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操作风险保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操作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操作风险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协议,保险人同意对可能发生的特定风险损失进行赔付,为此投保人须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操作风险保险能有效地把银行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转化为确定性收入。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了针对不同操作风险的一系列保险产品,如银行一揽子险、错误与遗漏险、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商业综合责任险、财产险、雇员行为责任险、未授权交易险、计算机犯罪险及因特网责任险等;其中的银行一揽子险、错误与遗漏险、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险、电子网络技术险等。在2002年巴塞尔委员会风险管理小组(RMG)收集的89个国家4万多个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以下简称2002LDCE)中,有936件提出了保险索赔,占事件总数的2.1%(RMG,2003)。[1]而我国操作风险保险长期局限于火灾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传统保险品种。这种差距内生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手段、方式和理念的落后。
目前,保险对操作风险管理的作用日益突出。新资本协议认可保险对操作风险的缓释和资本减让作用,更是促进了国际上活跃银行对新的保险形式的需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但对如何完善、评估它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还在继续。
二、操作风险保险的功能
只有在增加企业价值的情形下,银行才会作出购买保险的决定。然而根据MM定理,在完全资本市场中,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影响企业的价值。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也表明,分散化可以代替公司的避险策略;持有充分分散化资产组合的股东,仅仅根据对市场变化的灵敏性和市场风险来定价。然而,保险人在承担和管理风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银行可能长于处理日常风险,但可能把特大损失的风险管理转移给保险公司。因为保险人不仅能管理和承担这种风险,而且可以通过资产聚集来为这些损失融资,从而产生组合优势和风险管理优势。
(一)组合优势
资源组合意味着保险公司能够聚集来自众多投保人的保费来赔付少数的操作风险损失,并以较具吸引力的费率向投保人提供融资,补偿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
1.平滑现金流。银行现金流可能会因为大的非预期操作风险损失而产生剧烈波动,而现金流的波动性会增加额外成本,如引发企业内的风险厌恶主体(雇员和没有股票期权激励的经理人员)要求增加收入来作为对收入波动性的补偿;银行现金流的波动性还会引发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导致债权人要求收回信用或提高利率。但银行可以通过购买操作风险保险来防止因大量非预期操作风险损失所引发的现金流的随机波动,使银行的现金流量变得更加稳定,从而增加银行的市场价值。图1中,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极端损失以低概率的形式发生;在购买保险后,损失分布的方差缩小了,但均值有所提高。
附图
图1 保险平滑现金流的作用
2.降低公司因发生财务危机所导致的成本。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补偿那些可能导致银行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的巨大损失,如尼克·里森的未授权交易直接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当一个银行陷入财务困境时,其产品需求将下降,将会面临难于获取信用支持和关键客户流失的困难,尤其是当银行客户不愿意向银行存款时,问题就会愈发严重甚至引发挤提。通过操作风险保险,可以降低财务危机发生的概率,从而减少因财务危机而导致的成本,提升客户对银行的信任,获得潜在的现金流收益。
3.保险对银行资本准备金的替代作用。新资本协议允许银行在计量操作风险时,可考虑保险的风险缓释影响;银行最多可获取总资本20%的资本减让。
(二)风险管理优势
尽管银行内部不乏操作风险管理的人才,但保险公司在这个领域更具资源和专业人才优势,能接触不同的业务类别和客户。一家银行把操作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后,就能利用保险人的这些资源和专业人才优势获取风险管理的好处。
1.节约管理成本的好处。保险人的核心业务就是评估、控制和补偿风险,较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成本优势。因此银行(尤其是小型银行)会觉得,通过保险公司来管理风险是节约成本的,尤其是保险人可能提供损失调节、评估以及法律建议等方面的服务。
2.监督功能。银行的特定利益主体(如存款人、政府或股东)可能会认为,监督银行经理人员的行为通常非常困难或成本巨大,但他们可以要求银行管理者购买操作风险保险,让保险人承担监督的角色。保险公司擅长于监督和约束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一,因为保险人是专业的信息收集者,他们可能更容易低成本地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第二,操作风险损失发生时要对银行进行补偿,因而保险人有强烈的兴趣以保证这些潜在的损失在发生前就被缓释;第三,保险公司具有提高保险费、确定限额、取消保险、提高保留水平、对企业或董事和雇员采取法律行为等多种手段来保证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三、操作风险的可保性
一个可保险事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风险的可识别性;其二是保险人必须具有为每个投保人确定保费的能力。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其分类为保险双方识别风险和确定保险范围提供了可能
