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会若干问题调查报告_慈善论文

美国基金会若干问题调查报告_慈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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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取发达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完成好《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不久前,以陈光耀为团长的考察团一行5人,赴美国的华盛顿、纽约、旧金山等地,就基金会有关问题进行了考察,先后与美国国会众院的财政委员会、纽约市司法厅、美国基金会联合会、美国非营利组织信息中心及闻名美国的几大基金会负责人进行座谈。

美国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即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公立基金会资金的来源是多元化的。一是来自于政府资助和项目拨款,政府交给基金会任务或项目时,一般都给予基金或项目资金的支持;二是接受捐赠,其中个人捐赠占85%,来自公司或其他企业的捐赠占15%;三是自身的创收,包括投资收益、编辑刊物的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私立基金会主要指资金来源是由某个独立企业或某个家族提供的,其最初领导人,大多由家族成员或亲戚、朋友组成,如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等。据介绍,目前美国有5万多个基金会,其中有500个基金会超过1亿美元,有50个基金会超过10亿美元,最大的是比尔·盖茨基金会,基金超过200亿美元。

下面是关于基金会几大问题的考察。

基金会能否购买股票或拥有企业股权?

美国法律容许基金会资金进入投资市场,通常情况下,基金会都会委托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操作,大的基金会还聘用投资顾问。同时,基金会的投资要严格遵守《特殊交易法》的规定,不允许基金会投资与该基金会领导成员有关的企业或项目有所关联。

美国的法律虽然对基金会的经商办实体没有作出限制,但国税局相应将其经商活动区分为与业务相关和不相关,并在税收征管上给予不同的待遇。与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可免交15%-40%的所得税,如超出相关的业务范围,则要同其他商业或企业一样交纳所得税。

基金会设不设立分支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的法律,对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问题,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同时也不限制基金会在国外设立相应机构从事公益或慈善活动。对于设不设分支机构,主要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自身的规范和活动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现实当中,美国绝大多数基金会很少设立分支机构,也有个别的设立了分支机构,如福特基金会就设立了若干分会。

基金会可否从募集的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工作成本?

美国的法律容许基金会从捐款中支取一定比例的行政开支。基金会运作成本比例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所提取的运营费一般都不超过捐赠资金的10%。美国基金会为提高信誉和公众知名度都低于这个比例,一般在5%-7%左右。如福特基金会平均每年行政开支只占5%。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可否允许政府官员兼职?

美国法律对此没有作出限制,但美国的《利益冲突法》已经作出了限制政府官员利用特权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种种规定。藉以这种法律上的要求,有些基金会以自律的方式,通过章程作出了相应规定。如福特基金会就在自己的章程中规定,基金会的任何领导成员,一旦出任政府官员,则应辞去基金会中的职务。公立基金会因为有一部分本来就是由政府发起的,所以有一些是政府官员兼职,比如有的市市长就兼任基金会理事。但按照《利益冲突法》,政府官员虽在基金会中兼职也不能以任何名义拿任何报酬,反而要对自己所担负的那部分职务相应责任。据纽约州司法厅厅长威廉·约瑟逊先生介绍,有关法律还规定,基金会不得为政府部门捐款,或为政府官员发放差旅费等。

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及监事机构如何组成?

美国基金会大大小小有数万个,但所有的基金会都是由理事会领导。大规模基金会内部组成机构由十几至几十个理事组成,下设若干个部门或分会,理事会中还设若干个监督小组。如:财政小组、审计小组、项目审查小组、筹款小组、常务决策小组等。这些机构都是由具有该方面专长的理事或专家组成,而且有一定监督职权。一般来说,美国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大多都是企业界、学术界的成功之士或有威望的社会名流,是在基金会不拿薪水的志愿者。

对基金会怎样进行监督和处罚?

在美国,对基金会实施依法管理是两个部门。第一个管理部门是各州的司法部门。各州对基金会的法律要求,主要是有关募捐的各项规定。这就是:其一,要保证募集到的资金,能够根据捐赠人的意向,用于公益或慈善的目的;其二,要保证公众能够获得对使用捐赠的有关决定的准确可靠的信息。美国有关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该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目标成立的,这个目标应是慈善、宗教、扶贫救助、文化及其他有关的公益事业;2、该宗旨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化的,不是为特定少数人服务的;3、该组织不应有股东,不能进行私人分红或从中获取好处;4、该组织的资金限制用于竞选活动。

第二个管理部门就是美国国税局。基金会申请获取免税资格,要填写国税局提供的1023表,并随同该表一起向国税局提交本组织的章程和有关文件。其中要详细填写机构的目标、活动内容以及资产来源。当所有文件及所要求的资料全部无误地提交,经美国国税局审定确认后,便发给裁定书,即时承认这个机构为符合501(C)(3)法规规定的免税单位。

一旦基金会出现违规操作,国税局与司法部门对基金会这类免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在实施处罚上是有差异的,国税局则偏重于对组织及责任人的罚款,包括取消免税资格,以征得更多的税金,而司法部门则更倾向于追究个人责任。但是,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庞大,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州司法厅都不可能全面顾及到,所以大量的监督,是靠公众和新闻媒体。

我们从考察中可以看到,基本上每个基金会都将年度财务情况上网供公众查询。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所形成的监督机制,促使了基金会的所有活动趋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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