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国家城市化战略的重要载体,中小城市已渐渐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城市社会变革的重要基地。这也就使得针对中小城市的规划体系建设成为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迫切需要。总体城市设计应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衔接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成果应能直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实施城市设计的策略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城市设计;实施策略
1、前言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动力日益增加,随着社会认识的逐步加深,城市设计逐渐成为了政府和普通群众共同关注的影响和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的快速发展和中小城市量大面广的建设需求,建立总体城市设计技术体系,是应对中小城市特殊性、完善城市设计体系、塑造中小城市特色风貌和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2、城市设计可实施的特征
2.1目标的限定性
针对城市设计的范围,以符合市场需求、便于实施,并对城市发展的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提出一些能够在近期可达成目标的开发整治项目。可实施性的整治性城市设计必须充分研究项目的目标,在与组织编制者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梳理设计实施在限定时间内所达成的目标。
2.2 时间的限定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阶段,无论是城市空间环境条件,还是规划实施的外部制度环境条件,都处于快速变化的状态。基于可实施性的整治性城市设计是以可实施性作为设计的立足点,着重解决城市近期面临的问题。为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角度,或者是执政者从推进城市开发树立政绩的角度,都需要可实施性的规划指导城市开发,而基于远景目标的规划,往往由于拆迁、地方财政等原因难以实施。另一方面,基于远期目标的城市设计重点是控制城市空间的结构框架,难以落实具体项目开发实施中。可操作性的整治性城市设计可以满足近期实施的诉求,因此将时间的限定性作为城市设计方案编制的立足点。
2.3设计方案项目化与时序化
可实施性的城市设计将针对不同区位条件的地块,提出可整治开发的项目和地块。所提出的整治项目,应明确项目区位、规模、功能定位、项目特点,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还要提出项目开发的安排,如开发条件、分期安排、投资方式、甚至设计要求。只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整治项目,才方便领导决策,便于招商以及相关部门的实施推进(如项目立项、组建项目实施主体等),才能更方便于城市设计的精细化管理。
2.4 使用者导向与过程交互性
城市设计的使用者包括组织编制者(如规划局)、组织实施者(地方政府与开发公司)。由于整治性城市设计涉及相关主体近期的切身利益,与相关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更高。因此方案编制过程应注重于利益相关主体的密切沟通,这也是保证设计方案可实施性的重要保障。可操作性的整治性城市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使用者使用城市设计方案的途径和方式,根据使用者的解读方案能力,以及便于使用的角度,制定城市设计方案。
2.5实施资源的有限性
城市设计的实施力度与实施主体的财政实力、组织架构模式、所掌握的权力资源,甚至是实施主导者的主观意愿和实施魄力密切相关。目前城市设计在对城市建设的引导和控制方面常常失效。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设计缺乏对实施资源的认真研究。可操作性的整治性城市设计必须充分评估和考察实施主体所掌握的资源,充分根据实施资源的有限性,编制城市设计方案,避免有规划师基于自身的偏好一厢情愿地编制华而不实的理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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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设计的实施策略——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
完整系统的体系保障了总体城市设计的技术统一,不同城市仍应因地制宜的在内容选择、研究侧重和策略落实等方面求同存异;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大前提下,提高与总规的互动性,将系统要素分解落实,转化为切实的城市特色落实领域和途径。本文以十堰总体城市设计为例,阐述一些实施策略的经验。
3.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况
十堰是华中地区的重要门户和枢纽,是湖北省汽车和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点。开发区由十堰经济工业园区、东城工业园区、西城工业园区三个园区组成,总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该园区群山环抱,水系蜿蜒;福银高速在东北设有出入口,襄渝铁路横贯东西,武当山机场毗邻而建。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和区位优势,为开发区的蓬勃发展创造了优越条件。
3.2十堰总体城市设计的整体体系与实践经验
中小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的重点应该是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布局,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性质与城市形象特征的有效衔接,为城市发展奠定空间形态与人文活动的总体框架。然而,每个城市有其赖以存在的独特背景(包括历史、自然、社会等),也有其发展的必然选择(政治、经济等的制约),总体城市设计的研究必须以城市实际为出发点,在保障设计规范性的同时,提供成果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十堰总体城市设计的研究探索了一条相对完备的编制范式和研究过程,设计中遵循“按步骤、讲政策、抓重点、定底线、分系统”的思路形成了全面的设计成果。
“按步骤、讲政策”,总体城市设计的宏观性决定了其“高高在上”的专业性,在我国,城市规划的审批往往是“判例式”,对于专业人才相对缺乏的中小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的专业性特点成为其实施的障碍。因此,十堰总体城市设计结合当前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明确十堰城市风貌建设的方向、步骤以及具体的地方落实政策,变“人治”为“制度”,通过一系列城市设计执行手册的编制和实施,形成总体城市设计的“制度审批平台”,切实提高了成果的管理实践作用。
“抓重点”,中小城市具有城市发展的后发优势,却也面临建设任务繁重,迫切点众多,不知从何入手的现实困境。虽然城市风貌的改善不是一日之功,但也应明确一些能够“执一驭万”、以点带面的重点,为城市快速发展带好头。十堰总体城市设计基于这样的思想,选取了三条主要街道、两个重点片区作为落实城市设计,编制下位规划的重点示范区域,后期又将它们作为总体城市设计实施效果反馈的有效平台。
“定底线”,总体城市设计不是城市形象的理想蓝图,更不是政府政绩的空间体现,而是对城市形象发展的潜力、方向、动力的有效引导,对不合理的城市建设过程的防范与疏解。它是避免从其他角度确定的城市建设方针对城市整体风貌的“建设性破坏”的有效手段。十堰总体城市设计专项研究了影响十堰城市整体风貌发展的底线内容,明确了成果的强制性部分,放开一般性部分的自由度。改变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传统思维方式。
“分系统”———十堰总体城市设计在“调查—分析—规划”的逻辑框架下,结合十堰特点,对城市特色塑造的空间、景观、自然、人文四大关键系统,进行了合理筛选。考虑十堰临山、近海的旅游城市定位,强调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的同时,突出了标志性景观和特色旅游路径的营建,而对于相对简单的城市历史沿革和城市肌理则进行了研究的缩减。
4、结语
城市设计运用于管理的有效性在于不仅要解决好城市设计编制本身的一些技术难题,还要解决好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的关系问题,城市设计的有关内容通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得以实现;对于弹性要素的控制以城市设计导则为依据做出自由量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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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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