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赔款问题考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午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甲午战争赔款问题,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课题,时贤已有不少论述,然尚有若干可存疑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到底问题在哪里?笔者认为,仅从中日双方所签订的条约本身来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透过条约的条款背后,甚至对条约以外的情况及其细节进行认真考察,才有可能对甲午战争赔款问题有真正切实的了解。因有此篇之作,希望得到读者的指正。
一、从开战到马关议和时日本支出了多少军费?
按一般的理解,关于战争赔款的谈判,一个重要依据应该是胜利一方在战争中用兵的费用。李鸿章在马关议和时即对日方谈判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说:“日本所索赔款,既名为兵费,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费而言。”李鸿章提出:“其款既以兵费为名,即应查明用兵所费实数。”(注:邵循正等编《中日战争》(五),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388-389页。)那么,从甲午开战到马关议和时,日本究竟支出了多少军费?
要了解日本的军费数目,先要看日本的军事预算是多少。先是1894年10月18日,在日本大本营所在地的广岛,第七届临时议会开会,通过了临时军事费1.5亿日元和募集军事公债1亿日元的预算案(注: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72页。)。根据这一预算案,有的日本学者估计支出的军费超过了2.5亿日元(注:远山茂树:《日本近现代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7页。按:作者认为,日本政府用7900万日元的赔款抵补了甲午战费的30%,按此说法换算,军费支出为2.63亿日元。)。但这样的估计很难做到准确。其实,1亿日元的公债并未全部售出。据1895年2月23日东京出版的英文报纸披露,到此时为止,“其八十兆元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注:《中日战争》(五),第388-389页。)。后来日本公布公债认购的结果是76949000日元。(注:《中日战争》(一),第230页。)可见,当时东京英文报纸所登载的这则消息是可靠的。因为这个2.5亿日元的军事预算案是在宣战两个多月后通过的,只是一个大体的匡算,到实际执行时,情况还是会有变化的。
战后,日本公布了临时军费决算的结果,其中实际收入款为2.25亿日元。据此,或认为这就是日本的临时军费数目。如称:待日本发动甲午战争之际,明治政府确定临时军费预算为250000000日元,实际使用的军费为225230127日元(注:孙克复、关捷:《甲午中日陆战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3页。)。但是,临时军费决算应包括两项:一是实际收入项目,一是实际支出项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将实际收入作为军费支出的数目是不妥的。
实际上,日本所公布的临时军费决算结果,其中既有实际收入项目,也有实际支出项目。如下表所列(注:参看戚其章、王如绘主编《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0页。):
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决算实际支出款200476000日元,才是日本军费的支出数目。如日本学者井上清、中塚明、伊原泽周和中国学者万峰等都持有相同的观点(注:井上清:《日本军国主义》第2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2页;中塚明:《日清战争》,见《日本史讲座》近代四,岩波书局1962年版,第155页;伊原泽周:《关于甲午战争的赔偿金问题》,《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第860页;万峰:《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225页。)。
