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革:乡村的终结--城市村落研究_广州城中村论文

大变革:乡村的终结--城市村落研究_广州城中村论文

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巨变论文,村落论文,村庄论文,都市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0年前,我曾翻译了法国著名农村社会学家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的一本经典著作《农民的终结》,这个话题,对于当时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似乎还非常遥远。孟德拉斯在书中指出,“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在20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因为在此之前的上个世纪,“较之工业的高速发展,农业的缓慢发展可以给人一种安全稳定、千年平衡的印象,与工业的狂热相对照,农民的明哲适度似乎是永恒的:城市和工业吸引着所有的能量,但乡村始终哺育着恬静美满、安全永恒的田园牧歌式幻梦”,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铁律打破了原有的平衡,震撼和改变了整个社会结构(注: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李培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6页。)。事实上,在中国一些较发达的地区,这个过程在1980年代就已开始了。当然,对于整个中国来说,这种“巨变”可能要延续很长时间,不过,在上述地区,这种“巨变”正在加速进行。人们原来以为,村落的终结与农民的终结是同一个过程,就是非农化、工业化或户籍制度的变更过程,但在现实中,村落作为一种生活制度和社会关系网络,其终结过程要比作为职业身分的农民更加延迟和艰难,城市化并非仅仅是工业化的伴随曲,它展现出自身不同于工业化的发展轨迹。

一、问题的提出和方法、假设的交代

“城中村”在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和热门的话题,围绕着“城中村”,街谈巷议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故事。近20年来,珠江三角洲的工业和城市以令人目眩的速度扩张,这种高速扩张似乎是引发产生“城中村”这种独特事物的直接原因。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在其他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这种“城中村”现象还几乎从未出现过。所以,“城中村”现象的产生,一定与中国的比较独特的因素相关联,这就很容易使人们联想到中国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但这种户籍制度是所有中国村落共有的,所以还应当有另外的特殊机制在起作用。而这种机制究竟是什么,则成为激发我们研究热情的一个“悬念”。

在调查之前,我们原来设想,所谓“城中村”,就是在很多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出现的、已经转为以从事工商业为主的村落,是城市地域扩张的一种自然延伸,大概就类似于北京的“浙江村”、“韩村河”那种村落,无非是生活和工作都很城市化了,只不过房子矮一点、商业气氛淡一点而已。然而,当我们到作为华南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广州市“城中村”进行实地调查时,尽管事先已阅读了一些相关的资料,还是感到一种心灵的巨大震撼并惊讶地失语。因为现实呈现给我们的“城中村”,与我们心目中原来的想象,实在有太大的距离:就在繁闹的市中心区域,就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之中,每个“城中村”就像在方圆几公里人为制造的一个整体的高达20多米的“水泥巨物”。震撼还不仅仅来源于此:这个“水泥巨物”并不是由某个公司或某个经济集体建造的,其基本的住宅楼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盖起来的,但在土地和房租收益的刺激下,建筑已完全失去个体差异的美学意义,经济的铁律也碾碎了中国传统村落和谐人居空间的“文化意义”(注:刘沛林:《古村落:和谐的人居空间》,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在连接着的非常雷同的7、8层高的建筑物中间,是由原来的宅基地间隔确定的宽约1.5-2米的街道,但在第2层楼以上,为了最大化地扩展住宅建筑面积,街道两旁的楼都伸展出来,几乎把露天的地方全部塞满,形成当地人戏称的“贴面楼”、“亲吻楼”和“一线天”。村落中的大部分住宅,白天房间内要靠电灯照明,村里的街道也形同“地道”。但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村里的人气和商业气氛却很旺,狭窄幽暗的街道两旁,排满各种商店、杂货店和服务网点,在村里居住的人除了村民之外,还有几万租房而居的外来打工者。

都市里的这种“城中村”,既像是古老历史的遗物,又像是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新生的活体。发生在“城中村”里的种种故事,也遭到一些媒体和学者的简单非议。一位学者写道,“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极其混乱,外来人口膨胀,内面的出租屋成为黄赌毒的温床,‘超生游击队’的藏身之穴,……这些和现代城市的生态、整洁与舒适是大相径庭的”(注:马中柱:《改造“城中村”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广东精神文明通讯》第87-88期专刊,2000年。)。还有一位记者评述道,这些“洗脚上田”的农民,“他们不用劳作,有村社的分红和出租屋的租金,足可以高枕无忧。……他们成为居住在城市里的特殊群体——出入城市公共场合,却没有得体的打扮和相应的气质,对宗族观念、对求神拜佛的尊崇弥漫了整个村落。城市在进化,村庄在消失,‘村’民在夹缝中裂变。老人在麻雀桌上消磨着他们的最后岁月,中年人在文化水平低下、被社会的先进产业淘汰的情况下,固守现状,任何一项有关‘城中村’新政策的出台,都会令其对自己的生存状况担忧”(注:记者评述:《在城市的夹缝中裂变》,《南方都市报》2000年9月6日。)。

