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家族与中国早期文明的发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原始论文,家族论文,发生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4)02-0049-06
作为家庭之上的血缘关系组合的家族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中国历史上的皇权体系、社会系统以及城乡社会关系,可以说或是家族体系的放大,或是立足于家族关系的延伸。同样,远古时代正在形成中的原始家族,对于同期社会形态的演进以及早期文明的萌发也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
从已有的考古发掘资料看,中国远古时代较为清晰的血缘关系发生在新石器时代。在较早的新石器时代遗址,如兴隆洼、裴李岗、后李、北辛诸遗址中,都有相关的遗存出土。从上述遗址的墓葬中可以看到,虽然是整齐划一的公共墓地,但殉葬品已有了不同,这是个人意识或者可以说是私有观念萌生的重要标志。同样,聚落中的住宅虽然也是统一建造,甚至可能还是成列的排房,但房室的主人却有了自己独立的家居生活,房室往往集睡眠、炊饮、储藏等项功能于一身。我们认为,房中所居住的三到五人应当是同一血缘关系单位的成员,这种血缘关系单位可以视为家庭或“准家庭”。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在2002年对兴隆沟聚落遗址的发掘中,清理出两座属于兴隆洼文化的房址,室内都有居室葬遗存。其中的22号房址西北部居住面上出有4具人骨,成年男女各1名,儿童2名;同时出土有陶罐、陶钵、陶杯、石铲、石叶以及石人面饰、石管、钻孔牙饰等。发掘者认为:“从人骨和各类遗物的出土位置及状态看,这4具人骨是有意埋在房址内的,工具、儿童骨骼不排除二次葬的可能性。[1]如果此结论可靠,这就是我们已知的最早的家庭组合资料。
家庭之上的血缘组合此时也已产生。以兴隆洼文化诸聚落遗址为例,聚落内多是单间住宅,所有单间住宅均有规律地成排组列,每一排中往往有一间较大的房址。如兴隆洼一期聚落遗址中,所有房址均沿西北—东南方向成排分布,共有8排,每排10余座;每排中各有一座中心性大房址。[2]每排房屋应当是一个家族单位,中心性大房址应是家族长所居。在其他文化遗址中,也能发现家族产生的痕迹。如属于后李文化的小荆山墓地中的墓葬分为3排,呈东西方向,排列得十分整齐,这是地上世界的折现。朱延平曾对裴李岗文化的墓地进行分析,认为根据墓葬的分布和随葬品的多少,可以把每处墓地分为若干区组,每一个小的区组可视为一个家族,约7-9人。[3]不过,这一时期的家族正在发生中,家族的内部关系、家族的功能与地位尚不明晰,而且,正在发生中的家族也只出现于部分地区与人群中。
进入仰韶时代后,家族关系迅速发展,家族的功能与地位凸显,至龙山时代,则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原始家族形态。
仰韶时代,家族关系已较为普及。如姜寨聚落之内,已能明确划分出相当于家族组织与家庭组织的层次。在聚落一期遗存中,100座左右的房屋被划分为五个群组,每一群组都由一座大房子、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大房子小者50余平方米,大者近130平方米,房内有大型连通灶和可住20-30人的土床,生产工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基本未发现。因此,这种大房子可以视为家族的公房。中型房屋30-40平方米不等,室内生活用品、生产工具一应俱全,应当是家族长及其所在家庭的住宅。小型房屋自8-9平方米至20多平方米不等,室内有灶坑以及各种生产与生活用品。以较为完整的14号房为例,该房面积近15平方米,进门正中有带有灶圈的灶坑1个,南面摆放着陶盆2件、陶钵3件、陶罐5件、陶甑1件;石斧1件、石铲2件、石磨棒2件、石球1个;骨鱼叉2件,骨镞、骨笄各1件,还有若干装饰品;另外,灶坑旁有1件陶器,南面的一件陶罐中储藏着已腐朽的粮食。北面有一块宽1.5米左右的空地,应当是睡眠区,能容下3-4人。看来,小型房屋是一个核心小家庭的居室。
从姜寨一期聚落的情况看,这是由5个家族、100个左右的小家庭共同组成的聚落。至于这5个家族是否已有了宗族体系,是属于同一个宗族还是分属不同的宗族,难以遽下结论。
