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通行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有限公司论文,北京市论文,调查报告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公司制度在近现代社会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它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了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资金和资金分属于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从无到有,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后,实行股份制成为企业改革的热点。1994年7 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使股份制改革步入了法制的轨道,股份制正式成为我国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但是,从北京的情况看,近一年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速度明显放慢,这一阶段全市只审批了3家股份有限公司。而此前1992年7月至1994年6月的两年中, 全市有86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运营。这种现象,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思考。为了摸清情况,深入了解这种现象的原因,进一步促进北京市股份制改革的发展,北京市体改委流通体制处对全市流通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报告如下。
一、北京市流通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与成效
北京是全国最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城市之一。成立于1984年7 月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从那时起到1995年6月为止,全市共成立股份有限公司89家,总股本为827000 万股,其中,流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为18家,股本为137600万股,在全市股份有限公司总数和总股本中分别占20.9%和16.6%。在18家流通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上市公司4家,非上市公司14家。 按主营业务划分:百货12家,餐饮1家,商办工业1家,外贸1家,文化1家,综合2家。
从北京市流通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情况看,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92年7月以前),是股份制初步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天桥、天龙、新中国妇女儿童用品商店等几家股份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到后来,只有“两天”保留了下来,并成为本市第一批上市公司。第二阶段(1992年7月—1994年6月),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发展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正式颁布后,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和“炒股热”的影响,企业要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出现了一个股份制大发展的高潮。此一阶段,全市流通行业相继成立了16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阶段(1994年7月至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趋缓。这一阶段, 流通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热情有所降温, 申报改制的企业没有1家。
应当看到,进行股份公司制度改革,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加快了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步伐。调查情况表明,北京流通行业的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效果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开辟了新的筹资渠道,迅速壮大了企业实力。
企业通过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是定向募集公司还是社会募集公司,都筹集到了相当数量的资金。改变了过去企业筹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财政部门“拨、减、免”的单纯“输氧”状况,拓宽了筹资渠道,增强了造血功能。募股资金只分红不还本,减轻了还贷的压力,资金可以长期使用,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2.理顺了出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股份制明确了所有者、经营者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保证了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的确立,求发展成为了企业的内在需要和动力。
我市流通行业18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济实力、竞争实力增强了,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更感到责任重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的人格化形成了所有权对经营管理权实实在在的约束,因此,为国家做贡献,为公司谋发展,为股东谋求最佳回报的使命感,使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得到强化。这使经营者本身不能只停留在一个搞好企业的良好愿望上,还必须具备真抓实干的作用,高效务实的才能,参与市场竞争的素质,团结带领全体员工为企业目标的实现而努力的自我加压意识。
3.实现了多元化经营,拓展了经营领域。
我市流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立足原有主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经营领域,使企业经营向全方位、多元化发展。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已跳出原来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范围,开辟了诸如电子及生化制品,现代办公和文体用品,日化系列用品,高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咨询和服务,房地产开发,证券投资及服务等新的经营领域,在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创利结构中,多种经营的业绩已超过了原有的经营主业。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也程度不同地跳出了原来的经营圈子,开辟了一些新的经营门类,拓展了经营范围,初步形成了工商结合、批零结合、内外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全方位开发的格局。
4.职工对企业的关心程度大为增强。
在国有企业体制下,职工对企业是一种不落实的所有者的关系,企业职工名为主人,实际上并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施加多少“所有者”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并不一定能在职工的分配上体现出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产权关系清晰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明晰了,也拉近了。大多数企业的职工都购买了本公司的股票,成为本企业的股东。他们十分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经营上主动想办法,甚至主动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在企业经营和发展面临重大问题时,职工能以企业利益为重,充分表现出了主人翁的精神风貌。如,在金伦大厦工程建设的关键时刻,资金告急,面临停工的危险,为此,职工自发集资100多万元,解了企业燃眉之急,保证了工程进度。
5.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企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实力大大增加,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18家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销售收入总额573345.9万元,比改制前一年增长246.8%。其中,销售收入净额485787.6万元,占总额的84.7%, 比改制前一年增加215.7 %。 18 家股份有限公司1994 年利润总额为38303万元,比改制前一年增加266%;其中,纯利润总额28607万元, 占利润总额的74.6%,比改制前一年增加41%。
二、股份制改造的本质——企业制度创新
通过11年来股份制改造的实践,我们深刻感到,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大中型流通企业改革的一种较好的形式。国有企业走股份制改造的道路,不但是为了集资融资、分摊企业风险、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更主要的是为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明晰投资人、理顺国家与企业关系、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实现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
以实行股份制作为突破口带动企业的制度创新会有较高的预期收益。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有效形式。我市流通行业的18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先行了一步,他们在改制过程中主要做了如下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验。
1.对原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权重组,使新组建的企业产权清晰。
