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的价值来源:宗教还是血缘?_康德论文

伦理的价值来源:宗教还是血缘?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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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1-0046-04

伦理的价值本源回答的是伦理价值合理性的来源问题,是伦理价值的最后根据。在西方也被称为“绝对者”,寻找“绝对者”一直是哲学、伦理学特别是西方哲学、伦理学的目标。所谓绝对者是不可证明、不可规定、没有根据,唯有包含着全部的实在性且无条件的自我决定之物,才能成为决定自身和自身的运动,以及他物的主体。绝对者是“无穷后退不可能”(亚里士多德语)之处。所以,绝对者只能预设,它具有形而上学公设的性质。正因为它在理论上与逻辑上不能再向后推,所以这个最后的预设应该是一种不可究诘的(物质的或精神的)存在,即它是一种非理性的存在,使得人们只能在情感上认同它,而无法在理性上追问它。以此使它获得一种神圣性,以便于人们去信奉它而不是去试图解构它,这样的一种神圣性的存在只能去设定而不能去寻找原因。伦理的价值本源、道德的终极意义必须诉诸神圣性,这是中西方经典作家的共识,但在具体到究竟把什么设定为伦理价值本源的问题上却各抒己见。

一、西方伦理的价值本源:宗教上帝

西方社会是一种具有久远宗教传统和浓郁宗教氛围的社会,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于是,西方人很自然地把宗教上帝设定为其伦理的价值本源。比如康德在回答“一个定言命令如何可能”的问题时,说明了理性的局限和设定上帝的必需。他说:“‘一个定言命题如何可能’的问题,可以回答到这样程度:我们所能提出的唯一可能的前提,就是自由的理念,我们可指出这一前提的必然性,为理性的实践运用提供充分的根据,也就是对这种命令有效性的信念,对道德有效性的信念提供充分根据。但这一前提本身如何可能,是人类理性永远也无法探测的。……这里,就是道德探究的最后界限。”[1] 在理性驻足的地方也正是宗教发挥作用的起点。正如宗教哲学家鲍恩曾指出的:道德对宗教有着一种难以克服的内在两难,即在“形式的道德律”与“实质的幸福律”之间存在明显的“视差”[2],人们总处在追求美德与追求幸福生活两种不同价值系统的冲突之中,而克服这种冲突的最佳方式,就是必须有一个神存在,他按照应得的报偿来分配幸福。而要这样做,他必须有绝对的智慧,是全智者;他必须洞察人类,具有人类的道德理想,即他是全善的;他还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以便把德性和幸福联系起来,亦即是全能的。这样一个全智、全善和全能的神就是上帝,证明不死也建立在同样的前提上:道德规律统率神圣性或绝对的善良意志。因为道德规律出自理性,它所责成的事必定可以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在存在的任一时刻达到神圣性,而需要有无穷无尽的时间,需要有趋向这种完善的永恒的进展,换言之,灵魂必须是不死的。可见,在康德看来,对上帝的信仰是道德理性的一个基本要求,崇拜上帝与服从道德律是同义的。

但是,每一个熟悉康德的人都知道,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明确把上帝从前门推了出去,那么,为什么他又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从后门请进了上帝,以便创立一种理性的“道德宗教”,认为道德需要上帝的“绝对命令”呢?正如万俊人教授指出的:“在伦理学层面,康德精心于揭示道德的一般本质和普遍原理,并借此建立普遍的律令和伦理学知识体系。然而直到最后,当康德追问道德至善何以可能时,才猛然发现,道德知识论的方式并不能最终解答这一根本问题,于是不得不求助于‘自由、不朽和上帝’三大假设,以求对人类道德的终极价值理想留下想像的空间。这实际上是康德伦理学未能消除的一个根本性理论困境,也是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始终没有能够最终剪掉的道德神学尾巴——以替代神道和思想解放为目的的现代性道德启蒙计划,最后竟然为宗教神道主义留下了方便之门,甚至把宗教神学当作了自己最后的理论依托。这的确是耐人寻味的现象。”[3] 由此也让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即便像康德这样的西方伦理学大师都表现出对宗教上帝这样一种欲罢不能的矛盾心情,一般人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足见宗教在西方伦理中占有根深蒂固、难以替代的地位。

