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纵向产品差异、纵向控制与研发政策_差异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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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10]09-100506-0314

一、引言

在一些高科技产品市场中,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几个大企业往往就能垄断整个世界市场。例如,制造商用大飞机的空客公司和波音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大飞机市场。为了获得国际竞争优势,这些企业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研发以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以增加本国或本地区的总体社会福利,一些国家或地区纷纷出台一些支持本土企业研发的政策。

当从产量竞争角度考察政府的研发政策时,Spencer和Brander(1983)发现,本国政府的最优策略应是补贴本国企业的研发。此后,Bagwell和Staiger(1994)、Maggi(1996)和Leahy和Neary(2001)分别从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企业生产能力约束(capacity constraint)和企业研发投资类型等角度进一步拓展Spencer和Brander(1983)的模型,其研究结果表明,本国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与企业间的市场竞争类型无关,补贴本国企业研发仍是本国政府的最优选择。然而,Park(2001)和Zhou,Spencer和Vertinsky(2002)在Spencer和Brander(1983)的第三国市场模型下,分别独立地从产品垂直(质量)差异角度分析了政府针对企业就产品质量投资所应采取的研发政策。他们的分析表明,就单边政策而言,在产量竞争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对本国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研发应该征税,而发达国家对本国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研发应该进行补贴,而在价格竞争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对本国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研发应该补贴,而发达国家对本国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研发应该进行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研究均未考虑一国企业生产受纵向约束的情形,均隐含假定本国企业自身生产出口最终产品所需的中间产品。然而,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高科技行业内,一国企业受另一国企业纵向控制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在液晶电视机市场,全球电视机生产商都依赖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制造的液晶面板。三大液晶电视面板厂商——三星、LG与台湾友达2008年的市场份额之和就高达63%,而我国一些电视厂商在购买LG面板的同时,在国际市场上却要面临LG的竞争①。更有意思的是,尽管空客公司和波音公司一直是民用飞机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但是波音公司推出的波音787却向空客的母公司EADS采购波音787机尾的隔水壁②。就我国而言,在很多高端产品上,我们是通过购买竞争对手的关键零部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发,然后生产出最终产品供应国际市场③。因此,分析存在外国企业纵向控制的情形下,政府应该如何制定研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本文的研究与两类文献相关。第一类文献通过引入中间产品,考虑最终产品存在水平差异时的贸易政策。Bernhofen(1997)考察了存在中间产品市场时,两个非一体化企业进行古诺竞争的情况,其研究结果显示,政府对最终产品市场的最优贸易政策是征税还是补贴取决于中间产品提供商对中间产品是统一定价还是歧视性定价。而Spencer和Jones(1992)则考虑外国企业同时生产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并把中间产品卖给本国企业的情况,分析了企业的策略和政府的最优贸易政策。Ishikawa和Spencer(1999)则更系统地分析了中间产品市场进口怎样影响最终产品出口补贴的效果。战略性贸易政策通过水平效应(本国厂商和外国竞争对手之间)和垂直效应(上游中间产品厂商和下游最终产品厂商之间)共同作用以实现本国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不过,以上研究均只是考虑生产阶段的贸易政策,而非研发阶段的产业政策。

第二类文献则主要分析两国企业均是非一体化时政府的研发政策。黄兆基、刘瑶(2008)通过借鉴Bernhofen(1997)的模型,在最终产品存在水平差异的条件下,考察本、外国企业均进口中间品并将所有产品出口到第三国时本国政府的研发政策。其研究表明,本国最优的产业政策应综合考虑水平利润转移和垂直利润转移的影响,本国政府对研发投资补贴还是征税取决于投资的相对回报、技术外溢程度和最终产品的差异性。而本文类似Spencer和Jones(1992)所考虑的情形:一国企业生产中间品和最终产品,并向另一国企业销售中间品的情形。因为仅有一国企业进行研发,因而对另一国企业而言,并不存在研发补贴的“垂直效应”。另外本文考虑的是存在质量差异的垂直一体化企业和非垂直一体化企业之间的竞争,而黄兆基、刘瑶(2008)考察的是生产水平差异产品的两个非垂直一体化企业之间的竞争。因而,本文和黄兆基、刘瑶(2008)存在实质的差异。另一篇和本文非常接近的论文是李长英、谢申祥和王孝松(2009),他们通过引入中间品贸易因素,从水平产品差异角度考察了一个非一体化企业所在国政府的研发政策。但是,他们的研究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差异问题。粗略地观察就会发现,即使是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的质量也不尽相同,产品的质量差异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因此,本文的分析可以视作李长英、谢申祥和王孝松(2009)的补充。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阐述本文的基本模型,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分析Cournot竞争和Bertrand竞争时政府的最优研发策略,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论性评述。

