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考察——对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个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个案论文,龙头企业论文,契约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商品契约等多种方式,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兴办稳定的农产品原料基地。显然,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商品契约的稳定性,对于形成产业化各经营主体间稳定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确保龙头企业原料供应,联结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5家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实证分析,着重研究了现实经济中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特征,并试图从理论上诠释影响商品契约稳定性的关键因素以及什么样的商品契约可能是稳定的,同时指出在选择提高商品契约稳定性的途径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描述
案例1.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合同价格收购遭遇“滑铁卢”。2001年,该公司通过乡镇政府与周边农户签订了4万多亩优质水稻种植收购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略高于国家粮食保护价的固定收购价格,同时还通过乡镇政府向签订合同的农户预付了种子款。到了粮食收购季节,由于粮食市场价格明显高于该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固定收购价格,农民纷纷将粮食转售于市场,公司原定的收购计划仅完成了不到20%。不仅如此,公司还由于部分预付种子款无法收回而损失15万元。
案例2.某米业集团:两种契约,喜忧参半。该公司是一家集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的合同(契约)分为两种:第一种合同是普通合同,仅限于县内非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和保护价收购品种中的优质稻,通过乡镇、村与农户签订合同到户,收购价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0%)加成。第二种合同是按市场价收购的特种合同。该种合同又分为两种:一是收购县内优质稻基地区域化生产的粮食品种的合同,是与村(农场)签订的;二是与县外的4个劳改农场按选定的专门品种签订的5万多亩水稻产销合同。这两种合同(契约)实行的结果是:第二种合同即特种合同可以保证100%兑现,而第一种合同即普通合同的履约率则依合同收购价与市场价价差(注:价差指合同收购价与市场价的差额。)的大小而不同。例如,该公司2001年的价差较小(0.02元/公斤),普通合同的履约率仅为50%~60%;2002年的价差较大(0.06元/公斤),履约率就上升到80%~90%。
案例3.某肉鸡有限公司:“虚拟高价”契约,创新获成功。该公司是一家一体化经营的外向型肉鸡生产企业。为便于监管和提供系列服务,公司只与达到一定饲养规模(一般为5000只以上)的农户签订肉鸡饲养、收购合同,所签合同具有如下特点:①实行“虚拟高价”创新,即高苗鸡价格,2001年每只苗鸡价格高于市场价0.9元,达2.9元/只;高饲料价格,每吨高于市场价格200元;高肉鸡收购价格,每公斤高于市场价0.9元,达6.2元/公斤。以上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一年一定,以确保农户获得稳定而合理的收益(每只鸡1元左右)。②苗鸡、饲料由公司预付给农户,在收购肉鸡时一次性结算。③公司承诺提供合格鸡苗和可靠饲料,保证按时收回成鸡,按时和农户结算,同时,免费培训养殖人员,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和有关市场信息。从实行结果看,由于所签合同针对性和约束力都很强,履约率达100%。
案例4.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亏本收购,信誉至上。该公司主要从事柳编工艺品的生产和出口贸易。2001年,公司以每公斤0.2元的保护价与周边5000多农户签订杞柳生产、收购合同,共预付订金180万元。这一年,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的情况下,公司投入174万元落实保护价收购,直接损失34.8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案例5.某草席集团:高稳定性的商品契约,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双赢”。该集团以生产各类草席产品为主。为获得稳定的席草原料,集团每年都与农户(多数是小农户,但也有100多个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大农户)签订席草种植协议,实行保护价收购,规定每公斤席草价格不低于当年稻谷的国家保护价。2001年的席草收购价格是1.6元/公斤,高于稻谷的国家保护价,农民种植、交售席草的积极性高涨,契约履行较好。
二、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一个理论诠释
