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上的相关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上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相关分析(CoRRClation)是计量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工具之一。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很明确地指出经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而且我们还可以计算出有关的参数,显示这种相关关系之程度、经济度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但在今天的社会中很普遍,在古代也是存在的。不过在经济史上往往没有足够及可信的数量资料供我们进行计量分析。碰到这种情况,学者往往用文字说明,便没有数学表达方式那么精确。更不幸的是,相关分析有其特定的逻辑基础,用数学方式表达不会被扭曲,但若用文字说明,有些学者竟不顾这些逻辑关系,有意的或无意的加以扭曲。以下我试举出几点略加说明。
第一,相关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两个变量彼此相关,并不一定表示其中某变量是原因,造成另一变量之后果。学计量经济学的人都了解这一点。但在经济史研究中有些学者就直接把相关关系解释为因果关系。试举例说明,如果某一地区的人口增加了,导致该地区棉布消费量及薪炭消费量的变化,很明显二者有相互关系。如果两个变量都有时间序列资料可用,也许可以发现两者的相关系数都很高。但是这并不表示其中有因果关系。薪炭消费量上升并不是造成绵布消费量上升的原因;反之,后者也不是前者的原因。棉布消费量上升及薪炭消费量上升都是人口增加的后果。
第二,若用数学表示,相关系数如果是零或接近于零,大家一看就一目了然,两个经济变量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但如果用文字说明,则有人会使用似是而非,有高度误导性的词句来说明这种不相干的关系,这里我也可以举出一个实例。在1983年曾出现一篇很受重视的经济史论文,分析中国历史上地主经济制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这位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地主经济制有极大的适应性。它能够适应地权分配的变化,不论地权集中时或地权分散时,地主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支配的主导的作用始终不变。地主经济制又能适应地主身份地位的变化,不论是世袭等级的贵族,各种官宦、商人、士绅和庶民,地主身份的变化,地主制却不变。地主制也极能适应商品经济。不论是自然经济或是不同程度的商品经济,地主经济都不改变。地主经济制也能适应农民战争的冲击。于是这位学者结论道:
“以上发展变化—地权分配的变化,地主身份地位的变化,封建宗法关系削弱,商品经济的冲击,尤其是农民战争对封建经济的打击,都涉及到封建土地关系削弱及封建生产关系松解。在这巨大变化中,地主经济体制的主导作用并没有改变。”
这篇文章的影响力极大,不久以后它就变成一篇准经典性的论著。他人又据此推衍出进一步的发挥—以地主制为内容的封建经济有适应性,有灵活性,有弹韧性,有融合性等等新的形容词。不一而足。
其实,从正常的眼光来看,这篇文章所举史实正好是说明:地主制与封建宗法关系及封建生产关系没有相关关系,故后者尽管变动面前者丝毫不受影响。因为不是量化的分析,我们无法计算出相关系数是零的参数。更不幸的是,荐者不重视学术分折的逻辑,不说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而用「高度适应性」这样误导性的词句来形容,结果引出逾来逾多的曲解。
社会上的经济关系可能太复杂,不习惯于形式逻辑的人可能无法一眼看出其中的真正关系。让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其谬误。假设某甲有很稳定的睡眠习惯,每天睡八小时,春天如此,复天如此,秋天如此,冬天也如此,晴天如此,阴天下雨下雪皆如此。正常的说法应该是:此人的睡眠习惯与天候季节之间不存在任何相关关系,或者说此人的睡眠不受天候季节之影响。但如果说此人的睡眠习惯能高度适应天候季节,则有很强的误导性,以后可能会被人推衍成睡眠的灵活性——此人可以睁着眼睛睡觉,站着睡觉,走着睡觉等等说法。
在经济史研究中的相关分析,还有另一类的毛病,就是误判的因果关系,也就是俗话所说的乱拉关系。最近十年经济史学者曾经掀起一阵研究明清刑律中的雇工人律例之风,大家纷纷利用故宫的刑部档案,挑出涉及雇工人命案之案件,计算这类案件数量之多寡。此项研究可以举出统计数字,比较具体。研究者一致地发现,涉及雇工人命案的案件数目前后变化很大;康熙雍正年间极少,乾隆初年增加,乾隆二十几年以后达于高潮。研究者得到一致的结论,认为这项数字的变动充分而正确地反映清代资本主义萌芽,雇工人数增加的原因涉及雇工人命案件数随之增加,是其后果。