至此,似乎这个问题可以定论了。其实不然,因为以上日本军费收支决算的终止时间是1896年3月(注:高桥诚:《日清战后の财政、金融问题》,见《日本经济史大系》卷六,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第121页;《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第859页。)。这就是说,决算不仅包括日本对朝鲜和中国大陆用兵的军费支出,而且还包括了日本对澎湖和台湾用兵的军费支出。而日本开始进攻澎湖是在1895年3月23日,中日两方代表在日本马关正式谈判是在3月20日;《马关条约》签订的时间是在1895年4月17日,双方在烟台完成互换条约手续是在5月8日,日军开始进攻台湾则在5月29日。日本利用马关中日谈判之机抢先攻占澎湖,其用兵的费用本不应列入所应统计的军费支出之内;至于日本之进攻台湾是在《马关条约》签订和换约之后,将其用兵的费用作为这次战争的军费支出更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所以,日本从开战到马关议和时的军费支出必定要低于2亿日元这个数目。
李鸿章在马关议和时曾对日本的军费支出有一个估计,指出:“查兵端未开之先,日本大藏省计存现洋三十兆元,中间计用多少作为兵费,外人虽未确知,今姑将全数作为兵费而论。迨兵端既开,日本复借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作为兵费……东京英字新报云:第一次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中,有五十兆元股票尚未销售,其八十兆元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等语。此外尚有民间报效之数,如大藏省存款、所借国债等项,统共合算,日本与中国用兵之费,迄今似必不能过一百五十兆之数。”(注:《中日战争》(五),第388-389页。)对于这段话,一般认为不过是李鸿章在寻找讨价还价的理由,没有谁去认真对待。实际上,李鸿章的这些话,都来自公布的日本官方资料和东京的日、英文报纸所刊载的消息,不是没有根据的。
日本政府当时的全年财政收入大致在8000万日元之谱。由于大力扩军备战,连年增加军事预算,如1890年军费占全年财政支出的28%,1892年军费占全年财政支出的41%,闹得国家财力维艰,捉襟见肘。到1893年年度决算,岁出总计8458万日元(注:明治财政史编纂会:《明治财政史》第3卷,东京凡善株式会社1898年版,第729-734页。),只能勉求平衡而已。所以,日本要发动战争,军费支出要靠年度财政收入是根本不行的。看来只有两个办法:一是提用国库剩余金,一是另辟财源。国库剩余金才3000万日元,完全无济于事。而另辟财源也只有劝购公债之一途了。但是,认购工作并不顺利,售出不足8000万日元。这样,日本政府才于1894年12月决定两次共发行了总额为400万日元的有息流通券,并在此后两个月内,要求国民必须向政府交纳3000万日元的土地税和第二次战争贷款(注: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Part I,Series E,Vol.5,Sino-Japanese War and Triple Intervention,1894-1895,Bethasda,University Publication of America,1989,p.55,Feb.7,1895,Mr.Trench to theEarl of Kim-berley.)。这样,对日本军费的来源就可以做出一个大致的估算:
由此可知,李鸿章估计日本军费支出不超过1.5亿日元之数,即折合库平银约1亿两,是接近于事实的。
二、赔款数目是怎样确定的?
虽然到马关议和时日本的军费支出不过1亿两,却想趁战胜之机向中国索取数倍于此数的巨额赔款。早在1894年12月,日本官方报纸就为此大造舆论,以便为日后和谈时逼索巨款预作准备。据英国驻日公使楚恩迟(P.de Poer Trench)于12月20日致外交大臣金伯利(John Wedehou-se Kimberley)的一封密信透露,日本报纸正在讨论如果中国求和应提出何等条件的问题。其中,建议之一就是“要求不少于5亿美元的巨额赔款”(注:Ibid.p.37,Jan.21,1895,Mr.Trench to the Earl of Kimberley.)。5亿美元约折合库平银6亿多两。而且,还编造所谓来自中国的“可靠消息”:中国议和大臣已接到皇帝的谕旨,可以接受支付战争赔款在5亿至7亿两白银之间作为缔约的条件之一,另外还准备拿出2000万两用来抚恤战死日军遗属(注:Ibid.pp.66-67,Jan.11,1895,Mr.Trench to the Earl of Kimberley.)。这些舆论流传甚广,连俄国财政大臣维特(Count Sergius Witte)都相信:“日本将提出总额2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要求。”(注:Ibid.p.54,Feb.6,1895,Sir F.Lascells,to the Earl of Kimberley.)20亿法郎约折合库平银5亿两。当然,也有的报纸要求中国“赔偿军费至少三亿元以上”(注:陆奥宗光:《蹇蹇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6页。)。报纸对赔款问题所传出的不同声音,正反映了日本政府内部在此问题上的意见不一。