二、中国伦理的价值本源:家庭血缘

那么,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自古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而言,其伦理的本源预设应该放在何处呢?由于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处于始点与核心地位,而家庭不同于其他组织群体的最大特征是其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于是,中国伦理就把家庭血缘设定为价值的本源。我们发现,家庭血缘与宗教上帝在作为伦理价值本源方面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众所周知,因为每个人都无法事先选择自己的生身父母是谁,也无法决定自己的兄弟姐妹是谁,血缘关系对处于其中的每个人来说只能是一种既定的事实,而无法改变。既自愿不来,也强迫不去。这就决定了血缘的非理性特质。譬如,父子关系一旦成立,不管这种关系在后来的发展中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甚至在社会文化和法律的意义上割断了父子关系,但他们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仍是不可改变的,即具有不可移易性和不可更改性。因此,血缘关系的天然性是由它的生物性所规定的,是一种“宿命的”、“先定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中的血缘关系是人类无法选择也不可能人为解除的。所以说,血缘关系是自然形成的既具有生物性又具有社会性的最基本的伦理关系,在长期的生活积淀中,这种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伦理准则,具有天经地义的性质。家族血缘的人伦关系是元伦理关系,家族血缘伦理,就是人的“自然伦理”。血缘关系的自然性注定了血缘关系与生俱有的非理性特征,它只能认同而不可究诘。而这样的一种非理性存在是最适合作价值本源不过的了。

血缘关系的非理性特征促成了它的神圣性,这就是普遍存在的祖先崇拜,这是血缘之所以能成为伦理本源预设更为根本的原因。任何家庭都有自己的祖先,祖先是神或者正在变为神,神作为祖先和父辈而被信仰着,因此有家族神、部落神等。这类共同体的力量以杰出的方式存在于他们身上:他们变不可能为可能,化腐朽为神奇,奇迹的作用就是他们的作用。因此,如果出于虔诚和谦虚的意向,供奉和崇拜他们,他们就帮助人;如果遗忘或蔑视他们,他们就损害和惩罚人。这是最简单的祖先崇拜的理论,但它在本质上与康德公设中的“上帝存在”的作用是一样的,它也是一种神圣的存在,也会赏善罚恶。其实,康德所言的上帝只是一个代名词,指代具有这样一种神圣功能的存在物,与基督教中的上帝不是同一个所指,因此,这里的上帝也就完全可以替换成祖先,甚至天、神、鬼等一切具有此功能的名词。祖先崇拜实质上是血缘崇拜,因为祖先之所以为祖先,是基于他与后代之间的血缘传承。

为了进一步展示或者说加强这种神圣性的色彩,在建立家庭的第一个步骤——婚礼上就极力渲染这种神圣性。翻开一部记载着各地风俗的书本,五花八门、光怪陆离、花样最多的也许就是各地婚姻的仪式。在西方社会,婚姻仪式须在教堂里由牧师来主持,把婚姻视作一种向上帝负责的契约,男女双方在上帝面前相互许诺深爱对方。这与西方伦理把价值本源预设在宗教上帝那里有关;在中国,婚姻要经过双方父母同意,男女生辰八字相合,月下老人牵线,良辰吉日成亲,祭祖拜天仪式确认。这都在证明婚姻是天作之合而非人为做作,而天意是不可违背的。因此,婚姻是一生一次的概念,一旦确定,再难更改。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表明婚姻神圣性的来源和保证:一方面有前世的因缘,一方面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牵线,一方面有祖宗的监视,一方面还有天地鬼神来作证,这样把确立个人关系的婚姻变成了一件极为神圣的社会举动,把和生物基础十分接近的俗事,变成了好像和天国相通的神迹。神圣的婚礼让两个本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个体组成家庭,进入创造血缘共同体的行列,使人自始至终处于神圣的氛围之中。

