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理论:从中西方比较的角度看_历史政治论文

坚持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理论:从中西方比较的角度看_历史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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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长期以来基本上未涉及政体问题的讨论。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立宪运动的发展以及推翻清王朝专制政体的革命运动的兴起,围绕“国体”和“政体”问题曾在学术界展开过讨论,经过毛泽东同志在此问题上的深刻阐述,为当代中国政体研究奠定了基础。比较起来,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到近代政治思想家对政体问题的探讨一直不绝于耳,并形成了西方在政体研究上的特色。究竟两种政体理论与研究传统各有怎样的特点?在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的形势下,有必要对当代中国的政体理论做一探索。

一、中西方政体研究历史差异

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自夏朝、特别从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对中国政治进行热议,中经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不同历史时期中不同思想家对中国政治的著书立说,经几千年变迁,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家在政治思想的研究上始终以治国之道或统治国家的方法作为研究重点,鲜有人对政体进行探讨。当代中国政治学家徐大同先生指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与西方不同,它主要不是解决如何组织国家问题,即建立何种形式的政体问题;而是要解决在君主的最高统治下,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治国之道’。”①近代以后,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国政治思想的研究才开始从对治理的关注转向到对政体的关注。康有为指出:中国的败弱,根源在于“行专制政体”,而“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开国会之故”②,他的变法思想核心就是要求改变政体。此后,孙中山提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政体方案并付诸实践。辛亥革命以后,在袁世凯称帝前夕,梁启超针对杨度提出的《君宪救国论》,撰写了《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并明确对“国体”与“政体”概念做了区分,提出“立宪”与“非立宪”是“政体”问题,“共和”与“非共和”是“国体”问题。而所谓的“立宪”,是指国家必须设置“监督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对峙”,使“政权的行使”受到“若干之限制”。梁启超认为,只要“政体”是“立宪”的,“国体”无论是采取“君主”还是“共和”,都是可取的;而“政体”是“非立宪”的,则“国体”无论是“君主”还是“共和”,都是不可取的。

梁启超关于“国体”与“政体”概念的区分没有什么科学价值,其政治主张既反对共和政体的政治主张,也反对杨度等人提出的帝制主张。此后,一些人仿照梁启超的用法,把“国家形式”(forms of state)称为“国体”,把“政治形式”或“政府形式”(forms of government)叫做“政体”。如依照国家元首是“君主”或是总统,就把“国体”分为“君主国体”与“共和政体”;依据政府是否采取“分权”原则,就把政体分为“民主政体”与“独裁政体”③。

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在该文中,作者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基础,对国体和政体问题做了明确阐述,指出,清朝末年起对“国体”问题的讨论始终没有闹清楚。所谓的“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④“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⑤毛泽东同志对“国体”与“政体”的论述构成了此后“国体”与“政体”权威依据。今天中国诸多政治学著作基本上都按照这一说法解释“国体”与“政体”概念。从实践上说,新中国政治制度也是在这一精神影响下建立起来的。但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受“左”的思想影响,法学学科被取消,政体问题的讨论被搁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治学的恢复,政体问题的研究才重新发展起来。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对政体研究的关注越来越多地成为了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但对政体含义的解释基本未超出毛泽东同志最初的界定。

