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价格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皖、浙两省413户农户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农户论文,两省论文,因素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523(2011)03-0001-06
修回日期:2011-08-2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农地流转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呈加速发展趋势,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土地股份合作开始兴起。据统计,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已达到1.7亿亩,约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5%。但因经济发展程度、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的不同,各地农地流转价格差别较大,即使同一区域内部的价格差异也比较明显。尽管近年来学界对于农地流转给予了较多关注,也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钟涨宝、汪萍,2003;李松芹,2008;喻瑶等,2009;叶倩、邱瑞,2009;路婕等,2010),但这些研究多是从宏观定性的角度展开的,对农地流转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定量分析尚显不足,也鲜有文献涉及到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对于流转价格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皖、浙两省413户农户为例,对农地流转价格的影响因素及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作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土地流转价格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根据对文献的总结和实地调研经验,本文认为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因素,包括户主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职业状况(是否从事非农业等);二是土地因素,包括土地的质量情况,流转的期限等;三是农户资产配置决策因素,即农户是否参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前两种因素相对比较容易理解,而农户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主要基于如下假说:农户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有效配置其土地、资金和股份资产,最大化其收益,从而提高其土地流转价格。
分析农民入股土地合作社能否提高土地流转价格,需要深刻认识土地股份合作的本质。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注重于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效组合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发展生产力等方面。牛若峰(2000)从产权结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等方面分析比较了股份制、合作制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差异。姜爱林、陈海秋(2007)认为土地使用权价值化、货币化为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重组提供了条件。很少有学者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本质。农民以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本质上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资产在资金和合作社股份之间进行配置。对农民来说资金属于收益低、风险低的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传统农业领域,属于风险低,收益低资产。二是发展高效农业,种植蔬菜水果则收益较高,但同时风险也很高。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民普遍把土地看作收益高风险高的资产。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与资金一起入股到合作社,获得合作社的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则是风险相对较低,收益适中的资产。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提倡发展高效农业等,能够有效降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使风险比个人经营要低。但同时农民要承担合作社的内部经营管理费用,因而收益也要比个人经营低。资金、土地与合作社股份的风险收益比较见表1。
可见,当农户拥有三种资产——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时,农户存在提高收益的资产配置方式。而农民入股土地的收益得到提高,最终体现在土地流转价格的提高上。因此,农民将土地、资金入股到土地合作社,是农民基于理性,根据风险—收益组合,对自身拥有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的行为。
二、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是由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在安徽省怀宁县、肥西县,浙江省德清县,通过对21个样本行政村420户样本农户实地调查获得。各县样本村是在考虑土地流转规模基础上由课题组随机确定,其中怀宁县选取6个样本村,肥西县选取5个样本村,德清县选取10个样本村。每个样本村随机选取20户农户为样本农户。调查方法采取问卷调查与典型农户访谈相结合。调查方式采用一对一的调查方式。共调查420个农户,获得有效问卷413份。
(二)模型设置
基于以上分析,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不仅能够分析农户家庭禀赋、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土地情况对价格的影响,并且可以在以上因素得到控制之后,分析农户组织化程度对土地流转价格的影响,证明农民通过更好地配置资产,提高了收益。
本研究的模型为:
其中,Y表示流转价格,H表示农户户主的人力资本,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从事的职业情况;L表示农户的土地情况,包括土地面积、质量等级等;C表示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指是否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α表示常数项,β、δ、φ表示回归系数,μ表示误差项。
(三)变量描述
对进入模型的农户户主的人力资本,农户的土地情况,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等变量的问题答案的对应值进行说明,对均值、标准差进行描述统计。
(四)计量模型分析
模型调整后的达到了0.64,表明模型的拟合度非常好(表3)。
以流转面积为因变量,以农户户主的人力资本、农户的土地情况、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等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得到模型的计量结果(表4)。
三、计量结果分析
1.户主情况。户主的文化程度对土地流转价格有较大的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户主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土地流转价格就会增加7.6元/(亩·年)。从实地调研来看,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户,更加容易接触到土地流转市场,并获得比较合理的价格。
2.经营内容。土地经营内容对土地流转价格有非常显著的影响。问卷根据土地流转之后经营的内容进行了设计,把经营内容按其收益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1)粮食;(2)油料;(3)林木、花卉;(4)蔬菜;(5)水产养殖等。从计量结果看,每提高一个等级,土地流转价格增加50元/(亩·年)。也就是说,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流转土地经营水产养殖的,要比种植粮食的平均价格高出200元,这也说明了耕地“非粮化”趋势的内在原因。
3.约定年限。从计量结果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流转年限每增加一年,价格要提高5.65元/(亩·年),可见土地长期租赁价格要比短期价格高。从耕地质量等级对价格的影响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质量好的耕地要比质量差的耕地价格高出150元/(亩·年)左右。
4.农民组织化程度。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农户入股土地合作社获得的土地价格要比没有入股的高出27元/(亩·年)。本次调研的安徽、浙江两省怀宁、肥西、德清三县21个村样本的平均流转价格为332元/(亩·年);农户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后,流转价格提高了8%左右。
四、对计量结果的进一步讨论
从计量结果看,在10%的显著水平上,农户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能使流转价格提高8%左右。从实地调研中,也可以发现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降低农户费用、提高其收益方面的经验证据。本部分结合调研结果,进一步讨论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降低农户的交易费用
