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企一体化”_企业经济论文

论“村企一体化”_企业经济论文

关于“村企合一”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企合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全面构建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创新就此终结,“村企合一”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村企合一”的背景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村级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分户经营后,自负盈亏,部分村支部、村委会的工作仅限于收提留款,开会传达上级精神,调解纠纷等,在抓生产经营方面则显得力不从心。农户生产经营存在自发性和盲目性,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存在着经常性的矛盾。同时,单个的农户需要集体统一解决供种、排灌、机耕等系列服务,迫切需要加强“统”的功能。而大多数村经济联合社空有其名,未能真正运行起来。即使一些已经运作起来,由于利益的趋动,往往不是服务于农,而是与民争利,甚至出现一些坑农事件。二是利用村组集体积累兴办起来的村组集体企业,成为独立于农户之外的市场主体,未能发挥“反哺”功能,以工补农难以实现,造成部分地区“村办企业红火,农户实际不富”的现象。三是部分乡镇党政部门没有或不愿将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来看待,而是当作基层政权组织对待,习惯于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在这种环境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实际运作中成了基层党政机关的附属物,村支部、村委会往往不是对全体村民负责,而主要听命于上级机关,造成一些行为的异化,如为了寻求所谓“政绩”,盲目搞各种达标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盲目上项目造成严重亏损,且吃喝风盛行等等,导致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的不断激化。

如何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如何实现村级群众自治,如何开展以工补农,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如何有效处理村委会与农户的经济关系,如何实现农户经济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如何既解决统与分的矛盾,又维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针对这些问题,全国农村的许多地方都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试验,走出了一些成功的路子。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在村级经济和社会管理中开始出现“村企合一”体制,对于创立农村新的基本经营制度,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级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原则。这就是说,村民自己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人同办好本居住地区的各项事务。也就是说,村民有权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基本经营制度和管理形式。因此,只要经过村民会议通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就可以实行“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然村民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实行“村企合一”后,就不会存在政企不分和党政不分的问题,党务职能、自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可以有机结合,互相促进,互相监督。

二、“村企合一”的内涵及功效

什么是“村企合一”,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谓或理解。有的叫“三合一”,有的叫“村社合一”。在具体做法上则比较一致,大体都实行村党支部、村委员和村属企业总公司(或骨干企业)实行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形成发展经济的合力,以此推动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在湖北宜昌县已经实行“村企合一”体制的20多个村也都是这种做法。因此,在大多数人们心目中,对“村企合一”的理解也就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由于目前理论界对“村企合一”的定义尚无明确的界定,我们不妨从“村企合一”的实践和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分析一下它的特征。

我们认为,相对成熟的“村企合一”体制应具备以下特征:首先是名称的“合一”。“村企合一”中的“村”应是指建制村,“企”是指企业,二者“合一”则可以这样认为,在行政区划上用“××村”的名称,在经济活动中,该建制村则变为“××公司(厂、场)”(一些实际范例也是如此运作)。其次是财产的“合一”。既然村与企业在称谓上可以互为替代,则其代表的财产权(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也应该是等同的。也就是说,村属财产即为企业财产,企业财产亦即村属财产。第三是职能的“合一”。企业拥有了村属财产权,则应该承担起发展和管理村级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实现企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经济职能、党务职能与社会职能的有机结合。第四是人员与机构的“合一”。村与企业拥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和决策机构,有共同的履行经济和社会职能的机构和人员。

基于“村企合一”体制的上述特征,我们可以将它定义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将一个或几个建制村改造成一个融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于一体的企业法人,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推动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织管理体制。

与现行村级管理模式相比,“村企合一”体制具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重塑乡镇党政机关-村-农户三者之间关系。建制村转变成独立的企业法人之后,有利于摆脱村是行政机关附属物的状况,淡化原来浓厚的行政色彩,增强了经济契约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村与农户的关系,使村与农户的行为得到规范,增强农户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另外村改企后,可以成为基层党委政府与农户的一个中介经济组织,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使基层政府能正确使用经济的手段,而不是行政的手段来处理农村问题,有利于改善基层党群、干群关系。