半坡聚落只发掘出北部区域,早期约15座房屋,被分为南、北两部分,当各为一个家族。北首岭聚落被分成3个组群,每个组群也有一座大房子,因此,可以认为这一聚落由3个家族构成。
在晚于上述聚落的大汶口文化、屈家岭文化以及龙山文化遗址中,我们已能清楚地看到家族的存在与家族关系深化的种种迹象。
江苏邳县大汶口文化刘林遗址共发掘出167座墓葬,根据墓葬分布的疏密和墓地间的空隙,可分为5个墓群,每一墓群内的墓葬大多可分出横排的行列,各群均呈南北向,相互间留有空隙;每群又可分为若干组,各组均呈东西向排列,有的相当整齐。发掘者认为,这种分群埋葬和分行排列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组织形式和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当是。我们认为,每个墓群中的每一排或每一组应当是代表了一个家族,由三四个这样的近亲家族组成一个墓群,代表了一个近亲家族联合体,也就是宗族,而刘林的整个墓葬区则是由若干这样的墓群即若干宗族茔地所构成的。这样,刘林聚落内的社会组织形式应当是由若干小家庭组成一个家族,又由若干近亲家族组成一个宗族,再由若干宗族构成一个聚落共同体。
安徽蒙城县尉迟寺聚落遗址是较为完整的大汶口文化聚落遗址,聚落完全由排房组成。到目前为止,共揭露出17排76间房址,每排房子的主墙都是共用的,中间用隔墙分开,形成独立的一间,这些排房少者二三间,多者达11间,每排房子的前面都有面积不等的活动广场。该遗址中的每一排房可以说都是一个联系密切、不可分割的家族共同体,其房屋结构本身便说明了同一家族的家庭间关系的日益紧密。与之相类的还有屈家岭文化的黄楝树聚落遗址以及龙山文化时代的康家聚落遗址。前者是以北、东、西三排相衔接构成的庭院式组合,后者是以房组构成的单排建筑。康家聚落中的每一排房屋又由若干组组成,每组少者二三间,多者五六间,相邻间共用一个隔墙,每一排中都有一间较大的房屋,居于中间位置,而且向前突出一些。康家聚落遗址所反映的应当是正在强化中的家族结构。
当然,这一时期家族共同体的外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龙山时代的妯娌聚落遗址,该聚落遗址共清理出15座半地穴式房屋,大致分组向心排列;每组有三四座房屋组成,其布局是一座较大的房屋居中,其余较小的房屋以其为中心散布附近。如遗址东北部一组由F1、F3、F5、F12组成,F1面积较大,居中;其南侧约10米外,分布着由F2、F4、F14组成的以F2为中心的房屋;在该组房屋的西北10米以外,分布着由一组F8、F9、F13、P15组成的以F9为中心的房屋。这里的每组房屋,同样也是一个家族共同体。[4]
二
在原始家族的发生与形成中,个体小家庭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自进入新石器时代以来,个体小家庭便较为普遍,各聚落中供小家庭居住的小型房屋占绝对多数。更为重要的是,一夫一妻制下的小家庭也走上了历史舞台。刘林、大墩子、野店、王因等遗址中都出现了明确的夫妻合葬墓。如刘林M102号墓中,女性为55岁左右,男性55-60岁,女左男右,上身相靠,男性腹部放有2件鼎及1件觚形杯,女性腹部则有1件彩陶钵、2件觚形杯、3件鼎、1枚獐牙等物品,体现了女性家庭主妇的功能。其他夫妻合葬墓中也多可看出夫妻不同的家庭角色及功能。大墩子M67号夫妻合葬墓中,男性随葬有獐牙勾形器、骨鱼镖等物,女性则有石纺轮、陶豆、碗等物。野店M88号夫妻合葬墓中,女性随葬有骨针、钵形鼎等物品,男性则有陶镯、小石环等物品。
需要指出的是,新石器时代的家庭主要是生活单位与经济单位。尽管多数情况下的日常生活以及部分的经济活动,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比如姜寨一期遗址中的14号小型房屋,面积14.9平方米,室内有一灶坑,有陶盆、陶钵、陶罐等陶器十余件,石斧、石铲、石磨棒等石器6件,还有骨鱼叉、骨镞、骨笄等骨器。这些器物我们可以看到其具有基本的生活职能与经济职能。但我们还应当看到,此时的小型家庭还不是独立的社会单位,只是家族的一个组成部分,家族是当时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单元与经济单位。
关于家族是聚落中基本的社会单元,较易明了,如姜寨聚落,每一家族的大房子是家族集会、议事之所,而家族长所居住的中型房子也体现了家族的层次与家族长的地位。对聚落事务的参与,应当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家族长是当然的代言人。
