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市民社会转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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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与乡村公民社会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乡村论文,农民论文,社会转型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当代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逐渐发育和成长起来,并对当代乡村结构转型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在当前语境下,农民合作组织如何定位?它与当代中国乡村公民社会转型有什么内在的联系?以及其未来发展又意味着什么?为了解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在理论层面予以探讨。

一、农民合作组织的概念分析:语法、语义和语用的视角

在方法论意义上,概念本身是一种符号体系,其构成包含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成该概念本身的各种符号之间的关系,即概念的语法构成;二是这些符号所指称的特定对象,即该概念的语义内容;三是符号与解释者之间的关系,即语用层面的含义。概念的语法本质上是一种逻辑框架,为概念的意义提供指称的空间;而语用则是该概念在特定语境中的运用,是对概念指称背后意蕴的深层阐释,反映着范畴与“说者”、“听者”和“语境”的复杂关系和互动结构。因为任何一个概念都是语法、语义和语用的复合体,因此,对一个概念的完整理解也就离不开上述三个方面。界定农民合作组织范畴同样也是如此。

就语法层面看,农民合作组织概念的基本句法构架是:农民+合作组织。农民是一种主体限定,合作组织是中心语。因此,理解该概念的关键是弄清合作组织的含义。一般看,合作的本质是一种联合,即基于独立个体的联合行为和组织形态。其基本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联合所有(jointly-owned), 即建立在个体所有基础上的所有制结构,这不同于传统集体组织的公有模式。二是民主控制(democ ratically-contuolled),即在管理模式上,所有个体自觉参与,所有决策建立在个体同意的基础上,它不同于传统集体组织的委托代理模式①。三是利益分享,也就是所有个体根据比例平等原则,按照自身的出资额获取相应的利润份额,显然,这也不同于传统集体组织的利益共享原则。总的来说,农民合作组织实际上是一种由农民组成的联合体,是农民联合行动的组织形式。

就语义层面看,农民合作组织具有特定的指称对象。在国际上一般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合作社,如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以及瑞典的“农家人”合作社等②。在国内主要指下述几类农民联合体:依靠龙头企业带动而组成的农民联合组织、在部门指导下组成的联合组织、依靠大户或能人牵头而组成的联合组织、由农民自己联合创办的联合体、依靠国际机构支持而组成的联合组织等③。若从当前国内农民联合体的性质方面分析,上述不同类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即:基于技术合作的农民技术协会,如养猪协会、油菜协会、果业协会等;基于经济(产销为主)合作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如农协会、果业联社、合作社等④。这是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语义指称。

而就语用层面来看,该概念的提出及其运用又具有特定的语境,内含了特定的时代意蕴。所谓特定历史语境,主要指世界市场化和中国农村市场化。就前者来说,这是当代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兴起的强制性因素,即在世界市场化进程中,中国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本身是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因此,纳入这一进程以及受到这一进程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必然之事、迟早之事,无论如何都回避不了。而就后者来看,即中国农村市场化,这构成农民合作组织兴起和发展的诱致性因素,也就是说,随着中国全国范围内市场交换的深入发展,农村资源也逐渐市场化,农村市场体系开始发育。基于上述两种因素影响,当代中国乡村结构开始转型,其标志体现为:一方面农民这一社会符号由以往的身份象征逐渐转化为现代职业标示;另一方面农村这一区域由以往的政治性阶层转化为现代的经济性行业。这两种共时性变化带来了乡村结构的新气象,即乡村市场发育与乡村公共领域崛起。具体而言:

其一,农村由传统政治阶层转化为现代经济行业,意味着农村资源商品化,其本质是交换关系在乡村的建立。而在世界市场化背景下,一方面,农民自身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有限和相对优势不大,另一方面同时又面临国际市场的竞争,这就预示着,为实现农民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退一步而言,为保障农民个体在市场竞争中不受损害,农民有必要或者不得不采取联合的行动来应对挑战。例如,他们可以通过集体或者联合行动来降低进入市场的风险,提高谈判的砝码,减少交换的成本,等等。这意味着,农民的联合行动首先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对世界市场化和农村市场化的一种理性应对。在这种意义上,农民合作组织其性质是一种经济组织,是适应乡村市场化而采取的一种联合行动,表达的是农民的私人性需求。从公民社会的视阈看,其本质是乡村私人领域(乡村市场体系)的发育。

