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工会维权职能发挥原因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工会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79(2005)01-0023-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新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实行,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职工与国家之间的劳动关系逐步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转变为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职工与企业在具体利益上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者个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企业为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而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地突出出来。特别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企业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工人长期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保设施和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现象十分严重,有的老板甚至任意打骂、侮辱工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有的还诱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近年来由于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从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广大职工群众迫切要求工会组织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也希望工会能通过维护职工权益,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广大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由我国工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而且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新形势及其新特点的客观要求。工会的生命力正是蕴含在维护职能中,勃兴于它维护职能的发挥和强化。离开了维护职能,工会就从根本上丧失了它全部实践活动的基本动因和最终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使工会工作中“左”的思想路线逐步得到纠正和克服,工会的维护职能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和重视,尤其是《工会法》、《劳动法》相继颁布实施以后,工会的维护职能得到了突出和强化,为工会大胆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使整个工会系统的维权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
但是,我们还应清楚地认识到工会维权是一篇复杂的大文章,它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幅度宽,涉及到多方面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再加之我国目前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而工会的实际地位还不高。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有待于我们认真分析和正确处理。
当前影响工会突出维护职能的原因较多,既有政治方面的,也有经济领域的;既有外部环境问题,也有自身素质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强烈地冲击着传统的工会工作方式,对工会突出维权职能形成了新的挑战。随着改革的深化,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对传统的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形成了挑战。部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面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所带来的职工主人翁地位实现途径多样化的新形势,如何依法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定不清,不能理直气壮地履行维护职能。有些地区改制后甚至出现了工会组织断层,工会工作断线,工会经费断流等一系列削弱工会的现象,使其无法履行维权的职能。
第二,工会的实际状况使之在维权方面面临挑战。工会因其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而具有法人资格。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的党政领导,把工会组织当作自己的一个部门。工会主席在上级领导中的印象如何,单位党政领导的意见往往占很大的份量:而涉及个人利益的不少具体问题,如提拔、调资、评优以及其他一些待遇,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同样举足轻重。
第三,工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我国工会的主要法律——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已经3年多了,当然首先应当肯定,多数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工会法》是重视的,贯彻比较有力,工作己初见成效。《工会法》知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法律规定的工会职责正在逐步落实,工会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与此同时,《工会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一部基本法,贯彻《工会法》不仅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各级党政和全社会的职责。但至今有的党政领导认为《工会法》是一部部门法,贯彻《工会法》是工会的事,与政府、行政关系不大,因而对工会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以至于发展到对工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尤其是维护职能进行无端的指责和刁难:还有的领导于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着有了成文法还要等“红头文件”,而当有了“红头文件”时,又认为不属其管辖范围,借故拒不执行。由此造成了全国人大颁布的一部基本法的贯彻落实,在某些地方还不如地方法规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甚至于比不上街道的卫生处罚条例,行人在街头随地吐痰,单位不搞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卫生条例进行罚款。但有人违反或者不执行《工会法》,却很少人过问,更不用说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受到了严重的藐视和侵犯,因而使《工会法》在某些人眼里成了束之高阁的一纸无效之文。这从根本上讲,对《工会法》的认识和态度,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工会的认识和态度,透视出了全社会的工会意识还很淡薄和模糊,人们对工会的性质和宗旨缺乏应有的认识,工会的地位还很低微,这些致使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第四,部分工会干部自身素质较低,有的甚至已经丧失了“敢于和善于”这一维护职工权益的起码条件,维权工作几乎名存实亡。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全社会的工会意识还很淡薄。不少人依然沿袭计划经济下的老眼光,老习惯,把工会当作“三类科室”,“安置基地”,工会成了被社会所轻视和遗忘的“灰姑娘”,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甚至被随意撤消合并。有的工会组织认为自己是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就单纯地重复党委的声音,不敢独立地开展工作。还有的把工会看作是行政的一个部门,认为工会主席是主管部门派出的行政官员等等,这些都无不说明现有的不少工会组织,还存在着严重的官办色彩和行政化的倾向,从而导致了一些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的工会于部,尤其是工会主席瞻前顾后,畏缩不前,腰不直,气不壮,胆子不大,患了“软骨病”,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当其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是宁愿对不起群众,也不愿得罪领导。担心万一领导“龙颜不悦”,关系难处,环境恶化,日后失宠,丢掉了党政副职的“乌纱帽”。更有甚者还大言不惭地把屁股坐在了行政一边,代表行政与职工群众对簿公堂。这样一些工会组织及其干部,对职工群众的忧患疾苦熟视无睹,漠不关心,遇事不能超越自我,而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得失升迁,对维权缺乏应有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的使命感,满足于平平淡淡的搞“维持”,不敢理直气壮地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与工会应有的身份和应该扮演的角色极不协调,在职工群众中产生了严重的情感危机和信任危机。这样的工会岂能再言维权?实践证明,作为专职工会工作者,特别是担负领导责任的工会主席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理论素养,没有对工会工作的热爱和精通,没有敢于维护职工权益的魄力,是不可能把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的。
第五,经济实力薄弱是使工会组织在突出维护职能方面感到力不从心。目前,亏损企业增多,收缴工会经费难度大,大多数基层工会的经济实力薄弱。这种囊中羞涩的状况常常使工会在代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方面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被动状态。在维权工作中,经常遇到大量的实际问题,有些问题的解决,又需要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手段。而当前的工会经费十分困难,因财力单薄而使相关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实际效果。
第六,部分职工会员本身还缺乏自我维护的意识。对于任何事物,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时,作为职工会员本身尤其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强化自我维护的意识,从而使维权具有坚实的基础,形成强大的合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有的职工认为,维权是工会的职责,自己是被维护的对象,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完全被动地依赖工会给予维护,消极地坐等合法权益的回归。也有的职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认为这不只是我一个人的事,我不说总有人要说,倘若能够得到维护,自己理所当然受益,即使维护不了,自己既没有付出时间和精力,又没有得罪领导,不怕打击报复,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别人过得,我也过得,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抱着一种坐享其成和无所谓的态度。还有的职工不明确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自己究竟有那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但对于哪些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个人私利往往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反而在领导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以上这些心态和表现,无不说明当前部分职工会员维权观念不强,自我维护意识还很淡漠,致使工会在整体维护时,难以上下形成合力,削弱了维权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