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利益的法制化与失范问题研究_农民论文

农民利益的法制化与失范问题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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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瓶颈”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党在农村工作的中心之一。笔者认为,农民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其利益不仅受到不法行为的侵蚀,而且通过合法的途径不断流失。笔者通过对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途径的探析,希望能给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的途径

农民利益的合法化流失是指当前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下,在合乎法律规范和政策要求,在显失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农民的利益由农村流向城市的工商业,致使农民、农村与城市居民、城市的收入水平、发展水平进一步拉大。现阶段农民利益由农村合法流向城市工商业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价格方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为了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和合同定购,通过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运用比较隐蔽的价格手段,使农民的利益合法地从农业流向城市的工商业。专家估算建国以来农民累计作出的资金贡献高达约1万亿元。近几年来,虽然国家放开了工业消费品的价格,但一些行业仍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同时,工业产品在价格方面相比农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对农产品而言,粮食、棉花、蚕茧等大宗农产品的购销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由于国家取消了对农用生产资料的补贴加之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致使农产品价格低迷,生产成本上升,效益下降。实际上工农产品之间的“剪刀差”仍然存在,专家估计每年仍高达1000多亿元。通过价格方式,农民的利益在合法的前提下非常隐蔽地流失了。

(二)税收方式

城乡居民不公的税负和过高的农业税负也使农民的利益合法地流失。具体表现为:

1.城乡居民的税负不公

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2002年为3.3∶1,由于农民纯收入中实物部分高估,很难变成现金,还有部分必须作为来年生产资料,同时农民不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等。因此,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5:1至6∶1之间。但现实的税法规定,城市居民月收入过800元,即年收入达到近1万元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农村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为2467元,绝大部分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千多元,但必须交纳农业税收和“三提五统”,政策规定只要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则为合法。虽然城乡居民交纳的税种不同。但从所交纳的数量与个人收入之间的比率,城乡居民的税负明显不公。通过税费的形式,每年全国农民交纳超过1200亿元。

2.传统农业的税负过高

据《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6期《关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一文分析,我国改革后的农业平均税率为15.5%。如果把我国按土地当年总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换算为按增加值征收,按一般估计,我国耕地生产的增加值率最高不会超过30%,即使按增加值为30%计算,我国的农业税率已达45%。这意味着按增加值税标准计算,我国的农业税率最低为45%。这显然高于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更高于发达国的农业税率。按税费改革的农业税8%的标准换算。我国农业的增值税率为24%,也远远高于国内工商业17%的增值税税率。这种农业偏重的税负,如此悬殊的收入差距,又实行的是农民的税负重于城市居民,种粮人税负重于吃粮人,农业税重于工商业税的倒累进税制。这种税制的背后掩盖的是对农民利益的合法剥夺。

(三)财政分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国家从农村中征收的税收增加很快,但国家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则明显落后于农村税收增长的速度。使财政资金从农村中净流出,1978—2001年,农业税和乡镇企业税金由54亿元增加到了2594亿元,年均增长20.3%。同期,国家用于农业的支出由不到51亿增加到1516亿元,年均增长10.5%。致使农村资金由财政渠道净流出达1078亿元。现阶段高收入的城市居民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各种城市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而农民既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还得自己掏钱办教育等农村公共产品,是典型的“一国两制”,这种财政分配体制决定了农民的利益通过再分配的形式合法地流失了。

(四)信贷方式

近年来,由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各大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效益,普遍存在从农村中收缩营业网点,并且转移信贷重点,向大城市和大企业集中。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从农村吸储多、放贷少,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据测算,1996—2000年。农村地区通过信贷渠道流出的资金由1912亿元增加到4048亿元。另据有关研究,在改革以后的数年中,信贷资金都是从农村净流出的,在1979年—1994年的15年间,有11年为净流出,流出资金总量为882亿元。致使农业和农民办的乡镇企业贷款十分困难,以2000年为例,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金额达99371亿元,而用于乡镇企业和农业的仅占10%。实际上这也是农民利益一种合法化流失。

(五)土地征用方式

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审批制。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规定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而城市建设土地的出让价则实现了市场化,农民的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大幅飚升,远远高于对农民的补偿,为政府建设城市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政府从农民手中征用一亩地,补偿费用一般只有2万多元,有些甚至只有几千元,而商业用地的价格高达每亩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根据现行我国的法律,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用合法的方式,就剥夺了本应该属于农民共同所有的利益。据有关部门粗略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土地征用从农村中转移出的土地资产收益超过了2万亿元。

二、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的反思

(一)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的特征

1.合法性

农民利益的合法化流失是指这种流失是在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是合乎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因此,这种流失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则保证了这种流失的实现。作为分散经营的农民,则必须要尊重这种现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隐蔽性

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一方面由于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往往给人们造成了一种错觉,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便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是表面的公平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例如,“剪刀差”表面是公平交易,但实际上是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而工业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使农民的利益被损害,不作深入的研究,一般人是不会觉察到的,因此,这种流失具有隐蔽性。

