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细胞”&再论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地位_对立统一论文

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细胞”&再论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地位_对立统一论文

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细胞”——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地位的再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细胞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地位问题,是一个被学术界探讨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老问题,但探讨时间之长,不等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从近几年来学术界对于对立统一与辩证法诸规律、范畴相互关系的论述看,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地位问题,远没有得到解决。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它与“质量互变”、“否之否定”能否并列为三大规律,它与诸范畴又是怎样的关系,本文试就这一问题探讨如下,以就教于学术界。

一、对立统一与其它辩证法范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与“原因与结果”、“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等辩证法范畴不同,在古今中外的辩证法史上,人们不能找出一个不依附于任何具体范畴的“对立统一”来,换句话说,所谓“对立统一”,就是对诸如原因与结果、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等辩证法范畴之对立统一关系的本质概括和抽象,离开这些具体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统一就成为无本之木。这一点,可以从中外辩证法思想史上得到说明。

例如,在中国古代辩证法中,人们不能找出一个不依附于任何具体范畴的独立自在的“对立统一”来。以《老子》为例,《老子》一书确实具有十分丰富和深刻的对立统一思想,但是,在《老子》五千言里,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诸如有与无、难与易、长与短、祸与福等等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根本看不到一个脱离具体范畴的“对立统一”;又如在王船山哲学思想里,其朴素的对立统一的思想更是丰富、深刻,但这些对立统一思想也都是通过诸如有无、一多、常变、体用、本末、同异、道器等范畴表现出来的,也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对立统一”。

再验诸西方古代辩证法,我们得到同样的认识。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被列宁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辩证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从事物的相互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中觉察到对立面的统一。他说:“我们既存在,又不存在”;“在我的身上,生和死,醒和梦,少与老,都始终是同一的东西,后者变化了,就成为前者,前者再变化,又成为后者。”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概括时指出:“在赫拉克利特看来,世界的基本规律……是‘向对立面转化的规律’”。综合赫拉克利的论述和列宁的概括,可以看出,所谓“对立统一”,乃是诸多具体范畴(如生与死、醒与梦等)对立统一关系的本质抽象,而不是作为一个与诸范畴(或规律)相并存的独立的规律存在着。如果说,由于古代朴素辩证法的直观性和臆测性,人们还无法对“对立统一”思想作出更高的理论概括和思维抽象,还不能对此进行直接、明确的论述(这一点又正好说明对立统一是一种更高程度的抽象),那么,以纯思辩著称的德国古典哲学在这一点上则有了长足的进步。从康德的“二律背反”所透露出来的矛盾思想,到黑格尔《逻辑学》中对对立统一的大量论述,表明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重要地位,已逐渐被德国古典哲学家深刻地意识到了。但是,在康德那里,其“二律背反”的思想也是通过时空的有限与无限、世界上既存在自由又没有自由具体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来表述的,而黑格尔则是借助于有与无、质变与量变、现象与本质、自由与必然等具体关系来阐发其对立统一的思想的,这就说明,即便到近现代,当人们的理论思辨已经能够从许多具体的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抽象出“对立统一”来,但此时之“对立统一”,仍然是诸多具体范畴对立统一关系的本质概括和抽象。

二、“对立统一”与“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不处于同一个

逻辑层次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把“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看成是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的规律,当然,这种看法是不无根据的,其最主要和直接的根据就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规律。”在这段话之后,恩格斯接着指出:“所有这三个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以其唯心主义的方式只当作思维规律而加以阐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84页。)从这两段话可以看出,第一,恩格斯确实曾把“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视为辩证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规律;第二,“三个规律”说是恩格斯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有关思想的结果。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恩格斯的这一思想?

从事物的本质联系的角度去谈规律,“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确实都是规律,而对立统一作为事物内部一种最抽象的本质关系,当然也是一个规律。不仅如此,辩证法中和任何一对范畴,如果从普遍性、必然性的角度反复多次地考察它们之间的本质关系,也都可以说是规律。任何认识都是一种时代的认识,对规律的认识亦然。正如古代思想家可以因为注重研究事物的因果联系,对因果关系有着较深刻的认识,从而把因果规律看成一种最根本的规律一样,恩格斯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当时的自然科学水平和所掌握的思想资料,把辩证法归结为三个规律自然有其道理。这种归结既以唯物主义为基础,又把事物发展变化的最一般、最普遍、最基本的本质关系,即对立关系也包括进去,从而使得人类在达到对辩证法的“绝对真理”的认识过程中前进了一大步,这无疑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大贡献。

