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的私有化及其后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匈牙利论文,后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历经8年的匈牙利私有化运动宣告基本完成。 在这段时间里, 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彻底结束, 原来属于国有的生产资料80%以上成为私人财产或外国资本的囊中之物,国家保留的国有资产减到社会总资产的20%以下,与西欧混合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相类似。国家只保留了核工业、发电网、交通、广播电视发射、27个农业经济公司和国有森林的产权,其余产业基本实现了私有化。
匈牙利十年的私有化造就了新生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成就了千千万万个冒险家发财致富的梦想,也使数百万的人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无家可归。对私有化的结果评价甚为悬殊,有的人拍手称快,有的人激烈谴责。
一、匈牙利私有化的过程
在东欧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中,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出售国有资产为主要形式的私有化方式;一种是所谓无偿分配的,即以向全体公民赠送用于购买国有资产的有价证券为主要形式的私有化方式。前一种私有化方式以匈牙利为代表,后一种私有化方式以捷克和波兰为代表。
1.以出售国有资产为主的匈牙利私有化方式
匈牙利选择这种私有化方式是基于这样的理由:一是各方面压力,主要是预算资金缺乏的压力,希望通过出售国有企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资金匮乏的状况,同时不再继续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支持;二是经过196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匈牙利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大企业已经实现了自治,企业在比较大的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希望通过私有化建立起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使经济组织转变激励机制;三是匈牙利长期以来已经采取了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希望通过私有化吸引更多的外资,同时将新的现代化的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引入匈牙利企业部门,促进国内和国际资本的多边合作关系,加强国际分工和联系;四是匈牙利的自发私有化在制度改变前的两年就已经开始了,1988年,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业就已经开始了“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重组已是不可避免的;五是解决原体制下的“隐型失业”,希望通过私有化使企业得到发展,增加劳动就业机会,增加社会购买力。同时,一些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极力推荐墨西哥式的非国有化,周边国家,特别是欧共体也极力促成匈牙利的私有化。
当然,以上理由只是经济方面的理由,而政治上的理由,即通过私有化造就新生的、且强大的资产阶级,是1990年后政权的重要政治目标。
2.私有化的法律和领导机构
由政府推行的私有化是从成立私有化领导机构,制定私有化有关法律开始的。
1988年的6号法律,即《公司法》,宣布私人可以成立公司, 并允许外国人投资。1989年的8号法律,规定了所有制改变的细则。1989 年的24号法律明确了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禁止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外汇自由汇出,利润可以返回投资者所有国;可以由外国财务公司进行财务评估,等等。1989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企业自主权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特别是宣布各种所有制结构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匈牙利经济学家认为,在1989—1990年就已消除了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障碍,使其得到迅速的发展,使匈牙利在社会制度变革之前,就已不同于其它中央集权制的政府,使匈牙利的私有化具有“不同寻常的良好开端”。
从1990年开始,匈牙利开始了大规模的私有化。1990 年国会通过7号法律,成立国家财产局(1990年成立,1995年取消),负责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1990年16号法律宣布对国有小商业、服务业、小旅游业企业实行私有化。人们称之为私有化法律的第一个高潮。