2000年9月6日,广州市召开“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确定在未来5年要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整体协调的大都市城镇体系。这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在5年之内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内“城中村”的改制和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全面推行农民公寓建设,基本没有土地不以务农为主要职业的农民,全部成建制地转为城镇居民,实行城市化管理(注:郑毅等:《广州改造“城中村”目标确定》,《南方都市报》2000年9月6日。)。然而,与这种乐观的规划形成对照的,是广州市市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现出的出人意料的审慎和冷静:他认为,“城中村”的改造“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有的可能要花一两代人的时间,并不是3年、5年、10年可以改造好的”(注:市长专访:《按照规划量力而行改造城中村》,《南方都市报》2000年9月6日。)。

从宏观上来看,城市化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造村落社会结构的必由之路。而且我们通常认为,这个城市化的过程是充满农民的欢庆、喜悦和梦幻的。然而,在村落城市化的最后一环,在这村落的终结点上,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千年村落的文明裂变和新生的艰难?我们在本文提出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在世界城市化的经历中,为什么惟独在中国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出现了“城中村”?它是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还是一种非理性的构造?“城中村”的顽强存续究竟是一种什么机制或功能在起作用?改造“城中村”究竟应当从哪里入手?

把村落终结过程作为研究对象,比较适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可能就是参与观察了,在对历时性的“过程”研究方面,一个时点上的共时性问卷调查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利用问卷调查数据进行生命历程的研究已经取得很大的突破,但数据反映“过程”还是欠缺“丰满”和“质感”。当然,对个案的参与观察研究,也容易囿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失去普遍的解释力。我们的目的也许过于宏大了一点,我们试图在研究中建立一种关于中国村落终结的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村落城市化过程的链条上,社会学已经有众多不同类型的散点研究,如周大鸣对广东城市里的村庄“南景村”的研究(注:周大鸣:《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研究:广州南景村50年的变迁》,《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王春光(注:王春光:《社会流动与社会重组:京城“浙江村”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项飙(注:项飙:《社区何为:对北京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研究》,《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王汉生等(注:王汉生等:《“浙江村”:中国农民进入城市的一种特殊方式》,《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对都市外来流动民工和农民小业主聚居地北京“浙江村”的研究,折晓叶对高度工业化的东南地区超级村庄“万丰村”的研究(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陆学艺等人对北方地区初步工业化的“行仁庄”的研究(注:陆学艺主编《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王铭铭对发达地区农业村闽南“美法村”、“塘东村”的研究(注: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南三村调查》,三联书店,1997年。),黄平等人对欠发达的民工流出地4省8村的研究(注:黄平主编《寻求生存:当代中国农村外出人口的社会学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等等。通过对村落城市化链条每一个发展环节理想类型的建立,就可以在理论上再造中国村落城市化的生动而又丰富的全过程。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自2001年10月对广州市7个“城中村”的调查,它们是石牌村、棠下村、瑶台村、三元里村、同德村、冼村、杨箕村、林和村和猎德村。我们在调查中访谈了部分政府管理者、村干部、村民和居住在“城中村”的外来打工者,形成了一个更加深入细致的访谈调查的结构性框架。这是一项关于“都市里的村庄”研究课题的初步调查,所以本文也相当于此项研究的开题报告。据统计,广州市共有139条“城中村”,以“条”而不是以“个”为单位来计算“城中村”的数量,表现出“城中村”融入城区的特点。这139条“城中村”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处于繁华市区、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二是处于市区周边、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三是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我们调查研究的“城中村”,基本只限于第一种类型,因为它们最突出地呈现出村落终结的特点,这个类型的村落在广州市139条“城中村”中约占1/3,本文中“城中村”概念的使用,也特指这一种类型的村落。

二、“城中村”的产生: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

要想了解“城中村”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来说应当从“城中村”本身作为城乡二元混合体的典型特征入手。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经济之间存在着“混合经济”的话,那么“城中村”就是在城市和村落之间存在的“混合社区”。“城中村”的生活方式已经完全城市化了,“村民”们也都居住在市区、甚至是中心市区,他们已经完全不再从事或基本上不再从事属于农业范围的职业,甚至他们的户籍也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转为城市户口。那么根据什么还称他们为“村落”和“村民”呢?难道以上这些方面不正是我们平常区别“村民”和“市民”最通行的标准吗?

