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证券税制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股票论文

日本证券税制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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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税制改革概要及问题所在

1.申报分离课税一体化。日本从1989年(平成元年)开始导入对股票转让收益进行课税的制度。该制度允许纳税人从源泉分离课税和申报分离课税两种纳税方法中任选其一,并规定到2002年底对股票转让收益取消源泉分离课税方法,实行申报分离课税一体化方法。虽然申报分离课税一体化方法适合对股票转让收益保税,但是问题在于能否同其他金融商品保持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如果对其他金融商品也都实行申报分离课税方法,则不存在税负不平的问题。

实际上,对于作为最大金融商品的存款利息一直适用源泉分离课税方法。源泉分离课税是一种对认定利润进行课税的不需确定申报的简易方法。对于大宗商品维持简易方法,而对于需要政策扶持的商品实行繁琐方法,这显然与初衷不符。由于个人投资者在选择金融商品时除了纯粹的经济判断之外,还要考虑纳税方法是否便利的问题,这就降低了资金的分配效能。

现在,之所以盛行“从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提法,是因为人们期待着直接金融能够比间接金融更有效地按照市场规律发挥资金的分配效能。但是,由于直接金融的纳税方法相对繁琐,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金的分配效能。

2.降低申报分离课税税率。申报分离课税税率从2003年开始降低为20%,与存款利息20%的税率持平,使金融所得的税率面大体处于平衡状态。但这也并非十分理想。因为风险资产的股票转让收益税率低于存款利息税率是诸多先进国家的趋势。例如,美国对存款利息适用累进税率(最高约40%),但对长期持有的股票转让收益一律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弥补亏损制度。日本从2003年以后当股票转让出现亏损时,合算当年的损益,并以残留亏损为条件,仅就其亏损额允许从次年以后3年间弥补亏损。换言之,因为可以用将来(次年以后3年间)的转让收益弥补以前年度的转让亏损,所以将减轻将来的税收负担。

弥补亏损这一合理制度一直未能在日本实行。即使日本通过这次改革实行了这一制度,弥补期限也仅有3年,所以仍不够十分理想。而美国、英国、德国(原则上对转让收益下课税,在课税的例外情形下)是无期限弥补,法国的弥补期限也有5年。

4.上市股票买入额的确认规定。因为源泉分离课税方法是以股票卖出金额的若干百分比作为认定利润进行课税,所以股票买入金额的记录或确认显得无关紧要。至今为止,选择源泉分离课税方法的个人投资者未记录股票买入金额的屡见不鲜。因此,实行申报分离课税一体化遇到的一个难题是上市股票买入额的确认问题。如果向证券公司查询投资者的股票买入金额情况是可能的,只是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只有10年。更何况类似山一证券等证券公司破产该如何确认上市股票买入额的问题也无相应规定。

改革法案中规定,长期持有2001年9月30日以前买入的并在2003年到2010年期间转让的股票,按照2001年10月1日股市收盘价的80%确定为转让前的股票买入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买入并持有的股票可以依照此规定予以优惠。

5.鼓励投资措施。改革法案中规定,对于持有2002年买入的股票并在2005年到2007年期间转让的投资者,其1000万日元以内的买入额的转让收益不课税。亦即其免征额为1000万日元买入额的股票转让收益。这一措施特别鼓励投资者能够在2002年积极投资,以利于尽快摆脱股市困境,走出日本经济低谷。

6.税率下调措施。长期(超过一年)持有上市股票并在2003年到2005年期间卖出的,税率下调为10%。但是考虑到股票是一种风险投资,与美国等国家相比较,证券界认为税率下调为10%应作为一项恒久措施。

二、总体性课题一二元所得税

关于金融所得课税制度的摸索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倾向,但近年来瑞典等北欧诸国实际导入的被称为二元所得税的税制特别引人注目。其要点如下:

1.资本所得(包括金融所得和不动产所得。为研究方便,本文仅指金融所得)和勤劳所得(租金、薪金、津贴或救济金、社会保障费、事业收益中的薪金部分)分离课税。

2.合算金融所得(利息、红利、资本收益)并采用累进的单一的比例税率进行课税。

3.资本收益与损失相抵以及扣除支付利息均属金融所得允许的范围。另外,在一定范围内还允许金融所得与勤劳所得相抵,或者说允许从金融所得中扣除勤劳所得。

4.对利息所得、红利所得实行源泉征收。因为从技术的角度看,对股票转让收益实行源泉征收有困难,所以要依照申报进行课税。

5.规定勤劳所得的最低税率等于法人税率,并实行比例税率。构筑具体制研究课题

日本实行二元所得税制需要研究思考的问题如下:

1.理论解析公平性观点。将金融所得与勤劳所得相分离并对金融所得课以轻税能否得到社会的赞同呢?至今为止的税法教科书中都写着:理想的是把全部的所得合算起来适用累进税率进行课税;或者,因为金融所得带有不劳而获的性质,所以对它应该比勤劳所得课以重税。既然二元所得税主张对金融所得课以轻税,就有必要驳倒税法教科书中的观点。这就要给理论上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所得税综合课税的观点降温,按照最适课税论的观点建立金融所得分离课税的效率性课税制度。