在西方语境中,polity表示的是政权形式或过程(form or process of government),regime也表示政体(system or form of government)之意。两个概念都离不开政府形式这一中心解释。而作为政治学权威性著作《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政体解释为“一个国家中政府的组织形式”⑥也没有离开这两个概念的基本意义。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对政体的研究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对政体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他曾提出了几种不同的政体定义:所谓的政体(政治制度)就是“全体城邦公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⑦;“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⑧;“政体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数人。”⑨基于以上认识,亚里士多德对政体进行了分类,根据政体的宗旨和政权归属者的人数多寡分为了两类六种政体,凡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依归,一人掌握最高治权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少数人掌握最高权力的是贵族政体,由多数人掌握政权的为共和政体。凡是追求私利且为三种政体的变态形式,与上面对应的分别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显然,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划分是以伦理和掌握治权人数多寡来分类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他对政体概念的解释中,前者重在从“公民权利”角度界定,后者重在“最高治权”分析,这就使他对政体的解释带有了今天宪政意义的特点,或者说政体就是“宪法”,即政体的实质就是关于公民权利与最高治权关系的一种安排。继亚里士多德以后,西方政治思想的研究都涉及政体问题。然而从19世纪后期开始到战后在行为科学与团体理论等其他流派的政治科学中,对政体的研究出现“大量流失”⑩。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治制度又在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理论、社会制度主义、经验制度理论中得到“重新发现”(11)。这些理论研究的重点已经超越了权力中心的特点,而是与历史、社会或文化变迁、价值等因素联系在一起,重点分析政治制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了。

二、中西方政体理论研究的不同特点

由于中西方对政体的认识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在对政体理论的研究上各有不同侧重点。

首先,研究背景的差异。中国对政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相当一段时间伴随了中国革命的进程,可以说分为三大阶段。从清王朝统治后期改良派关注政体、孙中山提出并实践共和国方案到袁世凯称帝后中国知识界对政体的讨论,在这一时期,政体研究主要与反封建专制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联系在一起。这一时期的政体问题讨论主要适应了旧民主主义革命的需要。第二阶段产生于上世纪40年代,一直到5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对政体的探讨主要适应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需要。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对国体与政体的含义做了明确界定。其明显特点与“对敌人专政”联系在一起。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党的工作重点是采取军事斗争方式,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买办资本主义的统治,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工作就是动员千千万万革命群众投入到建立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洪流中去。新中国建立后,在医治了战争创伤以后,在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废除了流行了几千年的财产私有制度,镇压了反革命,有效地抵制了来自境外敌对势力的武装干涉,成功地将建立在分散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组织起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然而受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中国政治制度建设依然没有离开“革命运动”这一逻辑,政体作为“专政”附属物更加强烈地表现出来。第三阶段,当代中国对政体的研究和中国经济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改革开放后,党的工作重点转到了经济建设上来,中国的政体研究与实践也从革命转向到了政治建设,中国的政体理论越来越和进行经济建设、实现人民民主联系在一起。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更为当代中国政体建设提供了指导方针。从上述政体研究和实践的变迁看,在现代中国的历史变迁中,政体设计的考虑主要伴随了国家独立和建设的过程,其重点在组织新的国家政权与发挥政权效力上。西方政体建构与社会内部多元力量发展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这种状况不仅存在于革命时代的阶级变化,也存在于西方国家和平发展时期不同阶级集团之间的发展。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提出了不同的政体理论,但这些理论总体上和统治阶级不同集团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分配联系在一起。在西方政治发展变革中,由于“国”与“家”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当个人从“家”的领域解放出来后,便作为自由民处在不同的阶级集团之中,在一种社会的横向的以财产和利益为基础的集团中确立了自己的自由民身份。同时,由于社会内部多元利益的存在,自由民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相互依赖关系,决定了政体研究在完成了基本的政体分类,即根据掌权者的人数多寡,划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的同时,力求以“共和”为特点,使政体具有上诉三种政体的兼容性。其目的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的力量,协调自由民内部的权利关系;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政治思想家在所探讨的政体理论中,多把君主政体作为制度选择,但即使如此,教士、贵族和市民构成了政体构建中要考虑的力量。在这种状况下,君主权力很大,但依然受到了来自社会多种力量的制约。