“城中村”的村落特征或许显示出我们容易忽视的一些更深层的城乡差异的体制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制度的差异。根据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而村落土地的产权归村落集体所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所以“城中村”嵌入市区的住宅用地和部分村集体房产用地至今还是归村集体所有,我们在随后的分析中会看到这种差异的重要性和巨大影响;二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差异。根据法律,城市社区由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而村落社区则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村集体承担,这是形成我们在后面要分析的“村落单位制”的一个根本的因素;三是与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联系的“村籍”制度。我们容易认为,城市化的主要阻碍是一个户籍制度问题,农民身分的转变就是从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但“城中村”的“村民”已经由于耕地的征用而几乎全部转为城市户籍,但他们仍然保留着“村籍”,对他们来说,“村籍”比“户籍”重要得多。正是因为具有“村籍”,他们同时也是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并因此与外来的村宅租客和一般市民在经济地位上有极大的差别,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宁可为“村民”而不愿为“市民”。

问题在于,就宏观正式制度来讲,全国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惟独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区出现如此密集的、把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利用的村落建筑群体?农民难道没有意识到,这种违反城市人居空间规则的异化的建筑“怪物”,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意味着“短暂的生命”和“最终的毁灭”吗?即便是从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农民为什么不能把住宅盖得更“优雅”一些,同时也把租金提高,就像房地产商开发的住宅区那样?是农民缺乏房地产商的资本实力和开发眼光吗?对此问题,很多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这是发达地区超高速的城市化扩张与严重滞后的村落制度变迁之间形成的巨大落差造成的,这种落差形成城市化的社会理性与农民个体非理性行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城中村”就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异化物”。我们在本文中则更倾向于从一个相反的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分析“城中村”产生的原因,因为这样更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改造“城中村”的真正难点。

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农民是否具有或能够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这本身就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大部分注重“小传统”、“地方性知识”的实体主义学者,都认为小农是缺乏现代经济理性的,并往往陷入非理性的“深层游戏”,即使不能武断地认为他们是非理性的,小农具有的所谓“理性”也是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另类理性”,对于生活较为富裕的农民来说,这是因为农民在缺乏资本积累和增值的外部刺激情况下保持的“安逸自足”和“明哲适度”的生活态度,而对于生活艰难的农民来说,则是出于规避生活风险的“生存理性”(注:Geertz,C.,The Interpretationof Cultures.New York:Basic Books,1973;Chayanov,A.V.,The Theoryof Peasant Economy.Madison: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6;Scott,J.C.,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Rebellion andSubsistence in the South-east Asia.New Haven,Conn.:YaleUniversity Press,2001.)。与这种小农“另类理性”的解释相反,很多经济学家和一些历史学家论证了以“经济理性”解释小农经济行为的“普适性”,认为农民的潜质其实与土地投资者没有什么差异,一旦有来自外部的新的经济刺激,农民一样可以走出支配他们的“生存逻辑”,做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注:Schultz,T.W.,TransformingTraditional Agriculture.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4;Popkin,S.,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rural Society in Viet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1979.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其实,从过程分析的角度看,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根本的理论冲突和差异,冲突和差异只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假设会发生使农民从“生存理性”过渡到“经济理性”的“巨变”。而对于濒临“村落终结”的“城中村”的“村民”来说,这种“巨变”是真实地发生了。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村民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在70多平方米,用市亩制计算,也就是一分多地。农民创造的“一分地奇迹”,是最大化地利用了土地价值,把楼盖到6-8屋,使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400-600平方米,而且建筑从2层以上探出,最大限度地挤占了公用街道的“空域”,尽管并没有占用公用街道的“领土”。“村民”们一般是自己居住一层,而把底层的铺面和其他住房全部出租。铺面的租金要视商业位置而定,差异较大,而住房的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这在市中心的地理位置是非常便宜的价格。每层楼一般有两个单元房,但由于租客很多是外地单身来打工的,所以一个单元也可能是几个租客合住。“城中村”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个单元的租金并不是固定的。比如,一个单元如果一家人居住,租金是每月600元,但如果是4个单身合住,就是每月800元,每人分摊200元,5个人合住每月就是900元,每人分摊180元,6个人合住则是每月1000元,每人分摊160多元。但是这种逻辑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因为“村民”们已有了住房折旧的概念和规避“拥挤”风险的意识,他们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符合效用最大化的房客与居住面积匹配的比例。

