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的社会审计监督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审计监督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监管关系的构成。银行监管的社会审计模式由三方面关系构成。国家银行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为授权人或委托人,即第三关系人;各商业银行为被监管人,即第二关系人;社会中介机构为监督人,即第一关系人。这三个方面构成下列监管制约关系:1第二关系人向第三关系人承担和履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法律责任:2第三关系人与第一关系人之间为由法律规范的契约型关系。第一关系人要根据第三关系人的授权或委托才能对第二关系人进行监督检察,同时向第三关系人提出监督报告,并对监督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委托或授权内容中的规定监督事项所包含的既有事实承担法律责任;3第一关系人只有监督检查权,无处罚权。第三关系人必须根据第一关系人的报告对第二关系人进行处罚;4第三关系人对第一关系人实行银行监管业务准入资格审批制度,并按规定对第一关系人的监督报告进行抽样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具有经营银行监督的业务资格;5第三关系人通过举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发现第二关系人有问题时,可委托第一关系人检查复验,然后根据复验结果对第二关系人实行处罚。
二、关于社会审计机构的设立方式。目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来实现这一目标。1由中国人民银行出面,组建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金融审计事务所。组建方式可以采取独资,也可以采取与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合资或合作方式,将其建成地位独立、工作独立、经济独立的金融审计事务所。即事务所按经济区域设立,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全部集中于机构总部所在地,对区域内银行监督采取派员流动检查方式,以避开与银行相关利益者的行政干预。事务所人员的组成可从金融系统内部具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审计师资格的人员中招聘一部分;可从中国人民银行区域分行分支机构中选调一部分;通过考试从金融系统和社会上公开选拔一部分。2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一部分资信高、规模大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使其经营银行监督业务,并逐步在承接银行监督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间引入竞争机制。
三、关于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质量控制。1建立社会中介机构承接银行监督业务资格的审查标准,实行审查准入制度,其内容包括:由人民银行制定一套社会中介机构承接银行监督业务资格的审查标准;承办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照资格审查标准,确定是否批准其经办银行监督业务及监督级别,划定业务范围和监督区域。申报材料是这项制度的核心,应包括如下内容:事务所法人代表业绩以及个人历史档案;机构业绩;工作人员学历、资历状况;资本金状况,董事会成员组成及股权分配情况;机构章程;机构设备情况及内部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涉及诉讼及法律判决情况;所受奖惩情况等;2实行金融审计师执业资格考核考试制度;3建立金融审计师执业注册制度和对中介机构、金融审计师的年检、评级制度。对于经考核或考试取得金融审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须加入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事务所,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社会监督事务的部门批准注册后,方可从事金融社会监督业务。金融审计师的注册和退出,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公告。为规范和执行金融审计师的管理办法,避免因事务所内部晋级制度的偏差而影响金融社会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审计师晋级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考核。晋级标准可由从事金融社会监督工作的年限、差错、舞弊及表彰情况、晋级考试成绩等项目组成。对不同级别的金融审计师规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对承办金融社会监督业务的中介机构执业金融审计师进行年检和评级。年检合格的中介机构的执业金融审计师可继续从事金融社会监督业务,未通过年检的则暂停其资格。年检的同时进行评级,对于达到升级规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金融审计师给予晋级,重新划定其业务范围、监督地域和收费标准;4实行金融社会监督业务授权书或委托书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向中介机构下达监督项目授权书或委托书,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和时限。在监督结束后,由中介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督报告,完成监督过程的循环;5建立金融社会监督业务复审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上年度的复审结果确定本年度对中介机构的复审抽样比例,按抽样比例在每个中介机构年度内承办的监督业务中进行随机抽样,然后派员对样本进行详细的复审。复审结果汇入该中介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档案,作为奖罚、年检和评级的依据。
四、关于金融社会监督事务的管理与奖罚。为加强对金融社会监督事务的管理,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金融社会监督事务管理局,专门负责金融社会监督业务的监管考核,以及对社会中介机构和金融审计师的注册、审计、年检、评级事务的管理工作。对金融社会监督业务的复审由稽核监督局负责复审结果单独公告,以形成对金融社会监督业务管理的控制。对于在复审、年检中不合格或因工作疏漏造成失误的中介机构和金融审计师,可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降级、暂停业务、取消资格的处罚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结构和金融审计师进行表彰、晋级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