在日本政府内部,大藏省因管理财政,故胃口特别大,希望借此机会获得巨额赔款,惟求多多益善。松方正义再度出任大藏大臣后,竭力主张要求10亿两赔款(注:《蹇蹇录》,第115页。)。驻英公使青木周藏致电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也积极提出自己的建议:“赔款应为英币1亿镑,其中一半为生金,另一半为银币,分10年偿清。”(注:《日本外交文书》第27卷,东京日本国际联合会1953年版,第793号。)1亿英镑约折合库平银6亿多两,数目也是相当惊人的。特别是关于赔款要用英镑的建议,正与陆奥宗光的意见不谋而合,成为其后日本变相向中国榨取巨款的一种手段。陆奥草拟《媾和预定条约草稿》,其第三条便是要求清政府将金币或纯金交付日本,作为赔偿军费(注:戚其章:《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8页。)。但当时政界二三有识之士却为之担忧,认为“媾和条件若失之过苛,并非上策”(注:《蹇蹇录》,第116页。)。确实,当时日本政府既要考虑清政府承受能力的极限,不能一下子将它搞垮,又要小心翼翼地避免西方列强的插手和干涉,以确保日本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直到1895年1月上旬,日本内阁会议在东京举行,在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的主持下,几经煞费苦心地斟酌,才通过中国赔偿军费的条款,即要求中国赔偿军费库平银3亿两,第一次交付1亿两,其后4年每年交付5000万两,年息5%(注:《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第369页。)。
1895年3月,清政府决定派李鸿章赴日议和。在此之前,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对和约条款作了多次修改,才草就了一份《和约底稿》,其第四款的内容是:“中国约将库平银三万万两交日本国,作为赔偿军费,该赔款分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一万万两,嗣后每次交五千万两,第一次应在本约批准交换后六个月之内交清。所余四次,应与前次交付之期相同,或于期前交付,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52页。)这就将原先内阁会议通过的赔偿军费条款具体化了。但是,考虑到谈判的过程情况多变,于是陆奥又同外务省顾问美国人端迪臣(Henry Willard Dennison)商议,将赔偿军费要求确定为甲、乙两个方案(注:中塚明:《日清战争》,《日本史讲座》近代四,第154页。):
按陆奥的设想,与李鸿章谈判时要准备两手:一是拿出所谓“充分理由”要求得到3亿两的战争赔款,即力争乙案;一是确定以2亿两战争赔款作为谈判时可达成的最低数目,即确保甲案。
果然,到马关谈判时,日本终于抛出了包括中国向日本赔偿军费库平银3亿两条款的《和约底稿》。李鸿章对日方的《和约底稿》用《说帖》的形式进行答复,就其第4款提出了4点意见:第一,“此次战争,中国并非首先开衅之人,战端已开之后,中国亦并未侵占日本土地,论理似不当责令中国赔偿兵费”;即使赔款,亦只应算至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认明朝鲜自主之日止,“过此不应多索”。第二,日本所拟索的军费,非中国财力所能承担,必须“大加删减”。第三,日本“所得中国兵船、军械、军需,折价为数甚巨,自应从拟赔兵费中划出扣除”。第四,“限年赔费,复行计息,更属过重不公,亦难照办”(注:《中日战争》(五),第388-389页。)。答复也可算有理有节。问题是作为战败者,仅有理而无力,理也就不顶什么用了。与此同时,他还随时将条款电告清政府,并设法争取列强的同情和支持。日方根据西方国家的反应,决定将3亿两的赔款减少三分之一,以缓和列强的不满情绪。4月17日,李鸿章奉旨签订《马关条约》,其第4款的内容最后敲定如下:
中国将库平银二万万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交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以上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注:《中日战争》(七),第496页。)。
日本政府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情况,从乙案退到甲案,主要是从缓和与西方国家矛盾的需要出发。李鸿章认为这完全是他“力与坚持,多方开导”(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三八,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年刊印,第18页。)的结果,未免将问题简单化,论者或信从之,是由于不太了解内情的缘故。
三、日本实际到手的赔款是多少?