“城中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个简单的假设“故事”:假如一个佃主有一大块耕地,他租给一个佃农,获得的收入分成率会较高,因为规模经营的效益可以使佃农不另谋高就。但佃主并不满足于此,于是他把土地分租给两户佃农,虽然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由于耕作规模变小后单位面积的投入增加,总产出的增加会使佃主的总收入也增加。但是,如果佃主不断地把耕地切开分租,这种分成率下降而总收入提高的逻辑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到某一点佃主再切下去,佃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耕地分租的曲线上,只有一个点是符合收益最大化而又与竞争均衡没有冲突的。亚洲某些地区土地改革确定的佃主的分成率不能超过耕地收入的37.5%,就是接近这个点的一种分成率,这说明依靠政府管制实行的土地改革的成功,实际上也是一种竞争合约的成功(注: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0年。)。

“城中村”的“房租故事”与张五常的“地租故事”很相似。实际上,城市土地的收益率,存在着一个自由竞争的均衡价格,在某种制度约束和管制的条件下,会出现收益率降低和“租金消失”的现象,但“租金”不会真正的消失,它会以别的形式得到补偿或以政府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城中村”的住宅建筑不是没有制度约束的,政府规定村民的住宅最高可以盖到3层半,否则就要罚款,但村民们都违规盖到6-8层,因为租金增加的收益足以超过罚款付出的成本。在市区地价高涨的情况下,一般分布状态的6-8层的住宅还不足以达到土地收益的均衡价格,而6-8层似乎是政府可以容忍“村民”违规建筑的最高极限,在此情况下,“村民”为了补偿自己的土地收益低于竞争均衡价格的差价,就只有最大化地利用可支配的面积和空间,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怪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损失租金收益,政府也不愿意付出巨额补偿,惟一的办法,就是使住宅向更高层发展,以更高层的空间收益置换目前空间收益,这样才能基本保证达到或接近市区土地收益的竞争均衡价格。

三、“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共生、共有和分红

“单位制”原本是特指中国再分配经济体制下城市国有部门的组织形态,已有众多的研究(注:Walder,A.G.,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李汉林等:《寻求新的协调:中国城市发展的社会学分析》,测绘出版社,1988年;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李培林等:《转型中的中国企业:国有企业组织创新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李汉林:《中国单位现象与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7-41页。)。在“单位制”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仅是一个工作或经营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管理单位,单位成员在身分、就业、养老、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对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城中村”里,我们发现也存在着与这种组织形态很相似的“村落单位制”,尽管“村民”已经没有了耕地,也多数不在这个村落中工作,但他们在收入、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却依然对自己的“村落”具有很强的依赖关系。

“村落单位制”是两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落管理制度下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二是村落集体经济产权下的分红。在“村落单位制”下,“城中村”就像是镶嵌在都市的汪洋大海里的一个个孤岛,大海是一个陌生的世界,而孤岛中是一个熟人社会。

村落管理与街道管理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异。在街道社区的管理中,街道办事处只负责有限的事务,而教育、卫生、治安、供水、供电、道路、环境建设、征兵等社会事务,都是由条条的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而在村落社区的管理中,村民委员会几乎要负责与“村落生活”有关的这一切事务,村长的责任就类似于村落这个大家庭中家长的无限责任。街道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国家财政支付,而村落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村集体支付。棠下村里生活着6000多原“村民”和3万多外来打工者,为了管理村落社区生活,村集体雇佣了100多个治安人员,30多个卫生保洁人员,15个市场管理人员,6个计划生育管理人员,20多个垃圾运送人员,此外村集体还要负责1000多老年村民的养老金、村民的医疗补贴、村小学教师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及小学硬件建设、村道路和管线的建设、村民服役的补贴、献血补贴、上高等学校补贴,等等。该村的集体经济一年的纯利润约1亿多元,其中约12%-15%要用于以上这类社区管理、建设和服务的公共支出。这种公共支出的比例关系在其他“城中村”也大体如此。如石牌村原“村民”9000多人,外来的居住者4万多人,每年村集体纯收入平均9000多万元,税收500-800万元,日常行政支出几百万元,用于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1000多万元,剩下可供分红的利润4000-5000万元。村集体对“城中村”社区生活的全面负责,形成了“村民”对“村落单位”的依赖,但这种依赖还因为另外一个更深层的原因,这就是具有村落排他性的、社区内非村民不能分享的村落集体经济分红。

