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可持续、支农力度与农村信用社新一轮制度变迁——基于苏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南论文,商业银行论文,支农论文,实证论文,可持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North and Thomas(1973)开创性地将经济增长归因于制度变迁以后,诸如“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导致经济发展”(Matthews,1986)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发展中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当某一经济体的运行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些国家总是倾向于推行制度变迁。但是,North(1990)、Nugent and Sanchez(1993)和Rajan and Zingales(2003)研究发现:并非所有的制度变迁都会有好的结果。中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制度变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自1950年以来农信社在中国政府主导下进行了数次制度变迁,然而,历次制度变迁的结果是,到20世纪末,53%的农信社仍处于亏损状态,商业可持续难以实现;广大农户与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依然是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难题。
自2000年起,中国政府在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南部地区(以下简称“苏南地区”)又主导了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其标志性成果是将该地区部分农信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①,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原农信社进行清产核资,并完成原社员股金的转换;②按照股份制的运作模式募集股金,实现增资扩股;③引入现代公司管理体制,改善激励与竞争机制。由于农信社历次改制效果不佳,新一轮制度变迁的效果能否实现质的飞跃自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利用苏南地区9家农商行与15家农信社1999-2008年的面板数据,从商业可持续和支农力度两个方面,对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系统而严格的评估,以期为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中农信社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参考。
本文其余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评估标准、研究综述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评估标准、研究综述与研究假说
(一)评估标准
在评估某一制度变迁的效果时需要选择评估标准,最直接方法就是看其能否实现预定目标(董晓林等,2008)。谢平等(2006)认为: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已经越来越清晰,那就是将现有农村金融部门改造成既能实现商业可持续,又能满足广大农户与乡镇企业资金需要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商业可持续是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前提,因此,本文选择的评估标准之一是:新一轮制度变迁能否促使农商行提升自身商业可持续能力。另外,农信社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金融机构,改制成为农商行的最终目的是强化对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支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苏南地区,乡镇企业是最主要的生产单位,农民大多数已经变成工人或企业主(褚保金等,2004)。这里大型乡镇企业发展迅猛,中小型乡镇企业也十分活跃(谢庆健等,2002),因此,农商行最主要的支农任务实际上已转变为对当地大型及中小型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因此,本文选择的评估标准之二是:新一轮制度变迁能否促使农商行加大对当地大型及中小型乡镇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研究综述
学界对农信社改制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研究角度也大不相同,但对新一轮制度变迁前的农信社有着近乎一致的评价:体制几经变革,但全部门业绩未见好转,支农绩效低下(谢平,2001);主要原因有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缺陷以及长期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高额运营成本等(Liuand Li,2000)。
尽管农信社问题众多,但它仍是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的一柄“利器”,因此,自2000年开始,中国政府主导了农信社的新一轮制度变迁,农商行得以产生,学界也针对这一变迁模式产生的效果进行了评价:谢庆健等(2002)的研究表明,改制后农商行适应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竞争力的要求,但还存在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欠规范等问题;褚保金、陈涤非(2003)在总结回顾江苏农商行改制试点的基础上,认为现有的监管政策对农商行存在抑制效应;张军(2002)研究发现,农信社改制成为农商行只是正规银行部门的再一次扩大,新成立的农商行并不愿意向中小型乡镇企业放款,靠改制或组建新的股份制银行并不能解决中小型乡镇企业的融资需求问题;刘伦(2006)认为,农商行是农信社异化模式的探索,不结合当地经济环境盲目推行改制,仅会加大农信社经营风险;周脉伏(2006)认为,作为改制方向之一的农商行,其商业性目标与支农任务仍然捆绑在一起,多元目标冲突的问题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而“缺乏单一目标的企业必然造成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奥尔森,1995)。
