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价值社会属性的辨析——兼对“抽象使用价值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述评论文,抽象论文,使用价值论文,属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中,使用价值正逐渐成为讨论的热点。目前价值学说领域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从价值实现条件(对交换的另一方有用)出发,抽象出“一般的使用价值”,并将它与效用等同起来,演绎出“抽象使用价值”量的规定性,以取代抽象劳动来作为商品之间相互通约的基础。
本文认为,“抽象使用价值”源自于对使用价值作为商品所具有的社会属性的误解。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分工的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换关系孕育了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即商品乃是“为他人生产、对他人有用”,是“社会的使用价值”。这种社会属性以商品在物理、化学、生理等方面的自然属性为基础,并通过商品对具体需求的满足表现出来。因此,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与效用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抽象使用价值论”的发展脉络①
“抽象使用价值”源自于奥地利学派庞巴维克的“一般使用价值”概念。在《资本与利息》一书中,庞巴维克在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中写道,“在交换过程中,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不论是衣的使用,食的使用,或者屋的使用,当然是不相干的,可是商品的一般的使用价值绝对不是不相干的。”[1](P313) 不过,庞巴维克并未对一般的使用价值给出明确的定义,而只是用“好高音”与“好低音”同样都是“好声音”的例子进行了说明。
(一)“抽象使用价值”的定义
基于庞巴维克的一般使用价值概念,樊纲在对马克思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进行“综合”时提出,“可将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能为一个人所带来的生理、心理或社会的满足,称为‘抽象使用价值’……抽象使用价值构成各种使用价值的共同的质”。[2](P184) 在樊纲看来,抽象使用价值概念的形成得益于效用价值论做出的发展:马克思将商品表现出来的具体有用性定义为使用价值,而“效用”实际上是对多种多样的具体的使用价值的抽象和概括,放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就形成了抽象使用价值的概念。
陶江进一步论述了抽象使用价值的逻辑存在,提出了“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他认为,作为商品体,使用价值已经是现实的,但它又要在使用和消费中才能得以实现。这一辩证矛盾的背后是具体使用价值和抽象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具体使用价值表现为各种商品不同的具体有用性;抽象使用价值则表现为同质的有用性,也就是给人带来的满足感,其本质特征是效用。[3] 可见,抽象使用价值这一概念只是借用了马克思理论体系的外衣,其内含与效用是同一的。
(二)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在抽象使用价值论中,使用价值不仅是价值的实现条件和物质承担者,而且是价值和交换价值大小的决定因素。其基本逻辑是,既然不同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共同的质——抽象使用价值,它们就可以不需要通过各自包含的抽象劳动而直接通约起来。不同的使用价值可以交换,不是因为它们同时也是交换价值,而仅仅因为它们是使用价值。而且,交换的比例不以各自包含的必要劳动量,而以各自能给人带来的效用为基准②。
晏智杰认为,交换价值、价值等概念都是使用价值的延伸,使用价值是对商品所有者的价值,交换价值则是指对别人的价值,即广义的使用价值。在与需求相符的条件下,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二者是成正比的。据此,他进一步从自然资源、资本等要素在使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提出了多元价值论。[4]
陶江认为,引入使用价值的二重性后,抽象使用价值所形成的效用成为与价值相对应的概念,而效用源自于对人的抽象需求的满足,因此,一切人类需求的索取对象(即各种形式的资源)都具有价值。这样,劳动价值论应该升华为“资源价值论”。[3]
李松龄认为,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动态地对立统一的。一方面,抽象使用价值具有边际递减的特征,它决定了商品的需求随价格上升而下降;另一方面,劳动作为使用价值,它在创造价值过程中的能力也会递减,由此决定价值具有递增的特征,导致商品的供给随价格上升而上升。因此,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是价格形成过程中并立的两个方面(并且使用价值决定了价值的特征),价值并非价格的中心。[5]
抽象使用价值论者在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评价中都提出,马克思将使用价值片面地归结于商品所具有的自然特性,从而将使用价值排除在了经济学价值论的本体之外。只要认识到使用价值所包含的人与物之间的互动关系,就可以从中抽象出一般的使用价值,实现价值理论的统一与创新。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抽象使用价值论的基本特征是将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第一属性,作为研究商品交换和生产的基本范畴,而价值则成为使用价值的附庸(甚至完全可以取消)。这一研究范式的转化起源于对使用价值属性的辨析,并通过全面吸收效用价值论的基本论点来实现。为了更好地比较和评价这一理论,本文的论述也将按照同样的研究思路展开。
二、“使用价值”辨析
