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定价——银行信贷操作新手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信贷论文,新手论文,操作论文,认股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业银行的贷款客户,因受资金回流影响,在银行帐户上的沉淀资金很少,难以满足对帐户的存款要求,从而使银行的贷款成本相对提高,收益下降。国际金融市场为了更有效地拓宽贷款渠道,创造了一种新的贷款定价手段——认股权证定价,即选择认股权证为定价条件,从而使那些持有公司股权的贷款人,在资金回流周期较长的条件下,能得到贷款,银行自身也能从中得到补偿。
1、认股权证定价的含义与特征
所谓认股权证,是一种能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某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凭证。认股权证的特征为:一是持有该凭证者可以在将来规定的期限内以所确定的价格将该公司的股票买入。二是认股权证确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低于公司股票市值。三是认股权证可以作为融资工具,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认股权证就可以顺利地筹到大笔资金。商业银行基于认股权证的以上特征,将其作为一种贷款定价的工具,以增加贷款债权的流动性和可转换性来补偿贷款收益的业务,就是认股权证定价。
商业银行将认股权证作为贷款定价工具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借款人由于经营条件的限制无法为银行帐户提供足够的存款,从而选择有一定价值的认股权证作为留置物用以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认股权证是国际证券市场上普遍流行的一种市场操作工具和手段。在我国,这一工具只是近几年才逐渐引入,如我国保安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已先后几次发行过认股权证。但将认股权证作为定价条件对企业发放贷款,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一些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2、认股权证的基本类型
(1)出售转让型认股权证。即在合同到期之前,贷款人有权将认股权证出售转让给第三者。转让这种认股权证的前提是借款人的认股权证在现在或未来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因此,发行这种认股权证,必须要求借款人通过证券注册审查,使其具备合法的证券交易地位。
(2)优先权型认股权证。即银行通过订立合同条款,享有购买借款人产权股份的优先权以及再出售股份的权力。优先权型认股权证对银行来说,具有以下好处:其一,银行能够优先买到借款人的产权股份,若产权股份升值,银行直接受益;其二,若银行感到贷款风险性较大,可随时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认股权证,转移风险。优先型认股权证和出售转让型认股权证一样,其发行也要求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合法性。
(3)回购型认股权证。即银行可以将认股权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售给借款人。回购价格、回购时间以及回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需要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在这种方案下,如果借款人由于资金周转不畅而无法按协议协定的期限将全部认股权证购回时,银行便将未能按期回购的认股权证余额转为相应的追加贷款,并将剩余的认股权证作为抵押品留置。回购型认股权证的基本特点是,认股权证不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不一定要求借款人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与前两种类型比较,回购型认股权证给借款人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使银行具有了更多的操作灵活性,较大地拓宽了该项业务的渠道。
(4)综合型认股权证。即同时具备上述三种类型特征的认股权证。它的处置优先顺序为:首先,借款人可以按期回购认股权证;其次,银行可将未能安期回购的认股权证转为追加贷款,并享有留置权和留置份额内的优先购股权;最后,银行可根据自己意愿将未能按期回购的认股权证出售转让。综合型认股权证也须要求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
3、银行在认股权证定价业务中的操作
(1)选择定价方案。银行在以认股权证作贷款定价时,首要的问题是选择构造定价方案。四种类型的认股权证为银行提供了四种定价方案,究竟选用何种方案,需要由银行根据贷款的种类、数量、期限、风险大小等因素的综合水平提出,各借款人共同协商。当前,国外商业银行多采用回购型认股权证定价方案和综合型认股权证定价方案,因为这两种方案对银行和借款人双方都有较大好处。
(2)确定认股权证的价格。确定认股权证的价格是认股权证定价业务中最关键的一环。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贷款数额。贷款数额是确定认股权证价格的基本参数;二是贷款期限。一般说来,期限越长,贷款风险越大,因而对认股权证定价影响程度也较大;三是认股权证的产权数量;四是借款人的市场地位;五是定价交易中涉及的法律费用。现今国外商业银行进行认股权证定价的常见方法有三种,即勃兰克—斯库勒模型法、现值估价法和市场估价法。具体选用哪种方法,需视情况而定。
(3)签订合同。在选择好定价方案和确定出认股权证的价格之后,由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签订认股权证定价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合同签订之后,该项业务基本完成。
(4)风险防范。银行以借款人的认股权证作为定价工具会从中得到特殊的贷款收益,但也会因此而带来风险,所以还必须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认股权证定价可能会给银行带来以下风险:承担被其他债权人追索债务的风险;承担借款人为社会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承担借款人的连带法律责任。对于这些风险,银行通常采用以下措施加以避免或防范:不参与借款人的业务经营,避免对借款人的连带债务和义务负任何责任;对借款人的日常管理控制不能超过一定的法律限度,使其控制行为构不成承担法律的义务、严格回避对借款人的法人行为的参与,以避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必须奉行不干涉借款人独立决策事务的原则,以便自身成为与借款人无社会义务关系的人;在买卖借款人股权时,必须保证所持有的认股权证的份额应小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的份额。
4、认股权证定价的三大优点
首先,银行能从认股权证定价业务中获得较大收益。商业银行以认股权证作为贷款定价工具,不但可以通过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获得收益,而且还可以享有借款人产权资本升值的收益。此外,当借款人为了兼并和收购其他公司进行公司重组或者为新的投资进行贷款时,银行还可以利用认股权证得到更大的产权收益。
其次,银行可以通过转让认股权证转移信贷风险和调整资产结构。认股权证定价是信用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它为贷款债权的流通转移创造了条件。银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随时出售认股权证提前收回贷款,从而将风险承担主体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特别是在信贷资产数量过多、流动性差、安全性差的情况下,银行可利用认股权证的出售来进行有效的资产结构调整和风险转移。
最后,认股权证定价为银企资本结合开辟了新途径。当前国际经济的发展大有走银企集团之路的趋势,即二者共同依托、共同发展。认股权证定价的出现为银企结合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银行不但能科学地将已有的贷款债权转化为企业股权,而且双方权责明确,切实可行。
5、启示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金投量大、回收难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曾提出走“化银行贷款债权为股权”的解决之路。笔者认为,认股权证定价正好为该设想的实施提供了操作工具。能否通过借助这一工具来解决我国多年来悬而难决的收贷难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我国银行信贷投放面广,因此必须区别对待。对那些具有风险或预计难以按期回收的贷款,可以按“分类排队”原则、以认股权证作工具转移风险或化债权为股权。对那些具有较大风险的贷款,可将其认股权证化进行出售转让;对那些经营欠佳、资不抵债或已濒于破产的企业的贷款,可用认股权证化的方式将债权转归为股权,寻求别的有效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