“城中村”早期的集体收入来自一些集体兴办的劳动密集产业,如纺纱、酿酒、造纸、制砖、制茶、石料加工、服装加工等等,但随着城市劳动力价格和土地使用价格的升高以及城市劳动密集产业的衰落,“城中村”经历了一个“去工业化”的过程,现在村集体的收入主要来自村集体的物业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是“经济联社”,下属若干个“经济社”,它们都独立核算,与行政管理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实际上是一体化的。在这里我们仍能看到过去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队为基础”的影子。对于“城中村”来说,公社彻底解体了,但大队和生产队的组织遗产却保留下来,成为“村民”在股份合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来的组织架构,“村民”们既是“经济社”的股东,也是“经济联社”的股东。

“经济联社”和“经济社”实行的是“股份合作制”,而它与“股份制”和“合伙制”都有区别,实际上是村行政与村经济一体化的产物。“股份制”是“一股一票”,“股份合作制”却是“一人一票”;“合伙制”的合伙者都是老板,并可退出资本,而“股份合作制”的一般村民股东谈不上有什么决策权,股份也不能退出。但也有共同点,就是按股份分红。

股份的分配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按籍分配”,凡是村民,不分长幼,股份平等,一般每人5股,俗称“人头股”;二是在此基础上的“按工龄分配”,每一年工龄折为一股,俗称“年资股”。“人头股”加上“年资股”有一个最高限,一般是25-30股,股份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退股和抵债。由于“城中村”主要是物业收入而不是产业收入,所以基本上没有其他发达地区工业村出现的“资金股”、“技术股”和“关系股”等。

近两年,“城中村”发生了或即将发生两个重大的体制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经济联社”到“集团公司”的转变,这是“村民”主动选择的合约式转变;二是行政管理体制从“村民委员会”到“街道办事处”的转变,这是政府主导的新的制度安排。这两个转变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实质转变快于形式转变,而后者是形式转变快于实质转变。

在经济体制转变方面,1994-1995年,为了避免村民流动和迁移带来的股权纠纷,彻底解决集体经济产权内部边界不明、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在“村民”的呼吁、推动和政府的支持下,“城中村”先后实行了“一刀断”的产权制度改革,从一个时点开始,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即村落新增人口、劳动力不再增加股份,减少人口也不再减少股份,此后不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增加或减少,都由股东按股份共有。这项“股份固定化”改革以后,“村民”获得几乎完整的产权,自己的股份不仅具有收益权,也有了自由处置权,股份不仅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和抵押了,但退出还是有限制。这样,产权的运作不再是遵循村规民约的非正式制度,而成为遵循法律的正式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司化”,也是顺理成章的了。但是,由于这种“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几乎是“无成本”的物业收入,所以产权的占有和收益具有集体的“封闭性”,它不允许外部资金的注入来改变产权结构和分享收益。

另一项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2000年,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化速度,出台了“‘城中村’整治建设计划方案”,要求“城中村”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公司化管理,原村委会及其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由街道办事处替代。然而,截止我们调查的时候,这种管理形式的转变并没有带来实质的变化,村里除了不再负责外来人口的暂住登记,其他一切社会事务仍然是由村里负责,村“集团公司”成了“影子内阁”,因为政府很难、并且也并不急于拿出巨额财政来替代原村委会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原来设想的“村落”改“街道”这种结束村落体制的根本性制度变迁,似乎并没有真正改变了什么。

“村落单位制”与“国有单位制”实际上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单位利益的排他性和对内部福利的追求,增加了其内部的凝聚力,但限制了资源的流动并加重了社会事务管理的成本。改变“单位制”的关键,不论是“村落单位制”还是“国有单位制”,都不是某种形式化的制度变迁,而是要找到替代或消散“单位制”的“社会事务成本”的办法。

在“城中村”从“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中,如果其“社会事务成本”真的可以由政府公共支出替代,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应该是提高的。然而在调查中,“城中村”的干部似乎并没有对此前景表示乐观,不知究竟是因行政管理权力的失落还是由于村经济的发展本来就很难离开这种权力的支持。