综上可以发现,已有文献虽然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研究了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成果与不足,但都没有解决如下问题:上述成果与不足都可作为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的效果吗?制度变迁通常与其它因素混合在一起对经济体产生效果,已有文献没有将制度变迁的效果单独剥离出来,因此,它们得出的结论值得商榷。本文试图选用合适的方法与模型解决这个问题。
(三)研究假说
纵观农信社历次制度变迁,任何一个阶段无不折射出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微观主体的诱导性制度需求基本没有体现。这种由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有利于降低制度变迁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林毅夫,1994),但政府的主观意识与农信社及其金融支持对象的行为和需求存在差异,这将导致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以实现制度效率为目标,而凸显政治性。具体表现为:政府一味要求农信社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放,却很少关注其商业可持续问题,即使关注了也仅仅采取剥离不良贷款和给予无息贷款的形式,然而,这种做法仅能保证农信社一段时间内实现正常运作,大量不良资产会再次产生,商业可持续就难以实现。
历次制度变迁造成了农信社商业可持续的困难,但提升商业可持续能力仍然需要制度变迁,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制度变迁经验的不断总结,即使政府要实现的目标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其采用具体方法的偏好通常也会出现变动。自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开始,中国政府转变了以前改制中“一刀切”的思维定势,开始按照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改制模式。由于中国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金融发展的程度也不同,选择不同的改制模式可以照顾到这些特点,使得改制更加贴近实际需要(谢平等,2006)。在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中,政府为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选择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农商行模式,该模式以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为指导,通过增资扩股和引入现代公司管理体制来提升经营安全性和盈利能力(谢庆健等,2002)。因此,新一轮制度变迁能够促使农商行通过自身发展来实现商业可持续,而不同于以前先支农后等待救济的发展模式,从而为当地乡镇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了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新一轮制度变迁能够促使农商行提升自身商业可持续能力。
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政绩往往作为一个重要变量被引入政府的效用函数。在历次制度变迁中,为突出政绩,政府过于强调农信社为风险较大的“三农”提供金融支持。本文的研究样本地点在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对大型和中小型乡镇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始终作为苏南地方政府的政绩之一被贯彻执行。但是,本文认为,农商行对于大型和中小型乡镇企业是区别对待的: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大型乡镇企业普遍经营业绩良好且风险可控,是农商行主动争取的贷款对象,农商行提升对大型乡镇企业的金融支持是毫无疑问的。相对于大型乡镇企业,苏南的中小型乡镇企业虽然也进行了改制,但风险大、利润小的特点依然存在;另外,相对于农信社,农商行对自身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更为严格,在完成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时,更加注重控制风险。因此,新一轮制度变迁会造成农商行相对减弱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2:在支农力度方面,新一轮制度变迁产生的效果则差异显著:一方面,它的实施有助于农商行为大型乡镇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但另一方面,却造成农商行相对减弱了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农商行这一变迁模式为例,研究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的效果,将研究样本选择在苏南地区,原因如下:截至2008年6月,全国共成立农商行17家②,而苏南就占了9家,且该地区是最早成立农商行的试点地区。若试图在同一区域内研究农信社的新一轮制度变迁,并且使各项改制措施有尽可能长的时间产生效果,苏南地区无疑是最合适的样本选择区域。本文选择的样本涵盖了苏南地区全部农信社(共24家),其中,改制成为农商行的有9家,未改制成为农商行的有15家(作为对比组);时间跨度为1999-2008年。由于苏南地区农信社进行新一轮制度变迁的时间不一致,可以分成两批:第一批农商行的成立时间为2001年底,故以2002年作为首批农信社改制的开始;第二批农商行的成立时间为2004年底,故以2005年为第二批农商行改制的开始。形成的改制组与对比组如表1所示。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对苏南地区全部农商行与农信社1999-2008年的跟踪调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各农商行年报以及苏南地区各市、县的统计数据。
