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证券化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 )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该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金融)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某种程度的分离,是(金融)资产组合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设载体(SPV), 再由特设载体把买下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收回购买资金。
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它为银行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渠道。发放贷款的银行将抵押贷款销售给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就可把其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已被证券化的资产包括:抵押、担保贷款;信用卡、转帐卡、设备租赁、贸易应收帐款;航空机票收入、收费公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收入等各种有固定收入的贷款;商业房地产、汽车、以及工商企业等各商业贷款。这些资产都具有质量和信用可被准确评估、有担保、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等必备特征。
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估,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从国外来看,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是把许多风险水平相近的资产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以该批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在统计学意义上,被捆绑在一起的这些资产的坏帐风险的数学期望和离散程度比较接近。便于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的风险作出准确评估,承销商据此确定该证券的利率,这样的证券才贴近市场,容易成功。
担保问题同样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在担保业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美国资本市场,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以住房、汽车等消费品信贷为主,主要原因是消费信贷具有天然性的抵押品,担保人的担保只是消费信贷担保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已,此类抵押品的同质性高、流动性大、变现快,处置成本低。
现金流量的重要性在于债务最终是要用现金来偿还的,所以说能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才能证券化。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实际上是以借款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现金流向ABS 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在于这些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大小的能力。如果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不可预见和不稳定的,那么证券的发行人或者担保机构就不得不承担支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深化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增加消费热点,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有利于加速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工具。目前,随着我国资产流动性问题的日渐突出,资产证券化作为解决资产流动性问题和开拓新的融资方式的一种途径,引起了广泛的观注和初步的探索。
二、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则是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估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如资产评估业存在以下问题:资产评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门;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加剧等。资信评估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还存在诸如资信评级机构信誉不佳,资信评级机构独立性差,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认识不足等问题。这都导致现有的评级机构作出的评级结果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同。
2、法律、法规不健全
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中的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标准。因此,应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目前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仍未制定。例如:如何确认SPV 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真实出售交易”的具体标准、规定交易程序的透明度等。
3、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待遇不明确、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原则直接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真实出售,能否构造成表外融资方式。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它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
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使资产证券化失去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过多的征税环节给资产证券化交易者带来更大的风险。例如在流转税方面,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上亿甚至几十亿的交易额,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 如按比例缴纳,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同时包括印花税、房地税、涉外方面的税收都有此问题。
4、对资产证券化的宣传导向发生了偏差。 资产证券化本来是对那些不能立即兑现但具有稳定的和可预测的未来收益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设计,并将其转化为可以发行的证券的过程。因此,适合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能够带来未来现金流入,而且达到一定的信用质量标准的资产。然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从开始就是为了化解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帮助国企脱贫减困的工具,这与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在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一定要注意资产证券化是可以用来盘活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是用来盘活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把大量的进入呆坏账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主要表现在:
1、我国已经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宏观和微观基础。 从宏观方面来说,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使我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了一定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已具备了较强的监管国内金融业能力、较强的信用重建能力和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能力。从微观方面来说,由于商业银行必须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它们对于消除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有着较强的欲望和动力;另外,国有企业已认识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并且正在逐渐地接受通过市场融资、接受市场竞争考验的观念。这些都是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
2、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据统计,到2000 年底,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额将达80000亿元,股市开户数已达5500 万户,这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在庞大的金融中找到支持。另一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如1999年底,我国已有22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行总规模超过500亿元, 这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 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3、我国已经有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早在1992年, 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融资开发丹州小区,就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某些基本特征。1996年珠海市的建设高速公路案例则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较为成功的尝试,这次融资的程序及操作与国外资产证券化已相差无几。另外,1997年5月,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豪升ABS(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被认为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大突破。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我国已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领域
1、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成功做法。为处理储蓄与贷款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美国国会特别通过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并于同年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IC)。由RIC直接利用资产证券化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整块销售和分块销售,结果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资产比重,提高了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勿庸讳言,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积累起了一个庞大的坏帐、呆帐不良资产池。消融这个资产池,避免金融风险的增加,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其资产证券化。总体思路是对银行划分新旧核算帐目:旧帐用于SPV折价剥离过户。 以图交易成本的降低;新帐用于现行业务,落实隔离经营,待完全被ABS以后, 旧新帐合并,重建信用关系,达到解决银行大量债务问题。
2、中小型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国有资本实施战略重组,缩短国有资本运作战线,从而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和渗透力,首先要求国有中小型企业要开放资本结构,必要时对其实施资产置换,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尽快地形成预算约束硬化良性机制。资产置换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整体出售,亦可以部分出售。作为部分出售,可借助ABS方式进行, 这样能更好地将国有中小型企业推向市场,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在更深广的层次上推动国有经济实现实物资产和证券资产的相互转换,藉以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
3、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
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和投资集合性等特点,该领域通常包括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市政工程等,这一领域存在着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等不足,但与其他领域相比,其优点是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收益,且容易受到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便于完成信用增级,能较为顺利地进入高档级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过去,人们曾寄希望于BOT融资方式。诚然,利用BOT融资方式有利于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以利用。但是,除去BOT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外,最主要的是外商对其BOT 运作项目拥有较长时间的控制权,很多的地方政府的确对此比较敏感,似有国有资产被他人无偿拖占之虞。与BOT融资方式相比,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运作ABS融资确实具有它的优点,最为突出的是通过ABS融资获得资金流后,并没有改变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原有股权结构,这一点恰恰弥补了BOT融资的短处。
4、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
90年代初期,因宏观金融监管滞后,致使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参与了房地产的炒作,催化起的泡沫经济在相当一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消除,其恶果之一是大量资金被占用甚至是占死。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金融机构如中银信托、中农信、广国投,银行性金融机构如海南发展银行,因不能及时兑付到期债务,或被他人兼并、收购,或被破产。为避免这类严重事件的发生,达到逐步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建议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真正把启动房地产纳入跨世纪发展新增长点的轨道。诚如一些专家所言,如果有了一定规模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至少一些参与房地产炒作的金融部门和企业,能够用其所拥有的房地产向其他银行抵押后申请贷款,这样,这些银行就会因有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而敢于发放此类贷款,由此激活一批银行、企业的不良资产。
五、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对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原因是ABS能充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这是因为:一是用于整合的资产品质较好。虽然可用于证券化的资产,一般流动性较差,但资产原始品质相对较好,即使原始品质从表面看不理想,但经过原始权益人和投资中介机构的共同整合,其整体品质也相应有所提高;二是经过技术性运作以后,证券信用等级得到普遍提高;三是ABS 具有非常高的流动性,快速的市场增长速度和大规模交易使得ABS 的二级市场较为发达,相对一般公司债券和抵押衍生品而言,ABS的流动性非常高;四是ABS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收入流量,尽管大部分的ABS都带有预期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实际上不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因此,为确保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ABS的信用等级,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在规范的、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为只有提高信用等级以后,ABS才能被市场所接纳。提高ABS信用等级常见的方式是, 以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由此完成拟证券化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借”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提高ABS的社会信任度。同时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我国建设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直接按市场游戏规则开展业务活动,才能使其评估结果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同。
2、要规范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符合市场规则,以充分吸引投资者。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以使证券化资产价格充分地反映其收益率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还要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3、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确保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与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以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宏观金融调控完善之需地货币市场的发展要求,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具备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 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 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其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 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搞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在现阶段还要把它确定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组织。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打开其规模的局面。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予以税收优惠, 应认识到这是处理不良资产而非投资行为,相应对其证券化操作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 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 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证券化过程,保证证券化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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