四、“城中村”的社会分层结构:存在的和生成的

在“城中村”社会分层结构中发挥作用的分层因素,一是身分和房产,二是组织权力,三是资本,四是知识技能。

首先是身分上“有村籍”和“无村籍”产生的分层。“无村籍”者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经营和劳动,而“有村籍”者的收入主要来自三块:分红、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劳动收入。分红和房屋出租的收入一般都远远高于经营劳动收入,所以“有村籍”者的经济地位,不仅高于外来“无村籍”的打工者,也远非普通的市民工薪阶层可以望其项背。不少“城中村”的“村民”完全靠分红和房屋出租收入过着悠闲的日子,成为新型的“租金食利阶层”。即便是“村民”自己住宅的铺面,一般也都租给别人经营,他们自己并不屑于从事这种劳累的“微利”生意。“村民”们自视为“城中村”里的上层,一些富裕的“村民”已经另购住宅,搬到环境幽雅的地方居住,因为他们认为与外来打工者混居,“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素质”。

其次是“有村籍”者内部由于拥有“组织权力”的不同而产生的分层。“城中村”虽然只是一个很小的社会,但管理体系却有很多等级,“经济联社”有财务部、物业管理部、劳资人事部、行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等,其下属的“经济社”又有很多分属机构。此外,治安、卫生、市场管理、计划生育、教育、养老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都由“本村人”担任,他们都拥有不同的组织权力资源。“本村人”担任管理工作的薪水都是不菲的,如村一级的领导年薪可达10万元。组织权力的分层作用还不止如此,因为拥有组织权力的人更能够使他们的房产获得较好的收入,并把他们的存款变成“活资本”。

第三是在“无村籍”的外来人员中因“有资本”和“无资本”而产生的分层。每个“城中村”居住的几万外来人口,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资本”的在街面上从事各种商业和服务业的小业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体户”;另一类是“无资本”的完全靠打工生活的工薪阶层。不过,这种“有资本”与“无资本”之间的差异,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么大,这可能是因为在“城中村”住的小业主都是从事小本生意的,很多是家庭自雇人员,他们在缴了铺面租金和税费之后,所剩的收入其实也就是略高于普通工薪阶层而已。在这里我们看到所谓“第三产业”的复杂性。在“城中村”里,本村的“房地产主”和外来的“小业主”从事的都是第三产业,但经济地位和社会等级却有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甚至要大于农业和工业的差异。另外我们也观察到,在“城中村”这样的经济活跃区域,存在很大一块“隐形经济”,像“村民”租房这样的大宗经营活动,是GDP里统计不到的,所以与一些地区相反,这里的GDP不是因为有“统计水分”高于实际增加值,而是因为有“隐形经济”低于实际增加值。

最后是在“打工族”中因拥有的“知识技术”的差异而产生的分层。“打工族”都是“无资本”的工薪阶层,但由于具有“知识技术”上的不同而产生“白领”和“蓝领”之分。“城中村”居住的“白领”一般是从事企业技术员、营销人员、教师、医生、出租车司机、编辑、记者、公司文员等职业,“蓝领”一般是从事加工制造业雇工、建筑装修业雇工、餐饮商铺等服务业雇工、运输装卸工、散工等。除此之外还有“发廊小姐”之类的“粉领”以及从事非法行当的“黑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近几年来流动“打工族”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即外来打工者已经不都是来自乡村,从小城市到大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城市到发达地区城市、从经济不景气城市到经济活跃城市的流动打工者越来越多,这也许是一种新的流动就业大潮的前兆。“城中村”的“打工族”中的“蓝领”多数过去是农民,而“白领”则多数过去就是城市职工。

以上是“城中村”里“存在的”社会分层结构,但这个结构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在个体理性选择的机制下,正在“生成的”或“建构的”分层过程并不是原有结构的“复制”。“城中村”里的小业主和“打工族白领”,他们或者是由于具有旺盛的创业精神,或者是由于具有“知识技术”的优势,在分层体系中具有良好的社会升迁前景,从“城中村”里已经走出了一批批成功的创业者。而一些属于“城中村”上层的“租金食利者”,由于“知识技术”上的劣势地位,他们难以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安逸和无所事事的生活又销蚀了他们的进取、创业精神,所以在流动的分层体系中具有社会下滑的可能,他们中的一部分最终会成为不进则退的农业文明的守业人。

五、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分家和“富不过三代”

村落是一个以血缘、亲缘、宗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的生活共同体,“城中村”也不例外。在过去村落“组织起来”的过程中,人们曾试图打破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以现代法人的行政体系或经济组织来替代,但很少成功过。这些外部注入的现代构造,在嵌入村落社会关系网络之后,都被潜移默化地进行了彻底的改造。甚至进城的“流动农民”,他们就像“新客家人”,在进城打工以后,还会把他们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移植到城市,形成像北京“浙江村”那样的生活共同体。人们难以理解,这种传统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延续力量?