其二,农民符号本身由传统身份象征转化为现代职业标示,其背后是农民角色的变化,即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市民的转换。在当前中国现代化背景下,农民角色转换意味着,农民也开始完全进入现代化进程之中,开始享有与城市市民一样的国民待遇。而待遇享有的背后必然会带来农民对社会发展的新的预期,这些新预期将随着市场交换的深入发展而逐渐由具体的权益要求上升为抽象的权利诉求。如,现在农民越来越多地要求经济参与权、政治参与权、农民的利益表达、农民的社会性权益(公共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等。因为这些诉求超越了个体要求的层次,上升为群体性需求,因此,这些诉求都是公共性的。而公共性需求的增长,必然会促进农民公共性诉求表达能力的提升和表达形式的创新,基于这种提升和创新,农民集体或者联合行动也就自然成为优先选择。在这种意义上,当前基于市场化驱动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壮大,又在另一个层面反映着农民的公共诉求的增长。从公民社会的角度看,这无疑是在向整个社会表示,乡村公共领域(乡村民间组织)正在崛起。

由此可见,从语用学的视角分析,在特定的语境下,当代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是双重的,表达着农民的私人性和公共性两种诉求,其本身是一种乡村私人领域(市场体系)和公共领域(民间组织)的复合体。

二、农民合作组织的双重使命:农民公共性表达与乡村市场化

属性决定功能。在当前中国特定语境下,农民合作组织性质的双重性预示着其功能的双重性。具体来说就是:作为一种乡村公共领域,合作组织承担着表达农民公共诉求的职责;而作为一种乡村私人领域,合作组织又担当着实现和促进乡村市场化的独特使命。那么,为什么合作组织会具有这样两种属性,其本质是什么,以及它又如何实现上述使命呢?

就合作组织作为乡村公共领域一面来看,其所以具有公共诉求,根源就在于在当前中国特定背景下,农民身份的转换带来了新的需求——私人自主性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具体来说,随着世界市场化和农村市场化的推进,乡村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传统国民社会走向现代公民社会。在传统国民社会中,农民是一种身份符号,在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框架中,农民是接受国家统治和管理的对象,其本质是一种“政治人”,强烈地依附于国家本身。而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农民则成为一种职业符号,是社会的主体之一,国家成为提供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会的客体。相应地,农民演变为一种“经济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极强的私人自主性。

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如果说前一种角色,农民就是农民,那么,后一种角色则意味着农民不再是农民,而成为一种市民,即市场中的人或者主体。而之所以能实现这种转换,在实践上主要依赖了两个途径,即乡村资源的商品化和乡村农民的市场化。资源的商品化表明,基于市场交换的私人自主性开始生长。而私人自主性的壮大意味着,私人行为开始与国家行为相互界分,这预示着,私人诉求中已经开始萌生对国家行动边界的反思。而农民市民化则进一步表明,随着农民逐渐职业化,其市民地位愈加巩固。相应地,其作为市民个体的权利、主体地位以及对国家的要求也就日益强烈。基于上述两种背景,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就面临着重构问题。从事实上看,个体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显然是弱小的,因此,这就要求个体采取集体行动,通过联合的力量来实现与国家力量的博弈。由此,个体性诉求就需要在公共需求面前进行取舍,而取舍的结果就是私人自主性的新集结,即反映私人公共的、共同的需求开始出现,最终形成私人诉求的诸多交集。在社会学层面上,这种公共需求和交集就是公共性诉求,它是公民社会中公共领域基本内涵生成的源泉所在。由此可见,合作组织的公共领域属性归根究底来源于农民身份转化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需求。

问题是,在当前中国特定语境下,这种公共性诉求的本质是什么?世界市场化表明,当前中国处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这意味着对中国来讲,自1990年代市场化改革以后,总体上开始了公民社会的结构转型。但是,农村市场化的语境又显示,乡村领域和农民阶层才刚刚开始市民社会化进程。所以,从整个中国社会来讲,相对于城市群体,农民只是刚刚开始享受国民待遇。而国民待遇意味着农民的公民地位获得、公民权利享有和公民素质的养成,究其本质乃是公民资格的分享。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农民的公共性诉求也就是如何获得公民资格。这也是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首要使命所在。