统一的定义和分类体系是保险双方确定保险产品内涵与外延的标准,是保险产品开发和保险理赔的依据。巴塞尔委员会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充分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BCBS,2001)。[2]在此定义基础上,进一步将来源于8个业务类别(公司金融、销售和推销、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结算和支付、代理和保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的风险,划分为7种损失事件类型(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顾客产品和业务行为、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系统瘫痪以及执行、传递和程序管理),组成8×7的操作风险损失矩阵;以这7个损失事件类型为第1级目录,进一步细分形成第2级目录,并对细化的分类进行举例说明,形成第3级目录,构建了操作风险完整的分类体系(BCBS,2004)。[3]风险矩阵便于把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映射到各种损失事件类型,它对于准确确定保费水平、避免保险产品承保范围的重叠和交叉、解决议定保单和索赔时的分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与传统的正态分布相比,操作风险损失分布具有明显的厚尾性(Moscadelli,2004;Fontnouvelle,2004)。[4-5]根据损失大小与发生频率,操作风险管理应重点关注高频低损事件(HFLS)(图2中的第Ⅳ部分)和低频高损事件(LFHS)(图2中的第Ⅱ部分)。第Ⅰ部分是经营中经常出现的事件,银行可以通过产品定价来进行补偿;而第Ⅲ部分是高频高损事件,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保险公司认为,对于高频低损事件,银行也可以通过产品定价等方式处理,而不用保险来补偿,但一些银行仍然对这类事件进行投保。这是因为,银行认为通过投保方式控制事件比自己控制能够降低成本,获取税收减让。操作风险保险最活跃的部分是频率比中等频率低,而损失比中等损失高的事件;对于低频高损事件,由于其特殊性以及可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威胁,因而在承保方面产生了困难。
附图
图2 损失频率—大小矩阵
(二)操作风险模型化发展为保险定价提供了条件
出于资本计量和科学管理的目的,研究人员围绕操作风险的量化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开发了许多量化操作风险的模型。Brandts(2004)把这些模型划分为三类:[6]第一类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之上的统计模型。这类模型中最突出的就是所谓的损失分布法;它首先对单个损失的发生频率和大小进行参数估计,在最后的总计中使用连接函数把相互之间的相关性考虑进去。第二类模型也采用统计模型计算操作风险,但主要应用定性方法去校准模型。这类模型的关键特征是情景分析和计分卡法。第三类模型集中在操作风险过程的功能模拟上面,以确定功能性的过程;通过单个过程的相互依赖,来模拟整体的相关性。这类模型更加现实、详细和前瞻性地模拟操作风险,因而在数据收集方面非常精细;而银行员工和专家的作用,使模型的构建更为有效。虽然三类模型都有它们的优点和缺点,但统计模型最为灵活,更容易拓展,如确认操作风险的缓释作用。操作风险模型化发展客观上为保险双方估计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分布提供了依据,为保险的正确定价创造了条件。
四、操作风险保险中相关主体的最优决策
满足了前述的两个可保性条件后,并不必然有保险行为发生,因为保险合同的最终确定,是操作风险保险交易中的银行、保险人以及监管机构等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
(一)保险公司的最优承保决策
从理论上讲,保险人通过确定适当的保费,能够承保他所能识别的任何风险。然而在具体承保过程中,还要考虑保险事件的复杂性、相关性和保险人的特征等因素。
1.损失事件的复杂性。操作风险保险要求保险人有效地评估所要承担的风险;不仅要识别潜在的风险事件和损失大小,而且还要评估银行缓释、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发生概率和事件损失大小的能力及倾向。如果保险人不能对拟承担的风险有完整的理解,就不可能进行充分的估价和有效地涵盖可能的损失。解决办法之一是确定人为的限额,其目的是把损失限制在保险人能够确定的数目内,然而这又会导致不能充分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2.风险之间的相关性。相关性风险是指多个损失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承保的财产损失险因为地震、洪水和暴风雨等情况导致众多投保人同时遭受损失,形成很多投保人同时要求赔付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对保险人来讲是灾难性的。实践中,保险人可以通过跨地区和分散承保业务类别,来有效地降低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所带来的影响。
3.道德风险。保险人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道德风险,即银行在投保后可能疏于进一步采取防止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的措施。例如,投保了内部欺诈险后,银行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放松对员工的内部控制,使承保的风险发生概率高于承保前。保险人可以采用类似于扣除额这种机制,要求银行分担一部分损失;也可以直接监督银行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
4.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能力。特大型的操作风险损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当然,在满足前面的可保性条件后,出现这种可能性会相当低。对于这种灾难性损失的保险,保险人可以采用再保险和与其它保险公司共同保险的方式,这样可以分散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拓展承保范围。
(二)银行的最优投保决策
从理论上讲,银行按保险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标准来确定最优的保险决策;但在实际操作风险过程中,还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1.银行之间的差异。银行的保险决策还依赖于银行所处的环境和规模。环境将决定保险收益的大小和特定的可保性特点。而规模较小的银行可能持有较少的资本和自由现金流,面对操作风险比大银行更脆弱;另外,小银行常常不具有风险组合和管理的优势,更倾向于选择保险,尤其是这些操作风险损失在损坏投资者信心或导致管理层更替时更是如此。
2.银行所暴露的风险类型。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料显示,面对不同业务类别的风险类型和大小,银行的保险决策是不同的(BCBS,2001)。[2]2002LDCE显示,在业务类别中,投保比例最高的是零售银行业务,为2.7%;其次是公司金融业务,为2.4%;最少的是交易和销售业务,为0.6%。在损失事件中,投保比例最高的是实物资产的损失,为33.9%;其次是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为6%;最少的是执行传递和过程管理,为0.6%。而从获赔金额上看,实物资产57.7%的损失得到了保险赔付(RMG,2003)。[1]