2.有利于形成合力抓经济的工作局面。实行“村企合一”体制后,原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经济联合社的组织人员转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由主要管社会事务转变为主要抓经济发展,由主要围绕基层党政部门转变成围绕企业发展转,有利于促进村域经济发展,既减少行政开支,又增加了村干部抓经济的压力,还可以提高村干部的威信。

3.有利于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关系。实行“村企合一”,就可以以企业为“龙头”,用经济手段联结农户和基地,联结产前、产中、产后,开展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服务,组织新的生产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没有动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农民收益低与农业社会效益高等诸多矛盾;有利于引导农户走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的路子,同时实现农产品的多次增值,使农户享受到农业产业链延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平均利润;有利于使村集体企业以工补农,以工带农,与农户经济互为依托,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4.有利于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发展。实行“村企合一”体制后,可以集中财力办大事,办一家一户想办而又办不了的事。如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三、“村企合一”体制的模式选择

根据宜昌县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实行“村企合一”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公司制。根据《公司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村委会和农户(或联户)作为公司股东,并吸收外来股东,将村支部、村委会、村民会议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有机嫁接,建成一个典型的“村企合一”的现代企业。实行这种模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村级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后劲很强;二是村民素质较高,民主参与意识很强。条件稍差的,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作为过渡,待条件成熟后实行规范的公司制。

2.农场制。将一个或几个村改造成一个农场,实行“村场合一”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实行这种体制的条件是:以一业或一品为主,专业化生产水平较高,农户迫切需要加强集约化经营,强化统一服务。部分产茶村、养殖村、柑桔村、蔬菜村、菇耳村、粮油村等都可采用农场制的经营模式。

3.工厂制。以一个骨干工业企业为基础,将建制村改造成一个工厂,实行“村厂合一”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实行这种体制,该村经济必须是以工业为主导,农业处于次要地位。

四、“村企合一”的实施

实施“村企合一”体制,至少要经过下列环节:①召开全体村民会议,通过实行“村企合一”体制的决议;②制定试行章程和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修改、讨论通过;③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诂,并提请法定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④依照章程规定,成立管理机构,选举领导班子组成人员;⑤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实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还应相应增加公司购股、派股等有关程序。

从“村企合一”的实践看,实行这种体制要体现精简、高效的特点,体现企业化经营的特点,体现贸工农一体化的特点,体现民主议事、村民自治的特点。不管采用哪种模式,“村企合一”体制在运作上一般有以下共同作法:①在总体运作上,实行村党支部、村委会、公司(或场、厂等)“一套班子,三块牌子”,以企业运作为轴心,兼顾党务职能、自治职能和社会事务职能。②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分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两种。内设机构一般可设“一室两部”,即办公室、财务部、社会事务部。办公室负责内务和协调;财务部负责管理财务收支、票证、内部审计等;社会事务部负责治保、计划生育、宣传以及公共设施管理与服务。下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般可设农业发展分公司,一个或几个工业、商业分公司。农业发展分公司以农户家庭为车间,以合同形式密切与农户的经济关系。农业分公司内部可设承包合同管理组、技术推广服务组、农田水利组、粮款征收组和综合事务组等,可根据各村民小组组长的特长,将他们分别充实到各专业组,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主要抓好专业组的工作。③在内部管理体制上,为避免“两张皮”,一般采取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即下属企业均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接受公司(或场、厂)的直接指挥和调度;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核算,财务开支公级审批;对于经济实力较强,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能力的下属企业,也可以作为二级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需要注意和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1.“村企合一”尚处于探索、试验阶段,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乡情、镇情、村情。具备相应条件,农民又有要求的,才能推行,不能追求形式,压任务、下指标,搞强迫命令。

2.推行“村企合一”体制,必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稳定为基础。试行初期,必须以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为首要任务,切不可盲目改变原有的基本经营制度,要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合理。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搞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时要认真研究企业管理机构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有机合一,既要充分发挥职能,又要简化机构和人员。

4.要注意一些政策性问题的衔接和处理。实行“村企合一”体制后,非经营性资产(如滩涂、河流等)如何评估;村级组织的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的差异如何处理;税收方面,村级收入的纳税问题如何解决;现行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政策仍是低价补偿划拨政策,如何使农村土地价格按市场机制运行;对于实行公司制或股份合作模式的“村企合一”体制,如何做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与《公司法》的有效衔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产生程序如何衔接,法定代表人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还是村委会主任担任,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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