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中国应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2亿两,分8次付清。与此同时,还订有《另约》3款,其中第1款规定,赔款交清前,日本在威海卫驻军费用,由中国每年支付库平银50万两。其后,中日又签订了《辽南条约》,其第3款规定中国再向日本支付赎还辽南费库平银3000万两。按这几项条约的规定,则从1895年起,到1902年止,中国将向日本支付赔款及利息共达库平银2.5472亿两。这样几近天文数字的巨款,相当于年度财政收入的3倍之多,清政府是很难承受的。清政府决定按条约在3年内交清赔款,这样可节省2100多万两的利息和200万两的威海驻军费。因此,中国不是分8次支付赔款,而是分4次付清赔款的。
查总理衙门档案,可知这4次付款的情况是:第1次,是1895年10月31日,在伦敦,由中国使馆参赞马格里、曾广铨将一期款库平银5000万两折合英镑数面交日本使馆参赞国府寺新作。第2次,是1896年5月7日和8日,分别在柏林和伦敦,由中国驻德、英使馆各将二期款库平银2500万两折合英镑数交付日本两处使馆之代表。第3次,是1897年5月8日,在伦敦,由中国使馆将3期款1666余万两折合英镑数交日本使馆代表接收。第4次,本应在1898年5月8日交付,因是日为西人之礼拜天,银行不办公,故提前一天改为5月7日交付。到此时止,尚有应交之4、5、6、7、8期赔款,合计库平银8333余万两,拟在第4次作一次性付清。在此以前,中国已向日本交付了4次息银,计库平银1083万两,按条约需要扣除。故此次由中国驻英使馆参赞马格里、罗忠尧到英国国家银行,将只应交付之款库平银7250万两折合英镑数交日本使馆书记官山座园次郎收讫。至此,所赔军费库平银2亿两始全部付清。另外,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和日军在威海卫的驻守费库平银150万两,也都按时交付(注:戚其章主编《中日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第5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97-499、506-507、515、517、523、538、541-542、544-545、562-564页。)。其具体交付情况如下表所列:
仅就上表来看,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向中国索取了库平银2315亿两的赔款,似乎已经清楚了。其实,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新任驻华林公使林董一到北京,就急迫地同清政府商谈中国交付赔款的办法问题。为了从中国尽可能榨取更多的实际赔款,他以库平银成色不足为由,提出要库平实足。本来,马关和谈提出以库平银作为赔款计量的标准,一直到和约最后签字,伊藤博文、陆奥宗光都没有向李鸿章提出任何意见。其后,日本外务省发现中国的库平银有不同成色,便打起主意来了。库平为清政府所规定的国库收支银两的计算标准,并无白银实物存在,实际上只是一种“作为价值符号的虚银两”(注: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81页。)。确定银两的标准成色,源于康熙时,“其成色约为935.374,即是每一千两纹银含有935.374两纯银,所以习惯上每百两纹银须申水6两始等于足银,这是虚银两最早的一种。”(注: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5年版,第23页。)可知康熙标准库平银每两为544.6296英厘(grain),即35.292公分(gramme)。有人或认为康熙时规定每库平两约等于37.301克(注:《第二届近百年中日关系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4页。),这是不符合历史情况的。因为此规定出现的时间最早是在清末。《户部则例》第四条案语称,库平系指农工商部会同户部奏定划一度量衡章程,内库平一两,合法国衡数37格兰姆(gramme)又301‰(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800页注④。)。到1915年,权度法颁布后,又进一步明确以37.301公分为库平一两(注: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2编,北京民国大学1926年版,第55页;张辑颜:《中国金融论》,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52页;千家驹、郭彦岗:《中国货币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7页。)。这就很清楚:康熙标准库平每两为35.292公分,而不可能是37.301公分。
但是,在以后的长期流通中,库平银的成色在全国范围内未能保持标准一致。不仅中央政府的库平与各省地方的库平各不相同,有大小之别,而且各省之间亦有长短之分,甚至一省之中有藩库平、道库平、盐库平之差。即以顺天府一地而言,库平既有三六库平和三四库平之分,成色相差甚大(注:钱屿主编《金银货币的鉴定》,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还有成色介于二者之间的北京库平(注:《中国近代货币史》,第36页附《各主要银两比较表》。)。兹将这几种库平的成色加以换算,以资比较:
