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企业论文,国外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外经验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要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发展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一些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无论从资金、雇佣人数等规模上,还是从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上都相当于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纵观日本、美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一般采取在数量上不加限制,政策上加以扶持,管理上积极引导等措施,促进其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备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扶持等软环境都大体相当于日本1954~1975年的经济环境和发展水平。在这一时期,日本中小企业从发展到形成规模,产业结构逐步优化;政策法规从建立到健全,其发展和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为了使这种对比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比性, 本文着重对日本1954 ~1975年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进行对比和实证分析,从中得出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中小企业的发展数量和作用。
日本的中小企业是个特定的概念,内容比较复杂,每个中小企业法律,都有自己的中小企业定义。一般地,从性质、雇佣人数上比较,其中小企业,尤其是小规模企业相当于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日本的学者和专家把他们的企业结构比作富士山:山顶是少数大垄断企业,山顶以下是中小企业,其中最底层是数量占绝对多数的小规模企业。在1954~1975年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根据日本总理府统计局的统计,中小企业占全日本企业总数的99.3%,其中小规模企业占80.4%。这种小规模企业,日本也叫零细企业,在批发、零售业中占78%。正是这些形形色色的中小企业支撑着大垄断企业,构成了日本的现代化企业结构。
日本人多地少,就业是个很大的社会问题。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和发展,为日本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据1975年统计,日本中小企业共有职工3355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78.3%;同时,中小企业也是社会生产和满足生活需要的重要力量。在现代化了的日本社会中,中小企业生产了大量的生产资料,特别是生活资料,承担了广泛的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务,据统计,日本社会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一半以上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商业和服务业中, 中小企业更是担负着主要任务。1976年,中小零售业的年销售额占商业总销售额的79.5%,1975年,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中,中小企业占71.1%。日本城乡各地遍布着各种小商店和服务店网。在城市,既有繁华的大型商业中心,但更多的是分散在各条街道上的各种小商店和服务店,在搞活流通,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
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一般是采取扶持的政策。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针对本国社会经济中先进和落后并存的“二重结构”,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令,采取了相应的组织措施,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1.制定成套的法律。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都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并以法律、法规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现在日本共有中小企业法律50多项,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等,其内容包括组织团体,实现现代化、改善结构、转业改业、金融、防止倒闭、共济事业、承包、对付日元升值和不景气等各方面。这些法律既提出了中小企业现代化的方向和方法,也提出了实现现代化的措施和扶持办法。
美国政府为使小企业能充分发挥作用,制订了《反垄断法案》、《反不公平竞争法案》、《小企业法案》等法律,保护小企业参与自由竞争,保障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如《小企业法案》明确确定了政府负有帮助、扶持和维护小企业发展的责任。
2.直接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二战前,日本只有一家半官方的中小企业金融机关——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它的贷款对象只限于商工组合及其会员。私人银行又因中小企业信用差、贷款数额小而不愿放贷。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上的困难,同时,利用银行的监督作用,来推行中小企业政策法令的实施,二战后,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1949年设立了“国民金融公库”,贷款对象为零细企业。1953年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贷款对象是除零细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这两个金融机构除提供一般贷款以外,还有特别贷款制度。特别贷款制度规定向实现现代化、改善企业结构、防止公害等进行贷款。利息比一般贷款低,只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点七,偿还期限在十年以内。
1963年设立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这是专门为扩大中小企业的资本实力,使某些中小企业向“中坚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
1967年成立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也起着金融机构作用。它和都、道、府、县一起,专门为中小企业的公共事业(如建立工业团体、共同设施等)提供特别优厚的长期低息贷款。贷款数额可按实际需要的百分之六十五到八十,个别项目甚至可达百分之百,利息一般为百分之二点七,不少项目还是无息贷款。偿还期为12年到16年。为了帮助零细企业解决设备现代化方面的资金困难,还由地方政府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共同出资,在都、道、县设有“设备租赁机构”。此外,还设有“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对饮食业等的现代化、提高卫生水平进行贷款。
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1958年由政府出资在各都、道、府、县和几个主要城市设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金库”,为中小企业和私营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保证。
从上面可以看出,日本形成了完整的官民结合的中小企业金融网,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起了很好的作用。据“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出版的《金融统计季刊》载,1970年度全国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中,贷给中小企业的只占百分之四十二,1979年度已达百分之五十四点四。其中还不包括振兴事业团,投资育成公司和设备租赁机构的数额。
在税收方面,日本的有关中小企业法律中有免税、减税或缓税的优待办法,以诱使中小企业按政府的意图发展。
美国政府对小企业资金上的帮助,根据《小企业法》规定,经美国国会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可以向小企业提供贷款,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具体地讲,这种贷款可分为三种:(1)直接贷款。 直接贷款来自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失业者、残疾人、退休人员多的地区的小企业,由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拨付;(2)协调贷款, 即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公司一起共同为小企业提供贷款;(3)担保贷款,即由小企业管理局向商业银行担保, 保证在获银行贷款后,若小企业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向银行支付90%的未偿还的贷款。除上述贷款以外,小企业管理协会还通过对小企业的投资(主要是购买小企业债券和股票)帮助小企业筹集长期建设资金。
3.成立行政机关和民间团体。
各国政府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除采取在法律上提供保障,金融上加以扶持以外,还特别注意成立中小企业行政机关,以及借助各种中小企业团体的力量,来指导、组织和协调中小企业的活动。