近代是西方政体学说发展并对西方宪政治制度构成重要影响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个人主义的兴起,个人权利成为了思考一切政治问题的出发点。从维护个人权利入手,政体研究上的重要内容就是组织政权、规范权力。就前者而言,在社会实现了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后,政权组织不能再是专制的了,即原来由君主一人掌握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权力分别被议会和司法部门行使,原来适应于君主制时代的非程序政治被程序政治所取代。适应于这种变化,近代政治思想家在对政体的探讨上,开始脱离了古代的混和政体理论的窠臼,从社会分工与保护产权和自由角度设计政体。出现了以洛克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理论、美国的总统共和制理论和卢梭的民主共和制理论,它们的出现构成了不少国家近代政体建设的理论基础。从政权范围上看,伴随着对产权的保护以及大社会小国家价值的确立,政体的建设将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明确划分开来,就是希望通过立法和法制的力量,保证产权和个人自由的安全,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此,英国政治制度的设立富有启发,当代西方历史制度主义代表人物诺斯评价近代英国代议制度意义时指出:“英国的议会不仅开启了代议制政府的先河,削弱了财政窘迫的斯图亚特王朝所盛行的寻租行为,而且,议会的胜利还预示着产权能有更多的保障,司法系统将更有效率且更公正无偏。”(12)如果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组织政权构成了重点,而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规范权力成为了政体重点,其精髓在于:“制度大于单个的领导人”(13),政治制度起到了“凝固的或部分凝固的权威”的作用,使人们在长期的历史中,“习惯于依靠政治制度来解决问题,裁定争端,确立方向”。(14)

其次,政体与国体地位不同。中国对政体的认识始终是从阶级属性上认识政体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到目前为止还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从表面上看,“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但是,说国家是这样,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立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15)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组织。毛泽东同志以及当代中国诸多政治学理论也是从这一角度论证国体以及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即国体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是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16)。当代中国对政体问题的分析也是从国体本体论出发的,即“统治内容决定政治形式,政治形式依赖统治内容;有什么样的统治内容,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形式;统治内容的发展决定着政治形式或迟或早都要发生变化”(17)。然而,也必须看到,“政治形式也非消极的。实际上,它对统治内容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18)但归根到底,国家的统治内容决定和影响着国家的政治形式。显然,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以及当代中国对政体的分析中,是国家规定政体,而不是政体规定国家。具体到实践上,在当代中国的人口中,绝大多数为工人和农民,工农是中国国家的基础,工农的根本利益决定和影响着国家的发展方向。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是中华民族利益的先进代表。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有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为这一利益的实现而奋斗时,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并承担起领导国家、执掌政权的使命。尽管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借助了不少外国投资和国内私人投资力量,但从根本上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依然是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任务的。从当代政治实践的教训看,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否定了国家的阶级属性和用来维护国家长期稳定的主体力量,随着政权主体和政权努力方向的变化,苏联最终走向到解体。

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就开辟了政体决定论的传统,也就是政体规定国家,影响国家。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决定城邦的同异,主要地应当是政制的同异。”“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19)继亚氏之后,西方思想家基本上遵循了政体决定国家的思路。按照这一思路,只要政体是正确的,也就是政权组织的程序是正确的,政权就是合法的。在这里,不仅将政体绝对化了,而且也将政权视为是完全被动的。实际上一定的政体涉及到一定的政权的组织安排。按照马克思主义国体与政体关系理论,一定的政治制度安排取决于一定的政权主体意志。把政权主体看成被动的,政体看成是决定一切的,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区。从人类的政治经验看,一定的政体建立后,确实对国家和政府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不能说它就可以包治百病。东欧国家民主化转型中,一些理想主义者认为,只要实现了政体上的变革,国家就可以摆脱经济上的困境,然而变革后的“民主政体”并没有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甚至由此引发的国内民族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发展,使一些国家走向分裂。苏联和东欧的变革说明,政体并不能决定一切。不仅如此,在国体与政体的相互关系上,过于将政权视为是被动的,同样也反映了西方政体理论研究上的局限。出现这种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对立观。在这种世界观中,国家或政府是“恶”的象征,言外之意,社会成为了“善”的化身,国家顺从社会,受制于社会,成为了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解决政体问题的一个基点。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体理论往往注重制度和程序的方面,而忽视了政权在制定和影响政体建设上的积极作用。实际上一定的政体从来离不开国家,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完全听凭“丛林法则”发挥作用,容易将片面的政体追求拖入绝境。