很多学者认同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看作一种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而产业经济学所揭示的一体化的理由就包括降低交易费用及信息费用等。对农户交易费用的研究表明,农民的土地进入市场,需要承担较高的交易费用。Nigel Key、Elisabeth Sadoulet & Alain de Janvry(2000)建立了一个交易费用下的农户供给模型,并且进一步将农户交易费用划分为比例交易费用(PTC[,S])和固定交易费用(ETC[,S])。他们认为,PTC[,S]主要是进入市场的单位费用,包括运输和不完全市场信息带来的费用;而ETC[,S]主要是不随交易物品数量而变动的费用,包括信息搜寻费用,价格谈判费用,筛选、实施和监督费用等。王小映(2003)则进一步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一体化形式的企业制度安排,土地股份合作制建立了包含土地、劳动要素投入的一系列长期契约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组织相比,土地股份合作制更类似于一种通过合作化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体化的企业组织。
从经验上看,农民土地集中需要较高的交易费用。孔祥智、伍振军(2010)调查显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对于成片流转的农户,每亩补助100元。这些补助和奖励措施的出台,可以看作是当地政府在部分承担农户土地集中的交易费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经营,或对外发包给规模经营大户(公司)经营,农民按照土地股份取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能够自发快速地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有效降低土地集中费用。
一般来说,农民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需要付出较高的交易费用。企业向农民支付土地租金时,村集体甚至一部分村干部和基层干部都要留取一部分作为“工作经费”,部分地区流转“工作经费”甚至占到租金的六分之一,交易费用非常高。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有效降低农户的交易费用。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降低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产业经济学理论表明一体化能够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王露(2007)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机会和可能,使人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不损害原有经济主体的利益,使各行动团体的福利增加,而变迁成本较低。从实际情况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降低了农户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对象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公司及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大户或公司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组成土地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经营,或对外发包给规模经营大户(公司)经营,农民按照土地股份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避免了土地直接作价入股企业之后,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破产,农民收不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降低了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的风险,消除了流转隐患。
同样,土地股份合作社也降低用地主体的不确定性。用地主体若直接租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渡船桥村合作社负责人张国林表示,村里以前也有农户把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大户收取租金,但由于有些农户有可能随时收回土地,导致经营户不敢投入。而用地主体若与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社直接打交道时,执行费用、谈判费用,特别是为降低不确定性支付的交易费用要低很多。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
部分研究认为,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有效保障农民权益。张云华、伍振军(2009)认为浙江土地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保底分红,实物作价”,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渡船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采用的“保底分红”的办法在浙江比较普遍。浙江省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时,建议实行“按股保底分红,按实物作价”的办法,以稻谷收入保底,价格前几年稳定,以后每隔一定时期(2~3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幅度以粮价上涨比例为依据。作价入股、保底分红,改变了农民以固定价格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做法,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受到了农民的欢迎。渡船桥村土地合作社规定80%的年经营净收益按股分红,剩余收益作为合作社发展资金,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入社农民的权益,也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总之,自2008年5月全国第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山东省枣庄市徐庄土地股份合作社出现以来,这个全新的土地流转主体不仅自身发展迅速,并且在农民权益保障、促进土地流转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五、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要加强农地流转过程中土地合作社的作用,进一步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就需要从人才培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机制、构建良好的群众基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注重培养人才队伍。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耕地如何更好的开发利用,需要一支发挥核心作用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作为合作社的骨干,以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并获得成功。
二是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必须加大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引导,使农民明确合作社的具体职能作用,明确其在合作社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对农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其经济性质、股权设置、组织机构、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等,保障合作社的规范运作和社员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合作社应与入股农户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发放股权证书,持股人凭股权证获得股权收益,有效保障农民权益。
三是充分构建良好的群众基础。合作社在成立之初,除加大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外,还应对农民关心的土地合作对象、股权设置及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经过几上几下的多次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合作社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拟定合作社章程。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合作社的经济性质、股权设置、社员权利及义务,组织机构和职权,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等,从而从制度上保障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规范运作和每一位社员的切身利益。在此基础上,土地股份合作社还要与入股农户签订了入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发给股权证书,持股人凭《股权证》获得股权收益,有效保障农民权益。
四是创新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地规模经营。在条件许可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探索制订针对农地规模经营的贷款品种,并综合利用财政贴息、农业担保等政策,加快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土地资源的有序高效流转和合理利用。
五是发展农业保险,帮助合作社规避风险。农业经营风险较高,这为规模经营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大多农业企业、经营大户、土地合作社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农业经营保险、担保制度也不健全,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则会发生较大损失,农民无法取得收益,甚至要为拆除土地上的部分农业设施埋单,导致发生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