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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1X(2004)03-0023-04
科学受多种因素的作用得以健康发展,科技奖励正是诸多因素之一。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Robert K.Merton)指出:“像其他的社会建制一样,科学也有其根据角色表现分配奖励的制度,这些奖励基本上是荣誉性的,因为即使到了今天,在科学已经大大职业化了的时候,对科学的追求在文化上还是被定为主要是一种对真理的不谋私利的探索,仅仅在次要的意义上才是谋生手段,与这种价值的强调相吻合,奖励是按照成就的大小给予的。”(注:杰里·加斯顿.科学的社会运行[M].上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P6.)默顿的观点生动地体现了科技奖励在科学运行中所起的作用。
一、我国科技奖励的对象及其社会功能
人类社会的科技发展历史虽然久远,但科技奖励则是近代科学产生并逐步走向建制化后才随之诞生的。早期的科技奖励具有一定的随机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科技奖励也逐渐形成制度,并与科学相伴运行。科技奖励制度是为奖励和促进科技成果的生产和应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或准则,其本质是社会对科技人员的研究能力与创新能力或科技成果创造性与先进性的承认。科技奖励属于社会行为,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补充,具有非市场性。科技奖励的主体是全社会,各种具体的主体形式,包括: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等。
1.科技奖励的对象。
科技奖励的目的在于向社会传递奖励主体的价值观,同时用精神和物质的方式鼓励和奖赏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毋庸置疑,奖励的对象是科技人员,可将其划分为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作为直接对象的科技成果与作为间接对象的获奖者,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无论科技奖励的项目如何界定都会充分地表现出其对象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如果获奖的是某项科技成果,那么为其付出辛苦劳动的科技人员也一定会被社会所认同和尊重;反之,能够获得科技奖励的科技人员也一定是在某个学科领域有着非同一般的建树或研究出极具价值的优秀成果。由此可以断言,我国科技奖励的客体是密不可分的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的综合体。
2.科技奖励的社会功能。
科技奖励体现了社会对科技工作者在增进知识方面所做贡献的认可,同时对于维护科技在社会中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科技奖励的社会功能远不止简单的鼓励和鞭策,而是影响到科技的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
(1)科技发展导向功能。
事实证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发展与转化不能够完全自然实现,必须结合社会需求人为推动。因此,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领域,可以通过减少或不设立科技奖励项目来减缓和抑制其发展;对于能够适应时代进步和社会需求,对生产力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科技领域,可以通过增加奖励数量或增设奖励项目来激励其快速发展。这就实现了社会通过有效的科技奖励政策对科技发展的积极导向作用,促使科技向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进步,同时抑制其畸形发展和负面效应,从而促进科技发展与社会良性互动。
(2)科技人才成长的激励功能。
据统计,近年我国科技奖励获奖人员中40岁以下的科技人员占总数的45%,41-45岁的占9.4%,这表明中青年科技人员在我国整个科技奖励领域获奖者中的比例已有大幅度提高。中青年科技人员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社会和科技界应因势利导,及时予以适当的奖励,激发他们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使他们迅速成长;通过科技奖励的有效激励,使中青年科技人员逐步担负起学术带头人和组织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重担。
(3)创新能力提高的推动功能。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竞争,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我国的科技奖励项目代表了社会需要,反映了科学前沿对重大学科突破的强烈需求,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创造性。科技工作者根据这些奖励项目选择自己的攻关课题进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源泉和知识储备,也更好地发挥了科技奖励推动技术创新的杠杆作用。
科技奖励必须以独创性、真理性和价值性作为奖励标准,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激励科学工作者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大胆创新、与时俱进,从而促进科学技术不断进步。
二、我国科技奖励体制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先后经历了初创、制度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三个重要时期。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科技奖励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
我国科技奖励工作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8月至1955年8月,国家先后颁布了三个科技奖励条例:《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进入60年代,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63年11月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造条例》。截止1966年5月,批准发明奖项297项。“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的研究成功,成为我国科技发展的辉煌里程碑。
文革期间科技奖励工作停止。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的召开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会上共奖励科技成果7657项。1978年以后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等,并成立了科技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的科技奖励工作。科技奖励工作对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对科技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已逐步走向完善。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国务院于1999年5月23日颁布了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增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奖在科技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设置反映了一个严肃的现实:当科技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和综合实力的决定性因素时,我国科技界从未有过如此强烈的急迫感和竞争意识,从科技奖励制度到科技体制改革,从创新环境到人才引进,一场前所未有的竞争正在科技领域的各个层面展开。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也更加完善,形成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了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
