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保护本国产业的实践及启示_关税论文

日美保护本国产业的实践及启示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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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都需要在对外开放之同时对本国工业加以保护,使整个国民经济有一个坚实的民族工业基础。美日两国均属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论是在工业化初期,还是在工业高度发达阶段,两国政府都坚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民族工业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研究并借鉴外国政府保护本国工业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处理好对外开放与保护民族工业的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日美政府保护本国工业的措施

日美两国政府保护本国工业的措施,从本质上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二是干预外国直接投资。

1.贸易保护政策 日本的贸易保护政策是与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的。在50年代,由于外汇短缺,日本对进口实施了外汇配额和进口限额等控制措施,把稀缺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重工业(钢铁和造船业)与石化工业,用于进口原材料、设备及引进先进技术。为防止进口产品直接与国内扶植产业相竞争,对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外汇实行严格的配额控制,限制此类产品进口。1955年9月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时, 其进口自由化产品的比率只有16%。日本由于加入关贸总协定后有义务承担自由贸易,而且在1964年又参加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并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货币兑换的有关条款,不得不放松外汇配额控制,因此在60年代被迫废除其行政性限制进口措施。尽管如此,日本政府仍采取三方面措施继续利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贸易保护。一是有意拖延,尽可能推迟自由化实施时间。到1964年,尽管日本已经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但此后其所作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承诺却迟迟不予兑现。二是根据本国各类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强弱程度陆续开放,用实行贸易自由化的产业来掩护尚需保护扶植的产业。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或者能够给国民生活带来较多益处的产业优先实行自由化,而对汽车、电子计算机和重型机械等新兴产业则尽量推迟实行自由化。三是保护手段从关税壁垒转向了越来越高的非关税壁垒,如提高卫生检疫、排污等商检标准,强化行业组织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一方面抵制了外国进口商品对本国产业的不利竞争,同时也为本国幼稚产业营造了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成长环境。

美国在对外贸易中一直高举“自由贸易”的旗帜,然而,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它也同样奉行贸易保护政策。在赶超英国的19世纪经济进程中,美国刚刚发展起来的年轻工业,在国内外市场首先遭到是来自英国的强有力竞争。为了扶植本国工业的发展,美国政府被迫采取措施干涉对外贸易。19世纪初美国确定了20%的平均关税率, 到1862 年则增至36.2%。1864年国会又通过了《战争关税法》,1865年把平均关税率进一步提高到47.6%。1890年颁布了著名的《麦金利关税法》。该法颁布后,1892年美国市场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8.9%,1894年又上升到50.3%,其中棉线、亚麻等进口商品的关税更是高达60%。1899年《丁利关税法》把平均关税率进一步提高到52.4%。美国这种高关税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从1902年后才开始缓慢下降。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贸易收支出现了自1894年以来首次逆差,于是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重新抬头。1974年《贸易法》授权总统可以采取单方面措施报复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这就是著名的“301条款”。近年来, 美国政府声称要建立公平贸易竞争体系,但其“公平贸易”的实质不过是在要求他国开放市场的同时,加强对自己的贸易保护,其目的是通过“公平贸易”加强干预,阻止他国的竞争优势,保护国内受进口竞争影响的产业部门。

2.干预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 日本政府在整个50年代都对外资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虽然当时日本缺乏资金,技术落后,引进外资有助于解决经济困难,但政府仍对外资采取排斥政策。他们认为,在经营资源和经营规模上拥有明显优势的外国企业在日本大量直接投资,必将导致本国企业被兼并、吸收,从而妨碍本国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另外,在当时情况下,如果把引进外资或与外资合作之权交给企业,在市场导向下,企业则有可能图短利而招远祸。日本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措施主要是利用外资的政府审批制,其依据则是1949年制定的《外汇法》和1950年的《外资法》。其中《外资法》规定了外资投入的两条认可标准和一条不认可标准。认可标准是,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改善国际收支;可直接或间接对发展重要产业或公益事业作出贡献。不认可标准是,对日本的经济复兴产生恶劣影响。根据上述原则标准,日本政府对外资的审批极为严格,在50年代,几乎没有外资企业能获得投资许可。进入60年代以后,政府对外资的管理有所松动,但从整体上看,它对来自外国的投资依然是限制重重,远远谈不上自由化。特别是由于60年代欧洲某些关键产业为美国垄断企业所左右,这种情况使日本在某些方面加剧了保护主义倾向。即使在1964年日本参加了经合组织并接受了外国自由直接投资的条款后,它对外国直接投资放松的过程仍极缓慢。这种对外资投入的限制政策同样招致了国际社会的压力,1966年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分四次陆续实行资本自由化,但同贸易自由化一样,同样采取了拖延战略,到70年代才有实质性动作。到1973年,虽然名义上全部放松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但直到1974~1976年,才对外国直接投资于集成电路、医药、电子和电气测试精密仪器、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与光敏材料等方面战略性新产业加以放松。

