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权运动的历史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人权论文,历史回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政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各大国都允诺要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上的差异,各国对人权概念的解释和实施人权保护的过程都有所不同。一些西方国家往往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帜,试图将自己的人权理论国际化,并且将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基石之一,以此干涉他国的内政。美国国务院历年的人权报告,都要对别国的人权状况作一番评论,但这些评论都是按照美国的人权理论和标准作出的,并不一定符合别国的实际。
那么,美国的人权历史又是如何的呢?下面,让我们作一番简略的回顾。
美国历史上的人权运动既具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权运动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备其独特个性。它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古希腊、古罗马社会中有关人权的理论和法律,以及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纵观美国历史上的人权运动,大约可分为下述三个阶段。
一、美国独立前后的争取人权斗争
北美新大陆建立伊始,殖民者便开始了组织政府的尝试。因为许多最初移居北美的英国清教徒都是为了逃避母国政府的政治迫害才去新大陆谋生的,所以他们尤其重视“个人主义思想和教会、国家的契约理论”〔1〕。早在1620年, 首批去北美殖民的“五月花号”船上的清教徒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规定殖民者有权选择政府的权利,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认可的基础之上。这是北美新大陆移民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建立政府的首次尝试。直至今日,这个公约仍然被看作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两大基石之一。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州都按照资产阶级的社会契约理论,相继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到美国独立前夕,除宾夕法尼亚以外的所有殖民地都建立了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上议院议员一般由英国国王任命,下议院议员通常由市民选举产生。下议院拥有征税的权力。可以说,现代美国政治制度的雏形在殖民地时期就形成了。随着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和美利坚民族的形成,殖民地同宗主国的矛盾日益尖锐。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殖民地人民无法享受自由平等权利,因而他们喊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所以,争取民族独立便成了殖民地人民争取人权的首要任务。
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含有人权内容的《独立宣言》,它既是一个政治纲领,宣布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同时也是一个理论性文件,进一步阐明了人权的含义,把人类的自由平等看作与生俱有的权利,人们对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是不可转让的天赋人权。在《独立宣言》的指引下,美国人民经过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的独立。
然而,独立战争的胜利只是实现自由平等等天赋人权的必要条件。正如我们前面所述,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政府,人权的实现才有充分的保证。鉴于当时的美国人民十分憎恨英国式的中央集权制度,以为这种政府随时可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因而他们选择了一个地方政府享受充分的自主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的政治体制。1781年,北美13个州签署的《邦联条例》所建立的就是一个松散的、少有实权的中央政府,它无力处理和调解州际商业和边界纠纷。不久美国人便认识到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中央政府,以维持美国的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只有这样,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1785年5月至9月在费城召开的联邦制宪会议上,代表们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制定了美国宪法。两年以后,《权利法案》被批准为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美国宪法正式生效。在近代西方政治理论的指导下,美国的制宪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经验,设计和创立了能够充分体现西方政治理论和符合美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为保障抽象的天赋人权确立了制度上的保证。首先,根据美国宪法建立了有效的联邦中央政府。同时,为了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制宪者又设计出了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中央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都享有充分的权力以抵制其它部门的侵权,但它们的权力也不足以侵吞其它部门的权利。美国宪法还规定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以防止中央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最初制定的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哪些权利政府无权干涉,这种状况令杰弗逊十分不满,他认为宪法中不明确提及人权问题是制宪会议留下的两大恶习之一。在杰弗逊等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强烈要求下,各州在批准宪法时都附上了《权利法案》。应该承认,美国宪法的制定是近代世界史上的重大事件,它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与美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长期斗争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需要指出的是,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是抽象的人权。在当时的美国社会中,每个人所能享受的权利与其性别、肤色和财产的多寡密切相关。因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以后,美国人民争取自由民主权利和民族平等的斗争,便构成了美国历史上人权运动的主要内容。
