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马克思的平等观_卢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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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与马克思是现当代社会以来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两个伟大思想家。卢梭的重要性在于他的思想直接导致了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而没有马克思就没有共产主义运动。这样两位伟大思想家的中心观念之一,就是人类平等的观念。自从洛克以他的政治学说提出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以来,平等观念作为近现代社会政治变化趋向最深层的根源之一,成为近现代政治思想史的中心观念,是近现代社会政治思想与传统社会政治思想的本质区别之所在。不过,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上,有着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和以卢梭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的平等观念的区别。马克思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无疑处于西方思想传统的氛围之中,因此在卢梭的平等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念的萌芽状态。卢梭的平等观念虽然不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高度,但它不仅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而且具有与马克思平等观有近亲关系的社群主义的特色。

卢梭的政治哲学是社群主义的政治哲学,其平等观正是这一思想框架之下的平等观。社群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共同体”(community),因此,理解它的关键在于理解其共同体概念。什么是“共同体”?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其名著《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共同体”这一概念可以从血缘、地缘或精神意义上来把握。但他指出,血缘和地缘只是共同体形成的外在条件,而重要的条件是内在的,即精神上的。按滕尼斯的理解,只有精神上的共同体才是真正属人的共同体。他说:“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向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地缘共同体可以理解为动物的生活的相互关系,犹如精神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一样。因此,精神共同体在同从前的各种共同体的结合中,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人的和最高形式的共同体。”①在滕尼斯看来,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可以共时性的在某一人类群体中存在。凡是在人们以有机的方式由人的意志相互结合和相互肯定的地方,总有以某种方式形成的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可以从血缘或地缘共同体上发展起来,它是体现人的特性或人的本质的共同体,它的形成在于人的意志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肯定。依滕尼斯的观点,直接的相互肯定的范例是家庭内部的关系。母子关系可以直接表现为从肉体关系过渡到纯粹的精神结合的关系。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看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共同的活动,最纯洁地表现出真正的相互帮助、支持和提携。总之,在任何一种共同生活中,都可以看到人们的共同分享和相互作用。滕尼斯充分指出这种相互肯定和相互效劳对于建构共同体起着关键性作用。从精神层面看,正是人们的默契使一种共同生活成为习惯,这就是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的精神意志的一致。这种一致形成了一种精神意志的共同体。

这种精神共同体恰恰就是卢梭平等观的形成背景。作为一个契约论者,卢梭通过契约所建构的社会正是一种社会成员能够相互结合的共同体。他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②在卢梭看来,这种结合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③,由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④。共同体是全体成员结合的产物。除了上面所讲的那种方式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还有一种提法:“每一个因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一切自己的权利、财富、自由,仅仅是在全部之中其用途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⑤他解释性地指出,这种共同体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其成员则称它为国家。在此意义上,“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力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⑥。实际上,这样的城邦在古希腊并没有真正出现过,而只是出现在柏拉图的《国家篇》里,因此,卢梭所描述的自由的共同体,有着明显的柏拉图理想国的影子。

卢梭认为,人们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平等与自由。而平等又是自由的先决条件,没有社会平等,就没有自由。那么,在卢梭的共同体之中,为什么就能够实现平等?首先,全体成员都将自由的一切权利或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权利或财富转让给共同体。这里的“转让”是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转让,体现了古典契约论的平等精神,即构成共同体的条件是平等地转让相关权利,因此,人人在共同体面前是平等的。其次,在共同体的公意之下,人人是平等的。个人作为个人参加这个共同体,并且以平等的身份参加。质言之,由契约所建构的共同体是实现社会平等的真正前提和社会保障。

共同体概念与社会成员在共同体中平等自由的实现,同样是马克思的核心概念和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以“共同体”这一概念来表明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说:“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是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⑦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虚假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的区别。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实现其平等自由的共同体,亦即共产主义社会。他把真正的共同体与虚假的共同体区别开来,指出:“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⑧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即每个人不因其隶属于阶级而是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个人的联合把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每个人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是自由的。

这样比较并非是要把马克思与卢梭的共同体思想相等同。马克思的“真正共同体”与卢梭的“共同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一种理论的虚构,只是“契约”建构的,而其契约并非是一种真正的历史活动;而前者则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所得出的社会发展的必然。可见,卢梭并不知道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这一共同体,而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的深刻分析,科学地论证了社会变革的物质力量——无产阶级,从而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找到了一条真正实现人类平等而自由的共同体的现实道路。不过,卢梭与马克思的人类共同体思想都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卢梭通过共同体思想所提出的自由平等观念,是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动因;而马克思的真正共同体及其平等自由观,则是100多年来共产主义运动的理想目标。

卢梭提出共同体中的平等自由,是以他对人类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观察为前提的。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不平等状况就一直存在,而人类的不平等又与不自由内在相关,即不平等是不自由的直接根源。这里我们有必要把“社会”与“共同体”两个概念区别开来。与共同体的共同性和相互性不同,社会则是有着不同目的的个人竞争与结合的场所,是相互独立的个人的一种纯粹的并存。“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⑨而把社会与共同体鲜明对立起来的则是卢梭。他对人类社会的思考,是在自然法理论的框架中进行的。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有着一个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社会再到共同体状态的发展过程。从自然状态进到文明社会的动因在于是私有制。卢梭说:“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⑩财产私有制的出现,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即进入“社会”的真正动因,卢梭这一具有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萌芽的观点得到了恩格斯的肯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私有制的起源,生产的发展导致人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才进入真正的文明时代,即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随着财富的增长和生产率的增长以及商业贸易的出现,氏族内部开始分裂,不仅出现了自由人与奴隶的对立,而且出现了富人与穷人的对立,从而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11)人类社会从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即卢梭所说的“文明社会”。“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12)这种剥削的最深层动因是私有制基础上对财富的追求。恩格斯说:“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13)

自文明时代以来的人类社会是分裂的,而非真正的共同体,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4)这种分裂的结果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因而并没有真正的人类自由。卢梭指出:“法律与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员的设置是第二阶段;而第三阶段,也就是最末一个阶段,是合法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因此,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和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这后一状态乃是不平等的顶点。”(15)社会中的不平等不仅有着社会地位和财富的不平等,而且有着深刻的人类精神的不平等,奴役不仅使人们的躯体被戴上枷锁,而且使人们的精神同样戴上枷锁。不平等是不自由的真正根源,因此,要实现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从分裂和对立的社会进入到真正的共同体。卢梭所意识到的途径是通过社会契约进入真正的共同体,而实践表明,所谓“社会契约”只是一种理论虚构,它所引发的法国大革命所实现的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马克思和恩格斯则阐明了从分裂的社会进入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必要条件。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16)。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阶级对立与阶级冲突,是文明时代一切对立的主要体现,是社会分裂的主要表现。消灭阶级,意味着要消灭阶级存在的根源。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从而消灭人屈从人的根本前提,才能使人类社会从分裂的和虚假的共同体进入真正的共同体。(17)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分裂状态,即没有进入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类的史前时代,而只有进入真正的共同体,才能进入人的历史时期。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真正的共同体的实现——意味着人的动物阶段的终结和真正的人的历史的开始。

注释:

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5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③同上书,第23页。

④同上书,第24—25页。

⑤同上书,第23页。

⑥同上书,第31页。

⑦[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⑧同上书,第65—66页。

⑨[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第55页。

⑩[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6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7页。

(14)[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65页。

(15)[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14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4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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