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担保形式的变化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_金融论文

日本金融担保形式的变化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_金融论文

日本金融担保形态的变迁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担保法论文,新问题论文,形态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序

金融担保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信用供给”的基础,即作为创造“信用”的必要手段。资本主义体制下的企业活动在该信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在日本,自从民法典制定以来,担保制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变迁着,今天,我想对这个变迁过程作一个简单的回顾,并对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一下介绍。

以下论述的内容将以企业金融为中心,在这里将要接触到“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这样的用语。所谓间接金融,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关借入资金的形态。所谓直接金融,是指企业不通过银行,而是直接从资本市场得到资金的形态,即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票据等方式来吸引资金的形态。

二 间接金融时代(从近代日本成立到1970年)

(一)间接金融=确立银行资本的位置

银行资本就是从一般大众处以储蓄这样的形式来集聚资金,再把这一资金向企业的生产过程作为生产资本进行投入,银行从中获取利润。

企业就是通过生产→再生产这样的生产循环,来无限地生产出剩余价值(即利润)的机构。因此,银行投入资本的对象,也就限定在这样的通过再生产的循环而无限地生产出剩余价值的企业。

间接金融就是这种经济形态的现实性的反映,可以借用马克思的一句话,即间接金融是银行资本的典型的运动形式。

(二)日本间接金融的确定与银行主体体系

日本的金融形态,到70年代中期为止,是间接金融的全盛时代。企业金融的中心是银行金融,银行也把闲在资金大部分都投向企业金融。

这一作法的结果,在日本产生了银行资本与企业间的“特殊的关系”,也被称为银行主体体系,这是指在间接金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经济力量的原理,银行资本对企业的支配形态。

由于银行投入的资本与企业的股份势均力敌,所以,银行向企业派出董事、监察员等人员,来参加企业的经营,这样就产生了银行介入企业经营的情况。这种银行主体制度,是日本特有的“银行·企业”关系的形态,由于泡沫经济的崩溃,金融机关的这种形态出现了一系列的破绽,目前也已接近崩溃的边缘。

(三)间接金融的畸变

间接金融本质上是银行向企业投入资金,这样做的结果,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则产生了重大的畸变,即全然不重视消费信用(消费金融),其结果只是助长了变型的消费金融专门组织即高利贷资本的发展。

1.关于消费信用即消费金融制度没有得到发展的问题

象上面讲到的一样,银行的目的就是要向无限生产出利润的生产过程投入资本,所以对于一般民众(消费金融方面),银行却完全没有进行投入,即给予信用贷款。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一般大众所需要的医疗费、购买汽车的费用,还有住宅的改建费及子女的学费等等,而这些资金消费者则无法从银行借到。

无疑,这些消费金融是专门用来个人的家庭消费的费用,因为是用来填补个人所得的不足,那么这些货币是不产生利润的,也就是说不是资本的运动,所以不被银行重视。到1970年中期为止,日本的消费信用即消费者金融完全没有得到发展。

2.助长了高利贷资本的运动

然而,如果日本的一般民众在以上的场合急需要资金的话,怎么办呢,至少到1970年中期为止,只有从民间的金融机关,即所谓的放高利贷处来借钱,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借处。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这种高利贷资本的活动也越加活跃。尤其是从1970年中期到1980年之间的日本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高利贷也迅速发展,由此产生了重大的社会问题,虽然任何人都很容易借到高利贷,但同时伴随它的是非常高额的利率以及放高利贷的人在收回借款时所采取的恶劣的非法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学者、律师协会强烈要求对此加以规制。其结果,于1983年制定了对高利贷资本进行规制的两个法规。

三 直接金融的展开与银行资本的变质(1970—1990)

(一)以高技术产业为龙头的日本经济的兴盛(鼎盛时代)

日本经济经过高度发展时期,迎来了以高技术产业为中心的经济昌盛时期,进入1980年后,所有的企业,不仅财务制度健全,而且效益极好。在世界的历史上,也从来没有过象日本企业这样高速发展的鼎盛时期。这是否也可以说是引起美国泡沫经济崩溃的原因之一吧。

以这种经济的顶峰为契机,金融担保的形态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第一,企业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扩大再生产,则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本,但是,由于日本金融市场是以间接金融为主导地位的,即以银行资本为主导,但企业向银行贷款限制很多,且手续繁杂,费用繁多,是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所以,企业不是很容易就能利用金融市场的,作为其结果,大多数企业开始转向直接金融。