同理,改制后的差分值为:
(三)因变量与控制变量的选择
本文以商业可持续和支持乡镇企业为研究视角,为了便于解释,选择的因变量均为正向型变量,即该变量数据越大,所反映的农商行商业可持续能力越强,支农力度越大。
在考察商业可持续时,本文又从经营安全性和盈利能力两个方面来进行。经营安全性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防御和降低经营风险、减少资金损失、努力保全资产和负债,以抵御资产风险的能力,本文选择“不良贷款下降率”来反映。盈利能力是指金融机构谋求收入或利润最大化的本领,它是衡量金融机构战略管理和日常经营成败的一个重要变量,本文选择“净利润增长率”来反映。另外,由于农商行最主要的支农任务已转变为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而乡镇企业分为大型和中小型乡镇企业两种类型,因此,本文用“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增长率”和“中小型乡镇企业贷款增长率”来衡量农商行的支农力度。具体的变量描述如表2所示。
双重差分法要求选择试点样本时没有内生性因素的影响,而本文不能够对其有无做出直接判断,原因在于:一方面,试点改制的农信社在资产总额、注册资金等方面都有硬性要求③,说明改制样本的选择似乎受内生性因素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中国其它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例如浙江省、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农信社也达到上述要求,却没有改制成为农商行,主要原因是,改制成为农商行属于中央决策,各农信社并没有决定权。按照徐现祥等(2007)的观点,改制通常是中央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做出的决策,并不仅仅考虑经济因素,这又说明改制样本的选择很可能是外生的。为稳妥起见,本文将可能在改制之前影响试点样本选择的因素进行控制,即(1)式中的。这里选取“是否获得支农再贷款”来反映宏观政策因素;“地区就业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来描述宏观经济因素;“贷款市场份额”和“存款市场份额”来反映该机构在当地同行业中的竞争力;“资产总额”和“资本充足率”来反映该机构的经营状况。这样,本文就从宏观政策和经济因素、中观行业因素以及微观经营因素三个层次对影响改制试点的因素进行了控制。具体的变量描述见表3。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新一轮制度变迁对农商行商业可持续的影响
由表4中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改制前,农商行不良贷款下降率明显高于作为对比组的农信社,差分值达到3.114个百分点,说明农商行在经营安全性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改制后,农商行的优势有所扩大,差分值增加至3.437个百分点,两者的差值0.323个百分点为双重差分值(5%的水平下显著),即(1)式中的。它反映的是改制后农商行与农信社的经营安全性都有所提升,但比较来看,还是农商行的提升幅度较大,不良贷款下降率净增长0.323个百分点就可以解释为由新一轮制度变迁对农商行的经营安全性产生的影响。
上述计量结果似乎与常理判断不相符,因为农商行在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指导下,不良贷款下降率的幅度应该更大。但是,本文认为,由于农商行在改制之前通过股份制扩大了资本规模,因此,要求其经营安全性在原有不良贷款率较低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升有较大的困难。与农信社相比,改制后农商行在较高的标准下仍能保持一定的比较优势,且比较优势还有少许扩大,恰恰说明了新一轮制度变迁对农商行的经营安全性产生了正向影响。
相对于经营安全性,新一轮制度变迁提升农商行盈利能力的效果则更为显著。如表4所示,在改制前,农商行净利润增长率高于农信社,但差别较小,仅为0.988个百分点;改制后农商行的优势较为明显,差分值上升到5.173个百分点,说明了新一轮制度变迁使农商行的净利润增长率提高了4.185个百分点(5%的水平下显著)。
本文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在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指导下,所有农商行均通过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要求机构领导和员工共同入股,将自身盈利与领导、员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组织结构得到优化,管理成本进一步降低,并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评价系统,盲目与违规放贷的现象得到控制;在用人方面,农商行推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管理人员聘任制,以及人尽其才的岗位交流制,形成岗位竞争的“鲶鱼效应”。上述做法都使农商行的盈利能力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新一轮制度变迁使农商行的不良贷款下降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其经营安全性与盈利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增强。因此,可以认为,新一轮制度变迁对农商行的商业可持续能力产生了正向的效果,促使农商行通过自身发展提升商业可持续能力。这一结果与假说1相符。
(二)新一轮制度变迁对农商行支农力度的影响
