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社会博弈与利益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分配论文,利益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利益分配本来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在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由于对于公共生产资料控制权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产生的巨大冲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耦合机制失去了稳固的基础,与此相对应,社会收入的各个阶层和团体以产业、地域、政策、权力等不同因素为基础,产生了分化与组合。在这一社会整合过程中,原有利益分配均势被打破,新的利益集团正在形成过程中,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利益分配均衡点尚未形成,因此,这使利益分配首先表现为一个宏观的利益配置问题。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在首先界定利益集团的分属后,才谈得上以怎样的方式实现。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宏观利益分配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的存在,我国社会成员明显分割为工农或城乡两大利益集团。虽然我们总是强调要巩固工农联盟,消灭三大差别,但在实践中,为了工业化目标的尽快实现并提供更多的资本积累,以便与资本主义进行政治、军事、经济竞赛,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们总是人为地或迫不得以地牺牲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利益。这种资本积累方式表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中,利益受损集团主要体现在农业与农民方面。而城镇居民(传统上称之为“商品粮”户口的人)在严格的户籍制度下与农民相分离,享受着政府提供的从就业、食品补贴、社会保障到文化娱乐、公共设施等许多实际利益。在这种利益格局中,相应的分配方式就表现为两大分配制度:农村的劳动工分——现金和粮食等食物分配;城镇居民的现金收入和住房、劳保、医疗等食物分配。
1978年,农村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农民获取剩余收益的积极性,改革取得初步成功。在农村改革的示范效应下,从1984年起,我国展开了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改革。这种市场取向的改革大大增强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在农村,粮食产量上了几个新台阶,并多次出现过“卖粮难”、“卖棉难”这些看似困难实为改革成果的可喜局面;乡镇企业在短短几年内发展壮大为我国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种种经济实力的增长,使农民的利益分配份额在国民经济中有了显著提高,尤其是在1978—1987年间。如表一所示。
表一:居民消费水平差距
197819801985198719881989
城镇/农村2.9 2.8 2.3 2.6 2.8 2.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7)》
但是,城市围绕国有企业进行的改革却未能取得与农村相比的较高效率与成果。 作为城市经济主体和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2/3处于亏损状态,其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比例也相应下降。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从1978年到1987年间,城镇居民与农民的消费水平差距在下降,到1988年和1989年才恢复到1980年的消费水平差距。从1990年起,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又有稳步提高。与此相反,由于农用物资的价格上涨和由承包制获取剩余收益的机会成本上升,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消费水平第一次突破改革初期的差距,消费水平在稳步下降。如表二所示。
表二:居民消费水平差距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
城镇/农村3.0 3.1 3.3 3.5 3.5 3.4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7)》
从表二可以看出,1990年城乡消费差距首次突破3.0界线, 比1978年的消费差距扩大了约3.4%,到1994年更扩大了20.7%, 达到建国后的最高水平。这表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由消费水平所折射出来的利益分配份额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量,先是下降,后来又逐步上升。集团利益分配处于不断变化中。
在体制转轨中,象二元经济结构下的这种城乡利益格局变迁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它本身并不会引起公民的不公平感。问题的关键是,在转轨经济中,一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并不明显的权力集团对利益分配的介入,在双轨制条件下,已演变为一个权力寻租集团。他们在改革初期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预期净收益相当大,极力推动改革传统体制。对于改革初始的城镇居民来说,市场取向的改革,也许会丢掉赖以显示身份、地位的优越感及一些国有的既得利益,因此大多呈观望态度,对是否改革存在矛盾心理。但是,由于农民是利益受损者,对改革后的预期收益估计很高,因此改革呼声很高,再加上权力机关及潜在获利集团的极力推动,最终的结果,推动改革由初期的放权让利进入中期的双轨制阶段。对于这一时期利益得失的变动,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的分析:将时间因素引入分析的框架,依次将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的运行划分为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过渡性体制时期,以及新的目标体制时期。考虑到不同时期体制中的总纯收益及过渡时期的创新成本因素,那么,体制创新的条件为:过渡性体制的总纯收益+新体制的总纯收益>原体制在可预期时期内的总纯收益+体制创新成本。这就是说,在原有两个利益集团和一个潜在寻租集团的社会博弈中,可预期内过渡性体制与新体制的总纯收益之和必须大于同一时期内原体制的总纯收益与体制创新成本之和。这样,利益集团博弈的有效解就是带有调和色彩的“双轨制”最终形式。其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房地产热”、“股票热”、“开发区热”等都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体制改革的博弈可用表三来说明。
表三:社会博弈的支付矩阵寻租利益集团
改革不改革城乡利 改革
益集团 不改革
6,16
5,3
4,12
3,2
在这一局博弈中,不管其它局中人怎样选择,每个局中人都有一个最优策略选择。不论寻租利益集团作什么选择,城乡利益集团选择改革策略,总能得到严格优于不改革的策略,本例中是6>4,5>3,因此城乡利益集团肯定会选择改革策略。同样,不论城乡利益集团选择什么策略,寻租利益集团选择改革策略,总能得到较高支付,本例中是16 >3,12>2,因此,寻租利益集团选择改革是最优的。 既然双方都有一个优超策略,那么本例中的改革——改革策略组合就是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
但是,一但新旧体制并存的纳什均衡形成,权力寻租集团就会由潜在的势力演变为现实的强大获利集团。在进一步的改革中,这一寻租集团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当预期到其收益为改革的减函数时,就会担心改革的深入会夺去或削弱他们已有的利益与权力,这时,他们就会凭借手中政治的、行政的、司法的、立法的及宗法的各种权力与手段,改变改革的方向,阻碍改革的进程,并使利益分配的天平向它们的引力方向倾斜。其结果是,使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速度放缓,体制的进一步创新处于进退两难状态。至此,我们已经揭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宏观利益分配中存在的三个利益集团:工、农及拥有改革利益分配权的寻租集团。而利益的分割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越复杂,为实现合作解所需要的制度安排越复杂,成本也越高。