第二,作为大多数企业向直接金融发展的结果,银行的游资就出现了剩余,所以银行就开始把银行资本从向企业生产投资转向别的投资方向。对于这种情况,下面将进一步说明。

(二)直接金融的发展——从担保金融到无担保金融

如上所述,间接金融,对于企业来说,需要交付高额的费用和经历非常复杂的手续,所以不能非常机动灵活地引进资金。但是,从1970年末到1980年,外国市场对于高速发展的日本经济和日本企业表示了极大的兴趣,特别是英国市场、瑞士市场积极地表示欢迎日本的企业在该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另一方面,又由于日本的发行债券市场比较狭隘,所以日本企业开始转向在国外的市场发行公司债券。

在外国市场上发行债券,原则上实行无担保制度,而且,还比在日本国内发行债券所需费用低,因此,日本的企业,不仅是大企业,连中小企业也纷纷在国外发行债券,我把这种现象称为“海外发行债券的塞车高峰”。日本公司债券发行企业的四分之三都在海外发行了债券,其结果,日本的发行债券市场逐渐成为空白。

日本政府对此现象感到了危机,开始竭力要把公司债券的发行拉回到日本市场。作为采取的手段,则是以“转换”原理为基础,来许可无担保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这一作法意味着日本的金融担保制度,开始由间接金融转换到直接金融,对这个过程,从学术上来理解的话,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根据“转换”公司债券的无担保化

所谓通过“转换”原理的无担保化,即废止了根据担保来保护公司债权者的做法,根据股份转换,将债权者转化成投资家。把通过担保制度来对债权者的保护转化成投资家自己的责任。

根据这个转换原理,实现了公司债券的无担保化(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最初,于1973年,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如限定在有特约的物件、纯资产为450亿日元以上的企业)而到了5年后,即1978年,则产生了根据纯粹的转换公司债券来实行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1978年以后,普遍实行了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2.完全无担保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根据向投资家“转换”的原理(也就是根据自己负责的原理),实现无担保化的做法。当然,具有高度信用的企业,尽管不采用“转换”的原理,也可以实行无担保化的公司债券的发行。因为这些企业可以确实保证公司债券的偿还和高利润的回报。 如在1985年,极具有信用的企业,如当时效益极好的企业,TDK等企业就发行了完全无担保的公司债券。

如上所述,当时发行公司债券的3/4的企业, 都在海外发行了公司债券。当然,这使大藏省产生了危机感,考虑要把公司债券的发行拉回到国内市场。作为其中的一个举措,即开始解除对无担保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的禁令。特别是对因没有物资担保而使发行公司债券感到困难的企业,如出租业、建筑业、通信业等企业,开辟了发行本公司债券的道路。

3.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的发行

另一方面,在美国,从1980年前期开始,为了处理泡沫经济的后遗症,逐渐采取证券化(Securitization)的方式,在这种措施中,通过商业票据来吸引短期资金的作法,特别引人注目。这种商业票据制度,也给日本施加了影响,于1980年前半期引入到日本。1984年,日本大藏省许可在海外发行的商业票据在日本国内进行贩卖。同时也进一步研究在国内发行商业票据的程序。其后于1987年,完全解除商业票据在日本发行的禁令。

所谓商业票据,是指在无担保借款时的借款证书,这意味着,通过商业票据引入资金的方法也是无担保金融的典型方法。当然,它只允许具有高度信用的企业发行。在1987年对商业票据解除禁令时,日立、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住友商事等25家优秀企业开始发行商业票据。

通过以上的程序,日本的直接金融即无担保金融开始全面展开了。

(三)银行向新领域的投资

由于各企业都在海外发行债券,还有采取发行转换公司债券即无担保公司债券、发行商业票据的方法,使得银行的游资出现了闲置。因此,银行开始把其资本向以下的三个新的领域进行投资。

1.向股份、金融商品方面的投资

第一,是银行向购买股份及其他金融商品方面投资,无疑,这大大刺激了股市,使得股市非常活跃。在泡沫经济崩溃前夕,形成了日本经济史上最大规模的股市。

2.向不动产市场的投资

第二,是银行向不动产市场方面的投资。当然银行是没有理由直接向不动产进行投资的,所以就向不动产的关联公司,如所谓的非银行机构、住宅专门公司、不动产公司、承包商等企业投入巨资。这些不动产关联公司利用这源源不断贷出的大量资金,来购买大城市的土地,从而产生了日本的泡沫经济。

现在,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不动产关联公司全部破产,而银行的贷款收不回来,形成了庞大的不良债权,对于这种情况现在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日本的对策是向银行注入国家的资金来对银行进行救济。但是,另一方面,对于银行轻率地提供贷款的行为,也要追究其借出人的责任。