地处城市中心的“城中村”,虽然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非常城市化了,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断裂。“城中村”的“村落社区”与城市的“街道社区”和“单位社区”都有很大的差异,它不是一个由陌生人构成的生活共同体(如街道和物业小区),也不是一个仅仅由业缘关系而构成的熟人社区(如单位宿舍大院),而是一个由血缘、亲缘、宗缘和地缘关系结成的互识社会。

“城中村”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非常拥挤的建筑群中,似乎只有三处豪华建筑具有空间的“特权”,可以超越“租金最大化”逻辑,这就是宗祠、小学幼儿园和老年活动中心,它们是作为村落里敬祖同宗、尊老爱幼的共同价值观象征而存在的。“城中村”一般都有3-5个大姓,不同的姓有不同的宗祠,宗祠的气派是该宗村落地位的象征,村落权力配置一般要与其宗族结构相协调才能“摆得平”。华南村落中的宗族关系似乎远比华北农村盛行,这可能是由于整体迁移性群落对他们的“根”都有特殊的关注。

从我们访谈调查的情况来看,由于各种复杂的亲属和联姻关系,平均每户村民至少与20户村民具有血缘和亲缘关系,大的家族可以把这种关系扩展到50户甚至上百户。在宗族群体的地位划分之下,是家族之间的地位划分。宗族就像村落“集团公司”下属的“主干公司”,而家族是“主干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在经济组织产权架构的下面,是深层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

村落“大家庭”的内聚力,与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相对封闭性有重要关系,这种相对封闭性保证了村落“做蛋糕”的集体与“分蛋糕”的集体基本一致。过去村里有嫁出村的姑娘,也有娶进村的媳妇,大体保持着集体利益的平衡。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这种相对封闭性下的平衡已难以保持,年轻一代与城市青年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作为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基础的集体经济利益受到威胁,因为“分蛋糕”人数的增加意味着平均分配数额的减少。所以,到90年代中期,“城中村”大多数都实行了此后任凭生死婚嫁而股份不再变动的制度。

在中国的历史上,历来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这也可以被称为“家族盛衰循环定律”。对此“定律”的道德解释是,富家子弟多半是纨绔子弟,是败家子,其实这并非是普遍真实的,因为人力资本的家庭再生产假设更容易得到证实。从继承制度上对此“定律”进行解释似乎更加可信: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与欧洲国家有很大不同,也与中国的皇位继承制完全不同,它不是聚集财产和权力的“长子继承制”,而是分散财富和权力的“兄弟分家制”。这种“兄弟分家制”的功能类似于现代国家的“遗产税”,似乎是一种国家的设计,它不允许一个家族的力量无限扩大,可以与皇权和国家抗衡。对于家族的盛衰来说,创业人去世后的“分家”,往往成为产生内隙、内讧和由盛变衰的转折点。在一些家族企业悲壮的盛衰史上,我们仍可以看到这一“定律”在起作用。所以,历来大家族规避和抵御衰落风险的根本办法,就是不“分家”,因为“分家”就意味着产权和社会关系的重组。

“城中村”实际上就是一种由血缘、亲缘和宗缘等社会关系网络联结的“大家庭”。这种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具有聚集财富和资金的实际功能,村落股份制一般都有不能退股的严格规定。农民在改变职业身分以后,之所以对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还有那么大的依赖性,是因为他们面对一个新的陌生社会,有着共同抵御风险和外部压力的需要。“城中村”里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顽强存在,实际上是“村民”们为了“大家庭”的持续兴旺而坚持不“分家”的结果。他们本能地按照自己的理性选择,试图保持他们“大家庭”的气脉不断。