美国在二战以后未对外国投资实行严格限制,但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加强了对外资投入的干预。对于本国的支柱产业,政府极力保持其自主性,如美国传统产业中的钢铁、汽车和建筑业三大支柱,电子、航空、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的开发,都以本国为主。为了加强政府对外资的干预,1975年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办公室,前者负责分析外国在美国投资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考察外资流入是否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并向国会提交有关外资管理的立法和有关议案;后者负责调查外资在各部门及地区的分布,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外资对能源、自然资源、农业、环境、房地产、就业、国际收支和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向国会提交分析报告。1988年美国立法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可否决外国投资者兼并美国企业的请求;并授权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这一条款。1990年美国又颁布《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要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和劳工部统计局经常交换有关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各方面资料,以便全面了解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这项立法还要求在美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经常公开有关经营活动,这无疑是要将有关商业活动机密向竞争对手泄露,不利于在美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二、两国的经验对我们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借鉴日美两国政府保护本国工业的经验,可以为我们处理好当前对外开放与保护民族工业的关系提供有益的启示。

1.首先应认识到对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实行适度保护政策是绝对必要的。从上文可以看出,日美两国不论在工业化初期还是工业高度发达阶段,也不论是否承担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义务,政府都采取各种措施对本国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的对外开放政策在给我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把国际竞争引进了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虽然我国正谋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上签了字,但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条件出发,如果听任进口商品或外资企业迅速扩大占领越来越多的我国内市场,这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我们对此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并制定一整套的对策。

2.利用国际准则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我们可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和乌拉圭回合文本的基本精神,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参照日本工业化初期的做法,加入有关国际组织并不意味着应立即宽松地开放国内市场。实际上,我国目前对民族工业实行保护政策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并不一定矛盾,因为依据该文件,发展中国家在陷入国际收支危机时,为了维护幼稚产业的生存,在某行业受到进口严重危害时,以及贸易对象国对其出口产品实行倾销补贴时,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关税、数量限制等进行保护。我国在执行国际协定的同时,应利用国际准则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3.利用关税壁垒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是日美两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本国工业的主要措施之一。我国目前对进口政策的改革也不能只片面强调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也要把保护国内市场的思想贯彻到进口政策的实践中去。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可根据保护国内市场的需要对现有关税结构进行调整。日美两国都是根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强弱等因素确定对外开放的程度及先后顺序,借鉴其经验,我们也要根据国内市场的产品竞争力状况等对相应产业实施关税保护。

4.认真研究已有的国际经济规则,学习日本等国的经验,在现存国际规则的框架内寻找政府政策作用的合理空间,在一些国际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制定一些政策,以帮助国内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比如,乌拉圭回合协议只对“与贸易相关的直接投资”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禁止对外资企业的贸易平衡和使用当地成份两个方面有歧视性的要求,在其它没有规定的领域,如污染、技术标准、国内销售、利润的使用等方面,国内政策还有广阔的作用空间。

5.日美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都是严格限制的,这对于保护本国工业有显著作用,很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严格审批制度。对于我国国民经济赖以生存的支柱产业,要严格控制外资进入。对于我国目前拥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国内市场比较广阔的产品,要对外商直接投资采取限制措施,因为这些产品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如果这些产品的利润过多地被外商分享,我国从国际分工中所获得的利益将大大减少。对于目前国内不能生产或刚刚开始生产的产品,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所选择,避免国内市场全部被外商占领,为国内企业提供成长机会。

6.对于已经进入的外资企业,可参照美国的做法,加紧制定并认真执行有关经济法规,加强法制监督和管理。对外资企业的技术、产品种类、对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应作为监督的重点,以便对外资企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于凭借雄厚资本向我国市场倾销产品以求取得垄断地位的外资企业,我国应制定反倾销法等相应法规,对外资企业的不法经营行为予以制裁,保护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7.对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以致控股,国家应有严格的控制。在美国,外国企业购并美国企业如被认为对美国任何地区的竞争具有负作用,法院就会迫使有关公司终止协议或预防购并。在当前外国公司纷纷对我国企业进行购并或控股合资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借鉴外国的经验,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国家应做好出售国有产权的规划,明确哪些产业或企业允许外商并购,哪些允许控股合资,严格执行国家最近颁布的《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目录》中的规定;另一方面,严格审批制度,凡超过一定规模,或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对外出售股权,以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与外商建立外商控股企业的,一律由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批,确保国家对利用外资进行严格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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