从笔者调查的案例看,公司都是守信的。事实上,在公司与农户进行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一个有着理性预期的公司选择守信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公司进行了大量的资产专用性投资,并且有着对未来收益的长期预期,其失信成本高昂,因而通常会选择守信(例如,本文案例4中的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愿亏本收购)。因此,本文的研究略去了公司失信的情形,仅在公司守信的前提下,从农户选择守信还是失信的角度来对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稳定性问题进行分析。
在公司选择守信的前提下,可以将影响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稳定性的因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公司签订商品契约的农户的类型;另一类是签约产品的专用性。
(一)按签约农户的类型来划分
农户按经营规模可大致分为小农户和大农户,相应地,公司与农户的商品契约也分为两类,即公司与小农户的商品契约和公司与大农户的商品契约。这两类商品契约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
1.契约的约束力不同。一般情况下,契约的法律约束是刚性的,按照正式契约的条款来裁定契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关系。但是,公司与小农户之间却存在明显的契约软约束问题。这里的软约束是指在契约方违约或其他机会主义的情况下,即便第三方(如法院)介入也难以保证契约的实施,导致履约问题得不到解决(李贞芳,2000)。从调查情况来看,在小农户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小农户数量众多,法不治众,公司考虑到高昂的诉讼成本,一般会放弃诉诸法律(注:笔者在某米业集团调查时了解到,若农户违约,出于高昂诉讼成本的考虑,该集团是不会诉诸法律的。)。而公司与大农户之间的契约则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原因是大农户数量较少,且一般拥有一定的资产,公司不仅可以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管理,而且由于诉讼成本较低,可以在其违约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显然,契约软约束的存在降低了商品契约的稳定性。
2.信息不对称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受机会主义行为的驱使,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双方契约关系内在的风险性也就越大,因而契约就越不稳定。通常,由于信息搜寻成本等原因,公司与大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比与小农户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要小,公司与大农户的商品契约出现逆向选择与败德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这种商品契约也就越稳定。
3.信誉机制不同。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如果公司与农户间的博弈是无限重复的,则双方的合作可以通过信誉机制实现,从而使公司与农户走出互不合作的“囚徒困境”,进而增强商品契约的稳定性。具体过程是:假定在每一次博弈结束前,公司与农户双方都预期有σ的概率(即贴现因子)进行下一次交易,并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公司对农户采取“冷酷战略”(grim strategies),即我首先选择信任你,如果你选择了诚实,我将继续信任你;一旦你选择了欺骗,我将永远不再信任你。显然,在公司实行“冷酷战略”的情况下,农户必将比较自己的短期收益和可能的长期收益的现值,然后做出选择。只有在农户可能的长期收益现值大于短期收益的情况下,农户才有积极性选择诚实,双方的合作行为才会出现。这就是无限重复博弈所创造的信誉机制。由于小农户偏向于短期、眼前的收益,几乎没有资产专用性投资,缺乏长期的经营计划和收益预期,受市场行情波动所导致的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非常明显,因而一般信誉较差。而大农户通常具有一定的资产,具有较长期的生产计划,对未来收益有一定的预期,因而,其守信的行为特征较明显,信誉机制较强,因此,公司与大农户的商品契约相对于与小农户的商品契约是比较稳定的。
(二)按签约产品的专用性来划分
产品专用性是指农户按商品契约规定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不按约卖给契约方,就可能受到较大的损失。显然,专用性越强,这种损失就越大。产品的专用性主要体现在其自然属性和市场属性上。从自然属性来看,体积越大、理化性质越不稳定的产品,销售半径较小,销售时间较短,如果不按契约出售,则很难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买方,因而其专用性越强;从市场属性来看,产品越是用途特定,其市场需求面越窄,产品生产出来后再寻找其他买主的可能性就越小,因而其专用性越强。一般来说,农户签约生产的产品的专用性越强,违约转售于市场的可能性就越小,契约的稳定性就越强。因此,按产品专用性的强弱可以将商品契约分为以下三种:
1.专用性弱的产品的契约。例如案例1、2中的大米这种大宗种植业产品的契约。由于此类农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对象非常广,理化性质稳定,几乎不受时空条件的制约,专用性较弱,因而农户(尤其是小农户)在市场价格高于合同收购价格时,通常会选择将产品直接售给市场(如本文案例1和2的情况)。因此,此类商品契约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稳定性较差。
2.专用性强的产品的契约。例如案例4、5中的杞柳、席草等特种种植业产品的契约。此类农产品因为用途较单一,市场需求不稳定或销售渠道不畅,生产者只能将产品按合同卖给公司,转作其他销售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如果违约,则会因难以保证后续原料供应而损失长期收益,其专用性投资可能因此而沉淀。因此,该类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较高。
