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生成长为目标构建工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以修订职业教育法为视角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以学生成长为目标构建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基于《职业教育法》重新修订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法论文,职业教育论文,长效机制论文,视角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290(2014)0036-0008-11

       《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规范职业教育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职业教育法》执行18年的实践来看,特别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来看,现行《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赋权缺失、不足或空泛。现有法律规定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标准制定、人才需求预测、学生实习、教师实践、课程开发、教学评估等缺失、反映不够或过于空泛。二是激励不足。现行规定不足以调动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政府购买行业企业服务、实习成本分担等方面的规定缺失,导致校企合作“院校热,行企冷”,合作任务完成率很低。三是执法主体不明,行业企业参与的规范、标准与策略有待开发,执法检查不到位,督导与问责不力,实际效果远不如人意。

       早在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列入日程,教育部完成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11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目前,《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也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教育部决定在原有修订成果的基础上,抓紧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2014年9月12日受教育部委托,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就《职业教育法》修订召开座谈会,修法工作沉寂3年后重新启动。

       笔者之一受邀参加《职业教育法》文本修订专家组,具体承担行业、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部分的修订任务。这既是一次难得机遇,又是一次重大挑战。所谓机遇是破解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难题进入决策的关键环节,修订和完善顶层设计。所谓重大挑战,是指需要我们对业界的呼声做及时的反馈,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予以正视。为此,应认真探讨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治理框架到底是什么?影响有效合作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什么是合作的核心目标?为了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上升到法治的层次,笔者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经过对校企合作交易的特点分析,提出了一个基于《职业教育法》重新修订的,以学生发展为目标的治理模型,作为修订的总体指南,并试图提出有效治理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和措施,探讨政府有效介入的基本途径,形成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顺利实施的长效机制。

       一、文献综述

       在提出修改建议之前,有必要回顾研究者对行业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研究进展,综述学者们对校企合作的本质、政策和技术层面研究的成果。

       1.本质层面的研究

       讨论的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本质属性。研究表明,校企合作具有“双异质性”。一是学校和企业具有异质性。杨金土认为,学校和企业是价值取向有很大区别的不同部门[1]。“学校”和“企业”始终是两个异质性概念[2]。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职业院校,按照我国事业单位分类,属于公益二类或准公益类[3],即承担公益服务,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但不允许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两者在资产处置、财政政策、员工管理和待遇方面都迥然不同。校企合作广义的企业方,还包括行业组织和事业单位(如教育类、医卫类专业需要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合作),情况更为复杂。二是合作内容具有异质性。校企合作内容涉及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4]以及合作研发。校企合作的重点是学生实习,而学生实习是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的与专业相关实践性教学活动[5],其社会功能属于准公益事业,其他合作的社会功能基本属于非公益事业。还有研究者认为,校企合作育人的本质是一种职业教育行为,是一项准公共事务,必须坚持实习的教育属性[6]。如果合作育人缺乏政府的有效调控,市场往往在公益性产品合作面前失灵。胡海青等指出,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的原因是产学合作培养人才中存在集体行动困境[7],是集体供给之困。王自勤认为,校企合作教育的实质是企业帮助学校培训人才[8]。

       2.政策层面的研究

       讨论的是机制设计中如何平衡各种权利关系,以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施。目前校企合作难,主要是对行业企业激励政策措施不足。《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更多的是对行业、企业责任和义务的要求,而对行业、企业的权益考虑不足[9]。亚洲发展银行政策报告也指出,实证研究发现,61%的企业认为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在案例研究中也发现,企业以成本效益分析为基础,认为接收学生实习不但不应该付报酬,而且需要收费。公共财政有必要对学生实习补贴[10]。欧阳河[11]认为,实习生毕业后只有少部分留在实习企业工作,大部分去了其他企业。也就是说,实习企业大约80%的培养效益外溢到了别的企业,由实习企业承担全部实习成本是不合理的。补贴方式分为补贴学校、补贴学生、补贴企业和成立由行业协会托管的基金。吴建新等[12]基于专家咨询的结果,从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和政策载体三个维度搭建了校企合作育人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政策内容包括“投资建立相对稳定的企业实习基地,建立学生实习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购买行业企业服务,将合作育人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发展现代学徒制,鼓励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保障校企合作中学生的权益”。匡维认为校企合作是在政府的介入下,学校与企业的一种非零和博弈[13]。刘景忠认为,校企合作中职校生沦为廉价“学生工”乱象的背后,潜伏着用人单位的功利、职校的作假以及职校生的短视等因素。因此,校企合作制度设计,必须打破利益格局。利益部门的博弈,不仅减缓校企合作政策的流速,还有可能改变校企合作政策的流向[14]。