再次,国家组织原则有别。中国的政体理论的集中体现是民主集中制。毛泽东同志讲到政体时,明确指明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无差别的平等选举是中国新政体的基本内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反对革命的敌人”。(20)毛泽东同志以一个简单的公式总结:“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21)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运用。正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红色根据地按照这一原则组织了人民政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了国家政权组织,具体而言: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下级和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4.一切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原则;5.各级组织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纪律,以实现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中国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民主,其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构成了这种民主运行的一般公式。这种源于群众,而又归于群众的过程既是一种领导工作作风要求,也是政策制定的一般过程。源于群众,本身就含有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之意。而“到群众中去”意味着在集中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政策并指导人民群众实践。这一过程,解决了领导与群众的结合,带有“纵向民主”的特点。对此,美国预言学家奈斯比特指出:“中国政府自上而下的指令与中国人民自下而上的参与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政治模式,我们称之为‘纵向民主’。”(22)应该说,奈斯比特的这种评价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国民主集中制的特点。在这里,“集中”并不意味着权力集中于中央和政府而与社会脱离,如果这样势必导致政府与社会的对立。而“民主”并不是放开社会,任由“丛林法则”发挥作用。在一个充满了利益纷争的社会中,处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或群体都不可能做到独善其身,尤其在中国环境下,更要客观评价中国国家影响社会这一传统。就是在西方国家同样也存在着国家主导和影响社会的历史。在国家与社会,政权和民众之间都需要相互制约,才能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形成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在西方,无论在古代,还是近代,社会不同阶级集团的对立与抗衡构成了政体理论发展的社会基础。在思想文化上,西方始终是以二元对立为世界观基础,既然彼此对立的双方都不能战胜对方,同时双方又彼此依赖,这就决定了各方只能寻求一个共同的基础,如以契约方式建立一种相互之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曾指出,“组成政治团体则应有契约(宪法)”。(23)借助于宪法或契约确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由此建立维护这种关系的共同的组织形式,这也就构成了政体存在的基础,其重要内容就是给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划界”,同时又为双方存在提供一种运用机制,政体由此而产生。然而,近代的发展在把个人与社会置于重要地位之时,也使国家和政体的建设完全听命于社会内部的多元的利益与多元集团的左右。尽管近代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的理论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但既然西方政体建设与理论研究走入到这一轨道,路径依赖就成为其政体研究难以摆脱的困境。在这一传统下,程序政治与程序民主构成了政体理论所追求的目标。在这一前提下,政治民主的各项建设主要是获得“选民”的支持或满足选民中不同利益集团的需要。国家或政府只能被动地回应社会或某些利益集团的要求。而在组织起来的议会或政府内部,不同政党卷入到政治竞争中来,本来以代表“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政权变成了一部分人的工具,每隔几年的选举使政府或议会选举处在政党斗争的漩涡中,由此也使政体带有了对抗政体的目标。在这种政体中,对立的各方往往以战胜对方为目标,执政的一方努力维护获得的权力,而在野党的一方努力发现对方的暇疵,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尽管这种政体中也存在协商,但“对抗为主,协商为辅”(24)依然是它的基本特点。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政体理论

中国特色的政体理论产生于革命时代,成熟于改革开放以后。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执政理念构成了当代中国政体理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首先坚持国体在政体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但人民主权的原则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方面,人民通过代表,也就是国家和国家政权来保护和实现着他们的利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主权和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权涉及到国家的根本特征,一个国家的政权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主权从来是国家的。同时,一定的国家除了主权以外,还涉及到领土和人民。没有主权,无所谓领土和人民,而无领土和人民,主权也没有意义。一定的主权从来通过一定的政权或者说一定的统治机关体现出来。而这种政权机关往往又是由一定的统治阶级掌握的。因此,主权和政权之间就构成了特有的本质和形式的关系。一定的主权决定和影响着政权,而一定的政权又通过具体的方面,在实现着一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又在实现着国家主权的要求。