3.向消费信用方面的投资

第三方面是银行向消费信用(消费者金融)方面的积极的投资。过去,银行在向大众贷款方面一直持消极态度,但由于银行资金的大量闲置,使得银行对于风险较大的消费信用也不得不给予重视,还有对由于高利贷的兴盛而带来的问题,从银行对社会负有高度责任这一侧面出发,银行的消极态度受到了批评。

现在,银行方面开展的信用卡贷款、客户贷款、学费贷款、医疗费贷款、汽车贷款等各种各样的消费者贷款,这些形式都不是从过去就有的,而是从1980年开始发展起来。

四 向证券化发展:直接金融体系的确立与不良债权的处理(1990年以后)

(一)资产的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es)的兴盛

在美国,作为向证券化方向发展的步骤之一,是资产(债权)的证券化(商品化)。这一措施,最初是从银行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规制进行清理的目的出发,把自己贷出的债权证券化开始的,以此为中心,不仅是金融机关、不动产、赊销债权、租赁信用债权等,即所谓的企业资产都实行了证券化、流动化。可以把此作法称之为“资产的证券化”。这样以资产作为担保的证券称之ABS(资产担保证券)。

根据这个方法,企业可以把自己拥有的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把此作为金融商品进行贩卖,这样可以有效地利用债权资产,并充实自己的资本。还有这种方式因为不需要设定抵押权等物的担保权,特别对于那些不拥有不动产资产的企业,如出租公司、信用企业、建筑公司、计算机软件公司来说,是极为有效的获得资金的方法。

(二)从商业票据到ABCP

在美国,作为处理泡沫经济后遗症的方法,是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规制,银行停止对企业的融资。作为银行融资的替代方法,即开始发行由企业本身保有的赊销债权进行担保的商业票据(ABCP),通过这一方式,从作为无担保金融的典型——商业票据向由资产担保的商业票据发展,目前,后者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三)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

在日本,1987年认可了商业票据的发行以后,无论政府机构还是民间机构,都开始进行对由资产担保的商业票据的研究,但大藏省对发行该票据并不予以认可,其原因是1987年后期开始的泡沫经济在1990年崩溃,其根源,就是大量的资金向不动产的投入,而其资金的出处,就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关、非银行机构、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信用租赁企业等资金大量集中的机关。因此,对发行由资产担保的商业票据的非银行或信用租赁企业加以认可的话,是否会再次产生泡沫经济,对此必须保持警戒心。

但是,信用租赁等企业,由于泡沫经济的崩溃,从银行已得不到投资,另一方面,商业票据等的发行又不予以认可。因此,作为应急措施,在1992年,制定了“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这些特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方法引进资金,这个方法具有与由资产担保的商业票据同样的机能。这一法律规定,信用租赁企业如对把资产(债权)作为担保的资金进行调配的话,必须得到通产大臣的许可。因为这一法律规制,使由资产担保的商业票据在日本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四)今后的法律建设

以后,日本经济一直向处理泡沫经济的后遗症、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向发展,在本论文中,作为有关的法律建设举措,将举出以下两种形式。

1.商业票据发行的延缓

第一,根据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的运行,从取得的成功来看, 于1993年,在附带严格的使用途径的限制下, 认可了发行商业票据的非银行机构。不过,在1994年以后,又撤销了严格限制使用途径的规定。

2.对资产证券化的对应

第二,作为处理泡沫经济后遗症的方法,以美国的证券化的方法为模式,开始着手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法的建设工作。1998 年制定的《SPC法](特定目的公司的特定资产流动化法)及《债权转让特例法》 就是这样的法律。如对前项法律进行简单论述的话,即由在总理大臣处登录而予以设立的“特别目的公司”(SPC),从拥有资产(债权、 不动产)的企业处购买资产,并以此作为担保,发行“有价证券”(优先出资证券、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等),卖给投资家。

如上所述,对于日本政府“对泡沫经济的处理、对不良债权的处理”的政策特征一言以蔽之的话,就是在处理泡沫经济后遗症时,引入在美国成功的方法,撤销了诸多的限制,来促进企业的自助方面的努力。特别是后者,因为现在日本经济存在着强烈的通货紧缩的兆候,而对于通货紧缩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撤销各种限制。

标签:;  ;  ;  ;  ;  ;  ;  ;  ;  ;  ;  ;  ;  ;  ;  ;  ;  

日本金融担保形式的变化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