家族是基本的经济单位,是指无论农业生产、畜牧业生产还是制陶业,都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如姜寨聚落窖穴的分布即是集中与分散的结合,西北部、东北部、东南部与东部都有大量窖穴密集分布,而且在大房子的附近也分布较多,各小型房屋附近则是单个窖穴为主。这表明农业生产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农作物的收益则是家族与家庭两级所有。姜寨聚落中发现的两个牲畜圈栏均位于北组大房子的西北边,两个牲畜夜宿场分别位于西北组和西组大房子的门前。半坡聚落中的两个圈栏也是分别处在两大房组群中。这些都表明畜牧生产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在制陶业方面,北首岭、半坡和姜寨聚落,尽管陶窑分布的方式不一,但数量都比较有限,无论从规模还是数量上看,都不会是家庭所有,而应当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结合前面讲到的小型房宅的有关情况,可以认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生产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而劳动产品的占有则是家族与家庭二级所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的聚落分工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家族色彩。每一家族在从事有关的经济生产时,并非面面俱到,而是有所侧重。有的家族可能侧重于烧窑生产,有的家族可能侧重于农业生产,也有的家族可能侧重于手工业生产,等等,从而构成整个聚落的经济自给与自足。以北首岭聚落墓地的随葬品为例,在1958-1960年、1977年、1978年三次发掘的区域中,各区墓地随葬品的结构比例各具特色。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对上述三次发掘的区域姑且称之为Ⅰ区、Ⅱ区、Ⅲ区,试比较如下:(注:以下关于北首岭遗址的数字均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进行统计。)
Ⅰ区发掘墓葬未分组,随葬品以陶器占绝大多数。在430座墓葬中,有骨角牙器者仅25座,占5.81%。其中,牙饰见M3、M12、M17、M70、M78、M281、M284、M419等八墓;骨镞见于M17和M284,分别为3枚、5枚;骨锥见于M46、M285;骨珠见于M47、M101、M305、M409等四墓;分别为132颗、22颗、82颗、38颗骨器见于M153、M360;骨针见于M408;骨匕见于M301;石斧见于M78、M100、M228;石器见于M92、M264;石饰见于M153、M225;石磨盘见于M162、M228;陶锉见于M92。这样,我们可以认为,葬于该区的家族应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生产。
Ⅱ区共发掘21座墓葬,其中,早期墓7座,可视为ⅡA区:晚期墓14座,可视为ⅡB区。两小区墓葬随葬品中有骨角牙器者17座,占80.95%,明显高于Ⅰ区。具体而言,两小区墓葬之随葬品又各有特色,我们可以进行分析。
从随葬品结构我们可以看出,ⅡA区随葬的骨角牙器中以榧螺、颜料、牙饰为大宗;而ⅡB则以骨镞为大宗,另外还有较多的磨石、磨盘之类,牙饰与其他饰品也较为丰富。从两小区随葬品的总量看,ⅡA区有10位墓主,随葬品83件,平均每个8.3件;ⅡB区有16位墓主,随葬品649件,平均每人40.5件左右,是前者的4-5倍。从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可以认为,ⅡA区所葬的家族是以依附性的手工业生产为重,较为贫穷;而ⅡB区所葬的家族则几乎是家家拥有武士,是聚落中的主导家族,其富裕程度明显高于前者。其随葬品中的磨石与磨盘当是墓主人随时所用,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以手工生产为主的家族。
Ⅲ区共发掘21座墓葬,其随葬品情况与ⅡB相似。21位墓主共随葬物品983件,人均46.8件,随葬品中以骨镞、牙饰最为突出,这应当是与ⅡB家族地位相当的一个家族。由此我们似乎也可以推论,在已知的北首岭聚落的4个家族中,有两个并行的较为强大的家族,两个较为弱小的家族。
三
