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制几个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
“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命题,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究竟它的含义是什么?长期以来,因有不同理解,始终没有取得共识。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马克思得出一个科学结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己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段论述,清楚地阐明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命运;指出了未来社会在所有制关系上的本质属性,即联合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显然,不是指重新建立私有制,更不是恢复原始公有制。在这里,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同义语。
既然是公有制,为什么又叫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这个提法,不是凭空而议,而是有针对性的。因为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商品生产,需要大批劳动力。劳动力从何而来?一是在国内用最野蛮的暴力手段剥夺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农民;另个是在海外大肆贩卖黑奴。这些被剥夺的劳动者,不仅失去生产资料,而且失去生活资料,沦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剩下只有自己的劳动力归个人所有。为了生存,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到资本家的工厂去劳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就把无偿剥削来的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资本积累。资本积累的结果,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家越来越富有,工人越来越贫困,这种分配上的不公,引起工人不满和反对。当工人阶级接受了先进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由“自在阶级”变为“自为阶级”,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就是联合起来用革命手段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对剥夺者进行剥夺,才能摆脱旧世界套在自己身上的枷锁。正如马克思说的:“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共产宣言》第30页)工人阶级用革命手段对剥夺者进行剥夺,马克思认为就是把自己以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财产收归己有。这种收归己有同那种个人使用自己生产资料、孤立进行个人劳动的私有制是有区别的。因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个人所有制的恢复。”马克思这一观点的重大革命意义,在于指出了工人阶级起来革命夺回自己的财产是正义行动,应该理直气壮地对剥夺者进行剥夺。
必须指出:经过否定的否定而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它与社会共同占有是辩证统一关系,即共同占有是个人所有的基础,个人所有是共同占有的体现,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简单的加以分割,否则会导致两个理论上误区:一个是把个人所有制等同私有制。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把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分成若干份,将每一份分给个人,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就混淆了个人所有与私有制的界限,必然回归到分散的、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上去。而且同日益发展的生产社会化和劳动社会化不相容。因为社会化大生产在客观上要求对生产力总和进行占有,不容许把整体的生产力瓜分为单独的个人所有。这样作的结果,只能破坏社会生产力,造成历史倒退。另一个是把共同占有视为一切“归公”,一律“共产”,否认个人所有。认为只有如此,才是真正的公有制。这也同马克思的观点格格不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点,并不是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又说:“把资本变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可见,一律“归公”、“共产”是“左”的空想,反映了小生产平均主义的心理状态。过去苏联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我国1958年在“刮共产风”过程中,都曾发生过剥夺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情况,后果是严重的,极大的伤害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毛泽东后来总结这一历史教训时说:“我们对民族资产阶级这样的剥削阶级所采取的政策(指赎买政策)尚且如此,我们对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又怎么可以无偿占有呢?”但时至今日,这一历史教训并未被一些人所接受,在现实生活中,无偿剥夺劳动者劳动成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沉痛教训不能再重演了。
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建个人所有制,还不能获得完全实现
马克思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不是任何国家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都能立刻加以实现的,这从《资本论》另一论述中可以看出来。马克思说:“让我们转变一个方向,想象一个自由人的公社,他们用共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有意识地,把许多人的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支出。在这里,鲁滨逊劳动的一切特性都重演了,不过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重演。鲁滨逊的产品全部只是个人的产品,从而直接对于他是使用品。公社的总产品却是一个社会的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再作为生产资料,它仍然是社会的。另一部分作为生活资料,为公社的成员们所消费,所以必须分配在他们之间。”这说明,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是以社会直接占有、直接生产、直接分配为前提。也就是说:
第一,这种占有不是部分占有,而是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用马克思的话说:“把全部生产集中到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把生产资料转交给整个社会手里。”对这样的占有,马克思除使用“公有制”这个概念外,还使用了“公共占有”、“共同占有”、“社会占有”等概念。显然,要达到这样高的占有程度,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历史必然。
第二,这种占有是在阶级和国家消亡之后的一种占有。阶级消灭了,就从根本上铲除了社会分配不公和劳动者受剥削压迫的经济根源。国家不存在了,也就从根本上解除了一直统治人类历史的异己力量。”劳动者才有可能把一切生产活动和文化活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完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第三,这种占有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废除,产品对生产者统治消灭之后的一种占有。商品生产不存在了,交换就成了多余,直接分配才有可能。鲁滨逊在孤岛上那样的情景才会重演。可见,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有条件的,不是没有条件的。
我国是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经过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虽然我们在工业、交通等领域建立了一大批现代化的物质技术,但总的看,生产力水平较低,结构多层次、发展不平衡。这种状况决定了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原有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必然制约着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实现。