改制前,各企业对自己究竟拥有多少资产底数不清。在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和严格的程序对原有资产进行了认真的评估,摸清了家底,明确了其在新组建企业中的产权份额。同时,吸收新的法人和个人参股,并采取向社会定向募集或向社会公众募股的方式,使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者以各自出资额确定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这样,产权关系就变得清晰了。
企业的资产是包括许多方面的,既有有形资产,又有无形资产;既有固定资产,又有流动资金;既有自有资金,又有借贷资金;既有生产性、经营性设施,又有生活性设施等等。改制前,上述各方面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混淆在一起,使企业无法真实反映经营业绩,投资者也无法得到合理回报。在改制过程中,通过资产评估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无形资产通过资产评估进入了企业资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都留在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维护了国家和多方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奠定了科学管理的基础。
现代公司不是由个人管理的企业,而是由一个法人治理结构来经营和管理的。因此,对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来说,建立一个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我市流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之初,就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各企业分别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健全了股东大会制度。为了使全体股东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认真准备,按期召开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成为股东代表充分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机构和场所。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能够各司其职,有效地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3.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各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在建章、建制上狠下功夫。改制前,这些企业也都有很多管理规章、制度,但多数执行得不够好,甚至有的流于形式,难于落实。企业改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新修订和完善了这些管理规章、制度,并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不断摸索,使这些规章、制度逐步细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检查。从这些企业的情况看,已经形成了一批比较规范的内部管理文件,如:《财务制度》、《业务管理规章》、《服务工作规范》、《部门经理管理条例》、《员工申诉条例》、《工资改革方案》等。特别是在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方面,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责任和奖罚条款,保证了这些规章、制度的落实。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规范了企业和员工的行为,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4.通过上述努力,各企业有效地实现了政企分开,转变了企业的经营机制。
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是国有国营,既是国家所有,又是国家经营,一切事情都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去办,企业的经营结果也由国家负责。这种主体单一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产权经营一体化的体制,造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按照政府的指令来安排,使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由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与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相混淆,政企不分,企业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国家不是公司财产的唯一所有人,因此,国家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控制和支配公司,而只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决策。这样,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就由国有制下的外部控制关系转变为股份制下内部参与关系,企业由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开始成为独立的法人。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专职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原来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逐渐只能作为纯粹的行政部门对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行使行业管理权。这样,企业的经营环境更加宽松,他们完全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主决策。如上所述,通过改制,我市流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真正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他们在筹资机制、资产运营机制、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转变,产生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向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迈出了卓有成效的一步。
三、影响我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的“实际利益”比不改制有所减少。
从调查情况看,已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企业在资产回报、税收等方面的支出增加了,企业自己留用的利润部分减少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留利部分减少。目前,我市流通行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做为企业留用部分,其提取比例分别为税后利润的10%,仅占利润总额的13.4%;而同类未改制企业,其企业留用部分则为利润总额的60%以上。二是企业增加了国有股的红利负担。改制后,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按与国有企业一样的33%税率收取所得税,同时还要按国有股份额取得分红收益。因此,与未改制企业相比,红利已成为股份制企业的“额外”负担。如,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中,国家股占到45%,1994年红利额达2362.5万元,相当于当年企业上缴各种税金及附加总和的1/4强,其负担过重实为可观。三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增值较多, 国有资产的收益支出加大。由于国有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通过资产评估方式来核定国有资产额,使得国家资本金升值幅度一般都较大,从而使国家由此获取资产增值收益比未改制企业大大增加,这也影响了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零售企业的改制积极性。如,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资产评估升值达45%,其中, 有36.7%为无形资产评估值,使国有资产的增值收益也比不改制企业增加较多。四是企业的“隐性”收益减少。改制前,利润指标完成与否对多数企业来说压力相对较小,因为,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利润指标经常是可调整的,可以降低,也可以视同完成。由此形成了一部分“隐性”收益,沉淀下来,供企业支配使用。而改制后,利润已成为企业的一项硬指标,以保证股东的回报要求。因而,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这类“隐性”收益明显减少了,全部以所得税和红利形式为国家和众股东所获取。五是企业原享受的一些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改制后不再延续。如,王府井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前,一直享受国家为扶持国营外文图书进出口和经营业务实行的所得税返还政策,而改制后企业的经营业务依旧,此项优惠政策却因企业所有制变化而停止。
2.股本金募集难度加大。
首先是信贷资金紧张影响了社会法人股的募集。由于多数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生产经营主要靠贷款,能用于长期固定投资的资金并不充裕。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再把流动资金作为股本投入到其他企业中去,不愿充当法人股东,更不愿充当发起人股东。所以,当一些社会知名度不很高,近期发展的吸引力不诱人,投资回报率不很高的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吸募法人股越来越困难。其次是政策不完善影响了个人股的募集。《公司法》规定募集个人股采取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由于这种方式受国家股票发行总规模的控制,故多数企业难以采用。而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入股问题,至今尚未制订配套政策,致使内部职工股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在1994年6月30日以前, 曾允许内部职工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或25%。且内部职工股具有入资快、筹资成本低、资金到位率高的特点,从募集效率看仅次于发起人股。因此,募集内部职工股的政策未出台,实不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革。第三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本金和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处于“固化”状态,给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造成了障碍。目前,本市流通行业的几家股份有限公司,共拥有股本总额137600万股,其中,仅占4 家公司的部分个人股上市交易,上市股本20400万股,只占全部公司股本总额的14.8%,其余85.2 %的股本未能上市交易,也无合适的渠道进行转让。入股资金无法流动,使得社会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的热情降温。
