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经济法的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科学发展观论文,理念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改革史上一个全新的转折点。《决定》中所体现的协调新理 念,昭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指导思想。随后不久,胡锦涛同志 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 的发展观,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 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 ,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将产生 深远的影响。中国经济法20多年的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对于科学发展观的形成 ,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协调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也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是协调发展
《决定》开宗明义,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里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五个统筹”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原则。而这五个统筹,无一不是协调,就是要协调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在科学发展观里,“协调发展”是主要内容之一,胡锦涛同志指出:“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这里的“协调发展”除了包含“五个统筹”之外,增加了两个“相协调”,使协调的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如此,在笔者看来,科学发展观的全部内容都贯穿着协调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人的全面发展,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涵义非常广泛,包括精神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的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这里的每一种关系都要靠协调原则来处理。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里强调的是经济建设与政治、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济建设固然是中心,但是没有政治、文化建设的同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经济发展是不可能长久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这里同样离不开协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就是统筹兼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更多,领域更广,利益关系也更复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全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局面亟待改变,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这就要求我们的发展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这样,我们才能妥善处理当前各方面突出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它是在总结20多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战胜非典疫情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吸取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结晶。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常用的方法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NP)。但是,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虽然是最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离开了相应的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不具有可持续性。托达罗在《经济发展》一书中写到:“当经济进步成为(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时,它不是唯一的部分,发展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现象。从根本上讲,它包含了比人们生活的物质和金钱更丰富的内容。所以,发展应视为涉及整个经济和社会体系的重组和重新定位的多方面进程。除了收入和产出方面的提高,发展还要涉及到制度、社会和行政管理方式的巨大变化,以及公众态度,甚至习俗和信仰的变化。最后,尽管发展通常是根据一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定义的,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实现发展,就发展的过程来看,可能需要对国际经济和社会体系进行重大的修改。可见,人口、社会、经济、科技、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发展应是新发展观的主要内容。长期的、过度的不平衡和非均衡发展,必然带来失业增加、贫富悬殊、腐败严重等社会问题。协调发展能够有效降低这些问题,使之保持适度,不至于形成大的冲击,引起大的震荡,从而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促进传统与现代、当代与未来、本土与全球的协调发展。
二、在协调主义理念下产生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本质是平衡协调法,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利益相互融合的表现,它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的结果,是协调国家、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利益的产物。
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它是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社会利益体系分化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但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种在逻辑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它们在现实中也始终是分离的,恰恰相反,在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那时,国家从市民社会手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中。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了现实中的分离,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要求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府家长式的干预,成为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纯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要求与封建的政治国家的性质互不相容。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市场经济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边界变得非常清楚。政治国家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乃至个人自由活动的范围有多大等问题都从制度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只要给予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就会自动调节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达到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定义和保护产权、监督合同的履行、保证经济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遇到了障碍,人们开始意识到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局限性。“市场失灵”问题出现得愈来愈频繁:(1)市场竞争导致垄断,垄断破坏竞争;(2)经济负的外部效应,如人类在经济发展中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环境污染;(3)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4)市场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5)单纯的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等问题。西方经济学家在20世纪20年代末对“市场失灵”进行分析和研究,深入探讨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了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成为西方国家政府对经济实行干预的依据。原来“守夜人”式的国家职能发生了变化,国家权力日益渗透到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而市民社会自身的规定性决定着国家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即国家干预应得到法律的规制,干预的方式、内容、限度均应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些靠原有的公法和私法均不能得到有效调整,法律出现了公法私法化以及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势。对于国 家新增的经济职能,就由一个新兴的法律体系——经济法进行调整。
可见,在前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为一体,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 ;在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分离于政治国家;在后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 会重新融为一体,政治国家淹没于市民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 家的相互渗透恰恰体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协调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市场之手 ”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的要求,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协调”的趋势在法律上的 反映。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和西方国家恰恰相反,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忽视和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只用“国家之手”,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始终占主导地位,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在微观上也全面控制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和微观的合一。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开始发挥“市场之手”的作用,中国经济法才有了发展空间。可见,我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虽然和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但都是“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的结果,都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比科学发展观早出现20年的经济法,有如此锐利、长远的眼光,并不是偶然的,它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更符合法律的发展趋势。经济法以自己独特的品质,赢得了应有的地位。
