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理念--1997年后祖国大陆与香港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_香港论文

原则与理念--1997年后祖国大陆与香港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_香港论文

原则与构想——“九七”后祖国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发展趋势论文,经贸关系论文,祖国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的建立与发展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两地经贸关系已呈现互补互利,共存共荣,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态势与特点。长期以来,两地互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在我历年进出口贸易国别(地区)统计中,香港总是名列前茅;而香港政府公布的今年上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祖国内地仍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内地经香港转口、转运的出口货物多年来都是占我出口额的一半以上;而香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转口港之一,其转口贸易的近九成与祖国内地有关。香港地区已经成为内地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并在海外投资、融资最重要的渠道;同时,香港也是海外厂商进军内地的首选通道和最佳跳板。香港地区还一直是内地吸引境外投资的首要来源地,投资项目累计数与实际利用香港资金累计金额约占同期我利用外资项目数和资金总额的一半以上;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排序,香港列在对内地直接投资的前15名国家和地区之首。此外,香港地区还长期发挥着海峡两岸贸易中介地的独特作用。两地间日益密切的经贸联系,为两地均带来巨大利益。内地改革开放的健康快速推进与对外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得益于香港作为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信息中心所发挥的良好作用;而香港经济之所以能够保持繁荣稳定,被有识之士公认为离不开“中国因素”,即祖国内地所提供的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源源不断的人力和资源,特别是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机会。

原则

“九七”后,祖国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的最重要的原则是:

1.坚定地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确立的两地经贸关系的基本框架,保证香港继续实行原有的经贸制度和行使经贸事务的自主权

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作为1997年7月1日我对香港重新行使主权后确立和发展内地同香港经贸关系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核心是: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现行的体制,保持自由港地位,继续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资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在经贸领域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自行制订、实施经济和贸易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中央政府对内地企业实施的经贸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措施,均不适用于香港。

2.继续依照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两地经贸关系

祖国内地同香港经贸关系的性质,是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地区(香港)之间的经贸关系,视作对外经贸关系处理;两地经贸往来基本上遵循国际经贸活动的规则和惯例。

两地间贸易视作进出口贸易,继续依照进出口贸易的制度和规则进行运作与管理;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特区的有关法律,自行确定并负责执行特区内的贸易管制,包括继续实行自己单独的关税制度,自行获取和分配出口配额,签发产地证等;内地则继续对香港执行统一的关税制度,不另行对香港设立特殊的税制。

香港当地企业对祖国内地的投资,以及按照香港的法律和程序在香港注册设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通过香港对内地的投资,均视作外商投资对待,对它们实行与外商投资相同的政策,使其继续享有外商投资的待遇,并按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可研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香港企业在祖国内地投资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地到香港投资,则仍视作到境外投资,国家依照关于向境外投资的规定进行管理;在港中资企业要遵守香港的法律,按照国际和香港通行的经贸规则运作,公平地参与当地市场的竞争。

对于两地企业之间经贸合同纠纷的仲裁,参照国际惯例办理。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时,适用其中涉外仲裁的条款和规定。

3.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不违背基本法的前提下,充分保证香港参与国际多边和双边经贸活动

作为单独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或中央政府的授权,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包括订立和执行多边、双边贸易协议,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代表机构(须报中央政府备案),以及处理对外通商事宜。

对仅限于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经贸条约,由中央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征求香港的意见,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对仅限于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经贸组织,若其活动与香港有关,则香港代表可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并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在该组织中发表意见。中央政府进行多边、双边对外经贸谈判涉及香港时,可视需要吸收香港代表参加。

对中国已加入、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加入了的国际经贸组织,由中央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香港继续以适当形式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中国已加入而香港尚未加入的国际经贸组织或条约,中央政府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决定香港是否加入或适用;对中国尚未加入的香港已经加入的国际经贸组织及条约,中央政府视需要使香港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

在国际最大的多边经贸组织WTO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作为其成员,独立地行使WTO的权利和履行WTO的义务。

构想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探讨与思考。

——关于两地经贸关系的深化发展。两地经贸关系在香港“九七”回归后,将进一步深化发展,这是不言而喻的。深化发展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内进行,有这样一些原则需要认真研究把握:内地与香港仍将继续实行各自不同的经贸管理体制和政策;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的性质应为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地区之间的经贸关系;两地经贸关系可视同对外经贸关系处理,并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互不替代的原则;两地经贸往来基本遵循国际经贸活动的规则和惯例,两地间出现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参照国际惯例办理,等等。

——关于两地经贸结构的互补。为保持两地经贸关系更趋紧密结合,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使两地经贸发展更具特色,从而有效保持并发展两地经济结构的互补优势。我们提倡内地与香港共同努力,采取得力措施,寻求把内地的科研开发优势同香港的商品和市场开拓优势有机结合的途径,共同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实现两地间更高层次的经济互补,由此可以促进两地产品共同升级换代,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拓展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关于两地经贸政策的协调。由于两地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实行的经贸原则、规定也会有所区别。一方面,两地应充分利用这种差异进行互补、互利的合作;另一方面,两地有时也会为了共同或相似的目标一致行动。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有一个协调机制来发挥作用。两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基本法的规范下,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求一套民间和政府相结合的沟通模式,通过经常性对话、交流、研讨,实现两地更为融洽的合作,更为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的关键是如何解决好两地经贸政策分别体现统一性的问题,特别是内地要防止政出多门的现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贯彻执行中央统一号令,任何重大经营举措都要服从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这一大局。

总之,两地经贸关系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我们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九七”后两地在经贸等各方面的合作,将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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