日本政府建立了从上到下的中小企业行政机关。1948年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同年,在通商产业省设置了中小企业厅,并在通商产业省的九个地方派出机构——通商产业局商工部内设立中小企业科,各都、道、府、县也设立了商工科或中小企业科,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规定:对中小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检查和指示“必须基于该中小企业的申请,而且其指示不应拘束该中小企业者”。所以,这些行政机关不是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它们只是根据有关法律,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技术、发展方向给予指导扶植;同时,对国会和政府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反映中小企业的要求和希望,保证中小企业得到政府订货机会,调解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矛盾和中小企业内部劳资之间的矛盾等等。从而只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起干预和调节作用。
日本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官助民办或官办民营的中小企业团体,作为协助各级行政机关施行中小企业政策法令和扶植、指导中小企业的社会力量。主要有“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日本商工会议所”、“日本商工会”等等。这些团体各有专职。“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是向中小企业的现代化事业给予贷款,进行指导,培训人才,提供情报。“共济事业团”是对中小企业的倒闭、职工退职、病伤、福利等方面在经济上实行互助。“团体中央会”是对中小企业“协同组合”等的组织和经营进行辅导。“商工会议所”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大中城市的小规模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商工会”则对中小城镇及村(即不设商工会议所的地方)的小规模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此外,日本还有中小企业诊断协会,都、道、府、县的综合指导所或指导中心,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和地方经济研究所,大学的中小企业学者、教授对中小企业的各种问题进行指导和研究。这些团体虽然分工不同,但又密切配合。它们与行政机构紧密协作,结成了官民结合的中小企业扶植指导网络。所有这些团体,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也必须是应中小企业的申请才能进行。即使是应中小企业的要求而给予指导时,也只能提出改进性的建议,至于这些建议是否被采纳,则由中小企业主自己决定,而不能强制实行。
美国对小企业的管理机构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协会”,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其主要职责是对小企业进行服务和规范。美国政府为了解决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乏,管理不善等问题,保护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根据小企业法案,专门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的小企业政策,并向小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这种帮助除资金上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管理上的帮助。 为了解决小企业经营者缺乏管理知识的问题,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提供了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市场动态、政策导向、营销知识等多方面的内容,其服务形式可以由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提供,也可以自愿和合作的方式提供,如通过社会上成立的退休经理和服务者服务队、小企业协会等私营组织,这种服务都是免费和自愿的。
(2)技术上的帮助。这种帮助往往是通过大专院校、 成人教育学校、商会等组织向小企业提供技术方面的培训,为小企业培养实用的技术骨干。
(3)生产能力上的帮助。根据《小企业法》的规定, 美国政府每年都要向小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以增强小企业在商品竞争中的生存能力。小企业管理局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帮助小企业更多地获得政府购买合同。它要在政府购买合同中事先选出适合小企业的合同项目,由小企业投标。为了增强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小企业管理局在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向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有能力满足合同的要求,以便打消对方对小企业的信用和技术能力方面的怀疑,维护小企业的利益。
二、借鉴及政策性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还是远远不够的,应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要在数量上不加限制,在政策上加以扶持,大力促进发展。
(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应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的一贯方针,决不是权宜之计。但由于各地对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不一致性,再加上经济条件、地理环境等一些客观原因,各地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存在巨大差异,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责任感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通过立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合法权益。
要在财产、税收等一系列问题上,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因而,也是私有公有并存的社会。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各社会主义组织的公有财产,也有社会主义居民的私有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经营、勤奋致富的,其财产就应受到保护,只有这样,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也只有不论公有、私有都是神圣财产,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存在、才能进步。
(三)建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和专项贷款。
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一般都是自己筹集资金,不需要国家投资一分钱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的积累来扩大再生产已适应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为此,我国也应建立专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专项贷款,为其扩大再生产、扩大规模、提高效益作保障。
(四)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行政机关及民间团体。
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目前处于一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态,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来加以扶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只是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说,只重在管理,政府缺乏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的有效机构。而在这方面,国外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尤其是日本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分工协作的管理中小企业体系是值得借鉴的。
战后日本为管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建立了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地方政府为基础、社会团体为补充的管理体系。在这个管理体系中,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和立法,决定中小企业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在不违背中央政府总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和实行适合本地区需要的具体政策,开展各种管理活动;社会团体的主要职能是配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它们目标一致、权限清楚,分工明确,配合密切,从而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特别要指出的是,政府及社会团体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是保护性的,主要是促进发展。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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