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然而在现实中,人民主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这也就是中国常说的人民在历史中“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并使他成为了中国的领导核心,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是在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通过平衡、协调和综合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实现着对整个国家的领导,实现着人民主权的原则。

坚持人民主权原则落实到具体方面,从政党角度说,就是切实保证党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无论从执政理念以及行为上都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并与那些违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员和组织进行坚决的斗争。因此,加强自身的民主建设,反对腐败,反对党脱离群众是执政党长期的任务。另一方面,党要积极推进人民民主,特别是发展和完善公民权利的保护措施和机制,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的具体体现。现代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实现。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在维护人权和公民权上都有着共同的方面。然而由于国情的不同,中国在人权与公民权的实现上又有着自己的特色。中国的人权建设首先将人的生存和发展权作为重点,而西方在人权问题上更多注重人的政治参与权利。在公民权上,中国注重公民对国家和集体的责任和义务,而西方国家注重公民的个人权利的实现,这决定了中国的政体建设要为保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机制。这表现为,一方面政体建设不仅是政权组织的建设,而且也涉及在政权组织建设中,公民通过怎样的渠道参与政治、影响政治以及监督政府。而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通过怎样的方式既管理好社会,又要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政府仅仅管理社会是不够的,在现代国家的建设中,政府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是当今国家政权组织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

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的政体理论,必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革命战争年代得到了充分运用,而且也成为新中国建立后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宝。中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家本位文化和地方本位文化使中国社会呈现出一盘散沙的状态。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会一体化和社会成员公民化程度的提高。在社会一体化弱,而国家渗透能力不足的条件下,没有有效组织的“民主”只能使多极社会内部的力量更加“分散”。在这种条件下推进民主,不仅不能带来社会的聚合,相反只能导致社会内部恶势力的膨胀。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入农村,实现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中,发展了一种超越于任何地方和家族利益之上的政治力量。在动员和组织人民的斗争中,发展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了中国政治的发展。改革开放后,在社会多元化出现新的发展的条件下,正是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用,使处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中国既保证了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积极性的发挥,也保证了国家依然享有着最高的权威。在中国面临各种内忧外患之时,这种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然,在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体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民主与集中、“民”与“官”、群众与干部关系处理,从诸多的具体方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它已经构成了当代中国政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政体涉及到国家政权组织,在这种政权组织中,一方面是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处理,另一方面是人民民主与政府或政党之间关系的处理。当代中国的政体建设只有成功地协调了二者关系,政治制度才能发挥它的功能,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健康发展。按照这一特点,中国在基层民主上一方面要发展直接民主,另一方面要加强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因为在这种民主政治的建设中,构成基层的多元行动者偏好呈现出多种状态,即这种偏好可能与国家的法令和政府的政策一致,也可能与国家或政府的偏好重叠一致,也可能与国家和政府政策偏好相左。在这种条件下就需要基层民主与国家或政府之间协商和对话。在此过程中,通过民主原则的运用,基层组织影响国家或政府的决策,以使后者更贴近基层的要求。或是国家和政府通过积极的作用影响基层组织的民主政治建设,以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整个国家的政体建设而言,一方面,中国的民主政治需要进一步发展,逐渐树立人民代表大会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人大代表的产生、选举程序等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树立人大权威中的基础上,尤其要理顺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党的重大方针如果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而人大所通过的法律也要符合党所提出的基本方针;就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关系上,党要领导人民,但这种领导不是党代替人民作主,也就是党领导人民民主要从传统的“为民做主”转向到组织好人民当家作主。在民主政治建设上,如果说西方国家过于注重社会方面,而把政府推向到“恶”的方面,试图通过社会的力量制约政府权力。而中国则更多把政府看成是善的,而社会成为了“恶”的象征,由此导致政府对社会的矫正。在走向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上述两种极端的认识都是片面的,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就中国民主集中制来说,集中决不仅仅意味着权力高度集中到一个人手中,而是意味着集中起来的权力必须承担起社会给予他的责任以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就民主而言,也决不是民粹主义,政府和政党成为了群众的尾巴。民主离开了一定的政党和政府的作用,民主也就演变为无政府,所谓经过“民主”而产生的集体决策也容易出现非科学性和正确性。因此,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无论任何一方都必须要坚持法治和科学的原则。从法治的角度说,无论人民民主还是集中都必须是依法而民主,依法而集中。脱离了法治的民主集中在实际中往往使民主流于形式,而集中演变为个人的专制。从科学的角度说,民主集中制应该是民主与集中的科学结合,双方优势互补而又取长补短。