       3.技术层面的研究

       主要解决的是校企合作机制设计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舒尚奇等[15]研究认为,机制设计过程首先是社会目标的确定,其次是机制的设计,第三步是对机制运行的分析。王卓甫等[16]认为,从机制设计的目标来看,可分为两类:一是最优机制设计,即机制设计目标最大化;二是效率机制设计,即设计的目标不是某方受益最大化,而是社会的整体效率最优。亚洲发展银行项目(ADB-TA7978)于2012年,从功能、活动和自主权三个维度评价了中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程度[17]。英国学习和技能委员会还制定了一个雇主参与的工具包[18]。

       二、校企合作交易的特点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校企之间的合作也是一种交易。与一般的交易相比,校企合作交易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合作育人是国家规定要实施的任务

       前已述及,职业院校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和实践,制定国家资格框架、职业标准、专业标准、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发布等,都属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需要合作的内容。国际职业技术教育研讨会最后报告建议[19],企业在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作用、职能和参与是:预测生产和服务领域的需求和变化;协助和指导当前的课程设置以及如何修订;为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师进修,为教学提供专家;资金资助;对培训工作、学生及毕业生进行评估。

       2.合作具有两种根本不同的属性

       如果合作育人属于公共产品生产和服务,而研发、就业和合作发展则主要属于非公共产品生产和服务。区别两种不同属性合作的政策意义在于,育人合作应由政府提供或调节,其他合作可以由市场调节或提供。

       3.“先交易,后服务”

       一般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人才培养合作一般是“先交易,后服务”,且周期较长。即院校先确定合作的实习企业,然后再组织实习生到企业实习。事实上,签订实习合同只是交易的开始,后面存在复杂的交易过程,如实习生工伤、技术泄密等,使得合作的难度和变数大大增加。

       4.院校对合作企业或事业组织能力要求的特殊性

       院校方有必要对合作企业方提供给实习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指导师傅、培养与考核以及信用提出要求,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得到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育人服务,不是任何企业都具备育人的条件。在德国,只有25%的企业成为“双元制”的实习企业。

       5.合作相关方都面临较大的风险

       由于校企合作的规范和标准有待研发,如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条件、内容、安全、实习生权益保障,合同不完备,或根本就没有签,使得利益相关方面临较大的风险。如学校面临各项交易任务完不成的风险,企业面临成本得不到补偿的风险,处于合作弱势方的实习生面临“被实习”、“廉价劳动力”、“学生工”等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政府面临职业教育体系造就不出世界一流劳动大军的风险。

       三、以学生发展为目标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型构建

       对《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修改职业教育顶层设计,不仅涉及政府及政府众多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院校和学生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需要修改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由于目前一些事关全局、关系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尚未到位,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院校的关系尚未完成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改革,因此,进行根本性大改的条件还不成熟。鉴于现状和有关条件的制约,进行小改又无法为校企合作解困。因此,这次修改的主要设想,从范围、程度和内容看,只能立足于中改或争取中改,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修改条件不太成熟的问题,放到以后逐步解决。在修改的优先顺序上,坚持问题导向,但不是从易到难解决问题,而是优先修改校企合作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哪怕是难度很大的问题。

       基于这种总体设想,本次修改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构建校企合作治理的新模型;建立职责分工明确、条件保障有力和监督执行有效的新机制;形成依法治理、政府购买服务和保障学生权益的新格局。

       (一)现行校企合作治理模型

       考察现行校企合作治理框架,太注重“政校行企”四方的具体行为,具有“任务驱动型行政”的治理特点。在宏观层面上,关注特定的合作项目、具体措施、基金项目以及外部特征。在微观层面上,关注合作的模式、方式和方法。图1显示了现行的校企合作治理框架。

      

       图1 现行校企合作治理模型

      

       图2 修改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型

       然而,这种治理模型存在一个明显的局限——合作的有效性不足,即不能使学生有效获得现场工作经验。从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媒体的报道,如《800万职校学生变工人,谁之痛?》[20],《职校生何时结束“放羊式”实习?》[21],《“包身工”式的实习污染职教声誉》[22],《第一追问:学生实习为何被当作“廉价劳动力”?》[23],《谁为职校生实习撑起安全保护伞》[24],《职业院校实习事故死亡率高于煤矿事故》等,就可以看出,现在的治理模型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校企有效合作的问题。

       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个修订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型(图2),以回应校企合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个关键的前提是校企合作治理模型由“行政任务驱动型”治理转变为“依法行政型”治理。

       (二)修订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型

       通过分析过去近20年来不同国家的经验与教训以及我国探索的成功经验,本文致力于改进校企合作的现有模型,构建新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型。与现行的治理模型相比,修订的模型提供了一个更加有针对性、长效性和规范性的解决方案。这一治理模型发展了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研究的理论与发现。