(一)使用价值的二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使用价值”有两个定义,一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即使用价值是指物或者商品的有用性;二是使用价值就是物或者商品本身。这种双重定义对应于《资本论》中对使用价值概念的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物或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如“商品占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货币商品的使用价值二重化了”;二是物或商品是使用价值,如“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作为商品,使用价值首先有质的差别”等。这两种使用方式集中体现在这样一句论述上,“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6](P55) 因此,使用价值既可以表示一种物质存在,也可以表示它对主体的有用性。
抽象使用价值论对马克思使用价值概念的诘难在于商品“有用性”的性质。对此,马克思首先论述到,“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6](P48) 这说明物的有用性首先取决于物或商品体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方面的自然属性,例如,具有特定几何形状的物体才能作为容器来使用。因此,使用价值具有客观的一面,它由具体生产活动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反映的是人类劳动与自然物质之间的关系,我们可称之为“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指出,“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6](P103、103) 既然有用性是商品在物理、化学等方面的客观属性,不以主体的转移而变化,为什么一件商品对某些人是使用价值,对另一些人又不是使用价值呢?既然它反映的是人类劳动与自然物质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在交易时还需要“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呢?
使用价值的“因人而异”体现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交换关系。“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6](P55) 在以分工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活动与主体的需要相分离了——“商品是为他人生产的”。与这种分工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商品交换关系发展了起来,“对别人(而不是对生产者本人)有用”成为实现交换的前提条件,因此,使用价值要受到各人不同的具体需要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明确指出,使用价值是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使用价值不仅反映了在具体劳动形式中,人类劳动与自然物质之间的关系,也反映了该种生产活动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它不仅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为他人生产、对他人有用”就是“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的含义,它是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属于商品经济形态的范畴。
(二)抽象使用价值论者对使用价值社会属性的误解
在价值学说领域,对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出来的社会属性和马克思的使用价值范畴存在许多误解,上述抽象使用价值论者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对此,笔者将首先对产生这种误解的根源进行剖析,并在第三部分中具体论证使用价值社会属性与抽象使用价值之间的本质区别。
在讨论马克思的商品两因素学说时,价值与抽象劳动相对应,它包含着人类劳动相互交换的关系,因而反映了劳动的社会性,这一点是不存在疑问和争论的;使用价值与具体劳动相对应,包含着劳动与其作用对象的关系,因而很自然地被认为是反映着劳动的个体性,从而将二者人为地“对称”起来。但实际上,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与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只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个可以分离开来的劳动过程。马克思在对工场手工业的论述中曾强调,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的发展使工人成为从事某一专门职能的局部工人,其劳动过程日益简单、具体,但同时,这种简单具体的单个劳动过程却在资本的指挥下转化成了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具体劳动与劳动的社会性并不存在矛盾,关键是看产品是为谁生产的。
另一方面,既然是处在商品生产条件下,那么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就不是通过商品具有什么特殊属性、他人又具有什么需要以及商品怎样来满足他人的需要来进行判定的了。在商品交换等式中,处于等价形式的商品是直接社会劳动的表现,处于相对价值形式的商品就是通过与前者的交换证明自身的社会有用性。也就是说,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借助价值的实现来表现的。因此,马克思写道,“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6](P103—104) 这也是马克思为什么将价值作为研究商品经济的主要对象的原因之一。
三、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与效用存在本质区别
(一)经济学中效用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效用是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在历史上早就企图用以解释价值现象的一个术语,其最经常的含义为‘期望’,或某种商品或某种服务满足需求的能力……效用在‘期望’的意义上纯粹是主观概念,这同《牛津英语字典》的正规的日常意义:‘有用’或‘适合某一目的’,显然是不同的”。[7](P836) 这里,该辞典提出了“效用”概念的两重含义,一是正规、客观的意义上的“有用”,二是主观意义上的“期望”,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效用”就是主观意义上的期望。