血缘的无限传承也促成了它的不朽性,家庭成员个体的死亡本身可以通过意义的赋予而具有“灵魂不朽”(康德语)的伦理价值。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就详细地说明了通过意义的赋予而使个体的死亡获得普遍的伦理价值的做法。“个别的人作为个体而达到的这种普遍性,是纯粹存在,是死亡;这是直接的自然的变化结果,不是出自于一种意识的行动。”[4] 这样就不是一种伦理性的事实,“因此,家庭成员的义务,就在于把(意识的行动)这个方面添加进去”[4] (10),赋予个体的死亡以普遍的意义,或者说,通过家庭内部的血缘传承,实现个体的不朽,使得个体的死亡并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成为整个伦理实体实现不朽的必要环节。把死亡看作是“个体所能为共体进行的最高劳动”[4] (10)。“家庭就是这样使死了的亲属成为一个共体的一名成员,而这个共体反而把曾想脱离死者和毁灭死者的那些个别的物质力量和低级的生命作用统统掌握和控制起来。”[4] (11—12)“这最后的义务于是就构成完全的神的规律,或者说,构成对于一个个体的肯定的伦理的行为。”[4] (12)通过赋予血缘以不朽与传承的意义,使得个别的家庭及其个别的家庭成员具有了伦理的普遍性特性。特殊上升为普遍,具备了伦理的特性。

家庭内部一代一代的延续,生生不息,从远祖到未来,一脉相传,以至无限,在这种无限中达到生命的不朽。中国古人之所以特别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5],就是因为“无后”将造成血缘延续的中断,使得个体难以达到不朽,伦理(“孝”是一个伦理的范畴)难以获得价值合理性的根据。尽管实现不朽的方式也比较多,比如“立言”“立功”“立德”,但这“三不朽”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只有社会中的少数人才能实现,因此,它远没有通过血缘的延续实现不朽来得容易,当然也远没有通过血缘的延续实现不朽来得普遍。所以,家庭中的血缘传承实际上与康德公设中的“灵魂不朽”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血缘与宗教的比较

西方人把伦理的价值本源设定在宗教上帝那里,那么,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本质是什么?宗教学者们对“宗教”概念的本质规定性的理解,以及对宗教所下的定义,不是走向统一,而是日趋多样化,甚至相互对立。笔者无意于在此给宗教下一个自认为超越众人的定义,只想引用一段颇为认同的话来表达对宗教的理解:“宗教实际上是一种努力,人试图以带有神秘色彩的信仰、礼仪、巫术等活动实现与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具有绝对、无限和永恒意义的世界和谐统一的努力。因此,宗教也是一种关怀,一种对终极的关怀。人不满于自己所处的孤立、无助、弱小、有限的状态,而试图同那有超越意义的东西,即绝对、无限、永恒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一种依赖感。人觉得自己不再是一无所傍,他与世界联成了一体,想像中的神只在冥冥中保护着他,因而不再担心妖魔鬼怪的破坏。他的行动有了一种价值感,他自觉自愿用信仰与理想规范自己的行动,仿佛这样就具有一种神圣感,生活也变得充实而富有意义。”[6]

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宗教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创造与文化设计。如果说作为一种文化设计并没有不妥的话,那么,其缺陷就在于在这种文化设计中人和神的位置是倒置的。不论是自然力的神化,还是社会力量的神化,都是属于人们自己的本质加之于自然和社会的,这时人们就把自己的本质升华为脱离现实人类的一种抽象的虚幻的本质。这种虚幻的人的本质同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结合在一起,就成为超自然和超人间的神秘力量即万能之神,它创造宇宙的一切,它主宰宇宙的一切,这种万能之神被创造出来后,又反过来迫使人们对它敬畏和崇拜,但人们并没有觉察到。所以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7]。本来神是人创造的,但是,神一旦被创造出来却反过来超越了人,爬到了人的头上来压迫人,平常我们所说的——宗教是自然压迫与社会压迫的产物,是人无力反抗现实的一种精神寄托——是有道理的。