在这几种通用的库平中,三六库平和北京库平成色比康熙标准库平高出不少;相反,三四库平成色则比康熙标准库平低出许多。显而易见,比较合理的办法是,中国赔款所用之库平银应以康熙标准库平来计算。而林董却以贴足实足色为借口,要求成色为988.89,即库平银一两为575.82英厘,合37.31256公分(注:《中国货币史纲要》,第183页。)。这就不仅远远高于康熙标准库平,而且比三六库平和北京库平还要高。尽管这一要求毫无道理,但在日本的压力下,清政府只能接受下来。这样一来,中国实际上交付的库平银数目就多出许多了。试比看下表:
仅此一项,中国就比康熙标准库平银多付给了日本1325万两。
当时,中日两国的金融制度都是实行银本位,而西方主要国家则都已实行金本位了。日本借甲午战争胜利之机,为在战后实行金本位打下财政基础,便要求中国在伦敦用英镑支付赔款。因为连年以来,金价上涨,银价跌落,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故银镑对换比率虽偶有波动,但镑价上扬的势头是难以遏止的,这就形成了“镑亏”。试看以下银镑对换比率表(注:许毅等著《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686页附录三:《清代各种货币折合表》。按:《清代各种货币折合表》中1895一栏:“1库平两合3先令”,即1英镑合库平银6.666两。这里显然是将“规元银”误作“库平银”了。兹按总理衙门档案重新换算,应为1英镑合库平银6.1161两(见《中日战争》续编,第5册,第443页)。再,至于1897年的镑价系以蔡尔康编《李鸿章历聘欧美记》之所记补入。):
可见,尽管20余年来,镑涨银跌已成为总的趋势,但到1895年以后,镑价却稍有回落,即从1894年的平均镑价每镑兑换库平银6.21两落至约6.11两。问题是镑价肯定还要看涨,这从长远看,对日本是极为有利的。于是,林董单方面提出了一套对日本最为有利的划定镑价办法,即按当年6、7、8三个月伦敦市价折中核算,而且作为固定的核算标准,即1英镑折合库平银6.0788两。总理衙门提出,“银价合英镑早晚不定”,应就“交款之日,照上海规银总镑市价”,然后“升算库平银,即以西币若干合成千万两最平允”(注:《第二届近百年中日关系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35页。)。这本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建议,却被日本方面拒绝。日本为从中国榨取尽可能多的英镑,一方面压低镑价,一方面又确定固定不变的镑价,真可谓机关算尽了。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日本规定的镑价比伦敦市场的镑价低,中国兑换时就得多付库平银,实际上中国多付的库平银是被日本所得了。此其一。再说将镑价在几年内固定为一个比值,而在以后镑价连续处于坚挺的情况下,中国还要格外多付巨额银款,却只能吞下苦果而无话可言,这些格外多付的巨款,实际上也是为日本所得。此其二。例如,1896年4月,中国即将交付二期赔款库平银5000万两时,镑价稍有下落,中国如按市场行情涨落兑换,是可以节省一大笔银两的。赫德即函呈总理衙门称:“上月底银价行市三十一边士一法丁,现落至三十一边士之数。按比核计,中国照上年定价交银,可省英金十五万零五百十四镑十九希令三边士,约合规银一百零四五万两。”(注:《中日战争》续编,第5册,第516页。)尽管市场镑价时有涨落,而中国应支付赔款的镑价却是死的。这样,中国得用高价购买英镑,而按低价支付给日本,其结果是中国大吃其亏,而日本则占尽了便宜。试看下表:
由上表可知,“镑亏”一项,日本就又从中国轻易地多得了约1500万两。
据上所述,可知一般中外论著中有关甲午战争赔款的记述是需要重新考虑的。从条约的字面上看,中国的赔款是三项:(1)军费库平银2亿两;(2)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3)威海日军驻守费库平银150万两。三项合计,共为库平银2.315亿两。其实,日本实际得到的数目还应该加上两项:(1)以库平实足为借口多得的1325万两;(2)“镑亏”一项多得的1494万两。以上五项总计为库平银2.597亿两,折合日金为3.895亿日元,是日本实际军费支出的2.6倍,也是日本年度财政收入的4.87倍。日本有关明治财政史的著作,皆按库平银2.31亿两折算,得出3.64亿日元之数(注:《明治财政史》第2卷,第290-291页。),并为许多日本学者所引用(注:高桥诚:《日清战争赔偿金の研究》,《经济志林》第23卷第2号(1955年),第72页。)。笔者殊觉考察未能全面,是十分不妥的。
四、赔款以外的掠夺
李鸿章在马关与日方代表谈判赔偿军费时,曾提出无论赔偿多少,日本“所得中国兵船、军械、军需,折价为数甚巨,自应从拟赔兵费中划出扣除”。当时,伊藤博文、陆奥宗光根本不予理会,实际上是将这些已经到手的战利品,视为赔款以外的自然补偿,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但是,这些被日本掠夺的兵船、军械、军需等等,究竟能折价多少?李鸿章没有细说,可能他本人一时也说不清楚。后来,也一直未见有人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这倒真的成为历史之谜了。但正如李鸿章所指出,其“折价为数甚巨”,关系到日本通过甲午战争究竟从中国获得了多少款项或财政收入,且对中日两国都有极大的影响,所以还是有必要探究一番的。