二、美国人民争取民主权利和民族平等的斗争
美国宪法制定后,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然而美国政府保护的主要是有钱人的利益,美国社会上侵犯人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依然合法存在。例如,《权利法案》中规定人民有言论和结社的自由,而178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四项法令便显示出美国统治者试图取消这些宪法权利的企图。又如,1815年宾夕法尼亚州匹茨堡地方法院判决该地区的技工工会为非法组织。此后,美国各州的工会组织都被判定为非法组织。宪法中有关结社自由的条款实际上被取消了。19世纪早期美国工人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均遭到统治阶级的禁止和迫害。再如,“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但在美国宪法中又同时规定了黑奴在众议院选举中只能按3/5的人口计算。事实上,黑奴只是主人的财产, 连人身权利都没有,更谈不上自由民主权利了。
这里,我们从美国人民争取政治参与权利和种族平等权利两个方面来论述美国人民争取具体的人权的艰难历程及伟大成果。即使按照西方政治学的观点,政治参与权利也是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然而,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公民都能够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条款,而把制定选举法的权利下放给州政府;但它又规定,无权参加州政府选举的人也不得参加联邦政府的选举。各州大都以高额的财产资格和宗教限制剥夺了大部分美国公民的选举权。正如一位美国历史学者指出的那样,“18世纪末期,美国各州的政治生活被一部分政客所垄断,是为有产阶级和贵族所控制的,……美国的各级政府明显地为上层阶级所垄断”〔2〕。 另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在美国,行使公民权的问题,从局限于人数有限的有产阶级发展到实行普选,这一过程经历了差不多两百年”〔3〕。 这个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一个充满着暴力、鲜血及眼泪的过程。美国人民经过了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最终才实现了18岁以上的公民——不管他们的宗教信仰、种族、性别和经济状况——的普选权。美国人民争取选举权斗争的成果具体反映在美国宪法的第十五、十九、二十二、二十四及二十六条修正案中。
美国人民争取选举权的斗争在美国历史上有三个高潮。第一次高潮发生在安德鲁·杰克逊执政期间(1829—1837年)。当时美国西部新建立的州对选民都没有规定财产资格,这种新风尚大大鼓舞了东部各州人民反对规定选民财产资格的斗争。迫于形势,东部各州也相继取消了对选举权的财产资格规定。19世纪30年代后期,美国基本上实现了成年白人男子的普选权,享有选举权的美国公民扩大到40%左右。第二次高潮发生在本世纪20年代。19世纪末期掀起的声势浩大的妇女运动迫使美国政府于1920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给予广大妇女参与政治的权利,从而大大增加了美国选民的人数。本世纪60至70年代是美国选举权扩大的第三阶段。1964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不准在联邦政府的选举中向选民征收选举税。 这样, 美国南部各州的黑人选民在1964年至1970年间增加了50%〔4〕。此外,1971 年通过的第二十六条宪法修正案把选民的年龄由各州自定的20~21周岁统一降低到18周岁,使大批青年获得了选举权。从美国人民争取扩大选举权的斗争历程中,可以看到:(1)美国人民的民主权利并非是天生就有的, 而是美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逐步实现的;(2 )在美国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中,美国公民中能够参与政治的人数逐渐增加,笼统地把美国人民所能享受到的民主权利说成是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是失之偏颇的,对美国人民争取自由民主权利的斗争也是不公正的。
美国黑人争取种族平等的斗争是美国人权运动史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美国的政治学中也称民权运动。从历史上看,美国黑人争取自由平等权利的斗争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到19世纪60年代南北战争结束。这个时期美国黑人运动的主要目标是要求废除奴隶制,争取人身自由。从1619年第一批黑奴运抵弗吉尼亚到南北战争结束的二、三百年时间内,“美国人一边在高谈自己的自由民主权利,一边却在无情地迫害黑人奴隶”〔5〕。 正如美国人权学家弗雷德·鲍曼指出的那样:“在美国,可以说是内战才真正实现了《独立宣言》所提出的人是生而平等的口号,使建立在抽象原则之上的美国前进了一大步。”〔6〕
南北战争之后,奴隶制度虽然在美国不能合法存在了,但对黑人及其它有色人种的歧视和迫害却依然存在。在政治上,绝大部分黑人被剥夺了选举权。直到本世纪60年代,在黑人占总人口一半以上的南部11个州里,有选举权的黑人至多只有3%〔7〕。在生活上,几乎每个城市都划分为白人区和黑人区。种族隔离和种族压迫不能不说是对所谓的天赋人权的一种嘲弄。因此, 黑人的基本人权仍然得不到保障, 内战后近100年时间内,美国黑人为了争取自由平等权利, 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黑人运动。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布朗诉托波克教育委员会一案中,首次判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为违宪行为,从而推翻了在美国实行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法律依据——“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例“开创了一场社会革命”,成了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在50和60年代制定一系列《民权法案》的前奏。1957年美国爆发了震憾世界的小石城事件,1961年发生了“自由乘车运动”,1963年美国黑人又组织了向华盛顿的“自由进军”一系列争取种族平等的斗争。尤其在主张非暴力的美国黑人运动的领袖马丁·路德·金惨遭暗杀之后,美国的民权运动达到了高潮。全国性的黑人抗暴斗争席卷了美国的100多个城市。美国政府被迫取消了一系列种族隔离的政策和法律。至此,黑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但是美国社会中的种族差异依然十分明显,大量的种族歧视现象还依然存在。