3.不公平性

如果把农民与城市居民、农村与城市,从以上几种途径进行比较,就会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城市偏好”,即通过各种途径使农民、农村利益流向城市居民和城市。国家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直接表现为不公平性。

(二)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形成的原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面对“一穷二白”的面貌,如何使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工业强国实现工业化,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是钱从何来?在当时的国际大环境和闭关锁国的条件下,钱只能取之于农业和农民。而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从体制上保证了这种资本积累的成功。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但随着改革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在“效益与公平”的博弈中,国家首先注重效益,在利益分配上,国家倾向于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中坚力量的城市经济,使得对农业、农村的分配严重不公平,分配的天平再次向城市倾斜。总之,在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目标中,国家把精力、财力和政策更多地向城市倾斜,形成了严重的“城市偏好”,致使农民的利益在合法的前提下被一定的剥夺。

(三)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的影响

由于农民的利益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流失,致使从总体上国家对农民利益的分配取远大于予,结果使城乡差距越拉越大。1990—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61.8%,年均增长4.48%,比80年代几乎慢了一倍;而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0.15%,年均增长7%,比80年代增长快54%。这种情况致使农村消费市场萎缩,比重不断下降。1991年农村市场消费占全社会份额的53.2%,2002年降为37.4%,2002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8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是2476元,两者之比3.3∶1。在农民收入中有40%的实物性收入,20%的扩大再生产支出,留给农民自行支配的实际收入不超过1000元。用国家统计局邱局长的话讲:“帐面是3.3∶1,实际差距是5∶1或6∶1”。有效需求不足是当前制约宏观经济的主要问题。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广大城市无论投资,还是消费,特别是消费,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有些已经达到了饱和。因此,扩大内需,潜力在农村,但农村的发展滞后,农民的收入太低,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四)结论

如果说实行以农补工、以乡养城的发展模式在建国以来和改革开放之初,面对巨大的发展压力,有其合理性,但当宏观经济发展到绝大多数产品相对过剩,有效需求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时,这种发展模式则失去了合理性。如果不调整这种发展的模式,则会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现阶段我国工业发展达到工业化中期的水平。2001年工商业产值占GDP的85%,而农业产值占GDP的15%。农业税2001年为380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收入1.63万亿元的2.3%。这就说明农业效益很差,农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也很小。工业不但能够通过自身的积累实现其发展,而且也有一定的能力支持农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成功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反思传统的发展模式,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到了。

三、调整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的思路

当前要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必须要调整对农民利益的合法化剥夺的发展思路,给农民以必要的补贴和还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放开农产品的价格并给农民必要的补贴

虽然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实现了市场化,但大宗的粮食、棉花的价格市场化改革还完全没有倒位。应该加快粮食、棉花的价格的市场化改革的步伐。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产品的价格受市场的影响波动大,是完全的市场价格,而工业产品具有一定垄断性,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事实上还是存在的,因此政府对农产品要进行必要的补贴,使农业生产者取得社会的平均利润。发达国家现在对农民实行直接的补贴,而我国对农业的补贴主要在流通领域,而且作用有限。现阶段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补贴政策。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调整税制,逐步取消农业税

沉重的税费负担和不合理的税制是农民利益合法化流失的重要途径,从增加农民收入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着眼,都必须要调整现存的税制。首先,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业税的收取办法,保证使农民负担不反弹,真正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其次,反思封建的种地纳粮和身份赋税的思维定势,改革不公平的税制,探讨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平的统一的税制。再次,针对农业的弱质性,研究取消农业税的可行性,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降低农业税,直到完全取消农业税。

(三)调整财政分配体制,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

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步伐,增加农民的收入,必须要加大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更多地关心农民、关注农村、支持农业。首先国家财政要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扭转农村教育农民办的不公平现象。其次,要加大对农村医疗、道路、通讯等公共产品的投入,加快农村的小康步伐。再次,增加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资金,给处在贫困线以下的和因病因灾返贫的农民,必要的救济。总之,要改变财政资金由农村净流出的现象,给中国最大的弱势行业农业、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最大的弱势社区农村更多的财政支持。

(四)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支持

作为商业银行,降低经营的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必然选择。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资金由农村流向城市的工商业也是经济规律反映。那么怎样才能使资本与农业和农民有效地结合呢?就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一方面政府要给农业和农村实行专项的贷款,另一方面政府要给农业贷款进行财政贴息。总之、通过政府的干预,使资本在农业和农村取得社会平均利润或更高的利润。扭转信贷资金在农村净流出的不利局面。防止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重蹈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繁荣的城市经济与萧条的农村经济并存的复辙,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五)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剥夺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剥夺农民的生存权。在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建设用地的改革。首先,应该允许在土地征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其次,也可以对于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允许农民用土地入股,使农民长期受益。再次,允许农民把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土地以租赁形式转化为工商业用地,使农民长期受益。总之,改革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使农民的最主要资源——土地,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收益。

总之,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我们不应该仅仅制止一些对农民利益的违法侵犯。而更应该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市偏好和工业偏好的体制入手,消除对农民利益的合法化剥夺,使农民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为农民增收消除体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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