六、改造“城中村”的逻辑:政策和产权置换资金

村落制度是“城中村”的村民们世代生活的规则,这里活跃着各种各样的为现代城市所不容的“隐形经济”,形成“城中村”的“繁荣”,“村民”们希望他们因此而获得的收益能够长期保持。但是从城市管理者角度看,“城中村”似乎有成为“新贫民窟”和“藏污纳垢”之地的可能。而且“城中村”的超密集建筑群体,在日新月异的城市发展中,的确像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异物”。这样,城市现代化的铁律和村落集体对这一铁律的“抗拒”形成了人们担忧的冲突。

实际上,“城中村”的彻底改造要比“城中村”建立街道办事处的改制艰难得多,因为改造不仅意味着搬迁和翻建,而且意味着产权的重新界定和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城中村”的改造仍然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一些“城中村”的领导已经意识到这种必然性,开始进行改造自己“城中村”的经济核算。根据石牌村的测算,全村各类房产的建筑面积约100多万平方米,按“村民”可以接受的平均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计算,买下全村的房产需要20亿元。以此粗略推算,要买下市中心40个“城中村”的房产就需要800亿元,这将是一项耗资比“三峡工程移民”还巨大的动迁(三峡移民总投资约600亿元)。不过,与三峡移民不同的是,“城中村”的土地都是可以生钱的“活资本”。在很多“城中村”村民的家里或住宅门口,都供奉着土地神,两旁的对联就是“土可生财,地能出金”。

在“城中村”改造的博弈中,存在着三方对弈者:政府、房地产商和“村民”。“城中村”的最终改造方案,将是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合约安排。“村民”们的要求是在改造中保护他们的租金收益或对损失的租金收益给予补偿,房地产商的要求是在投资改造中至少获得平均收益,而政府的希求是避免财政的压力和保证市场、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真正难点,就是改造的资金从哪里来?政府的担忧是,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政府自己开发因成本过于高昂难以启动,而给予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商介入开发,又可能造成房屋过量供给,冲击业已趋近饱和的房地产市场,使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大量的国有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房地产商的担忧是,此种拆迁开发中的利益矛盾重重,不确定的变数很多,高昂的交易成本会吞没和消散房地产开发的正常收益,政府对楼层高度的管制会使开发最终变得无利可图;“村民”们的担忧是,他们既得的房地产租金收益在开发中得不到保护,而且会损失市中心区域房地产升值前景的好处(过去的5年铺面租金几乎翻了5倍左右),他们会以几百年来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为由,对他们的既得利益寸金必争。

从纯粹开发经营的角度看,似乎问题很简单,要改变“城中村”为人们所诟病的建筑“过密化”和混乱无序状态,无非是开发高度空间来替代低度空间的拥挤。仅就资金来源来说,香港依靠土地批租获得财政收入和开发资金的做法以及珠江三角洲以房屋期权聚集建设资金的做法都是现成的成功经验。但复杂的是开发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必须创造一种对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才能使开发顺利和成功。政府在这种博弈中显然处于主导的地位,可以通过另辟一块住宅地来置换“城中村”的地产;可以通过放宽房地产商在改造“城中村”中建筑高度的限制和减免开发中的部分附加费用,使房地产商有能力以新建住宅的期权来置换“城中村”在一个规定时点的现有住房;还可以通过将“村民”现有村落住宅的使用证变更为城市住宅产权证,使“村民”获得新房产的完整产权,从此可以出售和抵押房产,以此来换取“村民”在住宅拆迁补偿价格上的让步。为了防止因“城中村”的改造带来房屋过量供给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改造显然不宜大规模地进行,而要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不能奢望在短期内完成。城市建设应是百年大计,切忌在“几年大变”的冲动下一哄而起。不过,对规划中必须改造的“城中村”,要立即确定和公布改造范围以及房屋改造补偿的建筑时点,因为在我们调查时,有些改造中必然要推倒的“过密化”建筑还在进行新的翻建,这会进一步增加改造的成本。

过去多数对村落城市化的研究,都把问题的焦点放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上,以为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会使城市化进程一路凯歌。然而我们从“城中村”村落终结的过程中看到,户籍制度在这里几乎已经不再发生作用,但村落的城市化并没有因此而完成,村落的终结还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过程。广州“城中村”的情况,或许有其许多超阶段发展的特殊性,但它预示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各种冲突是有普遍意义的。

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裂变和新生,也并不是轻松欢快的旅行,它不仅充满利益的摩擦和文化的碰撞,而且伴随着巨变的失落和超越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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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革:乡村的终结--城市村落研究_广州城中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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