那么,在应该的意义上,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如何实现其获得公民资格的公共诉求呢?从理论上看,公民资格的享有具有三个层次的规定性:一是资格的正当持有,即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资格是公民天然的权利,不可剥夺;二是资格的公平分配,资格享有的本质归根究底是权利的分配,在不同群体中如何分配,公平是其核心价值取向;三是资格获得的合理程序,也就是权利分配在实践上需要科学的程序。上述三种规定性在实践中衍生出三种操作原则,即:资格的正当持有意味着任何公民获得公民资格都是一种应该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体现的是一种正当性原则;公平分配预示着这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没有特定权威的指派和计划,体现的是一种博弈原则;而合理程序则进一步表明,公民资格的获取需要一定的途径或者说渠道。因为在群体的博弈中,联合体的优势要远远大于个体,因此,这种程序应该是一种非个体性的设计。换言之,这里遵循的是一种联合机制。基于此,我们可以判断,在当前中国特定背景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乡村公共领域的一种组织形态,其基本的使命框架应该是:通过农民的集体行动,依托联合机制,实现和促进农民向公民的转变,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升职业农民的现代素质,推动乡村市民化进程的深入发展。

而就合作组织作为乡村私人领域一面来看,其所表达的是一种私人性诉求,这决定了合作组织在这种意义上追求的是一种经济性目标,即市场体系的发育。在公民社会语境中,私人领域的本质是一种私人自主性空间,是基于市场交换而衍生的一种私人性需求体系,其基本含义是:自由、平等、博弈。自由,即交换前和交换过程所基本遵循的原则,这是实现交换的前提性条件,延伸为私人的行动理念;平等,即交换平台的等同性,是实现交换的约束性因素,延伸为个体行动的社会性目标;博弈,是一种市场主体和力量的互动结构,反映的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运行模态,其本质是基于不同个体自下而上的行为而构成的一种由社会性总体妥协、共赢等诸多情景交织的社会布局,在社会学层面上,这种博弈延伸为公民社会的个体行动规则和社会运行规则。

在实践上,上述私人自主性展示为这样几条运行原则:一是利益驱动,这是公民社会个体所以具有自主性的根源所在,即利益刺激;二是力量博弈,这是私人自主活动的群体景观,反映了公民社会基本运行路径;三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是私人的基本含义,反映的是自主性的目标尺度,也是公民社会中个体行为的趋向性指标,是构成社会总体博弈的内在动力机制。总的来看,现代公民社会之所以不同于传统国民社会,根源就在于上述三个基本运行原则。也就是说,利益驱动使得社会的运行出现了自下而上的模式,个体的能动性在利益的激发下成为现实的力量;力量博弈,重构了现代社会的秩序和力量布局,博弈的妥协、让步之内涵使得社会不同力量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内在缓解,社会运行的和谐机制得以强化;而个人利益最大化,即充当了个体发展的动力性目标,也生成了整体社会运行的微观动力机制。简言之,一方面是利益驱动,一方面是博弈制衡,一方面是利益最大化吸引,私人自主性对现代公民社会的生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和基础性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农民合作组织作为私人领域的一种组织形态,其对当前中国公民社会转型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

那么,农民合作组织对促进和实现当前社会转型又具有怎样的职责,承当怎样的使命呢?上述分析表明,私人领域对社会转型的作用主要依靠三个基本原则实现,即利益驱动、博弈制衡和利益最大化吸引,因此要实现合作组织应有职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作用,也就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

从利益驱动方面看,其核心是资源的商品化,即通过商品利润来刺激个体的积极性。因此,对农民合作组织来说,当前的基本任务的是全力促进乡村资源的商品化。从理论上讲,乡村资源主要是指可以市场化的、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领域,主要有两类:一是土地、农产品、环境及其它自然物品等自然性资源;二是资金、人力资源、技术、管理、文化等社会性资源。资源商品化,应该指上述两类资源进入市场体系。显然,从现实的角度看,当前乡村资源市场化总体来讲仅仅处于初始阶段,基本上是农产品商品化和人力资源商品化为主导的市场化水平,因此,乡村市场化的道路还只是刚刚开始。这也从另一侧面表明,合作组织任重而道远。

从博弈制衡的方面看,其核心是壮大乡村私人领域,并使之成为能与其它力量相制衡的一种力量。从当前国情看,乡村市场面临国际市场和国内城市市场的双重围攻,一方面,它要直接面对国际同行的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国内城市市场的挑战。这种背水一战的格局以及无可退避的现实表明,乡村市场只有抬头迎战,而没有任何逃避的余地。这也意味着,农民个体市场积累的历史阶段不会太长,也不可能有任何继续发展的机会,可行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集体行动、联合发展。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农民合作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是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就此而言,合作组织的基本信念就是:联合与壮大。