家族自形成起,便出现了不同家族间的地位差异与贫富分化,随着家庭的发展与原始家族形态的成熟,贫富分化的趋势在不断强化。在大汶口墓地4个墓区中,北一区主要是中型墓,其他三区主要是小墓;玉琮与笄主要出自北一区,其他墓区基本未见。斧与纺轮为北一区所不见,应当表明该区家族多不从事直接的生产劳动。[5]北一区与其他三区的贫富差距与地位差异显而易见。由刘林遗址第二次发掘的系统资料,我们可以较为全面地去寻求当时家族间贫富分化的全貌。
刘林墓地第二次发掘共清理出5个墓区,每一墓区实际上就是一处家族墓地,因此,5个墓区所出土的随葬品可以看作每个家族间以及家族内各家庭间贫富状况的基本资料。该次发掘的各墓区均可分为早、晚两期,为便于比较,我们将两期各墓区分别进行分析。(注:以下数字及表格均据江苏省文物工作队《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统计、制作。)
早期第一墓区共15座墓,随葬品计84件,平均每墓5-6件。据统计,该墓区内随葬品最多者为M147,共14件,最少者M134、M204,均为1件。所有墓葬可分为富裕与平常两类:富裕者指随葬品达到平均值或在其以上者,计有9座墓,随葬物品共56件,平均每墓9.3件。平常者指随葬品不到平均值者,计有9座墓,随葬物品28件,平均每墓3.1件。前者随葬品数量与后者之比为3:1。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墓区中,拥有獐牙者12墓,占全墓区的80%。
早期第二墓区共发掘出6墓,随葬品23件,平均每墓3.8件。据统计,该墓区随葬品最多者为M109,共7件,最少者为M110、M107,均为2件。随葬品达到或超过平均值的富裕者计有3墓,随葬物品共16件,平均每墓5.3件。随葬品低于平均值者3墓,随葬物品7件,平均每墓2.3件。两部分人的随葬品数量之比为2.3:1。6墓之中,3墓有獐牙,占50%。
早期第三墓区明确者仅2墓,不宜比较。
早期第四墓区共有6墓,随葬品共计23件,平均每墓3.8件。据统计,该墓区随葬品最多者为M66,共7件,最少者M106,仅1件。随葬品达到或超过平均值者计有3墓,随葬物品8件,平均每墓6件。随葬品低于平均值者3墓,随葬物品5件,平均每墓1.66件。两部分人的随葬品数量之比3.6:1。
早期第五墓区共发掘出23座墓,随葬品共计152件,平均每墓6.6件。据统计可知,该墓区随葬品最多者为M219,有20件,最少者为M79、M98,均为1件。随葬品达到或超过平均值者8墓,随葬物品93件,平均每墓11.6件。随葬品低于平均值者15墓,随葬物品59件,平均每墓3.9件。两部分人员的随葬品数量之比为2.97:1。
根据上述统计与分析,我们可制作刘林第二次发掘早期各墓区情况比较表。
表1 刘林第二次发掘早期各墓区比较表
墓区
墓数
平均每墓随葬品
最多
最少 随葬品数量比
贫富墓数比
一15
5.6
14
1
3:1
1.5:1
二6
3.8
7
2
2.3:1 1:1
四6
3.8
7
1
3.6:1 1:1
五23
6.6
20
1
2.97:1 1.88:1
从表1各数据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时期各家族之间的差异已较为明显,在可供分析的4个家族中,一区家族墓15座,平均每墓随葬品5.6件,墓均随葬品量是二区、四区的147%。五区家族墓23座,平均每墓随葬品6.6件,墓均随葬品是二区、四区的174%。因此,可以认为,一区与五区所在的家族是刘林聚落早期较为富有的大家族,二区、四区所在的家族则是刘林聚落早期较为弱小的家族。
我们还可以发现,两个大家族内部贫富程度相差不大,其随葬品数量之比自3.6:1到2.3:1不等,但贫富人户的比例却引人注目。二区、四区两个弱小家族内部富裕者与贫穷者的比例大致相当,均为1:1,而在一区、五区两个富有家族内部富裕者的比例明显偏低,这昭示出富有家族内部的贫富分化较为突出。
现在我们继续分析晚期各墓区的情况。
第一区基本没有晚期墓葬,其归宿是一个令人费解的谜。
晚期第二墓区共发掘出11座墓,随葬品共计52件,平均每墓4.7件。由统计可知,该墓区随葬品最多者为M127等4墓,均为6件,最少者为M129,共2件。随葬品达到或超过平均值者7墓,随葬物品共39件,平均每墓5.57件。随葬品低于平均值者4墓,随葬物品共13件,平均每墓3.25件。两部分人员的随葬品数量之比为1.7:1。
晚期第三墓区共发掘出21座墓,随葬品共计233件,平均每墓11.09件。据统计,该墓区随葬品最多者为M182,共有32件,最少者为M202,共2件。随葬品达到或超过平均值者共5墓,随葬物品共118件,平均每墓23.6件。随葬品低于平均值者共16墓,随葬物品115件,平均每墓7.18件。两部分人员的随葬品数量之比为3.28:1。