坚持中国特色的政体理论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政体理论密切相联。长期以来,无论政治家还是政治学者主要关注的是政权归属问题。从维护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角度看,保证国家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手中,特别是无产阶级政党手中,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无疑是重要的。然而必须看到,政体问题不仅要解决政权的归属问题,同样也存在着政权运用的程序问题。不注重政权的程序,政权在实际运用中就可能发生与政权主体意志和整个国家共同利益相背离的倾向。回顾当代中国政治的进程,从革命时代发展起来的“运动”方式缺乏必要的程序,而将权威提高到重要地位上同样也缺乏必要的程序。这就带来一个结果,要么是由大规模群众运动而导致社会失序,突出表现为“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要么是将权威推向到极至,集中体现于“文革”时代的“造神”运动以及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拜官”行为,两种状况都反映出中国政体理论建设中存在着局限。认清中国政体理论上的局限性,就需要我们从西方政体理论中吸取一些有益的方面。也就是政体理论不仅仅要解决国家政权归属、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更要解决好政权运行的程序与范围,使国家政权运用真正在一个法治环境中进行,公民同样在一个法治环境中正确运用法律给予的权利。

坚持和维护国家政体稳定是当代中国的根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中国的政体理论与实践封闭起来,不与世界文明的发展对话。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将自己封闭起来都是没有希望的,在政治制度上也是如此。应该看到,在对国家政体的研究上,西方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其中不乏人类文明优秀成果之处。尤其在现代化国家的管理方面,在西方国家的知识体系以及经验中,存在不少对中国现代化国家政治建设有益的内容,中国要学习这些优秀的方面,并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科学地运用到中国的具体实践中。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政治制度实行“外包”(25),通过制度引进逐渐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政体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中国的民族文化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有的选择逻辑,而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的政治精英都是从整个民族和国家的根本上来选择其中合理因素,并努力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既更好地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也使新的政体理论和经验得到保存和发展。但这种与中华民族文化以及中国国情密切交融到一体的政治制度因素不再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复制,而是真正自己的创新品。放眼看东亚,许多与中国同处一域的国家,曾受到几百年西方殖民文化影响,其政治制度中含有了不少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因子,但在东方文化的环境中,其引进的西方政治制度经过消化已经带有了自己的民族特点。

注释:

①《文踪史迹:徐大同八秩文存》,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页。

②见汤志钧:《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338页。

③参见萨孟武:《政治学与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二章第一节。

④⑤(16)(20)(21)《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637、637-638、637-638、637-638、638页。

⑥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85页。

⑦⑧⑨(19)(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09、129、133、119、3页。

⑩(11)(美)罗伯特·古丁:《政治科学新手册》(上册),钟开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05页。

(12)(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57页。

(13)(14)[美]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林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7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0页。

(17)(18)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3、204页。

(22)(美)奈斯比特等著:《中国大趋势》,魏平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第39页。

(24)王治河等著:《第二次启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74页。

(25)美国学者斯坦菲尔德提出了“制度性外包”的新框架,也就是指“中国通过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借助外部力量来改变本国的制度和经济结构”。参见[美]谢德华:《中国的逻辑》,曹槟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序一)第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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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理论:从中西方比较的角度看_历史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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