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共奖励重大科技成果2万项左右,仅1979年至1999年的20年间,奖励科技成果就达1258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632项,技术发明奖297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8977项;相继有6万多人获得国家科技奖励,20名外国公民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这些获奖项目时代特色鲜明,生动地体现了我国的科技水平、科技政策和社会导向。
三、我国科技奖励机制中的相关问题
1.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问题。
科技人员的研究活动除了对资金、环境等外部物质条件的需求外,更重要的是对取得成绩、有所作为、被社会肯定的精神需求。根据麦克利兰的“高成就需要理论”可知,具有高成就需求的人重成就而轻物质,他们的积极性较少受到物质因素的影响,而主要取决于高层次的精神需求的满足。作为科技奖励机制一个层面的精神奖励不仅肯定获奖者在科技领域活动中取得的成就,而且引导全社会对为人类知识增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崇敬与尊重。精神奖励所占的社会空间较大,它向全社会发出一种褒奖信息。因此,精神奖励的社会影响力相对持久,这大大地满足了科技人员的高成就需求。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精神奖励的社会影响持久性是建立在获奖者的生存物质满足或基本满足的前提下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质奖励是精神奖励的载体,是强化精神奖励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物质不是精神的产物,而精神却只是物质的最高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223.)作为科技奖励另一个层面的物质奖励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正确运用科技奖励机制引导科技人员追求高层次的需求,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成就感,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有机地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科技奖励机制推动科技人员不断创新、开拓进取的作用。
2.利益分配问题。
在经济社会中科技奖励要借助经济力量来体现科技的价值特殊性。科技奖励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奖励时就是实施一种分配。科技奖励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同时给出荣誉和物质两种资源,而且在物质方面不受经济规律制约,由奖励主体自主决定奖金的多少。科技奖励分配的平衡取决于荣誉和奖金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年龄阶段、群体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分配。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是影响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科技人员对工作的满意度不只受到绝对利益数值的影响,还受到相对利益数值的影响,即与他人比较后如果认为自己的所得不合理,就会产生不平衡,从而影响其积极性。科尔兄弟的冲突理论把奖励的不平衡分配看成是权利不平等分配的一种结果,精英随意地利用权利,以牺牲非精英为代价榨取可获得奖励中的不公平的份额。(注:乔纳森·科尔,斯蒂芬·科尔.科学界的社会分层[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P71.)利益分配的公平不取决于资源总量的多少,而在于宏观分布的平衡及每个奖项的具体评审和最终获奖者的分配结果。如果在多人共享同一单位分配利益时,荣誉和物质是由奖励组织分配还是由获奖集体自行分配,其重要性在于决定了激励信号最终达到激励目标的质量。因此,公平原则是科技奖励过程中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3.异议机制问题。
随着我国科技奖励政策不断完善,科技奖励的派生待遇逐步增多,科技人员要求维护科技奖励普遍性原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科技奖励中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是为了控制越轨行为,维护奖励章程和普遍性原则,使项目完成单位、个人与社会各界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反映情况。异议机制是控制越轨行为较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异议机制作为一种反馈控制,接受反馈信息,进行反馈调节,具有抗干扰性强的特点。科技奖励评审主体由于管理体制、知识结构、传统观念等原因,对报奖项目未必都能做出准确、公平、合理的评审,需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判别,异议机制正是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评审过程的良好方式。异议机制通过运用科技奖励评审系统外部的反馈信息(即异议)来对准获奖客体再审核,以弥补评审主体的诸多不足和局限性,发挥其辅助评审的功能。在异议机制中真正起作用的是正常异议,正常异议具有负反馈调节作用,通过报奖前异议、奖前异议、奖后异议等多重反馈回路调整系统的目标,使偏离系统目标的结果不断地得到修正,有效地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合理,以不断完善科技奖励评审模式。
4.民间科技奖励与国家级科技奖励问题。
一项奖励的声誉大小是其社会影响力大小的综合反映,扩大和保持某一奖励的社会影响力是设奖主体的主要目的之一。目前,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奖励具有权威性,荣誉高、影响力大,受到科技人员的广泛重视。民间科技奖励由于相对奖励范围小、数量少,因此奖励强度相当大。这种重奖的轰动效应会产生反射效果,为民间科技奖励增加附加值,使民间奖励也具有了较高的精神奖励意义。不可否认,巨额民间科技奖励对国家级科技奖励产生从物质到精神的双重冲击。因此,要保持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民间科技奖励的发展,必须处理好国家级科技奖励和民间科技奖励强度的关系。既要大力加强国家级科技奖励的精神奖励力度,有重点地提高高等级奖励的强度,又要大力扶持民间科技奖励,使二者相辅相成、密切配合,以推动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四、我国科技奖励体制发展思路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注与支持科技事业的具体体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原有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面临许多问题:奖励项目过多,获奖项目质量有待提高;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方面缺乏力度;有些奖励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的导向作用不强;部门、地方和境内外社会力量重复设奖,缺乏管理和指导等。