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式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几个问题_工作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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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工作是工会组织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把这项工作做好,不仅关系着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用的发挥,而且能够体现出工会组织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建国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在劳模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绩勿庸置疑,但是劳模工作的现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显而易见的。为此,加速劳模管理规范化进程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劳模工作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1.荣誉称号不规范。劳动模范是党和人民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的最高荣誉。它有确定的内涵和严格的界限,有别于其他各种类型的先进。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称号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表现在:一是荣誉称号在层次上没有界定。在人们的一般概念中,劳模的几个等级主要是指全国劳动模范、省级(部级)劳动模范、地市级劳动模范等。而实际情况则是区县一级也有劳动模范,甚至有的企业也在评选厂级劳模。我们无意否认各级都评选劳模的做法,但是劳动模范这个特殊的荣誉称号确定在哪一层次上较为合适,确实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二是荣誉称号在名称上缺乏统一。名称上的不统一,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就历史原因而言,建国以来,各级政府都曾召开过数十次各种类型的表彰大会,表彰的先进人物在提法上也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劳模的标准和条件对历届表彰大会及各类先进人物进行了区分和甄别,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劳模工作的规范管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劳模的评选、表彰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但历史遗留的许多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从现实因素来看,近几届全国劳模大会仍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之分,企业的同志被称为劳动模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同志被称为先进工作者。一些省市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种做法对于区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模确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给劳模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由于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范围较大,并在叫法上与劳模不同,造成了一方面有的单位把本应属于劳模的先进工作者理解为非劳模,相反,有的则把不属于劳模的其他先进工作者硬往劳模这边靠。三是比照享受劳模待遇的提法较为混乱。劳动模范作出了突出贡献,因而党和政府不仅授予他们崇高的荣誉,同时也在物质上给予他们一系列待遇。正因为如此,其他各类先进人物都千方百计地向劳模靠拢。一些部门在召开各类表彰大会时,有的不经过劳模的评审程序,直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某某先进可以享受劳模待遇。

2.待遇标准不规范。党和政府给予劳动模范的待遇体现了对劳动模范政治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关怀,也大大激发了广大职工群众学赶先进的积极性。但是,劳模待遇标准不规范却给劳模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表现之一是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各自制定劳模待遇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各地市制定的标准差异较大,造成了地区之间劳模待遇的差距加大,使劳模之间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平衡的现象,尤其是在实行开放后人才交流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给劳模管理工作和劳模作用的发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表现之二是缺乏系统、比较零乱。今天制定一个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规定,明天制定一个劳模上学深造的规定等情况比较普遍。另外,有的待遇规定是专门为劳动模范制定的,有的是在其他文件中附加的。这种缺乏系统、零乱不堪的现象不仅在全国一级存在,各级地方一级都有类似情况存在。表现之三是陈旧过时、含混不清。劳模待遇规定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制定的,其中一些条款已经陈旧,却又未能及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革。如有的地方规定评选劳模当年奖励晋升工资的待遇,这种由政府表彰,企业奖励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既没有明确废止,又不能严格执行,是一条似是而非、可执行可不执行的规定,既给劳模管理的具体工作造成困难,又使劳模待遇规定失去严肃性。

3.行业评选不规范。近几年,国务院各部评选行业劳动模范不规范,表现在认定上有难度。有的部与产业工会联合表彰,有的部与人事部联合表彰,而且授予的称号也不统一,究竟属于不属于部级劳模,不好鉴别。实际上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已经涉及到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部委按系统的表彰是一种重复,如果按照国务院各部委评选表彰劳模的逻辑,各级地方、行业也可以评选表彰劳模,如此一来,条块交错将会使劳模工作更加混乱不堪。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形势下,“强块弱条”是大势所趋。

实现劳模工作规范管理的设想

1.建立劳模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向过去传统的劳模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工作都必须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劳模工作也不应例外。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是劳模工作走向规范化的前提。劳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就必须建立一个职责明确、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劳模管理体制应该是“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负责”。确立这样一个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推进劳模工作规范管理的进程。明确“工会负责”,是由客观所决定的。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不同于一般行政奖励工作,劳动模范产生于群众性学赶先进活动之中,涌现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之中,因此作为专搞群众工作的工会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工作责任。做好劳模工作,发挥好劳模的作用是工会的天职,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劳模工作也不可能做好。

2.制定劳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管理规定是实现劳模工作规范管理的根本。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管理规定,就会使劳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劳模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多年来各级工会组织的强烈愿望。如何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管理规定,我们认为:第一是在程序上要从上到下,全国先搞,逐步推开。全国总工会要对几十年来劳模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总结,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一个对各地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管理规定,各地可据此制定细则。这样劳模工作在全国就会取得一致性,利于工作的开展。第二是在内容上要形成体系。制定的管理规定要囊括劳模工作的全部内容,要把过去零散的、杂乱的有关劳模工作的各种规定进行加工整理,从劳模的培养选拔到劳模社会作用的发挥,使之系统化,使管理规定成为劳模工作应当遵循的独立的完整的体系。第三是在实施上要便于操作。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感到劳模工作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的管理规定必须要便于基层操作,要对基层劳模工作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3.确立劳模工作管理机构。确立管理机构是实现劳模工作规范管理的重要保证。劳模工作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在工会组织中设立管理机构已形成共识。但从劳模工作的丰富内涵来看,仅有工会管理机构是不够的。确立适应劳模工作规范管理的机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模日常工作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劳模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劳模档案、落实劳模待遇、关心劳模生活、劳模的教育与培训等。这个机构一般设置在各级工会组织中的群众生产和经济技术工作部门。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基层区县,尤其是企业工会劳模管理机构薄弱,人员不能落实,应当予以加强和充实。另一方面是劳模工作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劳模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决定劳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几年来,全国许多省市在实践中创造的由政府领导挂帅,工会主办,吸收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机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应当予以推广和完善。这个机构的成功之处至少有两个:其一是把劳动竞赛和劳模工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劳动竞赛是劳模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劳模的产生是劳动竞赛的延伸和结果,二者密不可分。而以劳动竞赛和劳模工作为其主要任务的劳动竞赛委员会实现了二者的统一。其二是把政府和工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较好地理顺了在劳模工作中政府和工会的关系,为劳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对劳模优异待遇规范化的建议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劳模的优异待遇是劳模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劳模待遇的规范化在整个劳模工作规范化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劳模待遇的现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劳模待遇标准要全面统一。现时的劳模待遇标准不仅各地不一,就某一地方而言,恐怕也只有劳模管理部门才搞得清楚,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学赶先进活动的开展。全面统一,一方面是指全国统一制定的待遇标准要涉及各个层次的劳动模范,另一方面是指要涉及劳模待遇的各个方面,既要包括劳模应该享有的优异物质待遇,也要包括政治待遇。除了让劳模们心里清楚,也要让职工群众知道,激励人人学赶先进,个个争当劳模。

2.劳模待遇标准要明确具体。只有明确具体,才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约束力,也才能把劳模的优异待遇落到实处。在当前的形势和条件下还不可能实行或不能完全实行的条款和内容,宁可缺少也不要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3.劳模待遇标准要留有余地。统一的标准和各地的具体情况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就是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在明确具体的前提下,给地方制定劳模待遇标准实施细则留有一定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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