3.土地使用权问题,也是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革中遇到的难题之一。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1994]国土[法]字第153 号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按有关规定交地价款或补交出让金,或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为国家股)。此项规定虽是使改制企业逐步规范化的一项配套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相当的难度。因为,长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一直无正式手续,无偿使用,在企业资本金总额中并未包含地价。若按此办法进行现价评估,则企业资本金将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一些地处繁华闹市区的商业企业,其用地地价极高。如按规定补交地价款或土地出让金,来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将难以承受。所以,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补交地价款或土地出让金,势必冲减公积金或加大成本,影响全体股东的权益;未改制企业则因改制要涉及地价等因素,而失去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的改革积极性。
4.现行计税工资办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按照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1994年开始对股份制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基数当年为6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这个基数显然偏低,与北京大多数股份制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相符,虽然计税工资办法规定每年调整一次基数,但因与企业的现行工资办法相比,将给企业增加较大的纳税负担,进而影响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故对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不利,企业对此反映非常强烈。据调查,1994年以前,股份制企业和其他未改制企业一样,主要实行核定工资总额,按“两率挂钩”增长的办法。据18家股份有限公司统计,1994年职工人均收入达9720元,其中4家上币公司职工人均收入已达10836元。因此,多数企业职工的人均收入已超过了计税工资的基数。若按计税工资纳税,将出现职工收入不增加,而企业要为此增加几十万、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的税赋,造成减少利润,进而减少全体股东的股本收益的结果。被调查企业对此的普通看法,一是不应把计税工资办法做为调节股份制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专用手段,由此给企业造成一种不平等的外部环境;二是计税工资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重复纳税。今年,个人收入调节税基数为月840 元,若按两种办法纳税,则凡是月收入840元以上者, 企业既要先按计税工资办法负担超过计税基数部分的税赋,职工个人又要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再次纳税。这种双重纳税办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加快发展我市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步伐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当前股份有限公司改革进展缓慢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当从加强支持和积极引导两方面入手,促进企业搞好这项改革。一方面,帮助已改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和水平,增强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国家应当给已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适当的政策支持,创造一个公平、平等、规范、稳定的外部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现就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应适当调整个人股的募集政策。
根据我国信贷资金紧张,企业资金短缺,法人股募集困难较大,而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增长较快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进程,提高股本募集效率,应尽快制订和出台与《公司法》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以促进个人股的募集工作。同时,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管理社会公众股发行,从总量上加大社会公众股的发行额度,并适当放宽社会公众股在企业股本总额中所占比重的限制。国家应尽快制订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有关政策和办法,鼓励其内部职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筹资能力,也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
2.加快制订和实施对非上市公司法人股、个人股的转让办法。
从推动企业加快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步伐、调动企业和个人向股份制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出发,在继续严格选择有一定规模、比较规范、效益较高的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同时,尽快制订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办法,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法人股、个人股转让试点,实现股权的合理流动。可在北京证券交易中心或其他适合场所挂牌转让,逐步创造条件把非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个人股推向市场。通过有限制的、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实现股权与资金的相互转化。
3.正确处理好计税工资办法与现行的工资管理办法的关系。
对股份制企业的分配办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把按照《所得税法》制订的计税工资办法,作为对全社会劳动者工资收入进行宏观调节的手段,其适用范围应是社会企业,而不仅仅是股份制企业。二是若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也要考虑和处理好与企业原有工资制度的衔接,做好“接轨”工作。可以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解决,即以企业现有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按一定的增长幅度来核定企业的计税工资基数;也可以采取按企业职工人均创利税水平,分若干档次核订计税工资的基数等办法使企业稳步纳入计税工资管理的轨道,也使计税工资的办法得以逐步完善。
4.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政策。
应本着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核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但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应对全社会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土地价格评估使用标准,而不能将土地有偿使用办法作为对股份制企业的专门政策。二是在核定企业的土地价格时,应考虑到该企业在开发土地过程中所投入的开发费用,如市政设施等本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对于这些费用支出,在征收土地出让金时应予以适当扣除。三是应把核授土地使用权与减免所得税结合进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运作既走向规范化,又不如重企业负担。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目标,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一条有效途径。推进这项工作的关键是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完善。各区县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改制,特别是一些目前还没有1 家股份有限公司试点企业的区、县和部门,更要抓紧这项工作,选择那些条件好,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试点。一些流通企业的领导干部也要加强对股份制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克服怕麻烦、怕改制后增大企业外部压力等畏难情绪,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尽快走上股份制道路。各级政府和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要密切关注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和问题,参照外地的一些管理经验和作法,及时制订和调整对股份制企业的各项政策,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推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