二、经济体制改革与利益的微观分配
上面的分析表明,利益分配首先是个宏观上的不同社会集团的博弈问题,只有先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集团归属作出明确的界定,说明其利益区间,然后才能转向这一区间的不同要素组合,说明各种要素收入的分配原则。当我们从宏观的利益归属界定进入到微观的利益分配领域时,首先遇到的便是被学者们所忽视的,但又是微观分析前提的两个重要问题。
1.关于全民或国有生产要素收入的公平分配问题。我国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物质技术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公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共同支配。这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个公民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上是均等的,即既不允许任何人凭借公共的生产资料去剥削他人,也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公共生产资料的利用中获得非活劳动贡献的收入。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企业由于实际支配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在同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即使每个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相同,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最却大不相同。按劳分配实际上演变为按支配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从而在时间中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和剥削现象。从199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上可以看到,以1994年为准,在我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中,东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比中部高41.8%,比西部高14.6%;农民人均纯收入,东部比中部高63.98%,比西部高111.2%,其中,东部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3437元,西部收入最低的甘肃省为724元, 两者相差4.74倍。“八五”期间,金融业、保险业、发电厂业、外经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水、电、煤气业、烟草业、旅游业等产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其他产业高20—50%;产业间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由1990年的2.7:1扩大到1995年的3.9:1。通过这些统计数据,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名义上全民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却相差甚远,也可以解释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级下属行政机关、各部委的领导们为什么总是千方百计地进行公关、游说乃至诉苦,一边从国家财政这口“大锅”中谋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更大份额,实现跑“部”(步)“钱”(前)进。这是因为,地方政府或部委通过“公关”将某个大型的“首长工程”或“国家项目”争到本地或本部门,显然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本地、本部门财政收入以及显扬领导人的政绩,而这种由近乎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建立的“国有”工程经济收益,并不会和其它地区、部委等分享。因此,这种通过“兄弟竞争”占有全民生产资料来提高地方利益的表现,也可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割据根源的一种理论解说。要克服这一弊端,必须打破全民生产资料及其收益的地方、部门实际占有。这就要求将国有资产的年总收益汇总,从中划分出除活劳动贡献之外的,单纯因生产要素的贡献而创造的国民收入份额。这种份额的利益分割从理论上讲应是在国家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外,在国家范围内以人口为基准公平地进行分配。尽管不能具体地落实到每个公民个人手上,但至少应相应地体现在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公民“集合体”的资产收益帐户上。这样,才能体现出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而不是地方或某一集团的单独占有。这种非劳动力生产要素收入的平均分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和基础。
2.实现按劳分配的方式。在如何实现按劳分配的研究方法上,有些学者进入误区,即试图通过准确直接地度量按劳分配的“劳”来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标准。其实,现代化的大生产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团队生产,要想在一件公共产品中分清每个社会成员的贡献,在技术上是极其困难的。若进行计算就必须监督每个社会成员的劳动过程,以防止“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但是,这种监督费用可能又是如此高昂,以至于其边际收益为负。因此,直接计量的想法是不可能的。不过,这只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困惑,并非市场经济的难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者在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贡献上往往是力不从心,经常碰到诸如如何区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劳”是物化劳动,还是流动劳动,或是指潜在的劳动;如何计量劳动耗费等问题上争论不休。几十年来,我们一直没有找出令人满意的办法,迫不得已的办法便是实行名义上的按劳分配,而转化为实践中的吃“大锅饭”,这就是计划者主权下的工资分配律。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机制来间接地对“劳”进行评价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现代科学方法,而且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决定收入分配是与按劳分配不矛盾的。因为通过供求双方的双向自由选择,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对劳动者的素质进行产前判断和产后评估,并据此确定劳动者的收入。只要劳动者可以合理自由流动,又有一个竞争、有序、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各类劳动力经过市场判别,总会配置到适当的位置并发挥自我潜力。这种工资水平由于是在竞争开放的市场中形成的,因而它具有一定的公平、公正性。目前人民群众之所以感到收入不公平,除去对非公有制经济分配方式的攀比外,莫过于是对:(1 )生产资料所体现的非劳动要素收入分配不公平;(2 )国有资产通过非法途径流入寻租集团之手;(3 )现存的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所附加的一些限制和对农民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等的不平心理。如果劳动者不能自由地从一个产业到另一个产业,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从一个部门到另一个部门的流动,就会产生自己的能力没有发挥出来的想法。而不论自己有无潜力,从而,有可能产生分配不公正的幻觉。
要彻底解决利益分配中的宏观和微观非均衡及不公平现象,消除产生利益分配不合理的体制基础,形成与新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达到体制均衡和利益博弈均衡的双稳定状态,是体制创新的关键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