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国外实践与借鉴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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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海外实践

William L.Megginson(2004)[1]利用英国《金融时报》及其网站FT.COM、《国际私有化》(Privatization International)(1998-2000)和《国际私有化年鉴》(Privatization International Yearbook)(1998-2001),收集了有关国家由政府主导的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变动的关键信息(表1)。通过资料分析我们发现,第一,表1提供了有关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变更的国家或地区信息以及国有股权边界变更银行的数目统计数据。这里,共有59个国家的283家商业银行其国有股权边界在1987年1月至2003年8月发生了较大的变更;第二,对283家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变更方式,按资产出售(Asset sales)和股票发行(Share-Issue Privatization)分别考察,在1987年1月至2003年8月期间,政府通过采用144笔股票公开发行、139笔资产出售共筹集了1,429亿美元资金,其中股票公开发行方式筹集了762亿美元,平均每笔52.9亿美元;资产出售方式667亿美元,平均每笔48亿美元。

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 Andrei Shleifer(2002)[2]收集了世界各地政府对银行所有权的资料,以世界范围内的92个国家作为样本,按商业法的起源(普通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斯堪的纳维亚法和社会主义法),以GB70、GB95代表1970、1995年一国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占比,GC20、GC50、GC90代表政府所有权占比20%、50%和90%,具体考察了样本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和发展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实际份额数据(表2)。这些资料显示,这样的国有股权大量而普遍地存在,在全世界过去是,现在仍然是非常普遍。甚至在许多国家的银行私有化完成之后(考察1995年的资料)世界平均的银行国有股权比重仍为41.6%(中值为33.4%),如果排除前社会主义国家,数字会略微低一点,为38.5%(中值为30%)。1970年国有股权对应的数字甚至高达58.9%(中值为57.1%),如果排除前社会主义国家,则为52.7%(中值为53%)。

但La Porta等的分析由于:第一,对样本中的每一个国家所确定的银行中,除包括商业银行外,还包括了发展银行,他们将发展银行包括进来是考虑“它们的功能准确地讲是对那些私人融资可能失败的长期发展项目给予融资,因此它们构成政府介入银行信贷的一个显著形式”。但从股权结构来讲,这类银行更多的是为政府所持有,尽管他们也分析了发展银行的国有股权水平,但用平均指标仍有可能会夸大一国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份额与比例;第二,他们将某一银行归类为政府所有的标准定为:>0.2(注:政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并且政府是所知的最大的股东,或者>0.5(万一不知道其他股东的所有权百分比时),这一标准本身合理与否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同样的20%或30%,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因国家性质、行业特征、企业股权结构性质、股权集中度、法律法规、传统习惯等不同,会有不同的经济控制意义;第三,他们对于样本中的每一个国家,根据资产量确定了该国10家最大的向企业放款的商业或发展银行,这10家银行能否代表或充分说明该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真实情况,值得怀疑。若按此方法确定我国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权边界,就明显夸大了中国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份额与比例。

表1 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变动一览表(1987.1-2003.8)

②奥地利有2家银行通过资产出售的交易额具体数据不详。

资料来源:根据William L.Megginson.2004."The Financial Economics of Privat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NY,以及Boehmer,Ekkehart,Robert C.Nash and Jeffry M.Netter,2003."Bank Privatization in Developing and Developed Countries:Cross Sectional Evidence on the Impact of Economic and Political Factors",Working paper,Wake Forest University.的有关资料整理。

表2 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最大10家银行资产份额

资料来源:Rafael La Porta,Folrencio Lopez-De-Silanes,and Andrei Shleifer的有关资料。我们对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国别资料进行了重新整合。

