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谨慎原则在流通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_会计核算论文

论谨慎原则在流通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_会计核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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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商品流通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从而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样,企业管理当局在进行决策时,需要对一些不确定的因素采取谨慎和稳妥的态度。稳健原则,是西方企业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会计实务中对付不确定因素的理财信条,因而受到了企业管理当局的青睐。我国在企业会计改革,制定“两则”、“两制”时,也以谨慎原则的形式登堂入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稳健原则的内涵及其实质

(一)稳健原则的基本内容:

稳健原则,是指在估价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而又必须涉及估计和判断时、或者是有几项不同的合理方法可供选择时,选择较不利的财务状况和使本期净资产、净利较低的会计方法。即主张悲观的会计实务要优于乐观的会计实务。稳健原则是在客观性原则条件不存在时的补充原则,它强调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但承认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稳健原则会计实务的特征:

1.在收入及利得的计量上,宁低毋高,宁迟毋早;

2.在费用及损失的计量上,宁高毋低,宁早毋迟;

3.在净损益的计量上,宁低毋高;

4.在资产的计量上,宁低毋高;

5.在负债的计量上,宁高毋低;

6.在业主和权益的计量上,宁低毋高。

(三)稳健原则的精神实质:

1.稳健原则针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否则稳健原则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并非每一种情况下都要选用最稳健的会计处理。稳健原则不是一项基本的会计准则,只是对基本准则的一项修正性惯例,是制订具体会计准则的一种指导性方针。

2.稳健原则是用来指导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风险程度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但选择的方法一定是对已记录的资产和负债的潜在损失进行的合理预计。所谓“合理”,是指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程度的估计是符合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性概率。

3.尽管稳健原则是针对风险计量问题的一个务实性的、审慎的、也是不精确的回答,但它并不是故意压低净资产、净损益。所谓“可导致秘密准备的极端稳健原则”并不是稳健原则,而是会计计量上的错误,是对真正稳健原则的曲解。

4.稳健原则是为了修正其他一些不适应经济环境要求的原则对会计信息的曲解,而它也可能破坏其他原则的合理性,破坏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稳健原则对其他会计原则的修正是否合理,需要比较它对其他会计原则正反两方面带来的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影响,稳健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稳健原则与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其会计核算应用稳健原则成为必要。《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但是应用稳健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在本会计期间内总是倾向于低估资产和收益、高估成本和费用。这必然要影响企业当期净损益,进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商品流通企业既要充分运用稳健原则为其服务,又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随能力。其总的原则应该是用足用活政策,即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活稳健原则。根据“两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用足用活稳健原则。

1.对销售商品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

后进先出法,是针对物价上涨、币值不稳定的情况而采用的计价方法,它以“后入库的商品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当物价上涨时,先按当期最后购进商品的价格作为当期销售商品的成本价。在当期销售商品的数量超过当期最后购进的商品数量时,其超过部分则依次按前一批商品的购进价格进行计价。这样处理的结果,使企业销售商品的成本接近现行成本,从而使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正确配比,避免了利润虚增。《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根据商业、粮食、图书发行等企业存货的特点,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正是企业实施稳健原则的制度依据。

2.对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信用的开放,不少商品流通企业采用诸如预付,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这必将使企业之间形成愈来愈多的债权、债务。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风险亦愈来愈大,由此产生坏帐损失也就在所难免。《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关于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比例与其他行业制度的规定不尽一致。其他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般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自定。

3.对库存商品提取削价准备金

商品流通企业主要从事商品买卖活动,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库存商品积压多或结构不合理等情况较普遍。因此,提取削价准备金,以弥补库存积压商品的削价损失成为必要。《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可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作为商品削价损失的备抵,计提的方法为按月计提,年末按为销售而储备的商品的年末余额的3‰--5‰清算,商品流通企业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时,作增加商品销售成本(即进价成本)处理。企业发生商品削价损失时,冲减商品削价准备金。

4.对部分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

商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长期采用直线法。物价上涨因素和无形损耗风险使直线法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但《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有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可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其余固定资产则不许采用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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