从效用论的发展史来看,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效用论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具有三个主要命题:(1)个人福利是道德行为的目的;(2)每个人都只考虑他自己;(3)社会行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普遍的效用,或者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因此,“效用”从一开始就是与幸福、快乐这些主观心理评价相一致的。其后,约翰·穆勒将欲望、动机等心理因素融合进来,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说,从而为效用论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主流地位奠定了基础。
边际主义学派构建了完整的、以主观价值为核心的效用价值论分析框架。杰文斯将经济学定义为“快乐和痛苦的微积分”,从而直接在快乐和痛苦的意义上使用效用这个概念。瓦尔拉斯也是以“享乐主义”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基础,并在数理方法的运用上树立了更深远的影响。门格尔则使用“满足的意义”这一术语作为自己理论体系的基础③。因此,对主观心理评价的强调是边际主义共同的特征。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经济学术语,效用是主观的、抽象的,快乐、满足、痛苦等是它的外在表达形式。那么,效用所具有的主观意义与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否是同一的?效用与使用价值是否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二)使用价值社会属性与效用的本质区别
1.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效用是永恒的范畴。
如前所述,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产生于分工的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换关系,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是作为商品——即为他人生产的使用价值所具有的特殊属性。而效用是个永恒的范畴,在任何经济形态下,使用或消费使用价值的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应的心理反应,因而它并不是与商品交换关系相对应的概念。作为不同的范畴,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与效用不可能是同一的。
2.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以其自然属性为基础,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属性。
使用价值的社会有用性以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为基础,对应于他人的具体的需要。一件雨衣,能遮风挡雨就是对他人有用的,否则就不成其为使用价值。因此,生产者必须通过自己的具体劳动使其生产的雨衣具备挡风、防水的特性,而不是使这件雨衣给使用者带来“快乐”和“享受”。“遮风挡雨”这样的具体表述才能成为商品生产的指针,才能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商品生产。试想一下,若商品生产者的意识中都仅仅是“给顾客带来快乐和享受”这样抽象的观念,那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又如何能对接起来呢?
3.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质”的规定性,而不是“量”的规定性。
既然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具体的、以其自然属性为基础的,那么它必然是一种“质”的规定性。一件上衣,只要是根据顾客的尺码和要求而裁剪的,那就具有了它的社会属性;而如果是为裁缝自己制作的,那就不具有社会属性,这是一种质的差别。不同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不可以进行量化比较的。作为商品的上衣具有社会属性,作为商品的面包也具有社会属性,但这件上衣和这个面包谁的社会属性大呢?这样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四、“抽象使用价值”与商品交换关系具有内在矛盾
在论证了使用价值社会属性与效用的本质区别后,对抽象价值论进行检验的关键问题就转变为,如果不借用马克思理论体系的外衣,在还原为效用价值论的本来面目后,效用能否承担起商品交换和价值决定的责任。
价值的实质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对商品价值的研究,始于对市场上商品交换关系的研究,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5张床=1间房”。商品交换关系的建立,从交换的内容来看,应具有质的非同一性——性质相同的东西是没有相互交换的必要的;从交换的量来看,应具有可比性。效用能否承担建立商品交换关系的责任,成为商品之间相互通约的基础,是决定效用能否成为价值衡量准则的关键所在。然而,它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效用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内容
从效用的意义上来说,不同的商品尽管在形式上各异,但其本质都是给人带来一般的、同质的满足或快乐,而不像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那样,是对不同的具体需求的满足。因此,以效用作为商品交换的内容,无异于用满足或快乐去交换它们自身,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同商品在效用意义上的同质性,决定了效用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内容。
基数效用论主张以抽象的“效用单位”作为交换的内容,但很快被其内在的逻辑矛盾所推翻了。从提供的效用单位来看,食物和衣服是等同的,毫无交换的必要。因此,效用论者吸收了门格尔对“效用”和“满足”所做的区分,根据商品对具体欲望的满足能力建立了序数效用论,用效用的排序关系代替了同质的“效用单位”概念。可以说,序数效用论的建立表明效用论者隐晦地承认了具体需要的不同质决定了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但可惜的是,序数效用论引入了“边际替代率”这个换汤不换药的概念,提出不同商品的效用虽然不同质,但可以相互替代,例如一件上衣可以替代十块牛排。这实际上又回到了基数效用论的老路上去了④。