       根据我们向44名专家的咨询,他们认为,校企合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合作育人领域,其他合作项目,暂时不作为这次修改的政策目标。那么,实现这一政策目标的主要机制性因素是什么呢?研究表明,各国实现校企合作育人目标有三个机制性因素,即职责分担、条件保障、监督执行。除了上述三个机制性因素外,另外三个经常被忽略的结构性合作因素也是实现合作目标的核心,即依法治理、政府投入和关注学生。以上六个因素都反映了与校企有效合作相关的维度。这六个要素加在一起,代表了解决校企合作问题的交易—产出—成效的方法。在这一框架内,合作育人不仅被视为目标,还意味着目的、措施与最终结果。此外,它包含了机制的、要素的以及背景方面的考虑。法律法规修改者可以使用这些合作因素来指导校企合作育人的改革。与此相似,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参考这六个要素设计合作育人的其他政策措施。

       (三)政府有效介入的路径

       最近关于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讨论中,越来越多研究者把注意力从广度、深度转向校企合作的产出和绩效,更加关注通过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政府有效介入的重点维度调查中,有效度排在第一位,赞成者占79.41%(表1)。越来越多有关职责分担、条件保障以及监督执行的政策措施出现在各国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中。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见表2。

      

      

       政府有效介入的典型路径,我们建议以合作育人为纲,以职责分担、条件保障、监督执行、依法治理、政府投入为目。校企合作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合作中的学校和企业心里装着学生成长与发展,才能纲举目张。职责分担、条件保障或监督执行的实施,最终要看能否使职业院校办学更加适应产业发展和企业的需要,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更加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学生获得更多现场工作经验并具有工作胜任力?如果是,政府的介入就更接近有效合作的目标了。但即便答案是,也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行业企业参与或校企合作是否提高了学生的现场工作能力?如果是,学生到企业或事业组织对口实习就会得到落实,学生的现场工作能力会得到提高,职业院校和学生可能会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同理,依法法治、政府投入等方面对于校企有效合作也很重要。如果校企合作不紧紧围绕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来展开,就像山西著名的鼓乐——“滚核桃”:乐手们把鼓槌高高扬起,击打得有声有色,但却始终在鼓的边缘流动,并不触及核心。可见,政府有效介入路径不当,或六个要素缺失,或这些要素没有形成育人的合力,校企合作就有可能误入歧途。除了纲举目张之外,六个要素之间的互动和协调也十分重要,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叠加的,也不是线性的,而应该是互动的、协调的。比如,职责分工明确,但是条件保障不力,校企合作仍然难以实施;条件保障有力,职责分工不明,校企合作就可能无序。下面,本文将描述不同的合作要素的重要性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图3 政府有效介入的路径

      

      

       四、针对六个要素的修改建议

       (一)着力建构3个机制

       1.职责分担机制

       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到底有哪些方面需要行业企业及事业组织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修订的关于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建议书(2001年)”指出[25]:“应当鼓励企业为学生的实习开放自己的设备和设施”。据我们调查,需要参与的事项主要有10项,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行业企业目前参与这十个方面合作的情况很不令人满意,产生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众多机构参与的职责分工不明。

       为此,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应当对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各自职责,做如下规定:

       (1)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本行业人才规划、职业标准,参与和指导专业教学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评价;

      

       (2)企业可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接收相关专业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参与相关专业目录、职业标准、专业标准开发活动,组织实施职工培训;

       (3)有关事业组织负责接收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参与相关专业目录、职业标准、专业标准开发活动;

       (4)国家职业教育研究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国家资格框架和专业标准。

       2.条件保障机制

       从表5可以看出,校企合作交易的完成率很低。为了促进校企合作,建议对《职业教育法》做重大修改,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政府购买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的服务。包括:制定国家资格框架、职业标准、专业标准,人才需求预测和定期发布,经费从中央财政教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2)企业举办职业学校,在生均经费拨款、专任教师待遇方面,享受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3)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者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执行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政策。企业建立稳定的学生实习基地,政府给予经费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6)企业或事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政府按生均和实习期限给予经费补助,并减免教育附加税,补助和减免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补助经费由主管地方政府负担;

       (7)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8)企业提供现代学徒制培训岗位,政府按接受学徒的数量给予经费补助,其标准由主管地方政府制定;

       (9)长期提供实习名额,且实习生毕业后聘为正式员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10)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根据出资的比例或协议条款,享受相应的待遇。

       3.监督执行机制

       在职责分工明确,并给予相应的支持条件之后,就要建立监督执行机制,让参与者各司其职,完成合作任务。建议对《职业教育法》有关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的资质、合作规范和监督措施做如下修改:

      

       (1)政府购买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的服务应签订合同;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简称实习企业)资质标准,建立实习企业的准入、年检、问责和退出制度;

       (3)国家资格框架、职业标准、专业标准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布;

       (4)企业、事业组织接受学生实习,应当与实习生签订合同,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5)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履行参与职业教育职责的情况,由政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导;