1992年,安托尔政府制定了系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战略,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合作社法》、《关于国家财产的法律》、《劳动法》等,规定对国有企业、经济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强制性的私有化改造。制定了统一的私有化规范和日程,完善了私有化的组织体系。这一系列法律被称为私有化法律,人们称之为私有化法律的第二个高潮。
1992年,组建了国家财产托管公司,目的是对重点目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战略,依法对国有资产实行“采用适当的市场交易形式进行企业改制”等职能。托管公司采用股份公司的运作方式,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负责私有化事务。
1994年建立的社会党和自由民主联盟联合政府,决定结束国有资产局和国家财产托管公司并存的局面,成立国家私有化和财产托管公司,取代原有的两个机构。同年12月,国会决定总结经验,加速实现私有化的进程,并掀起了私有化法律的第三个高潮。1995年的39号法律,即《私有化法》,明确了私有化的目标;规定了私有制的财产组织形式;明确了国家私有化和财产托管公司与负责赔偿的国库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划分;规定了对现存国有资产出售的原则,明确了哪些企业是可以私有化的,哪些企业是国家保留所有权的。1997年的《公司法》对各种形式公司的设立及其运作方式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至此形成了完整私有化法律体系。
二、匈牙利私有化的主要形式
匈牙利的私有化以企业的出售为基本形式。但对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私有化方式上也有所区别。
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具有吸引力的竞争性企业和公司一般底价也较高,国内的购买者无力参与竞争,国家财产托管部门面临的谈判对手,或参加公开竞价的买主基本是外国公司或集团。为了使更多的匈牙利人参与私有化,政府先后推出国家银行的私有化贷款,又称“生存贷款”、建立中小企业抵押信贷公司、推出职工参股计划和小投资者参股计划,并通过制定财产“赔偿法”,使1948年后,由于经济和政治的原因财产受到损失者,可以获得相当于财产原值乘以历年通货膨胀率后价值的财产“赔偿券”,用于购买出售的国有资产,以加速私有化。但结果仍是本国居民只能购买小企业或中等企业的股份。
匈牙利私有化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拍卖,市场竞价
公开拍卖的形式适用于各种规模和各种行业的企业。1992年的54号法律规定了竞争购买私有化企业的参与规则、竞争程序等。匈牙利的多数企业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私有化的,国有资产托管系统管理的财产的42%是通过竞价出售。大企业和银行的主要竞买者一般为外国投资者,小企业的购买者多为国内居民。
2.职工参股(MPR)
1992年7月14日,国家财产局推出了职工参股计划。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自主私有化,即资产在10亿福林以下,就业岗位在1000人以下的企业。生产企业、经济公司、商店等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实行这种形式的私有化。申请采用MPR方式的企业须由40 %以上的职工参加的大会作出决定,依法确定法人,履行登记手续,建立自治的职工参股股份制体制。
3.经理买断(MOB)
这种方式由企业经理本人,或管理层共同购买企业的产权。这种形式适用于中小企业,且其经济效益欠佳,竞争购买有困难,一般形式的改制不能保证企业的生存和职工的就业。条件是要求企业领导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财力和威信,与职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有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使企业赢利。
MOB方式与竞争购买不同,可以分期付款,还可获得优惠贷款, 但对于企业而言,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动资金。这种方式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因而应用范围不广。
4.小投资者参股计划(KRP)
这种形式是为了加快私有化的速度,并有利于国内投资者参与私有化。适用范围是,企业的51%以上的股份已由职业投资者购买。
三、匈牙利私有化的严重结果
1990年开始推行私有化政策时,匈牙利共有国家和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公司1858个,在实行国有资产托管期间,由国家私有化和托管公司组建及从其它所有者处接受企业和公司438个,共计2296个, 经过私有化、改组和破产清算,到1998 年底, 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公司和企业93个,可继续实现私有化的125个,全部私有化的1188个, 继续实行托管的2个,破产、清偿和撤消724个, 转移到其它机构和所有者手中114个。