种族问题仍然是当今美国人权运动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综上所述,在美国历史上,人权运动在各个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在人民斗争的压力下,美国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能够顺应时代潮流,不时作出有利于扩大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决定,缩小了人权理论同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应该指出,美国历史上的人权运动始终是以西方的人权理论为指导的。马丁·路德·金在纪念林肯签署《解放宣言》一百周年集会上的讲话精神便证实了这一点。他说“我梦想这个国家会有一天站起来,体念到‘我们认为这些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一切人生而平等’这个信念的真正意义”〔8〕。 从美国前总统林顿·约翰逊在1964年签署的《民权公告》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点。这个公告明确指出:“我们相信人人生而平等,然而许多人却得不到平等的待遇。我们相信人类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许多人却不能享受那些权利。我们相信人类有权享受自由幸福,然而成千成万的人却被剥夺了那些幸福——不是因为他们本身的失败, 而是由于他们的肤色”〔9〕。这些话明确无误地表明了美国历史上有色人种的人权被剥夺的原因,也说明了在人民运动的推动下,美国统治阶级被迫逐渐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有色人种同等权利的指导思想。
三、二战后美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传统的西方人权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治权利指公民应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政治事务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的权利;经济权利指个人有开办企业和从事职业的权利,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法律权利指个人享有《权利法案》中列举的有关法律程序的权利。然而,传统的西方人权理论的一大缺陷是对人类生存首要的和基本的物质需求未作任何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个连饭都吃不饱的人是谈不上享受什么民主权利的。有些学者把人的“经济(这里讲的经济权利,主要指人类的生存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看成是更基本的权利,是享受政治权利的前提。
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是一位较早主张将人类的生存权利列入天赋人权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早在1933年,美国还处在深刻的经济危机之时,刚刚就任的罗斯福总统面对着生活毫无保障的失业工人,就提出了:“保障住宅、生活和社会安定,是我们能够提供给美国人民的最低保证, 是每个愿意工作的美国人和他们的家庭应该享受的权利”〔10〕的主张。此后,罗斯福在1941年发表的关于“四大自由”的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将人类的生存权列入基本人权的思想。他认为:“人类期待着一个建立在四大自由基础上的世界,即一个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愁衣食匮乏、不受恐惧危胁的世界”〔11〕。罗斯福的这些思想明显跳出了传统的人权理论的框框,将西方的人权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罗斯福在1944年给美国国会的咨文中,给人权概念重新下了一个定义。他说:“我们已经开始清楚地认识到,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和安全,就不存在真正的个人自由。‘贫困的人不是自由的人’。……我们已经接受了可以说是第二个《权利法案》,据此,可以为所有的人——不分地位、种族和信仰——建立一个崭新、安全和繁荣的世界”〔12〕。
罗斯福提出的第二个《权利法案》提出的基本权利有:“人们有从事有益工作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有享受医疗保健的权利,有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和不受年老、生病和失业威胁的权利”〔13〕。总之,罗斯福的理想是在保存现有社会制度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稳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罗斯福提倡的人权理论在西方国家中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践,其具体形式就是西方国家中推行的“福利国家”政策。6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开展了“向贫穷开战”的运动,花费在社会福利上的开支逐年增加。1965年是770亿美元,1973 年增加至2150亿美元,到1977年则增至3000亿美元。〔14〕福利国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们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然而,所谓的第二个《权利法案》至今并未被美国宪法所接受,西方国家对“福利国家”政策利弊的看法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和争论。美国仍然有数千万人生活在政府规定的贫困线之下,如何保障全体美国人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也是美国人权运动迫切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注释:
〔1〕A.J.拜特辛格:《美国政治思想史》(英文版),纽约,1972年,第62页。
〔2〕阿瑟·(小)施莱辛格:《杰克逊时代》(英文版), 波士顿,1945年,第10页。
〔3〕戈斯内尔:《美国政党和选举》,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年版,第107页。
〔4〕〔7〕沈崇灵:《美国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7、153页。
〔5〕保尔·路卡斯:《美国的奥德赛1607—1789 年》(英文版),印第安那,1984年,第11页。
〔6〕M·普莱塔纳编:《我们时代的人权》(英文版),美国威斯特纽出版社,1984年,第72页。
〔8〕〔9〕康马杰:《美国历史文献选萃》,香港,1979年, 第681、685页。
〔10〕〔11〕〔12〕〔13〕《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1、446页。
〔14〕马丁·安德森:《福利——美国福利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英文版),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8年,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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