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创新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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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高起征点

      1.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税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文件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2.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自2014年7月1日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二、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2.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3.残疾人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4.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支持创新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额。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试点期间内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5.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7.创投企业税收抵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8.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二)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四)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4.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5.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上述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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