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造价值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劳动只要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同样创造价值。第三产业劳动创造价值的论点可以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按照非实物劳动成果——服务产品——非实物使用价值——服务产品的价值这样的线路来论证。不能否认非实物产品和非实物使用价值的存在。
第三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理论问题
在当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由“非物质生产部门”构成的第三产业日趋增大。到9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由100多年前的20-30%增长到60-70%,在中等发达国家中也达50 %左右。它还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创造当代社会巨额财富的贡献是由投入量仅占30%左右的“物质生产劳动”和投入量占70%左右的“非物质生产劳动”共同构成的。这样,如果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创造价值,而否认第三产业的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就会出现以下一些难以说明的问题:
——如果比重占70%的第三产业劳动者不创造价值和社会财富,那么他们只能靠瓜分仅占30%比重的第一、二产业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生存。这是不是会推论出他们是靠他人创造的社会财富为生的呢?
——人们已越来越普遍地购买新的消费对象——第三产业劳动提供的服务。如果说服务没有价值,那就等于说,消费者以有价值的货币交换没有价值的消费对象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了。这是不是普遍地违反等价交换原则呢?
——如果说服务有价值,那么难道它也是工农业创造的,而不是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创造的?
总之,在这种形势下,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不生产“物质产品”的第三产业劳动不创造价值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不是物品,而是使用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价值本质上并不是物,而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价值并不是以物品为物质承担者,而是以使用价值为物质承担者的。这个重要原理从马克思关于价值的大量论述中得到证实。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不同的命题常常被人们混淆了,并以此为论据作出其推论:由于价值的承担者是物品,而第三产业的某些领域的劳动不生产物品,所以没有价值的承担者,因此不创造价值。可见,在关于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讨论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先弄清价值的承担者是什么,才能进而确定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我认为,根据价值并不是以物品为承担者,而是以使用价值为承担者的原理,创造价值的劳动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创造出使用价值;其二,此使用价值用于交换。使用价值有实物形式和非实物形式两种,第一、二产业主要提供实物使用价值,第三产业主要提供非实物使用价值,因此,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无论是工农业劳动,还是服务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了价值。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完全可以论证第三产业劳动也创造价值。对此,八年前笔者在有幸获孙治方经济科学著作奖的《第三产业经济学》一书中曾作过系统探讨,并提出了这样一种论证线路:非实物劳动成果——服务产品——非实物使用价值——服务产品的价值。可以认为,人们的劳动会产生两类成果:一类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劳动成果,即实物劳动成果。它们都具有静止质量(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中可以测定的质量)、一定的体积和不可入性(不同的实物不能同时占有同一空间的性质)等属性。粮食、木材、牲畜、水产、钢铁、机械、衣物、楼房、煤气、自来水、电力等,都有这些特性,可称之为实物产品。另一类是不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劳动成果,即非实物劳动成果。它们具有不可触摸、无静止质量、无体积、有可迭加性(不同的非实物劳动成果可交织在同一空间的性质)等非实物属性。司机、店员、教员、医生、演员、导游、律师、话务员等给人们提供的服务,都有这些特性。这些非实物劳动成果,可称之为服务产品。
非实物劳动成果被纳入社会产品范畴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与实物劳动成果一样,也具有消除相对稀缺,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早在马克思的时代,他已多次提到服务生产领域的“特殊种类的产品”,并确认它们作为“产品”的存在,认为它们具有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或“自然性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全集》第26卷(Ⅰ),第298、443、150页等)。时至今日, 社会产品范畴更有必要突破实物形态的界限,它应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实物劳动成果和非实物劳动成果的总和,包括实物产品和服务产品两大类。
非实物使用价值也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既然服务是一种产品,那么,只要它不是废品,就会具有使用价值——非实物使用价值。马克思把它称之为“以活动的形式提供使用价值”。(《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4页)。这就是说, 非实物使用价值与实物使用价值一样,都具有满足人的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功能。与实物使用价值不同的是,它有这样一些非实物特性:不可触摸性,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同时性,非贮存性,非移动性,再生产的严格被制约性,作为劳动产物的必然性。非实物使用价值也是构成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中也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既然第三产业提供的非实物劳动成果也是一种产品——服务产品,而这种产品具有非实物使用价值,那么,只要服务产品是为交换而产生的,它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因而具有价值。市场经济中的服务产品具有价值的原因是:(1 )生产服务产品耗费的劳动凝结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形成价值实体;(2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使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取得社会形式,从而表现为价值;(3 )服务产品与实物产品都不能按异质的使用价值量,而只能按其中凝结的同质的抽象劳动量进行交换,从而以价值为尺度决定其交换比例。简言之,服务产品的价值是凝结在服务产品的非实物使用价值上的、得到社会表现的抽象劳动。它当然是第三产业劳动者创造的,并非是从任何别的领域转移或“再分配”过来的。可见,第三产业劳动只要生产用于交换的服务产品,就创造价值。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承认非实物产品和非实物使用价值的存在。
价值理论是与商品经济中劳动交换问题密切相关的。劳动交换的重点改变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重点也随之改变。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就曾根据研究对象的具体化,作过多次补充和发展,指出总体劳动中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脑力劳动和管理劳动(《全集》第23卷第556 页),不生产有用物品的运输劳动(《全集》第24卷第65、66页),生产服务形式的消费品的服务劳动(《全集》第26卷(Ⅰ)第161页,第46卷上册第317、464页),以及生产“二项式定理”的科学劳动创造价值(《全集》第26卷(Ⅰ)第377页)。 当一个社会总劳动中服务劳动占了大部分比重时,劳动价值理论的重点肯定应扩展到第三产业领域。在当代,只有承认服务劳动表现为价值,才能解释第三产业部门耗费的并实现为社会劳动的抽象劳动的实质,解释市场经济中服务与货物交换的比例的决定因素,解释被产业现象掩盖着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交换关系。服务劳动也创造价值的理论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范围从第一、二产业扩大到第三产业领域。这不是违背劳动价值理论,而是继承、发展了劳动价值理论。反之,如果把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范围固守在“物质生产”领域。这等于说劳动价值理论只能解释“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交换,这会使它的适用范围随着第三产业比重的不断增大而日趋缩小。仅此而论,对我国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唯物品价值论”及建基于此的一系列观点、范畴,如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再分配等,的确需要进行再认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