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工会资源需求_劳动关系论文

正确认识工会资源需求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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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2008年10月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祝词中指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这一论述对社会转型期的工会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社会转型期工会的资源需求观,进行理论探讨。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基础。工会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建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工会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它就不能产生、不能存在和发展,或者是名存实亡。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资源概括起来无非是三大类: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这三种社会资源不是孤立的系统,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政治资源无疑是最重要的,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资源可以控制经济和文化资源。因此,一个政治资源占优势的组织,必然能有效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一个组织拥有的政治资源往往表现在以法律方式确认其权利、地位和作用。

在当代社会中,谁拥有优势资源、占有多数资源,谁就拥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强势手段,谁就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这一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社会组织,要想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必须拥有相应的社会资源和手段,而且这种资源和手段拥有的程度与劳动者利益的损益程度是成正相关关系的。

由于利益的多元性,各个社会组织所要求的资源类别、质量、数量都有差异,因此形成了各自特定的社会资源领域。虽然各领域之间有交叉,但是组织利益和它们拥有的资源领域的边界是基本清晰的,否则就无法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

利益主张的差异性是社会组织相互区别的基本标志。工会之所以叫工会,正是在于它代表的利益与其他组织不同,它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就必须拥有相应的社会资源。那么,基于实现和维护的利益要求,工会的资源领域又在那里呢?毫无疑问,工会的资源领域是在劳动关系(实质是劳资关系)领域。工会政治资源同样体现在相关法律对其权利、地位、作用的规范中。而这些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反映在《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章程》中。纵观这些法律、法规在赋予工会政治资源时,存在着两个主要缺陷:

第一,没有明确地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这些本来是作为《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总纲里重要的定性表述,在此并没有出现。在组织对象上,把工会定义为职工群众的组织。“职工”,在中国是职员和工人的统称,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一个职业角色,其政治内涵是国家在作为唯一的所有者的前提下,所有劳动者都是国家的职员和工人。因此,这个定义不涉及劳资关系,它侧重于以职业角色来定义工会组织的性质,而不是直接以劳动关系给工会定性。在利益关系上,并没有在劳动关系中界定职工的总体利益。由于职工的外延非常广泛,在当今的中国,除了不离土的农民、少数私企、外企的老板和个体劳动者外都可纳入职工的范畴。而从职工队伍讲,上到国家领导人,中到省、地、县等各级领导者,下至第一线的工人都称作职工。显然这些利益是十分广泛而复杂的,虽然可能都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他们的利益诉求并非都在劳动关系领域。因此,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利益,只能是一种泛利益,而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这实际就使工会成为一个泛利益组织,而不是一个专注于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至于《工会章程》中对工会权利、地位和作用的表述,就更远离了劳动关系。

第二,没有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刚性权利。上述法律、章程,在涉及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关劳动者利益时分别赋予了工会相关的权利。而在实际的维权活动中,工会的这些权利很少落实到位,一方面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雇主方的尊重;另一方面工会也极少主动应用这些权利。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可以找到各种原因,比如普遍存在的政府官员对GDP的偏好,对工会履行权利的压制;廉价劳动力的供过于求,使雇主敢于藐视工会权利等等。这些权利本身就存在着不足,这种不足表现在权利过于弹性而缺少刚性。在当今的社会利益博弈环境中,这样的权利对工会维护劳动者利益的需求当然是远远不够的,也得不到博弈另一方的足够的重视。而作为资方(或者称为雇主方)组织的中国企业家协会和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独立组织,其利益主张鲜明,拥有明确的权利。这就必然导致在劳资利益博弈关系中中国工会处在弱势地位,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时失声,劳动者利益受损成为一种常态。

工会获取更多的资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政治体制下能够和愿意赋予工会更多的这方面的资源;二是工会对这方面资源的需求欲望或者承受能力。这两方面是对立统一的,现有政治体制下即使能够赋予工会大量的良好的资源,如果工会并不需求或者无法承受,那么工会仍无法掌握这些资源;反过来,如果是工会大量需求这方面的资源,而现行政治体制下无法或者是不愿意赋予,其结果也是一样的。

先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能否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应该说,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不存在制约执政党向工会提供更多维权资源的问题,能否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方面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更多的资源,取决于执政党的意愿。这当然不仅体现在整体层面上,更是具体体现在各级领导机构,甚至是个别领导的思想行为上,毋庸讳言,正是因为这些具体的思想行为,常常致使工会已有的这方面的权利都无法行使。从整体上讲,执政党能否赋予工会更多资源的意愿,取决于其执政的需要,而赋予工会更多的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资源,客观上正是有利于其执政。要构建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不是一团和气的劳资关系,而是劳资之间的一种良性的利益博弈机制。这种机制是建立在劳资双方权利制衡的基础上的,只有双方拥有的资源基本均衡才有可能形成制衡关系。工会与资方拥有的资源不平等,是当前劳资之间不能形成良性的利益博弈机制的重要弊端,因此执政党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习近平同志提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其意义绝不是仅仅关乎到工会工作,而是有更深远的意义。