宗教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则是,生活之外的更高存在者决定了人的命运。假如人的生活意义取决于超越人的另一种存在方式,那么,逻辑的结论只能是人的生活恰恰是无意义的,而只不过是体现神的生活意义的手段。人成为手段,这就失去了伦理意义,因为伦理是人本的,而宗教却是神本的。只要把意义或价值最终归结于超越人和人的生活的“更高者”——绝对处于人的生活之外的另一种存在方式,把理想交付另一种实在,那么人的生活必定是无聊的过程。既然人肯定不会成为神,任何拯救也不能把人变成有意义的存在。正如赵汀阳所言:“只要超越了生活本身的意义去思考,就等于超越了任何限制,也就可以任意想像和任意解释,可以把坏的解释成好的。以宗教去解释伦理问题,指向好事和坏事的机会和可能性是同等的,这等于完全没有根据。”[8] 大多数宗教都是对于生活意义的否定,这一否定注定宗教只能引出某种基于特殊信念的伦理规范系统而不可能引出以生活为本的真正的道德原则,没有道德原则就没有作为哲学的伦理学而只有作为意识形态的伦理规范[8] (148)。

宗教总是把现实的客观必然性,以歪曲的形式,转换成超人类、超尘世的虚幻的异己力量,即宗教反映生活的方式是超然的。而伦理则是反映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性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它赋予必然性以正当和善的意义,即伦理反映生活的方式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于是,伦理和宗教调节生活的力量也就不同:一为人道,一为神威。伦理是依靠符合现实人道的方式对人们进行勉励、规劝或激发,引导人们遵守某种秩序,进入某种生活境界。各种宗教则是借助于某种神秘力量,如上帝、真主、天等来“启迪”劝告或威胁人们,屈从于现实的某种社会秩序,安守于某种生活境遇。所以,从根本上讲,宗教恰恰是反伦理的。

与西方伦理把价值本源设定于超越性的宗教上帝的文化设计相比,家庭血缘的本源设定,使得伦理的基础更具有现实性,也更能凸显伦理的人文本性。尽管从文化设计的原理上考察,以上帝为伦理的根源,当然使伦理具有了神圣的性质,但它只有在浓郁的宗教文化背景中才能运作,一旦文化“祛魅”还原为世俗生活,这种伦理就失去了自身的约束力。于是我们发现西方社会是这样一种情形,宗教的伦理设定只是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就需要强大的法律的支撑。血缘的人伦设定则不同,它同样具有宗教的伦理设定的神圣性,但同时又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具有现实的约束力,是入世文化的伦理设计,这更能凸显伦理的人文本性。并且,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人伦关系还具有自组织性,这在中国传统社会表现得最为明显。在中国文化中,血缘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伦理秩序的概念。血缘宗法制度的建立,使得传统伦理具有极强的自组织性。这种自组织性,既表现为社会的人伦秩序的既定性,又表现为个体在社会伦理秩序中的自我定位,同时还表现为这种血缘的伦理秩序,透过伦理的中介,向社会与国家扩充延伸,形成社会的自组织。血缘的人伦设定,不仅使自然伦理自组织,而且还由于这种自然伦理的自组织,社会伦理也具有巨大的自组织功能[9]。由亲子血缘的自然感情提升而来的人间情爱,便成了这种本源设定的道德感情。而不像西方由圣爱和理性而来的价值本源设定方式,使得“敬畏”成了个体道德的主要情感。但“敬畏”的实质更多的是他律,远没有出于血缘亲情的“自律”性的道德情感在规范个人行为上来得根本。

中国伦理把价值合理性的本源设定于家庭血缘之上,一方面,使得中国伦理具有了与西方宗教伦理类似的神圣性质;另一方面,又使得人伦关系与伦理生活具有了最现实的基础,避免了宗教的反伦理缺陷。神圣性与现实性的结合,使得血缘在担当伦理价值本源的重任上比宗教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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