在8 年的私有化过程中, 国有资产托管部门的私有化收入为14437.5亿福林,其中,现金收入11523.4亿福林(包括外汇收入90059亿福林), 占79.8%(外汇占62.4%)。使用“赔偿券”购买的总额为14437.5亿福林。出售小商店、小服务业、小旅店共计1万多家,收入193.28亿福林。
私有化是一次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再分配,它不仅改变了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也彻底改变了国家的经济基础,改变了千千万万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人们对私有化的看法依其利益的得失和命运的变迁而迥然相异。
如果我们对匈牙利的私有化认真考察,就会发现匈牙利的私有化中对匈牙利经济产生的严重后果:
首先,导致宏观经济的失衡。在私有化期间,匈牙利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尤其在1990—1993年期间,经济连年衰退。1994年以后,虽然经济有所回升,但1997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只相当于1989年的90.4%。在1990年至1997年的8年中,GDP有4年负增长,工业生产3年负增长,农业生产5年负增长,国内需求4年负增长,个人消费5年负增长, 投资4年负增长。 经济的持续衰退与私有化期间大量企业改制造成的经济波动有直接的联系。
其次,使贫富差距过大,国内居民普遍消费水平降低。在1990年至1998年的9年时间里,虽然全国平均工资增加了,但由于物价的上涨, 实际收入有6年下降的,1998年全国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只是1989 年的80.8%。这只是平均的数字,实际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阶层收入变动的方向和幅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在9年中,职工平均工资上升了约6.5倍,而物价上涨大大超过了平均工资的增长,其中与生活关系密切的房屋租金和保养费用增长幅度较大,住宅保养费增加了42%—52%,煤气价格比原来增加了80倍,水价和污水排放价提高了100倍。 公共交通车票和月票增加了10—20倍。各项必须的开支都在增加,人们普遍感到生活水平下降。其中,失业者和占匈牙利人口30%的领退休金的老人的境遇最差。私有化造成了大量的失业。
再次,外国资本控制了大部分经济领域。外国投资者在匈牙利的私有化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开始的经济回升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1993年开始的外国投资的剧增。1990年,外国投资只有2000万美元,1992年达到4.9亿,1993年激增到11.6亿,1995年达到高峰,为33.7 亿。在私有化过程中,匈牙利吸引的外国投资人均1268美元,是东欧国家平均水平的13.8倍。可以说,没有大量的外国投资,匈牙利以市场竞价为基础的私有化是难以完成的。
然而,目前外资已经控制了匈牙利的许多重要部门。外国资本在匈牙利的采矿业、加工工业等产业已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在建筑业也居于主要地位。不仅如此,在银行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外国资本控制了匈牙利信贷银行、国家储蓄银行、布达佩斯银行、匈牙利外贸银行、流通银行等主要商业银行。据统计,到1998年底,在匈牙利银行系统的资产构成中,国内资产36.9%,包括国有21.7%,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和个人资产共15.2%;外国资产,包括银行和投资基金,占60.4%;其它1.7%。可以说,外国资本已控制了匈牙利的银行业。 在布达佩斯证券交易所外国的投资基金组合也主导着大盘的走向。
最后,私有化过程中不断出现腐败丑闻。在私有化初期,有一个被称为“自发的私有化”的阶段,实际上是一个没有管理和监督的私有化阶段。在这一阶段,在资产重组的旗号下,国有资产价值被任意低估,甚至无偿地转化为企业的资产,具体的数值,已无从知晓,据估计,至少有30%的国有资产变成了公司所有的资产,其中一部分又进一步转化为某些人的囊中之物。自发的私有化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国有企业变成“空壳”,只有一个帐面的价值,其机器设备等资产变成了新建的公司的资产;二是企业名义上存在,但旁边有一个关系极为密切的股份公司,企业的利益逐渐为公司侵吞;三是国有企业的大部分资产留在企业中,只有一部分转到了公司。无论哪一种,国有资产都受到了侵蚀。估计有100个国有企业,超过1.5—1.7亿的国有资产,和300—400 个经济公司实行了自发的私有化。在自发私有化之后,经过改制的大公司又进行了国家财产局主持的私有化,但公司中国有资产的价值已大大降低了。人们将这种自发的私有化称为公开的偷盗和抢劫。
匈牙利建立“现代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代价是国家的许多经济部门被外国资本所控制,经济连续几年的滑坡,人民普遍的生活水平下降。这样的代价太大了。对于靠出售国有资产,尤其是靠把经济效益好的有吸引力的企业和银行卖给外国人取得的财政收入增加和经济回升,许多匈牙利人也心存疑虑,对前途不无担忧:前几年有得可卖,现在基本卖光了,将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