二、基本模型

参照Tirole(1988)的分析方法,我们假设每个消费者最多购买一个单位的产品,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是:

这个问题的博弈时序如下:在第一阶段,h国政府根据国内福利最大化目标设置研发补贴水平r;第二阶段,企业f确定出售给企业h的中间品价格c;第三阶段企业h根据政府的研发补贴水平确定研发投入,并在最终产品市场上与f国企业进行Cournot竞争或是Bertrand竞争。按照解决这一类问题的常规做法,我们采用倒推法(backward induction)来求解均衡。

很显然,随着H国政府对企业h研发补贴的增加,企业h增加研发将会使得企业h的最终产品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从而在最终产品市场上挤占企业f的市场份额。由于企业f在中间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优势,企业f可以通过调节中间产品的价格以控制在最终产品市场上与企业h的竞争,因此,为了削弱企业h由于获得本国政府研发补贴而获得的低成本竞争优势,企业f将会提高出售给企业h的中间品价格。

3.政府制定研发政策阶段

由于最终产品在第三国市场销售,因而我们不必考虑H国的消费者剩余。此时,H国的社会福利为H国企业利润减去H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或加上政府对企业的征税)。在这种情况下,H国的社会福利为:

当最终产品质量差异程度相对较小,即s∈(,1)时,最终产品市场竞争相对激烈,外国企业会利用中间产品的垄断地位提高中间产品的价格,以削弱H国企业在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力。H国政府通过对H国企业的研发补贴,降低H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抵消外国企业提高中间品价格而造成的竞争劣势。虽然H国政府的研发补贴会进一步促使外国企业提高中间品的价格,但是这种中间品价格的上涨幅度会受到外国企业综合考虑最终产品市场和中间产品市场所获利润总和最大化的约束。这将导致H国政府通过研发补贴所引致的H国企业产量大幅增加,从而利润大幅增加。H国政府对H国企业研发的补贴,促进了外国企业的部分利润向H国转移,增加了H国的整体社会福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研发补贴并不会随着产品质量差异的减少而递增。这是因为,此时产品质量差异的变化对H国社会福利的净影响是U形,因此,为使本国社会福利最大化,H国政府应该随产品质量差异程度的缩小而增加补贴率,然后随着产品质量差异程度的进一步缩小而减少补贴率。

而当产品质量差异程度相对较大,即s∈(0,)时,最终产品市场竞争相对较弱。F国企业会降低中间品的价格,以实现其总体利润最大化。H国政府此时可以对H国企业的研发进行征税,抑制H国企业研发,降低H国企业对中间品的需求,进一步压低中间品的价格。同时,在最终产品市场上由于竞争较弱,其需求下降幅度较小,进而H国企业的收入降幅较小,由于对研发征税引致的中间品价格也将下降,最终导致H国企业利润下降幅度较小,而综合考虑H国政府由研发征税获得的收入后,H国社会的总体福利却将维持在较高水平。因此,此时H国政府对H国企业的研发征税将实现H国整体社会福利最大。

而当产品差异程度恰好为s=时,H国政府对本国企业的研发补贴或征税,虽然可以增加或减少H国企业的利润,但是此时H国企业增加或减少的利润正好和政府就研发而产生的补贴支出或税收收入相等,H国社会的总体福利并不会发生变化。因而,此时政府最佳的研发策略应是不干预本国企业的研发。

四、Bertrand竞争条件下政府的研发政策

在Bertrand竞争条件下,由于最终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将更加剧烈,为避免一体化企业通过停止向非一体化企业供应中间产品以垄断最终产品市场,我们限定两国企业产品的垂直差异程度为S∈[0,0.46)。

1.企业竞争阶段

如果两个企业进行价格竞争,由(1)、(2)式可得两国企业的利润表达式分别为:

由(13)式易知,补贴研发一方面会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另一方面在降低研发企业产品价格的同时,也降低竞争企业产品的价格。这是因为,补贴研发,无疑能够降低研发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研发企业的边际收益,因而会增加研发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投入的增加,将会进一步降低研发企业的生产成本,研发企业产品价格下降,同时,对于竞争企业而言,由于价格竞争情形时,竞争企业的价格是战略性互补关系,因此随着研发企业产品价格的降低,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也随之下降。

2.企业f中间品定价阶段

将(13)式代入(12)式,我们得到企业f出售中间产品的目标函数为:

3.政府制定研发政策阶段

同理,在不考虑消费者剩余的情形下,H国的社会福利为该国企业利润减去H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或加上政府对企业的征税)。因此,H国的社会福利为⑥:

而(17)式中的不等式分别由一体化企业出售中间品利润最大化的二阶条件和H国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二阶条件得出。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下述命题。

命题二:在Bertrand竞争条件下,H国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为征税。

与Eaton和Grossman(1986)分析出口贸易政策类似,当两国企业进行价格竞争时,政府最优的政策不是补贴,而是征税。不过Eaton和Grossman(1986)针对的是出口产品,而本文分析的是研发活动。虽然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会非常激烈,不过在产品质量差异相对较大的前提下,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在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会相对较弱。由于在价格竞争条件下两国企业最终产品的价格是互补关系,若本国政府对本国企业的研发进行补贴,那么势必降低本国产品的价格,从而爆发价格战,造成双方利润下降。相反,若H国政府对H国企业的研发进行征税,将会削弱H国企业进行研发降低成本的动机,从而将最终产品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避免价格战,虽然企业f会由于H国政府对研发征税引致中间产品的需求下降,进而降低出售中间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不过这种收益的下降将会由最终产品价格上升所引致的最终产品的收益增加而得到弥补。因此H国政府对本国企业的研发征税,一方面会提高外国企业f的总利润,另一方面同样也将使得本国社会福利得到提高。

五、结论性评述

本文的研究表明,当一国企业生产受外国企业纵向控制时,一国的最优研发政策既受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类型影响,又受企业间产品的质量差异影响。当企业进行Cournot竞争时,在产品质量差异较小时,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为补贴,相反,在产品质量差异较大时,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为征税。而当企业进行Bertrand竞争时,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为征税。

同样是考虑单边研发政策,本文与Park(2001)和Zhou,Spencer和Vertinsky(2002)相比,其结论出现了迥异。这种差异来源于本文针对的是成本降低型的研发,而后文考虑的是质量内生型的研发,同时本文考察了当今国际贸易普遍存在的纵向控制现象,加入了中间品贸易因素。因此,本文的研究可以作为Park(2001)和Zhou,Spencer和Vertinsky(2002)研究的补充与扩展。

而与Spencer和Brander(1983)相比,本文进一步拓展了研究研发政策所应考察的更加丰富的因素。同时本文的结论也说明,就成本降低型研发政策而言,并不如以前研究所表现出的那么稳健,最优研发政策同样可能会随企业市场竞争类型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本文的研究从另一个角度为当前我国钢铁行业长期依赖进口国外铁矿石的困境提供了一个解决思路。我国钢铁行业所需要的大部分铁矿石均来自三大矿业巨头,而每年的铁矿石谈判常常让我国陷入极其被动的地步。借助本文的研究思路,我们可以利用研发政策,针对国内钢铁企业的成本降低型研发,结合企业的竞争类型和产品质量差异情况,制定有助于提升我国社会福利的研发政策。

注释:

①全景网:http://www.p5w.net/news/cjxw/200902/t2187882.htm。

②参见国研网:“空客母公司成波音供应商”,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docId=1257774&leafId=3052&chnId=&version=Integrated&viewMode=content。

③例如,吉利汽车公司在创业之初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的发动机,此后公司研发出CVVT发动机用来装备吉利汽车,并与丰田汽车公司在国际市场展开广泛竞争。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809/0054846428.shtml。

④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垄断最终产品市场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因而生产高质量最终产品的企业不会出口中间产品给外国企业。

⑤在限定s的范围内,企业f销售中间产品利润最大化的二阶条件自动满足。

⑥在限定s的范围内,H国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二阶条件自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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