三、经济法的协调功能
协调是经济法的固有功能。国内两部著名的经济法教材十分重视经济法的协调功能,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的《经济法》把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本质之一,杨紫煊主编的《经济法》把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当作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协调发展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通过区域内的人口、社会、经济、科技、环境、资源等六个系统及各系统内部各元素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态势。经济法应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律手段之一。经济法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的协调,这种协调功能是通过“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协调并用而实现的。
(一)通过微观规制手段实现经济法的协调功能
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个体利益之间的协调。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垄断企业凭借经济优势地位,操纵或支配市场,排挤竞争对手,获取高额利润。反垄断法打破垄断,禁止少数大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经营活动,使中小企业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获得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机会,从而在垄断者与弱小企业之间实现经济利益的协调。
市场竞争带来的另一副产品是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生存,要采用正当的、公平的、合法的竞争手段,通过改进技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降低成本,以最优的商品,获取最大的利润,实现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行为的正当性,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协调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以及经营者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促进经济良性运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得到日益丰富的产品供给的同时,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问题的困扰和伤害,如商品假冒、质量低劣、缺斤短两等等。企业为了营利,极可能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于不顾,通过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去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获得、组织形式、专业水平等方面,消费者都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益,以求得实质上实现平等,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经济法的协调功能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过程。宏观调控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 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在宏观调控方面 ,经济法通过财政法、税法、产业政策法、自然资源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 、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协调、高效地发展。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 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财政法调整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过 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特殊 分配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方 面的利益能否实现协调,关系到国家能否在宏观上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经济法的本质要求国家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实现实质正义,重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税法规定了累进所得税、累进财产税、遗产税和利息税等,收入越高的人纳税的比率越高,收入低于法定纳税水平的,则不纳税。从而通过对高收入者的一种直接剥夺,实现结果的公平。
产业政策法对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产业结构法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一定时期内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通过对战略产业进行保护和扶植,对衰退产业进行调整和援助,使产业结构中各个产业门类的分布比较均衡和合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亦是产业政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对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优惠的地区倾斜政策,虽然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技术优势的发挥,但客观上也造就了东南部与中西部的经济差距。正确处理区域发展关系,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决定》和科学发展观专门提到要“统筹区域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将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主要法律手段。
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是无限的和无止境的,而自然资源的供给却是有限的,如何实现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恩格斯早就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会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要使人类获得永久生存的权利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就必须保障自然资源的持续使用,协调好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实现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之间的协调。
四、以人为本——经济法的追求目标
《决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 人的全面发展。胡锦涛同志具体阐述了以人为本的含义:“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 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意义。在过去的改革中,还没有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指导性思想提出来,这一次,《决定》明确强调要坚持以人为 本,由单纯“物本”转向了“人本”,增加了“人文关怀”的内容和指标,这是一种全 新的改革观、发展观和稳定观。以人为本,也是经济法追求的最终目标。以人为本就是 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 人,一切服务于人,一切有益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来说,把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 的追求目标,有下列两层涵义。
第一,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对市场主体个体利益的保护则放在次要位 置。马克思认为:“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当然这种联合不是个人的机械相加 ,而是表达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 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 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 和矛盾的职能。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 律体现。在经济法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整合,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 利益决定个体利益,只有站在共同利益之上,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关系,而个体利益至 上,必然破坏利益均衡与和谐。
第二,经济法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发展。立足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马克思明确指出:“‘个人的全面发展’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主要包括:(1)人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这种需要不仅是生存需要,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它不仅是物质方面的需要,而且包括精神需要、文化需要和政治需要;(2)人的能力得到全面发展,这种能力主要包括体力与智力、自然力与社会力、个体能力与集体能力、现实能力与潜在能力;(3)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它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交往关系等,反映于每个人的工作、学习、家庭、生活之中;(4)个性的全面展开,指的是个性不再受到压抑,每个人的素质不断完善,每个人的人权得到充分保护。
工业文明时期的单纯经济增长论将人们导向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牺牲其他社会利益的歧途,导致“有增长无发展”的恶果,甚至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政局动荡,因此,从19世纪70年代起,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新发展观被各国广泛地采用。与新的发展观相适应,经济法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追求经济与社会、自然的整体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综上所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引起我们对经济法理念的再一次思考。协调理念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下一步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将协调理念贯穿于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中,落实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从而贯彻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