James R.Barth,G Caprio and Ross Levine(2001)[3]以66个国家为观察样本,将国有资产作为测量权重,分析计算了66个国家1999年国有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的所占比例,得到了政府对银行所有权的数据。我们按照国有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例的区间范围和分布,剔除了爱尔兰、肯尼亚、以色列、比利时、越南这5个数据不详的国家,并参照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4]和我国有关法律认为20%或30%的所有权一般足以控股的原理,整理得到了61个国家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区间数据和国家数目分布(表3)。数据整理显示,61个国家中,只有18个国家的商业银行没有国有股权,仅占29.5%,而70.5%的国家其商业银行中都有国有股权,这说明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十分普遍,此其一;二是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占比并不高。在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占比分布中,20%以上的国家共有23个,占37.7%;30%以上的国家只有18个,占29.5%;51%以上的国家仅有斯里兰卡、巴西、孟加拉、印度、埃及、冰岛、中国、罗马尼亚、俄罗斯等9个国家,占14.75%,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比例并不高。

表3 各国商业银行国有股权比重一览(1999)

资料来源:James R.Barth,G Caprio and Ross Levine,2001.“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Bank Around the World”的有关资料。我们剔除了数据不详的5个国家后,按照国有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例的区间范围和分布进行了重新整理。

二、几点启示与结论

从表1、2和3,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及各家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边界。深入分析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变迁,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及结论:

第一,在世界范围内,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了重大的变迁。有关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变更的国家或地区信息以及国有股权边界变更银行的数目统计数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商业银行国有股权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对比1995年和1970年的数字说明,急剧的私有化减少了国有股权比重,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国家,由100%下降到了61.76%,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边缘化或者消失的地步。

这一现象的普遍性跨越了各大洲和各类商法的法律起源。除了少数富裕的普通法国家和日本之外,几乎任何地方的政府都拥有一定比例的银行股份份额。普通法国家的平均GB95是28.2%(中值是12.3%),法国民法起源国家的平均数是45.5%(中值是35.8%)。1970年相对应的平均数分别是34.5%和65.4%。对金融结构所作的比较,我们发现,德国民法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国家的平均数往往在英国法(普通法)和法国民法国家的平均数之间,两者相比,较为接近。最大银行中政府拥有的股份份额平均数仍然是前社会主义国家最高(61.8%)。对发展银行的修正一定程度上会改变这些数字,但仍然不能改变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十分普遍的事实,其中又以法国民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为甚。

不过,比较1999年和1970年的数据,我们也能看到,急剧的私有化确实减少了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在逐渐缩小,20世纪80年代末呈加速态势。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系国家,61.8%这一份额与1970年的100%相比显然呈急剧的下降。

上述发现形成了我们的第一个命题(结论1):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在全世界过去是,现在仍然是非常普遍,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的私有化浪潮之后,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仍有一定的范围和相当的程度;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占比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在逐渐缩小,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呈加速趋势,速率加快。

第二,La Porta等按各国商法的起源(普通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斯堪的纳维亚法和社会主义法)不同所作的分析表明:(1)曾经实行过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其国有股权的比例高于其他国家。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银行是政府信贷配给以及经济调控的主要工具。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这些国家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银行也纷纷进行私有化改革。但私有化仍在进行之中,如要完全消化原有的国有产权,尚需时日;(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行过国有化改革的中东欧国家(CEE),其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比例也比较高。这些国家在1989年东欧裂变后开始实行私有化,但还没有足够的时间;(3)法国法系国家相比德国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和英国法系国家有较高的商业银行国有股权,1990年之前这种差异更为明显。西欧的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等法国法系国家都有国家股权占绝对地位的银行机构。以法国1986、1987年私有化为开端,这些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私有化运动,并于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潮。到目前为止,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很少掌握在国家手中。

不同法律起源国家之间的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存在差别这一结果与发展型观点和政治型观点是一致的。LLSV(1997)早期的研究表明,与普通法国家的情况相比,以法国法为法律起源的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少,私人金融市场更不发达[5]。根据发展型观点,这将增加对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LLSV(1999)的另一个研究也表明法国法起源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更多[6],这与政治型观点相吻合。