由表5可知,农商行在改制前给予大型乡镇企业的贷款增长率高出农信社2.255个百分点,改制后农商行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差分值达到6.148个百分点;双重差分值为3.893个百分点(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新一轮制度变迁有助于农商行为大型乡镇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基于对以往“苏南模式”的深刻反思,苏南地区的大型乡镇企业于1995年到1999年间,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开始进入以股份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阶段。由于改制效果的滞后性,这些大型乡镇企业的业绩出现质的飞跃基本都在2000年左右,而这恰好是农商行开始筹备成立的时间。成立后的农商行需要进一步抢占市场,为这些发展良好且风险可控的大型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自然是农商行的首选;另外,农商行在改制之前通过增资扩股获得的可支配资金远远大于作为对比组的农信社。因此,新一轮制度变迁有助于农商行为大型乡镇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便不难理解。
相对于大型乡镇企业,新一轮制度变迁对农商行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产生的效果则差异显著。在改制前,农商行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贷款增长率高出农信社3.277个百分点,但改制后差分值竟然降低到-0.631个百分点;从农商行自身来看,改制后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贷款增长率为9.215%,低于改制前的水平;双重差分值为-3.908个百分点(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来说,农商行提供金融支持的增幅明显放缓,反而没有不改制的农信社增加得多,说明新一轮制度变迁造成了农商行相对减弱了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这也与张军(2002)的结论基本一致。
本文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改制后农商行均对自身的商业可持续能力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试图完成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时,更加注重控制风险,于是,一系列相对于农信社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便相继出台。它们的出现增加了对信贷主管人员的约束力,减少了盲目放贷与关系放贷等行为的发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与大型乡镇企业相比,苏南中小型乡镇企业信贷风险仍然较大,在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的约束下,农商行部分信贷主管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审查过于严格,宁愿将贷款发放给风险较小、收益更大的大型乡镇企业。
综上所述,在支农力度方面,新一轮制度变迁的效果差异显著:一方面,它的实施有助于农商行为大型乡镇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但另一方面,却造成了农商行相对减弱了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这一结果与假说2相符。
五、结论
本文利用苏南地区9家农商行与15家农信社1999-2008年的相关数据,从商业可持续和支农力度两个方面对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的效果进行了评估。实证结果表明:新一轮制度变迁能够促使农商行提升自身的商业可持续能力;在支农力度方面,新一轮制度变迁产生的效果则差异显著:它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农商行为大型乡镇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但另一方面却造成了农商行相对减弱了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
实现商业可持续是农村金融机构完成支农任务的前提,若不能实现正常商业运作,完成支农任务便无从谈起。在新一轮制度变迁中,农商行通过增资扩股和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提升了商业可持续能力,这是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值得借鉴之处。
农商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商业可持续能力得到提升以后,并没有同等程度地满足苏南地区所有类别企业的金融需求,风险大、收益低的中小型乡镇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反而相对减少。这说明,在解决中小型乡镇企业融资问题方面,仅针对农信社推行商业化改制不仅无效,反而起逆向作用。
注释:
①苏南地区其余农信社也进行了其它模式的改制,其中,有12家改制成为县联社,3家改制成为农村合作银行,为方便起见以下统称为“农信社”。本文研究的农信社新一轮制度变迁仅指农商行这一变迁模式。另外,文中所指苏南地区具体包括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和镇江五市。该地区经济发达,2008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7000美元,隶属苏州市的昆山、张家港、常熟、吴江和太仓以及隶属无锡市的江阴都位于2008年全国百强县的前10位,并且上述各县(市)的农信社都改制成为农商行。
②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2008年9月24日。
③具体标准为:①有效资产大于负债,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②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③所在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万元以上;④不良贷款率在25%以下,其中,“两呆”比率在10%以下,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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