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网络传播论文,学位论文,论文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位论文是指大学生为取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而撰写的学术研究性论文,它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成果和授予相应学位的主要依据。为了充实数字图书馆的馆藏和强化服务手段,绝大多数高等学校对毕业生都有提交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学位论文的要求。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图书馆在学位论文管理和开发中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又一核心,其焦点之一对现阶段将学位论文上载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做法,更多的人提出了质疑。新修改的《著作权》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的著作权内容,使得有关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种种争论有了法律依据。网络传播是数字图书馆最主要的信息服务方式,围绕学位论文网络传播著作权问题同时也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带有全局的普遍性的问题,因此,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顺利发展以及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经过作者自己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应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能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为人们所感知。学位论文是学生通过自己独立智力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成果,同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不论是纸质版本还是电子版本的学位论文,他们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一点恐怕不会有人产生疑问。
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其显著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顺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的要求及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具体措施。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指作者享有将其创作的作品上载至网络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网络选择和获取该作品的权利。从权属性质上讲,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内一项独立的权能,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论文是否上载网络服务器,以及何时和何地上载网络服务器使社会公众以其选定的方式获取该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上载网络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和不上载网络服务器两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才有权决定上载和不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学位论文,同时只有著作权人才有权许可他人将其学位论文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并获取相应报酬。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擅自将属于权利人的学位论文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则构成对学位论文著作权人财产权的浸犯,侵权者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权能来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专有性。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是论文的作者或者经过授权的人以及邻接权人,它是一项严格排他性的权利,不经过授权,他人不得擅自将学位论文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否则构成侵权行为。(2)客体的专指性。学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是基于申请授予学位的目的而独立创作产生的学术性论文,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各个领域,包括将纸质版本数字化的学位论文以及电子版本的学位论文。(3)行使方式的特定性。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权利,即数字形式的学位论文是通过网络(包括局域网)向公众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离不开计算机网络,而且其网络传播行为比如上载、复制、发行、浏览、下载和存储等都与计算机网络密不可分。(4)获取的可能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范的传播行为指的是提供学位论文这一初始行为,即是向公众提供了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学位论文的可能性,至于公众中的成员是否因此传播行为而获得了学位论文则不予重点考虑。(5)权利内容的复合性。学位论文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必然伴随一系列的网络行为,主要包括复制、发行、转发、转贴、浏览、展示等,其中以复制行为最为突出,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包含了与其密切相关的多种网络行为权利属性,它是一种高度复合性的权利。
2 学位论文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分析
著作权限制是指基于作品创作的社会属性,为了平衡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著作权利益关系,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在法定的条件下使用其作品的制度。如果不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妨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例外。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等方面,实际上由于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的问题上必须要做具体的分析和认识。
2.1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著作权法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合理使用提出了判断原则和范围,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2条、23条针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也作了详细的规定。理论上讲,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必须遵守这一原则规定,从我国高等学校学位论文管理和开发实际情况看,其合理使用问题则比较复杂。
构成合理使用的核心要件有三:第一,合理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二,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第三,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1]。如果将大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上载网络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的这一行为视为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并且同时遵守第三条规定的话,那么学位论文是否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成了问题的关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易言之,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未经过作者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将属于权利人的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是对权利人发表权的侵犯。同时,著作权法规定“将作品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不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必须要在多数人中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因此,出于申请学位的需要或者指正等目的,将论文呈送给专家、老师或同学,并不构成发表学位论文。其次,学生将学位论文“提交”绘图书馆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作者将著作权或著作权的发表权转让或者许可给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决不能以“提交”为理由占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和行使只属于作者的发表权。因此,学位论文在没有发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成为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手段和理由有相当大的难度。
不仅如此,未经作者的授权或许可,即使是以教学和科研等公益的目的将已经发表的学位论文上载网络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合理使用,不能以合理使用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的理由来进行抗辩。2002年4月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属于权利人的《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顺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其业务也基本是公益事业。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数字图书馆公司未经许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载网络服务器的行为,对原告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第一,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第二,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第三,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第四,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图书馆公司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担赔偿责任[2]。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将学位论文上载进行网络传播行为,我们应该慎之又慎。
2.2 默示许可
关于默示许可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的形式和手段,学者们观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著作权法领域对作品使用的默示许可实际上就是民法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示方式,默示许可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就在于此。学位论文管理和开发中,有人认为默示许可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形式之一,因此它可以作为数字图书馆的免责的法律依据,事实果真如此吗?
默示许可也称默认许可或推定许可,其内涵在于著作权人虽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说明他人可以使用其作品,但是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断著作权人对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不会反对。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可以推断作者对网络充分开放的性质有所了解,著作权人可以会料想到用户基于网络使用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权利人对网络的特性是明知的或者可以推断权利人默认了对其作品的使用。构成默示许可最重要的核心要件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上载网络服务器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权利人授权以及许可他人或者组织实施上载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载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实际上,“上载”为只属于著作权人的独有行为,行为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默示许可”针对的是在计算机网络的作品使用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基于网络的信息用户,学位论文的作者连“上载”都不许可,谈何默示许可?从绝大多数高校的学生与图书馆之间的“协议”或“使用授权”来分析,没有授权或许可图书馆上载的意思表示;从学生的本意讲,“提交”行为也并不是希望图书馆将其论文上载服务器,默示许可的前提条件并不成立,所以以默示许可作为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手段和方式将遇到很大障碍。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著作权法学理论,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还包括法定许可。单就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讲,法定许可可能也并不适合其权利限制。其一,法定许可必须有著作权法相应的明确规定,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的法定许可;其二,法定许可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分析,目前学位论文不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则不成立。因此,学位论文使用的法定许可在现阶段还必然受到法律和法理等方面的制约,图书馆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