至今为止的最适课税论的观点是:与勤劳相比资本的供给弹性大,所以相对于资本对劳动课以重税更有效率;或者,因为人的资本及其收益(个人所得)分配不公平,所以要对带有不公平因素的勤劳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课以重税,而对金融所得则要课以轻税。从实践上看,效率性课税制度促进了国际金融的发展。

2.确保执行手段。恰当地执行对金融所得课税很重要,为此有必要扩充资料情报制度,尤其是整备和扩允有关人员名册的各种情报制度。从这一观点出发,导入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成为重大研究课题。但是导入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并非是对金融所得进行课税的绝对前提,其地位等同于其它研究课题。再者,有必要事先讨论纳税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3.活用源泉征收制度。如何存续和活用源泉征收制度很重要,但是触及源泉征收制度会引起连锁反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强烈主张对利息所得导入源泉征收制度,但英国则持有反对意见。

随着IT技术的进步,股票转让收益的计算将变得相对容易,构筑源泉征收体系也将成为可能。因为对资本收益在内的所有的金融所得都适用源泉征收制度并不遥远,所以日本也应考虑如何完善现行的对认定利润进行课税的源泉分离课税制度,并适时实行完善的源泉征收制度。

4.区分不同所得。若实行二元所得税制,就必须采取适当方法将勤劳所得和金融所得分离开来。分离不当将发生课税裁定错误。从北欧诸国的税务执行情况看,该问题每年都引起争论。因此,二元所得税制虽然在理论上评价很高,但是在实践中是一种多争议的税制。

5.限定弥补亏损范围。各国对金融所得和勤劳所得是否都应该允许弥补亏损的态度不一。对此,瑞典的现行税制对勤劳所得限制性地允许弥补亏损。然而,日本之所以将金融所得和勤劳所得分离课税,是因为对两种所得持有不同的哲学观点,因而要适用不同的税制和税率。弥补亏损和支付利息损失扣除制度有利于边际税率高的所得阶层进行节税和避税,这将破坏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性,进而带来税收的大幅度减少。因此,日本将弥补亏损只限定在金融所得的范围内,对勤劳所得不允许弥补亏损。

6.时价评定。从美国课税的实际状况看,对于延缓课税型的复杂的金融商品,银行要对储蓄者的金融商品进行时价评定,以实际发生为基准计算所得,并将其内容按纳税人识别号通知给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然后,由税务当局对纳税人进行课税。时价评定存在着如何看待发生主义基准课税的可能性和至今为止的现实主义的整合性问题。

7.设定税率。现在日本的勤劳所得的最低税率是15%(国税10%,地税5%);法人税率是30%;利息所得税率是20%(国地税合计,下同);转让收益分离课税税率是26%。综合平衡上述情况,将税率设定为20%比较合适。

8.调整重复课税。调整重复课税被宣传为二元所得税的优点之一。但是从北欧诸国重复课税的调整现状看,有调整国也有未调整国。另外,正在调整的国家也有把红利所得不作为非课税项目的情形。

对于在法人阶层课税后的作为利益分配的红利所得,再一次在个人阶层似同利息所得进行重复课税,将不利于促进直接金融的发展。但是对于利息所得也存在着对课税后的存款利息进行课税是否同样属于重复课税的争论。对此,有必要把资金的调节、运用和分配放在个人和法人阶层综合考虑,或者从财政金融的角度予以思考,以利于避免重复课税。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人的重复课税应该首先把法人划分为大法人和小法人。对于大法人不需调整重复课税,但对于小法人应该参考美国的法人课税制度以及共同经营事业体的法律制度,从实质上采取避免重复课税的措施。

9.社会保险费来源。现在日本的社会保险费基本上来源于勤劳所得。但是在二元所得税制度下,金融所得也有可能成为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例如法国的社会保险费的课税基础就是法人所得(一般福利税)。

10.控制税收优惠。只有在取消现行的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包括老人抚养费、生命保险费扣除等)的同时,只保留那些具有时限性的确实需要的优惠措施,才能使税收的中性原则在金融所得课税中贯彻始终。

四、日本证券税制改革的借鉴意义

目前,投资者在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一方面要向证券公司支付2.5‰左右的佣金,另一方面要向国家缴纳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因此,中国现在还不存在对股票转让收益进行课税的制度。但是,无论是从税收的公平原则考虑还是从国际惯例看,中国势必要对股票转让收益进行课税。

中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和日本现行的对股票转让收益进行课税的制度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为源泉征收;其不同点是日本只在卖出股票时征税,而中国无论是卖出股票还是买入股票均要征税。另外,中日两国个人所得税制中的课税对象、税率设计、征收方法都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日本证券税制改革的做法,对中国即将开征的证券交易税(亦即对股票转让收益进行课税的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地说:

一是只有把证券交易税的开征与二元所得税的课题结合起来研究,才能保证税制改革的全局性和长远性;

二是对于金融所得中的利息、红利等所得实行源泉征收制度,而对于股票转让收益实行申报纳税制度;

三是若将税率设计为20%的比例税率,则各项金融所得的税收负担基本趋于公平;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十一条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当股票转让出现损失时,证券交易税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出如何弥补亏损的条款;

五是应该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状况,适时借鉴引入日本证券税制中的免征额规定、长期持有上市股票特别扣除规定等投资优惠措施以及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利于逐步完善中国的证券交易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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