只有使用价值才能提供商品交换的内容。作为具体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能满足人不同的需要,食物能充饥,衣物能御寒,因此才有交换的必要。所以,对使用价值进行所谓的抽象,无疑是抽掉了商品交换的内容,抽掉了商品交换关系。
(二)效用不具有量上的可比性
尽管效用在概念的定义上被赋予了量的规定性,然而,作为一种主观概念,它建立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是纯粹的“个人”对商品形成的心理映射,这与商品交换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本质是相矛盾的,也使得效用在量上的规定性变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失去了可比性。
马尔科姆·卢瑟福将方法论个人主义概括为如下三个命题:(1)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2)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3)所有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的理论加以解释。[8](P38) 在边沁功利主义的三个基本命题中,个人自身的福利是行为的原则和起点,然后才汇集成社会普遍的福利。这无疑是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相一致的。杰文斯则更直截了当地声称,每个人的效用对他人来说都是高深莫测的,我们不可能发现不同人内心感受之间的这种最深奥的差别,“每个人的心对别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感情不可能有公分母”。[9](P66—67)
罗宾斯在《个人效用的比较:一个评论》中指出,如果个人的效用不能相互比较,那么就无法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社会福利评价准则和体系。同理,如果同一商品对交换双方的效用不能相互比较,那么对商品的一致评价,也就是商品交换的一般比例就无法形成,市场体系也无法建立。罗宾斯也明确承认,个人效用的可比较性只是一个外在的假设,它是一个伦理上的原则,而不是一个科学的论断。[10](P635—641) 因此,个人之间效用的不可比较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确定交换比例的准则。
但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付出的劳动,作为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只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各种具体形式的劳动虽然在强度、复杂程度上存在差异,但劳动时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耗费,因而它可以作为确定商品交换比例的准则。
概言之,商品交换关系在质上和量上的二重规定性只有通过商品的二因素才能得以满足。作为具体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形成了交换的内容;作为抽象的价值,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又形成了统一的度量标准。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前文的分析,本文的结论是:(1)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起源于分工的生产方式及与之相对应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它是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2)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以其物理、化学等方面的自然属性为基础,并与人的具体需要相对应。对使用价值进行抽象就是抽象掉了商品交换的内容,因此,“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是无法成为商品交换和价值决定的基础的。
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要求生产商品的劳动必须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进一步将它从单个商品扩展到了社会规模的总产品,即对于满足某一种特定社会需要的特殊物品,也只将社会总劳动时间的一定比例用于该种物品的生产,这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是马克思论证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商品需求规律的基础,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能对此进行深入的论述。
注释:
①“抽象使用价值论”是笔者对国内出现的一系列新的价值理论的概括,包括“新交换价值论”、“资源价值论”、“多元价值论”以及“综合价值论”等具体形式,它们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以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经济研究的本体,通过对使用价值概念的抽象引入效用价值论的内核,从而对劳动价值论进行改造。
② 樊纲给出了一个正式的均衡公式为:,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抽象使用价值之比。尽管公式中右侧使用了抽象劳动比,但实际上这一侧完全可以舍去,因此它与效用价值论的价格均衡公式是完全一致的。
③ 门格尔之所以不直接使用“效用”一词,因为他认为“效用”只是一种质的规定性,因而是一次性的,无法区分等级。满足虽然与效用一样,数量上是不会变动的,但满足意义是变动的。物品总量的不同部分可以实现不同的具体欲望,而这些不同欲望,会带来不同的满足的意义。物品对边际欲望的满足能力,就是门格尔谈论边际效用的方式。
④ 抽象使用价值论更干脆,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形式上都回到了早已被效用价值论者自己否定了的基数效用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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