离”条件下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两个不同角度。所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很有必要。企业领袖不能仅为了自己的“业绩”“创造”利润,同时也要保证股东财富的增值。
6.层级理念。企业集团的组织特征之一是由核心层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等四个层次组成,最高层次、紧密层次企业为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半紧密层一般为其参股子公司,而松散层一般由承认企业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即核心层企业)有连续性稳定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组成。鉴此,企业集团必须考虑集团成员与集团最高层的实际关系,采取不同的财务政策,并在实施和考核上有所区别。
(二)如何将管理理念转化为企业运行动力。
正确的财务管理理念必须落到实处才能转化为企业运行的动力。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应建成对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集中统一管理,对松散层及其他形式成员分散型管理的模式。按照以资产经营为纽带,以成本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管理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尺度的财务管理工作思路,建立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实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科学化的基础。
1.理顺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其他组成实体的财务关系。坚持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合理组合市场要素原则,使企业管理由生产经营型逐步向资本、资产经营型过渡。实现业务与财务的有机结合,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控,提升决策支持力度。
2.建立符合集团结构特点的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财务的职能和机构设置。企业财务部门要遵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有章可循(对于核心、紧密、半紧密层企业尤为重要)。企业集团的财务机构的设置可能出现分级(层级)现象,如何设置切实可行的机构层次和制度层次并最为有效的发挥作用,是决策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3.提高从业人员和财务机构的整体素质。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企业财务人员不但要精通财务专业知识,而且要掌握企业经营的基本知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对高效科学管理的要求,决策者需要设置一定的进入资格和提供持续的培养,强调集团内财务人才的合理流动。二是要建立起各级财务管理机构的归责制度和工作制度,以确保财务管理的中心作用的实现。
4.建立灵敏的财务管理的信息系统。作为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经营多元化,下属实体性质差别大(如直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地域广泛,现金流动量,业务往来频繁,带来信息失真、监控不力、反应迟钝等后果,直接导致财务风险。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将这些资料整理归纳,变成企业有用的信息,并要建立企业财务综合分析的数据库,根据日常收集整理的信息,把握并反映企业经济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变日前的报账型财务管理为决策经营型财务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
5.建立自上而下的经营管理指标考核体系,实行责任控制制度。划分责任中心,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子公司,把控制的重点落实到各责任中心。建立权责明确、奖罚分明的经营管理指标考核体系。从根本上克服长期存在的“重预算,轻考核”的问题。
6.建立财务预警系统,防范集团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通过对集团、各组成实体分级建立每个环节的关键控制点,确定风险警示指标,以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及识别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风险,提高集团公司财务运营的安全性。
(三)多方联手监管企业关联交易。
一个民营商业集团经营出现问题,却对整个岛内银行业、股市等金融环境造成巨大冲击,主要是台湾“金管会”监管不力导致民众对当局失去信心。“中华银行”早已是“金管会”列为监管对象的问题银行,“力霸事件”只是引发“中华银行”挤兑风暴的导火线。照理说,作为列管金融单位,“中华银行”不管出什么问题,原有存户都会由“政府”保证100%偿还,因此存户根本没有挤兑的必要。但在金融界“三大巨头”代表“政府”登报保证的情况下,存户的挤兑潮还是没有停止,说明民众信心不足的层面已从银行升级到“政府”方面,这是事态发展难以控制的根本原因。因此,为避免大陆的集团公司重蹈力霸集团的覆辙,就要求在对集团企业的日常监管中,积极争取司法、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多方联手共同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
1.财政部门要规范与完善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要求集团企业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
2.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
3.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
4.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
5.银行业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监管,不断提高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好地应对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挑战,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同时加强与保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间的联系。
6.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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