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造价鉴定、妥善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论文_张现力,朱娟

科学运用造价鉴定、妥善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论文_张现力,朱娟

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 255000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科学运用造价鉴定、妥善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进行分析,结合当下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现状,从仲裁鉴定、鉴定流程、选择鉴定机构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推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造价鉴定;工程纠纷;仲裁鉴定;鉴定机构

各种专业技术知识可辅助事件分析判断人员掌握证据的意义以及了解整理的事实,所以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员,可通过意见以模式对相应事件进行证明。其中不仅法院、警察等对其较为重视,而且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商人进行商业活动期间,也经常以专业人员为基础进行分析与判断。在仲裁与诉讼期间,通过鉴定可有效提高证据证明性,进而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一、仲裁鉴定

在各因素影响下,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出现了较大的创新与调整,政府有关责任部门也纷纷明确,在全新司法鉴定规范落实过渡期间,需要全面发挥当前司法鉴定资源功能。仲裁裁决在拥有强制执行能力与判断能力的同时,仲裁裁决也需要受到司法部门的监管。这也使得仲裁活动期间的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有关部门在对造价鉴定流程规范制定期间,主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并根据司法鉴定管理以及司法人员鉴定制度等为条件,其与全新司法鉴定规范相比较,有着较为相似的精神实质。

二、鉴定程序的使用

在提出鉴定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尤其是需要以当事人意见为基础,并对仲裁审理重要性进行分析与研究。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表示了:在当事人申请鉴定以及仲裁庭同意后,以及仲裁庭需要认为需要鉴定,可告知当人员在相应时间内同时对鉴定部门进行选择,在当事人意见存在分歧时,则通过仲裁庭明确鉴定部门。

其一,鉴定需要以当事人意见为核心,若双方没有申请、拒绝鉴定以及不缴纳鉴定费时,不可使用鉴定程序。其二,分析案件审理重要性。若仲裁人员通过结算文件资料可较为简单的得出相应结论;以及通过仲裁庭组织,当事人双方根据自行核定可获得结论;或当事双方针对争议问题曾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而一方当事人不认同结果但却没有实际证据时,都不需要进行相应的鉴定工作。与此同时,当双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缺乏完整性,鉴定机构不能实施良好全面的鉴定,以及存在各种不宜鉴定情况时,也不可运行鉴定程序。其三,在仲裁庭需要进行鉴定,但双方不同意以及没有申请鉴定时,需要让当事双方明确在仲裁审理期间鉴定的重要性,并明确鉴定费预交人员。其中还需要明确在未预交鉴定费知识鉴定停止期间,当事人需要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与其他诉讼案件鉴定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并充分符合了相关法律法律的精神需求。

三、选择鉴定机构

(一)推荐方法

在司法鉴定管理规章制定中明确表示了,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法人、个人以及各种组织等,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的审核,并对满足司法鉴定的机构进行记录,将其归纳到鉴定人员以及鉴定机构名册之中。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需要结合鉴定人员以及鉴定机构数量的提升与撤销情况,对制定的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名册实施定期更新与调整。如我国某城市仲裁委员会对鉴定机构推荐制定进行落实,以公开、公正、公平以及自愿等原则为核心。各自愿承担委托以及符合鉴定需求的鉴定单位都归纳到鉴定名册中,并向仲裁庭以及当事人进行推荐,进而明确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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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进入到鉴定名册中的鉴机构还需要结合实际需求对年度仲裁案件鉴定情况进行科学全面的报告,其中主要的内容为:委托鉴定接受次数、案件编号、建筑工程名称、当事人姓名、收费状况、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期限等,这也是仲裁文员会对鉴定机构进行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明确鉴定机构

其一,当事人共同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仲裁庭在明确使用鉴定机构期间,需要与当事人同时对去进行选择。其中仲裁庭可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完善与科学的鉴定机构名册,这时当事人以其为基础进行选择,若当事人双方对选择鉴定机构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先在名册中以及名册外选择三家左右鉴定机构,其中名册外鉴定机构应具有完善的鉴定资质,而仲裁庭在根据当事双方选择鉴定机构中相同一家作为鉴定机构,若相同鉴定机构较多时,则需要仲裁庭根据先后顺序随机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在不能根据顺序选择出鉴定机构时,应由仲裁庭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将其作为仲裁鉴定的鉴定机构

其次,仲裁庭选择鉴定机构。在进行仲裁期间,当事人双方部门选择出相同鉴定机构时,需要由仲裁庭以及其他委托人从名册中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其中需要为当事双方对鉴定机构提出较为科学合理的期限。在进行重新鉴定以及鉴定机构不能接受委托时,就需要仲裁庭与委托人员从新在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在相关安全都需要进行造价鉴定时。为了更好的防止重复鉴定现象出现,提高鉴定成本与时间成本时,需要仲裁庭明确由相同鉴定机构进行统一鉴定。

在明确鉴定机构时,仲裁庭还需要为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委托鉴定文件,对鉴定的标准、原则、目的、鉴定期限以及鉴定结果等内容进行全面的明确。

四、确定鉴定范围

其一,造价鉴定范围需要仲裁庭结合案件审查范围以及当时双方的相同建议等进行明确。在实际仲裁期间,若当事双方没有针对鉴定氛围形成统一意见时,仲裁庭应组织当事双方进一步明确鉴定范围,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该应制定相应的对于鉴定范围的决定,为鉴定程度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条件。在当事双方以及针对争议达成一致时,仲裁庭就仅仅需要对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造价鉴定处理。

其二,鉴定范围需要具有较强的具体性与明确性,在鉴定委托书中应防止出现笼统的表示与陈述。尤其是在进行施工合同鉴定期间,需要防止当时双方对相关施工项目是否为鉴定范围中形成的质疑以及鉴定鉴定活动范围出现随意扩大以及缩小等现象。在实际鉴定期间,若当事双方对于鉴定范围具有争议时,仲裁庭需要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处理,并以此为基础明确是否进行鉴定范围变更的决策。

其三,鉴定范围变更。在造价鉴定期间,若当事双方提高、撤回相应仲裁请求,或针对相应部分仲裁内容实现了和解时,需要结合实际需求对鉴定范围进行改变,其中仲裁庭需第一时间确定并快速告之鉴定机构。在当事双方撤回所有仲裁内容请求以及针对所有仲裁内容实现和解。或在仲裁庭组织下实现和解时,仲裁庭需要第一时间与鉴定机构停止鉴定程序。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专业知识、科学方法、经验以及技能等对相应事物进行分析、判断、解释与说明,为还原事件的真相提供条件,并实现认知的统一,进而对争议与矛盾进行解决,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主要需求。因此在对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期间,需要对造价鉴定进行科学灵活的运用。

参考文献

[1]王玉玲,邹润,王秀华.工程造价鉴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推动作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ECA/GC8-2012的解读[J].科技与企业,2015(21).

[2]谭敬慧.中国工程法律与工程纠纷解决年度观察[J].建筑经济,2013 (12).

[3]叶莹.我国工程造价鉴定制度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3.

论文作者:张现力,朱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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