而从利益最大化吸引方面来看,其最大的前提是存在独立的个体,而上面分析表明,在当前国情下,独立的农民个体是不可能持久存在的。因此,对合作组织来说,其个体形态是一种集体性的,是一种联合的个体群。依照这种思路,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其本质也就是实现合作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乡村私人领域中,合作组织是基本的独立单位,乡村市场体系培育的基本依托是农民联合体。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基本使命有两个:一是依托其公共领域的属性,通过农民的联合行动机制,表达农民的公共性诉求,促进和实现传统农民向职业农民的转变;二是依托其私人领域的性质,农民联合行动,积极培育乡村市场体系,逐步增强其利益驱动、博弈制衡和最大化吸引的有效性,促进乡村公民社会的转型。

三、农民合作组织的当代意义:乡村公民社会转型及其路径的典型性

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和使命的双重性决定了其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价值。这种特殊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对当代中国意味着什么;二是它的发展对未来中国尤其是未来乡村发展具有怎样的影响。前者是合作组织的当代价值,后者则是其历史意义。

就其当代价值来看,农民合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预示着当代中国乡村公民社会的转型。这是因为,无论是就合作组织的属性还是其使命来看,都直接反映着公民社会的基本构成特征。在其属性上,合作组织所蕴含的乡村私人领域和乡村公共领域性质,从公民社会的构成看,正是其结构特征。从社会变迁角度看,公民社会较之于传统社会结构,多出的是市场体系和公共领域,国家只是缩小了其行动边界。因此,合作组织所内含两种不同领域的属性意味着,当前乡村结构已经和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一种现代公民社会的结构体系正在生成和发育,而就其使命来看,合作组织所具有的促进市场体系发育和充分表达农民公共性诉求的职责,也从实践的层面表明,当前乡村结构已经不是传统的旧体系,而新增出市场和公共领域两个全新系统。由此,当代中国乡村公民社会结构也就自然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总而言之,农民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表明当代中国乡村公民社会的转型已经是一种不争的事实了。

而就合作组织的历史意义来看,它的兴起与发展成为当代中国乡村公民社会转型的典型路径,对未来中国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从理论上说,公民社会转型一般需要通过三个基本途径来实现:一是国家地位和功能转化,即国家由传统社会的主体转换为现代社会的客体,其功能由以统治和管理主导转向以治理和服务为主;二是市场体系的发育,即通过发展商品经济来促进私人领域的发展;三是社会民间力量的崛起,也就是通过民间行为实现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和壮大。而在当前中国特定背景下,乡村公民社会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乡村基层政权的行政职能改革。这是由国家主导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体现的是乡村中国家地位与功能的转换。

二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参与主体的农村市场化。这既有政府引导行为又有民间自发行为,但总体上是农民的一种联合行动,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

三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和演进。从性质上说,村民自治是一种乡村民间行为,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但从实践来看,村民自治的演进经历了一个从“国家赋权—国家让渡—乡村自治”的过程⑤;总的来说,其本质反映的是乡村公共领域的崛起过程。

四是农民协会在追求其自身的经济性目标的同时,也担负着并实现了表达农民公共诉求的使命。在这里,农民协会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实体,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农民表达集体诉求的联合行动机制,因此,其本质上又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共领域。

不难发现,上述四个主要的途径中,第二条和第四条其实施主体实际上是农民合作组织,也就是说,在乡村公民社会转型中,合作组织实际上承担了转型中的两个基本目标,即私人领域发育与公共领域崛起。而在理论上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公民社会的这两个领域的生成需要相应的两种路径,事实是,当前中国的乡村结构转型,其主要部分由合作组织一种路径就基本完成了。虽然村民自治在未来发展中会逐渐走向公共领域本身,但在乡村结构转型的初始阶段,应该说,在实际上承担公共诉求表达任务的主要是合作组织。就此而言,农民合作组织在当前乡村公民社会转型中成为一种主体性路径,承担了核心部分和主体部分的任务。因此,笔者认为,合作组织是当前乡村结构转型的典型性路径。

总之,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笔者的结论是:合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对当代中国来说,意味着乡村公民社会的转型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中;对未来中国来说,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构成乡村结构转型的典型性路径,也因此将对中国社会的总体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极大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 唐宗焜:《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译文问题》, 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网站(http://ie.cass.cn/window/xsdt.asp?id=116)。

② 张开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载[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22页。

③ 姜长云,宋海英:《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若干典型案例分析》,载[北京]《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70期。

④ 徐薇,曾旭晖:《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理性思考》,载[北京]《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3期,第77页。

⑤ 张健:《公民社会条件下的村民自治与和谐农村构建》,2006年4月7日北京“中国村民自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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