3.专用性中等的产品的契约。例如案例3中的肉鸡这种普通养殖业产品的契约。此类农产品的专用性居中,在市场行情有利时,农户有可能将产品转售给市场以谋取更大的收益,因而契约的稳定性一般。
表1是以上两大商品契约划分类型的6种组合,对每种组合的稳定性可做如下诠释:
表1 5个案例中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稳定性情况
注:C[,ij]:商品契约种类(i=1,2;j=1,2,3)。
+ +:非常稳定;+:比较稳定;-:不稳定。
契约C[,11]:对应于本文的案例1、2。契约由公司与小农户签订,且契约的标的物是专用性弱的农产品(大米)。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这种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较差。其实证的依据是:案例1中的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小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原定收购计划仅完成了不到20%;案例2中的某米业集团2001年与小农户签订的大米收购合同(市价加成收购法),在当年价差较小(0.02元/公斤)的情况下,履约率仅为50%~60%。
契约C[,12]和C[,22]对应于本文的案例4、5。其中的绝大部分契约虽由公司与小农户签订,存在明显的契约软约束,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信誉机制较差,但由于签约的是专用性强的农产品(杞柳、席草),农户转售给市场的可能性较小,从契约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类商品契约的稳定性相当高。此外,其中还有一小部分契约是公司与大农户签订的,例如,案例5中的某草席集团就与100多个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大农户签订了商品契约,其履约率达100%。可见,无论公司是与大农户还是与小农户签订商品契约,此类商品契约的稳定性都是很高的。
契约C[,21]:对应于本文的案例2。签约的虽是专用性弱的农产品(大米),但由于是公司与大农户签订的,因而这类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较高。例如,案例2中的某米业集团与农场(相当于大农户)签订的商品契约就得到了完全履行。
契约C[,13]和C[,23]:对应于本文的案例3。在调查中,该肉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告诉我们,公司已不与小农户签订契约,因为小农户的信誉较差,对其管理和监督成本高昂,无法实行“虚拟高价”合同,在市场行情好时农户容易将产品卖给市场,公司对此毫无办法,因此,这类商品契约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可见,契约C[,13]的稳定性很差的。而对于契约C[,23]签约的虽是专用性中等的农产品(肉鸡),但由于契约是由公司与大农户签订的,因而这类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较高。同时,由于该肉鸡有限公司对商品契约内容进行了“虚拟高价”的创新性改进,各环节的价格实际上变成了一种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核算价格,对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使农民根本无法通过向市场出售产品来牟利,因而商品契约的稳定性大大增强。该公司与大农户(5000只以上饲养规模)签订的商品契约均得到了很好的履行。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是对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与农户之间商品契约的内容、类型、特征、稳定性以及可能的变迁方向所做的一种初步的实证分析。根据以上的案例研究和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公司选择守信的前提下,产品专用性是决定商品契约稳定性的首要因素。在产品专用性强的情况下,商品契约的稳定性不受与公司签约的农户的类型的影响,所有商品契约都是非常稳定的。只有在产品专用性弱和中等的情况下,商品契约的稳定性才取决于与公司签约的农户的类型。显然,与大农户签订的商品契约稳定性较好,而与小农户签订的商品契约则一般是无效率的和不稳定的。并且,公司与大农户签订的商品契约内容的改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商品契约的稳定性。
上述结论提示我们,在选择提高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稳定性的途径时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第一,应根据产品的专用性来决定如何签订商品契约。对于专用性弱的农产品,例如大宗种植业农产品,不宜与小农户直接签订商品契约,可与大农户签订商品契约,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履约率,还可通过同一优质品种的连片区域化种植大大提高产品品质,为产业化经营提供原料保障;对于专用性强的产品,例如特种种养业产品,可与大农户、小农户直接签订商品契约;对于专用性中等的产品,可通过对商品契约的内容实行必要的创新来增强契约的稳定性。第二,由于在产品专用性弱和中等的情况下农户类型对商品契约稳定性的影响显著,因此,应通过组建中介组织、发展大农户等来改变目前小农户占优势的农户结构,从而有效地改善商品契约的稳定性。第三,应充分发挥信誉机制的作用,以增强商品契约的稳定性。在公司与大农户的商品契约中,公司可通过增加资产专用性投资等承诺行为和实施“冷酷战略”,强化信誉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