为什么旧分工会制约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旧分工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它促进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制约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变革。因为在旧分工体系中,将人类丰富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分割成单调、孤立的动作,使劳动者的知识才能被束缚和固定在某一个劳动岗位,与某一种生产条件形成一种固定关系。这样,劳动者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必然形成独立地,排他性地支配,引起对财产占有上的对立。同时,旧分工又决定着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一方面将社会生产划分为不同部门和行业,使生产者的商品千差万别,从而推动了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另一方面又形成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不得不借取商品交换这一迂回曲折的形式。另外旧分工还形成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造成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对立,以及阶级划分,等等。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旧分工的极端表现,即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对立得以消除,根除了剥削者与奴役者之间的社会分工;但现有生产力基础,物质财富的丰裕程度,以及生产的技术性质,又制约着还不能彻底消灭旧分工。在这样情况下,劳动者的职业只能限制在一定的企业中,还不能体现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联合劳动在企业范围内,是一种直接结合;而在社会范围内则是一种间接结合。两种不同的结合,说明联合劳动还不是完全的直接的社会劳动,企业产品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产品。反映在个人收入分配上,一方面要从社会统一消费基金中按一定标准取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还要从企业占有与支配的奖励基金中取得一部分补充报酬。企业奖励基金的来源,一是从超额劳动所增加的利润留成中来的;二是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上来的。这样就出现了哪个企业超额劳动多,占有生产资料条件比较好,级差收入就多,个人取得的收入就多;反之,哪个企业超额劳动少,占有的生产资料条件比较差,级差收入就少,个人取得的收入也就少。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条件不同,同样的劳动,取得不同的收入。这一现象说明,在公有制企业中明显存在着局部占有性质,它既同旧分工存在相联系,也同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相联系。由于存在局部占有就存在局部利益。因而也就谈不上体现全社会无差别的全民利益。说明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还是不完全不成熟的。既存在生产资料社会占有与企业局站占有相结合;又存在企业内部的直接按劳分配与商品交换相结合;还存在社会生产有比例发展与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独立经营相结合。正是由于存在这些情况,马克思预言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三、国家所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
长期以来,人们把国家所有制视为全民所有制,并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高形式。因而,在人们心目中,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看法,是从苏联教科书来的,不是马克思的观点。从历史上看,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产生后一种带有普遍的经济形式。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家所有制经济。只是由于统治国家的阶级不同,它的性质也就不同。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什么要建立国家所有制?主要是物质条件和其他条件不具备,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建立没有国家的社会所有。《共产党宣言》指出:首先必须“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总量。”只有走这一步,才能使自己站住脚,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逐步改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和旧传统。因此,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国家所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它存在着不少缺陷。
第一,在国家所有制下,国家“一身三职”,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社会管理者,还是企业经营者。这就把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职能与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职能混淆了。结果形成一方面政企不分,全国象一个大工厂,各个企业象车间,企业一切生产活动都得听命于来自上级政府机关的统一调度与指挥。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拨,材料由国家供,产品由国家销。企业只是处于单纯生产者地位,象个算盘珠一样,拨一拨,动一动,没有多少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劳动者因受旧分工的制约,被阻隔在一个具体的企业中,他们所感受到的是对他们所带来物质利益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对全社会共同占有的财产则是抽象的,感不到与自己有什么联系。“人人所有,人人没有”正是这种情况的写照。
第二,在国家所有制下,并非由国家(国务院)直接经营全国所有企业,而是把经营权交给地方政府所属的各个部门,由各个部门分兵把口行施一部分财产职能,这样,国有财产的统一性就被肢解了,实际变成了部分所有。各部门由于自身利益需要,往往增设机构,重复生产,使人力物力资源大量浪费。加上机构臃肿,吃“皇粮”者太多,使政府变成人浮于事的大政府,既加重人民负担,又容易产生官僚主义。
第三,国家所有制最大缺陷是企业没有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即所有者缺位。形成“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的现象。因而带来国有企业一个普遍问题: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下。特别在体制、机制没有步入正轨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情况下,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那种用权力统治财产,捉弄财产的手段,最容易使一些人利用权力混水摸鱼,化公为私,长此下去,国有经济就有蜕变为官僚所有的可能。
第四,国家所有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必然随着一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国家消亡了,也就不存在国家所有了。所以,不能把它凝固化、理想化,应随着生产力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否则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但改革不是否定国家所有制,而是要寻找新的实现形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使国有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述情况表明,国家所有制,只是走向完全的公有制一种特殊的过渡形成。把它等同公有制是不正确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过去很长一个时期,不提对国家所有制进行调整和改革?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受传统理论的束缚。如对什么是所有制,对它的理解一直停留在生产资料的旧属问题上,这是斯大林的观点。实际上所有制是十分丰富的,马克思指出,它包含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表现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方面。而斯大林却在《苏联的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把它独立起来,把生产关系的定义概括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完全以他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种“三分法”把所有制丰富的内容简单化了。把交换排除在所有制关系之外,似乎交换在所有制关系中无足轻重,把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平列起来,似乎这些关系中没有所有制关系。实际上,是将所有制仅仅看成是一个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按此推论下去,当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所有制问题就解决了。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生产资料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与统一等等问题,也就用不着再研究了。历史上我们一味追求“一大二公”,同这一认识有关。改革开放以来,长时间对国有企业改革只限于企业外部调整,不敢触及企业内部的所有关系,也同这一认识有关。
十五大报告的重大意义,在于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把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放在重要地位,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就从理论上突破了斯大林的看法,解放和开拓了人们的思想,必将在实践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但是,必须看到,这一步改革由于触及问题实质,涉及一些人的权力和利益,任务极为艰巨和复杂。改革成功于此,失败亦于此。八十年代后期,国内外一些有识之士就指出,中国改革面临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倒回到旧体制,而在于改革以不彻底的结局而告终,从而形成半计划半市场经济的“双轨制”,就会使既得利益者利用计划经济体制所特有的垄断性的行政权力,在发育不健全的市场上翻云覆雨,兴风作浪,大发横财。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形形色色腐败现象,说明不把改革深入下去,彻底改变“双轨制”,劳动者不但享受不到改革成果,还要吃更大的亏。因此,能否全面领会与贯彻十五大报告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