       (6)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重点解决好三个结构性要素

       1.依法治理

       校企合作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低效,既可以部分地归因于法律的缺失,也可以部分地归因于法规的缺失。杨金土认为,要建立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离开法律和政策的保障是无法全面实现的。中国这么大,这种涉及跨部门、跨行业、跨利益主体的合作,必须有国家的统一意志,树立法的权威。

       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水平和层次还很低。教育基本法中没有涉及,教育单行法中的职业教育法18年没有修订。因此,必须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完善和建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

       (1)修订教育单行法——《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促进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实施。

       (3)完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国务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制定具体的规章。

       (4)制定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需要制定或批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政府投入

       校企之间这种公共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合作,竞争性市场无法形成有效供给,企业不可能成为公共物品的主体,而应该由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促进者即政府提供。政府如果赋予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组织提供的职责,就应该购买服务或给予提供服务的企业以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当前,校企合作育人交易完成率低,数百万学生实习难和“学生工”乱象是一种彻底的市场失败,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的结果。匡维提出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缺位,是导致校企合作呈现出表面化、功利化、短期化的重要原因[14]。

       校企合作育人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的后果是:

       (1)合作交易搁置,如职业教育急需的国家资格框架、职业标准无机构愿意开发,近千万学生实习难,承担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的行业寥寥无几,行业无力承担教育教学评估和指导,使政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承诺大打折扣。

       (2)滋生损害学生权益的不正常合作交易,或者说是在用“实习工”换“合作”。学校为了完成实习教学任务,把学生推向企业,企业在政府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实习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甚至向实习生收取高额实习费。

       因此,校企合作育人作为准公共事务的集体行动困境,需要运用公共事务治理的方法进行解决。第三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大会建议书指出:“建立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促进雇主积极参与计划、管理、课程、资历的发展和评估,推进校企合作和在工作场所的学习”[27]。在修改《职业教育法》时,应规定政府提出的合作任务与投入的资金大体相当。对此,发达国家和我国许多地方政府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见表6。

       按照表2列出的任务进行测算,政府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才能全部完成合作交易呢?我们采用学校教学时间投入和企业实践时间投入的比例来进行计算,见表7。据此测算,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承担4个学期的教学任务,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了1037亿元,那么,企业承担2个学期的实习教学任务,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应该投入大约500亿元,才能确保合作育人交易项目的全部完成。换位思考一下,假如政府不投入1037亿元,职业院校能承担这4个学期的教学任务吗?

       课题组对2014届毕业生的顶岗实习成本进行在线调查,调查职业院校32所,企业136个,学生1802人,涉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见表8。

       因此,政府应该将校企合作育人纳入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建立实习成本分担机制,像重视学校教学一样重视学生的企业实习,像投入学校教学一样,投入企业实习,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3.学生发展

       学生是校企合作服务的对象和主体。学生成长和发展是衡量校企合作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只有在校企合作中促进学生的学习,保护学生的权益,学校才能完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使命,企业才能获得高素质员工,政府才能培养和造就世界一流的劳动大军。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调查表明,83%的企业安排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意图是生产需要,而不是培训学生[31],这是很不正常的。教育部选取的80万例样本分析,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每10万实习学生的平均死亡率达到4.69人[32]。全国工矿企业每10万职工的平均死亡率为1.64人,职业院校实习事故死亡率高于煤矿事故死亡率。2014年5月至6月,课题组进行了一次学生实习现状的专题调查,涵盖我国东部、中部、西部17个省市自治区的32所中高职院校(其中中职学校13所,高职学院19所),实习生1762人(其中高职学生1122人,中职学生640人),涉及131家企业,专业133个。调查表明,我国职业院校学生普遍存在实习难,见表9。

      

       从表9可以看出,现行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关注明显不足,需要进一步梳理现行政策法规,在修改《职业教育法》时,制定更加有利于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校企合作条款,并对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基本结论和讨论

       通过以上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六个基本结论:一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实施的合作;二是校企合作育人的本质是一种职业教育行为,是一种准公共事务,需要政府进行调节;三是政府有效介入校企合作须以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面向工作世界的学习;四是以合作任务为前提构建校企分工合作的伙伴关系;五是合作育人任务完成率与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成正相关;六是职教法修订需要升级校企合作治理模式。

       本文提出的新的校企合作育人治理模型,其有效性还有待实践检验。从上述分析中,发现有两个方面值得进一步研究。首先,要收集和借鉴更多有关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发达国家校企合作育人和行业组织有效参与的事实和证据。其次,需要更多地关注执法效果的实证研究。

       本文着重讨论了《职业教育法》重新修改中行业、企业和事业组织参与育人的突出问题,但是,并不是对合作研发,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问题的漠视,而是限于精力和篇幅。

       以上建议,主要供修订《职业教育法》参考,其中部分内容,也可以供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起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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