以上发现和分析形成了我们的第二个命题(结论2):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性质基于不同的法律起源而存在不可忽略的差别。罗马法国家,尤其是法国民法国家,相比于普通法国家,倾向于更大范围地干预经济活动。

第三,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与国别特征有相当的关联度。对比表3和表2,我们发现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在那些金融体制欠发达的国家中一般来说更高。Banh、Caprio和Levine(2001)提供的有关世界各地政府管制银行的全面的资料库显示,国有股权占比在31%-40%的有泰国、土耳其、克罗地亚3个国家,41%-50%的有印度尼西亚、卡塔尔、德国、台湾、波兰、斯洛文尼亚6个国家,51%-60%的有斯里兰卡、巴西2个国家,61%-80%的有孟加拉、印度、埃及、冰岛、中国、罗马尼亚、俄罗斯7个国家。这些国家与国有股权占比在20%以下的其他国家相比,政府更乐于干预,且效率更低、更少保护产权。

表中的数据总体上与发展型理论和政治型理论关于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的观点是一致的:具有更高GB95的国家更落后,对经济的统制性更强;这些国家更为贫穷、政府更乐于干预且效率更低、更少保护产权;金融体系更不发达的国家似乎也拥有更高的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更不民主的国家也拥有更高的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我们的这个发现也与格申克龙(Gerschenkron,1962)[7]的关于什么情况下政府可能拥有银行的观点相一致,即在那些贫穷国家这种所有权尤为普遍,而那些产权保护糟糕、政府严重干预经济和金融体制欠发展的国家也是如此。

在这里,我们不能真正地讲是什么“导致”了较高的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但因为更穷的国家一般具有更高的GB95,因此,国家的某些特征可以预示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会很高。这些发现形成了我们的第三个命题(结论3):在那些更穷的国家、金融市场更不发达的国家、而且更一般地,在金融制度运行不良的国家更加盛行。特别是在那些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金融体制滞后、政府乐于干预且效率低下,以及对产权缺乏保护的国家更加突出。

第四,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区间分布集中在30%或20%以下。如前所述,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占比并不高。在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占比分布中,20%以下的国家共有38个,占62.3%;30%以下的国家共有43个,占70.5%,哪怕以20%或30%作为相对控股的标准,大多数国家的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还远远没有达到绝对哪怕是相对控股的比例(图1)。

图1 商业银行国有股权区间分布图

市场经济中微观单位产权安排的一般依据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部门”一般采用“公共产权”,提供个人产品的“个人部门”一般采用“个人产权”。公共产品的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存款、贷款等并不存在持有者与他人分享产品利益的特征;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均具有价格,需求者或投资者的增加必然增加其边际成本。银行产品和服务也不存在“免费搭车”的非竞争性特征。在行业特征上由于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是公众储蓄的吸收者以及经营的高风险,而呈现出一定的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利益、物价水平、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等,由此产生政府通过法律对银行产权边界进行社会约束以及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对商业银行实行公共产权的直接控制。各国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实践一再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家资本退出个人产品部门或竞争性部门将成为一种趋势,也包括国有商业银行[8]。

当然,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市场产权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受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水平和管理机制、金融市场机制、货币政策调控和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健全因素的制约,以建立国家控股的银行股份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突破口是有其合理性的。如表2所示,对比各国GB70和GB95,都有一个变迁的过程。但是产权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国家控股的银行股份制不是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的有效区间,所以国有股权控股还只是海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初级形式,而不是规避金融风险要求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分散化、社会化,国有股份应采取多种形式,或资产出售或股票公开发行,逐步彻底退出国有商业银行。

以上启示形成了我们的第四个命题(结论4):政府对商业银行并非都要采取绝对或相对控股。国家要不要控股以及如何控股,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国家绝对控股,社会公众参股;二是股权分散,国家相对控股;三是国家参股,以社会公众股为主;四是国家股完全退出,全部是社会公众股。从海外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边界及其变迁看,多数国家都没有选择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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