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三个规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这一点,恩格斯说:“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写辩证法的手册……,因此,我们不能详细考察这些规律的相互的内部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85页)分歧往往就发生在这些经典作家已经有所论及但又未作系统、明确的论述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就是把“对立统一”与“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相提并论,视为同一逻辑层次的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理由如次:

第一,从逻辑层次立论,辩证法的所有规律、范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中“对立统一”为一个层次——它是辩证法中最高的也是最一般、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本质抽象,其它的规律和范畴(包括“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在内)属于另一个逻辑层次。

第二,“对立统一”与辩证法诸规律、范畴的关系,是一种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用列宁的话说,后者只是前者的“实例”(详见列宁《哲学笔记》中关于辩证法十六要素的有关论述),也就是说,包括“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在内的辩证法诸规律和范畴,都只是“对立统一”的“实例”和“体现”,例如,所谓“质量互变,是质变与量变的对立统一关系,而“否定之否定”则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关系。

三、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细胞”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对于对立统一问题有较集中和深入系统论述的,当推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列宁不止一次地对对立统一进行十分深入和精辟的探讨阐述。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列宁提出了辩证法十六要素,并在末尾总结说:“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列宁:《哲学笔记》第240页)列宁的这一思想,可以说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大发展,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由于对列宁所说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理解各异,结果,“核心”说往往被看成是恩格斯“三个规律”说的补充,亦即认为,所谓“核心”,也就是相对于“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二个规律言,对立统一更重要、更根本(其间,虽也曾发生过在三个规律中究竟是对立统一更重要、更根本,还是否定之否定更重要、更根本的讨论,但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对立统一更重要、更根本)。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亦即所谓“更重要、更根本”的真实含义。从现行的哲学教科书及有关哲学著作看,所谓更重要,更根本多是从对立统一是事物发展之动力和源泉立论,认为它比起揭示事物发展之状态和形式的质量互变及揭示事物发展之方向和途径的否定之否定更重要、更根本,但是,并没有人从二者不处于同一个逻辑层次的角度去理解,正是在这一点上,笔者与当下哲学界通行的观点发生了分歧。

笔者认为,所谓“核心”,其真实的意蕴是指“本质”、或“实质”。这个说法本身也出自列宁之口。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中,列宁这样谈到辩证法的“本质”:“对立面的统一、同一这个公式正是表现着这个本质。”(《哲学笔记》第285页)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列宁开头第一句话就说:“对立面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主要特点或特征)。”笔者认为,“本质”说比起“核心”说更能揭示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所谓“本质”、“实质”,它无疑是相对于“现象”、“表现”、“实例”而言,也就是说,在辩证法中,对立统一是“本质”、“实质”,而诸如“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原因与结果”、“形式与内容”等规律和范畴,只不过是这一“本质”的“表现”和“实例”罢了,对立统一与辩证法中所有规律和范畴比,是更高逻辑层次的本质抽象,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最高一个逻辑层次的本质抽象,是辩证法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本质抽象。这种本质抽象,用一个较形象的比喻,可以称之为“细胞”。

每一门科学,不管人们自觉不自觉,都有其“细胞”存在——正如元素之于普遍化学、蛋白体之于生物学、商品交换之于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细胞”的发现,对于该门学科的建立,特别是对于该门学科科学体系的建立,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秘密的《资本论》,就是建立在发现并深入分析“商品交换”这一“细胞”基础之上的,正如列宁在《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一文中所指出的:“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即《资本论》的辩证法——而《资本论》的辩证法则是资本主义社会辩证法的反映。对于这种社会辩证法,马克思是怎样进行研究和叙述的呢?列宁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遍、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谈谈辩证法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社会辩证法的研究和叙述,马克思是采取从其“细胞”(即商品交换)入手,最终揭示出整个社会的矛盾运动和发展。实际上,这种方法不但对于研究和叙述社会辩证法适用,而且适用于一般辩证法的研究和叙述,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一般辩证法的阐述(以及研究)方法也应当如此”(《谈谈辩证法问题》)。因此,对于辩证法的研究和系统的叙述,最重要的,是必须先找出其“细胞”——对立统一,然后在分析此一“细胞”及其各种具体表现过程中,揭示出事物的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辩证法说到底是一个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认识之网,“对立统一”就是这个“认识之网”中的“细胞”,而众多的规律和范畴则是这个“认识之网”上的“纽结”。“细胞”只有一个,它既是辩证法的逻辑起点,又是辩证法中最高逻辑层次的一种最基本、最一般、最普遍的本质抽象;这种本质抽象随着辩证法各种规律和范畴不断增多和逐步展开而显得越来越具体。由于科学无止境,认识无局限,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无时无刻不在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增多,因而,辩证法的体系始终是一个不断从抽象到具体的永远开放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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