为了改变这些状况,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我国对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贯彻《国家科技奖励条例》,贯彻少而精、宁缺勿滥原则,取消部门设奖,调整奖项设置、加大奖励力度、改进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办法,加强对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种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从方案到法规,从条例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从立法到组织机构设立的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依法行政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在此不一一赘述,仅就科技奖励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意见。
1.构建奖励主体多元化的科技奖励体系。
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体系中政府奖励一直占主导地位,奖励主体相对单一。这种主体单一化的模式有利于通过奖励活动来贯彻科技政策,但却不能满足奖励客体多层次、多类型的激励需求。为强化科技奖励的社会功能,满足奖励客体的激励需求,调动其科研积极性,应在集中力量办好国家奖励,保持其权威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科技奖励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政府与民间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高层次与中低层次相结合的多元化运行机制,真正使政府奖、民间奖和“官民合奖”相互补充和相互独立,以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发展。应当看到,构建具有高度社会分层、奖项功能互补、管理现代化的由政府奖、民间奖和“官民合奖”共同组成的混合型奖励体系是我国科技奖励体制发展的总体目标。主体多元化已经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构建和完善多方参与的混合科技奖励体系是符合未来科技事业发展的明智选择。
2.增设社会科学奖项,扩大科技奖励体系覆盖面。
对科学概念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目前,我国现有的以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为主体框架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奖励体系,基本上覆盖了自然科学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领域,但在有全国影响、被人事部门认可的奖项中,社会科学奖项几乎是空白。这不利于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也不符合科技奖励的普遍性原则。虽然科学家群体之间的学科不同,但他们的工作价值一样,都是促进知识的增长和应用,每类科学家都应当有均等的获奖机会。因此,今后在设置新的奖项时,应从科学研究功能与分工不同的角度进行规划,参照现有科技奖励项目,有取舍、合理地设置国家级社会科学奖项,合理分配奖励资源,发挥奖励的良好激励作用,使社会科学工作者也同样充满激情,使科技奖励体系真正覆盖到科学的方方面面。
3.鼓励社会力量设奖,规范管理。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奖励事业的繁荣发展唤起了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热情,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日渐增多,社会力量设奖的兴起繁荣了我国科技市场。因此,当前应本着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因势利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我国科技事业;制定具体办法,指导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活动;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国家科技奖励的有益补充。目前,经审定已有81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准予办理登记。从整个世界科技奖励领域来看,一般社会力量设奖的影响往往比政府奖大,诺贝尔奖是最突出的代表。所以,在我国科技奖励体制发展的未来应遵循西方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设奖超过政府奖,成为科技奖励的国家主流。
4.进一步增强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透明度。
为使我国科技奖励评审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可以改变多年来实行的函审形式,通过将科技奖励推荐项目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方式来增强其透明度。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在项目完成人自愿的原则下,请其到相应评审会答辩,介绍项目的研究成果并答疑,让评审委员直接了解推荐项目的科研内容和学术贡献。这有利于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有利于评审委员对推荐项目做出准确、公正的评价,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质量。
5.调整科技奖励对象,以“人”为主。
科技工作是创造性劳动,这种创造依赖于人的创造能力,所以奖“人”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奖励形式。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体系的奖励客体实质大部分是成果而非“人”,激励的直接对象是科技成果,这种激励方式的作用是间接的。而科技奖励的目的决定了科技奖励的客体只能是人,物化的科技成果只能作为科技奖励活动的评价依据而存在。因此,为更加直接地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励和培养人才,鼓励团结协作,就必须改变奖励对象的界定,实现奖励客体的转变,增设科技人物奖和集体奖,提高人在科技奖励中的地位。
6.合理规划奖项设置。
科技奖励是一项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公益活动,既有政府参与,又有民间参与,这就存在着政府与民间设奖功能定位重叠的现象。过多的奖项功能定位重叠就会降低奖励资源的利用效率,意味着社会有限的奖励资源过多地分配给某些科学家群体。同时,科技奖励项目过多过滥会导致“人人都能得奖”的状况发生,违背了设立科技奖励的初衷。因此,应总揽全局,适度撤并功能相同的奖项,保留高级别的奖项。遵循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提高科技奖励的社会声望。
7.建立健全科技奖励法规制度。
我国现行的有关科技奖励法规,确立了奖励的设置、方法、范围、程序,以及获奖者权益及法律责任等等,使科技成果的评审与奖励工作严格地在法规指导下进行,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尽快建立一整套科学的严密的评价体系;做好科技成果的查新工作,以保证获奖科技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的准确性;依据科技立法,打击假冒伪劣技术成果,维护科学尊严,使我国的科技奖励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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