初看来,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但细审这些学者所计算出的命案件数,就会发现一个绝大的漏洞。这些命案件数既不是常态分布,也不足渐增的时间序列,而是在某几个特定年突然增加的。大家都如道,经济制度与社会习惯都是逐渐变迁,慢慢发展,绝少突然在一年之内发生巨变者。即令清朝有资本主义萌芽之事、也绝不会在乾隆二十五年突然发生。
如果细审有关雇佣工人的律条就很容易发现,清朝的刑律对雇工人身份之定义曾经修订过。雍正十三年,因为时毛儿之案件,清政府官员曾对雇工人身份之界定有新的解释。乾隆二十五年,政府规定雇佣劳动不再立文契,乾隆五十二年又规定雇工一律不用主仆名份。每一次修订雇工人之定义,都立即引起雇工人命案件数之突然变化。很明显,刑部档案中雇工人命案件数快速的反映了法律条文之变化及雇工人身份适用范围之变化,这才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举出资本主义萌芽,则是误认因果关系,也就是乱拉关系。
我也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法律条文之变迁可以导致误认的因果关系。假如某国法律原来规定,重婚是告诉乃论之罪行,须由当事人一方(譬如原配妻子)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方受理审判。但自某年元月一日开始,该国法律条文改变,重婚是触犯国法,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假定有某社会学家深感世风日坏,道德水准下降,而且他又相信道德水准下降的象征之一就是大家乱搞男女关系,重婚者增加。于是此社会学家就去搜检并统计法院审理重婚案件之件数。他发现在某年元月一日以前重婚案件件数很少,从某年元月一日开始,重婚案件大增。据此分析,他得出结论说,该国国民的道德水准从某年元月开始严重大幅下降。于是相关关系就这样拉上了,看来也满有学术分析的意味。
与此有点类似的例子是所举的相关关系倒是合乎逻辑,但是所取的变量却不正确,或是度量方法有误。例如五十年代一本研究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之书,轰动一时,几十年来不断有人引用其研究成果。此书引用大量的调查数据,是早期的实证研究著作之一。本书著者屡次指出经营地主农田单位产量高出普通农产的单位产量,来证明经营地主的进步的生产方式,比封建的租佃制优越,终于取而代之。书中列举了许多实证资料。例如经营地主太和李雇工耕种的田地单位产量比当地贫佃农的单位产量往往高出一倍;山东境内其他经营地主雇工耕种田地单位产量也比一般贫农的单位产量高出百分之三十左右。优越进步的经营方式比落后生产方式的生产力高,这个逻辑是合理的,这种相关关系也应不难证实。不幸,此书著者度量生产力的办法却是错误的。应该度量的是净产量(netoutput)而不是总产量(gloss output)。优越的经营方式能提供较多的净所得。仅从农田的单位产量上比较是无法判断面一种经营方式优越;单位产量高的情形往往生产成本也高,不一定能保证较高的净所得。书中已明显举出许多生产成本项目;太和堂保留了最好的田地供自己经营,好的田地的机会成本高;雇用的劳动力多,工资费用就多;用的耕具精良,其购置费与折旧费自然也高;用的粪肥比其他农产多—倍,粪肥也有机会成本,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著者对这些生产成本一概置之不理,而直接得出经营地主制的优越性。
这种错误也不全怪著者,经典著作中就是对总产值与净产值两个概念不加区分。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统计都是偏重总产值,直到联合国及世界银行的统计部门再三建议,才加上了净产值的计算。但是各别的研究者往往尚未纠正这种偏差,继续类似方式的分析。前书的原著者之一,在1989年发表一篇论文,研究明末清初嘉湖地区经营式农场高产的主要原因,还是按分析山东经营地主的方式,如法炮制。他认为湖州府涟川沈氏与嘉兴府杨园村的张履祥“拥有的生产工具不仅齐全,而且复件也较多,从而在数量上显示出了优势”,在雇工方面当挑选“身强力壮的劳动力。”沈张二氏也具有较高的农耕知识,“在各种作物的每个生产阶段及每个生产阶段内的每个生产环节中,都对雇佣劳动者规定了较科学的技术操作规范。”于是著者得出同样的结论——经营式农场可以获得高于家庭式农场的经济效益。这个结论也许是对的,经营式农场也许能获得较多的经济效益,但是上面列举的相关关系却是错误的——总产值与净产值并不是一回事,生产要素都是有成本的。
以上是随手拈来的误用相关分析之实例。其实,细读这些著作,可以发现这些误用之实例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因为这些著者心中先已立下了结论,希望用这些相关分析来坐实他们预设的结论。为了要证明地主制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主导内容,于是把不相干的两件事说成是高度的适应性和高度的灵活性;为了要坐实资本主义萌芽,便把雇工人命案件数拉上关系;为了要坐实经营农场的优越性,便把总产值充当净产值。如果没有这些预设的结论来推动,这些学者可能会更谨慎地推敲其中的逻辑关系。这类现象是学术研究之大忌。我希望我们大家共勉,努力纠正这种不当的研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