3.经理人员任职的时间区间。保险利益的实现通常在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实际上,一家银行如果取消保险决策,在短期内状况会变好,因为取消保险至少会节约保险费的支出。因而,银行是否购买保险还受经理人员任职期间的影响。当经理人员的任职区间较短时,他们会倾向于不购买保险;反之,会倾向于多购买保险。
4.银行风险暴露的大小。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损失越大,越倾向于选择保险,且损失金额与保险比例呈正相关的关系,见图3(数据来源:2002LDCE)。
附图
图3 损失金额与投保比例
5.银行投保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保险选择
(1)对方信用风险。保险合同确定后,银行的操作风险就转变成了来自保险人的信用风险,即存在保险人违约的可能性。因此,银行必须评估面临对方信用风险水平、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保险人风险集中等情况。其中,外部信用评级是一个重要指标;但这个指标通常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然而在实践中,对方信用风险并不严重。2002LDCE显示,在投保的936件风险事件中,746件已经得到了赔偿;另外175件还在理赔过程中,两者共占投保总数的98%,几乎没有保险人违约的情况。
(2)流动性风险。通常损失事件的发生与保险赔付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不能及时获得赔付,银行就可能陷入流动性困境。从银行角度看,希望有“先赔付,后讨论”的机制,但实际情况通常并非如此,双方可能因为赔付范围和标准的争议而不得不进入较长的法律程序。因此,银行不得不选择其它方法如准备额外的资本,来解决迟延支付产生的流动性不足。
(三)监管机构的最优监管决策
出于确认保险对银行监管资本的减让和监控银行的风险状况,在银行操作风险保险中,监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
1.确定保险的资本减让水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认可保险对操作风险的缓释作用,但同时也认为操作风险保险还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因素可能限制操作风险保险的风险缓释作用。因此,对保险的资本减让作了一些限制:不应超过操作风险总资本要求的20%;保险人的理赔支付能力评级最低为A级;保单的初始期限也必须不低于一年;保险覆盖的项目与金融机构实际操作风险损失暴露之间的对应关系应明确,等等。
2.评估银行和保险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机构应当考察银行总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而且应当评估银行对所投保的风险的理解,以及对保险后的残余风险的管理能力;应当考察保险人的定价策略,评估其是否能够对所承保的风险进行适当定价和管理,是否具有健全和成熟的业务经营策略或者一个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应当检查保险人的储备和资本是否能够承担所接受的风险,监控保险人的风险集中程度,防止因风险集中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水平。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操作风险保险还是一个前沿性的课题
操作风险保险开阔了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调整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视野,为分散和转移风险提供了新的技术。然而,保险产品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实物资产方面,对于日益威胁银行内、外部的欺诈保险还远远不够,且损失比例和保险比例大小严重不匹配。2002LDCE显示,内部欺诈事件占了总损失金额的7.23%,而只有2%左右的损失得到了保险。虽然银行的绝大部分操作风险从理论上讲都是可保险的,然而在实践中,具体运行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摸索,还需要我们在风险识别、量化和管理手段、工具、理念上进一步拓展,尤其要加强对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和促进各保险相关主体对数据的共享。但不容置疑的是,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出现的操作风险将会不断地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
(二)建立我国市场化的操作风险保险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主要靠利润来吸收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种事后被动处理风险的做法,不能有效地调动市场的作用。一方面严重削弱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激励银行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随着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完成,来自股东的利润压力必然促使银行管理人员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拓展损失补偿方式。从国外经验看,操作风险保险制度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市场化安排,能较为有效地化解操作风险损失。我国银行业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操作风险保险制度。
应立即着手建立损失数据库,为保险定价创造物质基础。保险定价是操作风险保险的前提和基础,而我国银行业普遍没有进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目前最紧要的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分类体系,建立银行自身内部数据库,并以商业性和官方性质的行业数据库为补充。目前由银监会自己或指定某个机构建立行业性的数据库,是最为恰当和可行的。
逐步拓展保险投保对象与保险范围。目前我国银行使用最为广泛的是财产险,下一步应积极拓展保险范围,开发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雇员行为责任险、未授权交易险,以及计算机犯罪险、因特网责任险等等。从投保对象来看,可以先大力推进中小银行的操作风险保险,如目前的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和部分合作银行。由于这类银行数目众多、规模相对较小、面对风险冲击较为脆弱,同时又基本上能够满足可保性条件,可能的损失大多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之内,因此可以鼓励它们较多地选择保险方式来管理操作风险;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大中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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