执政党只能通过国家政权,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赋予工会所需的资源。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当前最需要的首先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给予总体定性。其次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减少弹性条款,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相应的具有决定性的权利。因为劳动力供大于求是中国劳动关系中长期存在的状况,这就决定了中国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长期处于劣势,因此必须强化劳动者利益代表者工会的权利,以此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这与西方一些国家不同,他们的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或者供求基本平衡,这种供求关系有利于工会维护劳动者利益。最后是尽快制定和颁布《集体合同法》。《集体合同法》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工会和雇主组织是这部法律的两个对应主体。这一法律最集中地规范了工会作为集体劳权代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

要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工会对劳动关系领域资源的需求问题。工会在对待自己应该拥有什么样资源的问题上长期存在着片面的思维定势,工会总是在执政党和政府之间寻找自己的资源。总是给自己定一个较高的社会地位,高度评价自己重要的作用,要求全方位代表和维护所有“职工”的利益。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工会却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社会地位也并没有那么高,而且是屡屡被人忽略,最为重要的是,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更是受到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众多社会阶层诟病。工会的愿望与其在社会实际中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工会甚至无法有效保障为维权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工会干部,而这种反差往往又给工会工作者带来了强烈的心理落差,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为什么会如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也许对我们会有所启发。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规定:“‘劳工组织’这个词是指职工参加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代表结构或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计划,其存在的全部或部分目的是为了就各种申诉、劳动争议、工资、待遇等级、工时、工作条件等问题同雇主进行交涉。”

再看看日本的《工会法》对工会的定性:“本法所讲的‘工会’是指以职工为主体,以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而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其联合体。”

他们并没有像我们那样以国家和执政党作参照系来给工会那么高的地位,而是唯一的以劳资关系为基础,在劳资关系领域给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作用定性。从字面上看,他们工会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比我们差得远,但事实上这些通俗简明的表述,却明确无误地把集体劳权赋予了工会。由于他们在劳资关系中拥有独立的集体劳权,在劳资关系中,他们是资方绝对要尊重的对手,包括企业的破产、合并、合作等重大问题,都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这种做法不仅能较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在国家有关大政方针的制定,甚至是对政党权力的更替都有重要的影响力。执政者也毫无忌讳地承认,没有工会的配合,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可能的。

中外对比,给我们的启示是极其深刻的,那就是中国工会必须改变传统的资源观念。

人的社会存在体现在他所扮演的各种社会角色,每一个社会人都不止扮演着一种社会角色,而每一种社会角色都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都只能在特定的角色领域中才能实现。作为工会会员的职工只是其多重社会角色中的一个,在这个角色中他要求实现的是自己作为劳动者利益,而不是其他的权益。同样,工会组织性质以及所拥有的资源决定了工会只能在劳资关系的领域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相关利益。而工会在其他社会领域的权益的维护,那不是工会组织的职责,因此工会也就没有必要拥有多方面的资源,比如作为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是由宪法来保障,并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维护的。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一个组织应该拥有什么样的政治资源,是与这个组织的利益性质,也就是其组织性质相适应的,利益需求决定对资源的需求。通俗的表述就是,工会不是什么都能做,不是什么权利都要有。

在社会转型期,职工队伍也已经分化为多元利益阶层,作为工会组织是根本不可能代表和维护这样的利益的,它没有这样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比如说工会代表和维护国家领导人这样一个群体的利益显然是很不着边际的,也没有哪个领导者的利益受到不公对待而到工会投诉,要求工会为他做主。问题的根本就在于,他们的利益关系往往超出了劳资关系的范围,工会是无能为力的。

说到“桥梁和纽带”、“支柱”,刘少奇同志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中指出:“普通的特别是政治落后的工人,他们来参加工会,并积极参加工会中的各种工作,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呢?他们既不是要来建立共产党与工人之间的桥梁,也不是来参加共产主义学校和建立人民政权的社会支柱,他们通常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

因此,工会必须把自己的资源需求和所拥有的资源,定位在劳动关系领域,只有在这一领域获得有效的资源,才能真正履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基本职责。而只有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性基础。由此,工会才能成就其不可或缺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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