第四墓区发掘出明确为晚期的墓葬仅1座,其余各墓均为无法确定分期者,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出这一区域家族之贫弱。在16座不确定分期的墓葬中,共有随葬品33件,其中7墓无随葬品,平均每墓3.5件。
晚期第五墓区共发掘出13座墓,共有随葬品113件,平均每墓8.7件。据统计,该墓区随葬品最多者为M200,共19件,最少者为M206,共1件。随葬品达到或超过平均值者7墓,随葬物品共87件,平均每墓12.4件。随葬品低于平均值者6墓,随葬物品共26件,平均每墓4.33件。两部分人员的随葬品数量之比为2.86:1。
根据上述统计与分析,我们仍可制作一个刘林晚期各墓区刘林情况比较表,以使我们对问题有更加直观、清晰的了解。
表2 刘林第二次发掘晚期各墓区比较表
墓区 墓数 平均每墓随葬品
最多
最少 随葬品数量比 贫富墓数比
二
11
4.7
6
2
1.7:1 1:1.75
三
21
11.09 32
2
3.28:13.2:1
五
13
8.7
19
1
2.86:11.17:1
由表2我们可以看到,各家族间的差异更为突出。三区家族是此期刘林聚落的首富,其墓均随葬品是二区的236%,较之早期最强家族与贫弱家族174%的差异提高了62个百分点。各家族内部则出现了多样化现象:三区家族的财富集中到了少数人之手,贫富两个阶层的差别也最大。二区家族中贫富两个阶层的数量与上一家族倒置,富户占了多数,这表明该家族内贫富分化尚不严重。五区家族中贫富两个阶层数量相差不大。
鉴于二区与五区家族都有较为完整的早期、晚期资料,我们可以以它们为标本,分析一下这一贫一富两个家族的内部分化的进展情况。(见表3)
由表3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二区家族和五区家族的发展中,其财富均有所增加,较富有的五区家族增长的速率更快一些。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家族内部的贫富程度比都呈现负增长,而富户的比例也在增加,其增长的速度都超出了同期财富的增长速度,这又表明家族内部的贫富差别在缩小之中。这一问题如属实,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通过对刘林墓地的系统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即这一历史时期聚落内的贫富分化,首先表现为不同家族间的分化,其次才是家族内部的分化,而家族内部的分化又因家族而异,需要区别对待。
对于家族间贫富分化的原因,人们多认为是由于“劳动人力的强弱、从聚落中分配的土地的肥瘠和经营状况等因素”[6](P113)所致。但我们认为,若以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解释这种现象似乎更妥当一些,也就是说,当时的社会分工应当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至西周时代,则发展为以宗族为单位的社会分工,所谓“工商食官”之“工商”,便是举族为国之工商,而不是个人或家庭。
表3 刘林二区、五区墓葬情况对比表
长期以来,在文明起源与国家形成的研究中,学术界多止步于从剩余劳动、私有财产到贫富分化,再到阶级形成与阶级对立的出现这一抽象法则,至多是将近代民族调查资料加以补充与说明,对中国文明起源的特定道路缺乏深入研究与探索。近数十年来新石器时代考古的重大进展,为我们立足于第一手的考古资料,深入探讨中国早期文明的萌生道路提供了条件,使我们能够深入中国远古社会的实际,寻找中国早期文明的源头。在上述研究中,我们发现,原始家族的发生与发展是文明前夜最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之一,与之同时出现的社会分工、生产分工的家族性以及贫富分化的家族性,是中国早期文明萌发的重要基因源。家族间的差异成为当时社会差异的起点,一个家族对另外家族的统治与拥有则构成了最早的社会政治关系,而且,随着宗族与宗法集团的形成,这种家族间的关系放大为宗族、宗法集团乃至更大群体间的关系,直到国家形成,其内部各层面的统治仍是宗族统治的放大与辐射。也正因为此,中国早期文明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又是以家族为基点的宗法血缘关系的强化过程,而不是以地缘关系取代或瓦解血缘关系的过程。
收稿日期: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