但是,要真正算清这笔账,难度太大了。这是因为:第一,日兵占领一地后,抢劫是其惯习,正所谓“民间鸡豕竟吞噬,器皿钱财一掠空”(注:岳晓岩:《日本军》,见《蜗庐杂咏》抄本。),这种民间损失,范围很大,而且非常分散,很难进行统计。第二,即使日方公布的数字,也是挂一漏万,故一再声明“此外在各地所获数量不遑统计”、“不能作精确计算”(注:《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第608-609页。)云云。第三,日方对所获之兵轮、武器、弹药等之估价不尽准确,故需要对其加以认真核算和调整,而做起来则很不容易。因此,以下所列各项表格,都只能是一种极不完整的统计。
无论如何,当时的日本随军记者对此还是做了一些工作,这便成为我们今天进行统计的基础。从总理衙门的档案里发现了一份译自日本报纸的《日军自开战日至十二月杪所获武器弹药船只等物清单》(注:见《中日战争》续编,第5册,第282-283页。),其中除威海卫、牛庄、营口、田庄台诸役外,对在此之前的各次战斗所获武器、弹药、舰船等物及其价值做了具体的估算:
可见,从甲午开战到是年腊月底,日本从中国获得的兵船、军械、军需等物价值7100多日元,折合库平银4734.5万两。
日本随军记者川崎三郎在甲午战后曾做过一篇《日清战役战利品概算》(注:见《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第606-609页。),对我们的统计也极有参考价值。这个《概算》的内容是从甲午开战到乙未战争结束,包括了所有各次战役的战利品统计数字。从中减去甲午年腊月底以前的部分,得出的就是乙未正月以后的数字了。如下表:
这样,将以上两表的合计数字相加,便可以得知,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所获得的舰船、武器、弹药及其他军需物品等,按日金价计算,共值8982.2万元,折合库平银5988.3万两。这个数字当然很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正如川崎三郎本人所指出:“征清之役,我军所得战利品数不胜数,今举其重要战利品概算。”(注:见《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第606页。)此说确系实际情况。
除以上这些实物以外,日本还通过这次战争掠夺了大量的金银货币。对此,中外多有记述。如姚锡光《东方兵事纪略》称:平壤一战,“将弁私财,军士粮饷,凡有金币12箱,内共金砖67块,金锭61碇,金沙14箱,大小30包,皆将领私财;而军士粮饷,除粮食以外,尚存饷银约及10万两”,皆为日人所得。蔡尔康等编《中东战纪本末》所译日本官报亦称,此战“得金银40箱,每箱约重英权300磅,高丽钱不计其数”,并注曰:“英金1镑合华权4两,英权一磅合华权12两。”(注:《中日战争》(一),第23、175页。)其实,这些记述皆限于平壤一战,且不甚具体,很难据此作出比较精确的计算。现根据日本当时所发表的历次战报,将其所获金银货币种类及数量具体开列如下(注:《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第608页;第8册,第61页。按:日本重量单位,一贯为1000目,相当于3.75公斤。):
这些货币类别甚杂,计值单位不一,现据日方的逐一计算,计其值为3000万日元(注:《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第608页。),折合库平银2000万两。以上三项总计,共为1198亿日元,折合库平银7988万两。
总括以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日本从甲午开战到马关议和前,其军费支出不过1.5亿日元,约合库平银1亿两。其二,日本实际得到的战争赔款数约为库平银2.6亿两,折合日金约3.9亿元。其三,日本还在赔款之外掠夺了大量舰船、武器、弹药、机器等及金银货币,其价值约为库平银8000万两,折合日金1.2亿元。这样,日本通过这次战争从中国所得到的现金及财物,总计合库平银3.4亿两,折合日金5.1亿元。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其数目是日本当时全国年度财政收入的6.4倍,而不是一些日本有关论著中所说的4.1倍多(注:加藤佑三:《东亚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总之,通过这次战争,日本当局真正尝到了发动侵略战争的甜头,切实感觉到了发动侵略战争是一本万利的买卖,于是凭借这笔突然而至的巨款,大搞所谓“战后经营”,实行金本位制,进一步扩军备战,使整个日本国家战争机器化,成为此后东亚地区的主要战争策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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