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活动的认知尺度[*]_社会属性论文

论个体活动的认知尺度[*]_社会属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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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个人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价值尺度、伦理尺度和认识尺度三大尺度中,认识尺度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个人活动尺度的尺度。个人活动的认识尺度有两方面:一是价值需求的认识尺度,包括对客体属性的正确认识;对主体需要的正确认识;对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转化条件的正确认识;对实现价值需求手段的正确认识。二是义利处理的认识尺度,包括对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正确认识;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 个人活动 认识尺度 价值需求 义利关系

人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综合体。人的不同的属性,决定着人的不同的需要和能力。这种不同的需要和能力,为人的活动设定了不同的准则和界限,从而成为人的活动的不同的尺度。由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所决定,个人的活动必须同时遵循利与害、善与恶、是与非三大尺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价值尺度、伦理尺度和认识(真理)尺度。在个人活动的这三大尺度中,认识尺度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它渗透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并进而成为人的活动的其他尺度的尺度。

一 价值需求的认识尺度

人的自然属性是人的生命存在的自然基础。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生物,……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正是人的自然属性,决定着人的物质需要,构成人的活动的基本动力,成为人的活动的首要尺度,即价值尺度。但是,人的需要不仅是一种动物本能的需要,而是建立在个体特定认识的基础之上的,人们的价值需求,总是渗透着以下五个方面的认识:

其一,对客体属性的正确认识。所谓价值需求,就是客体的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因此,要满足主体的价值需求,首先就要对客体的属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人们只有首先弄清楚客体的成份、结构、属性和变化发展的规律以及它与周边其他事物的复杂关系,然后才能了解它与自己的利害关系,从而对它作出相应的选择。对客体属性的正确认识,是满足主体价值需求的认识论前提。人们的价值需求,无不与对客体属性的特定认识有关。人们对客体的属性认识愈全面、愈深刻,就愈能用其利而避其害,从而求得自己价值需求的满足。

其二,对主体需要的正确认识。人有物质的需要,但人的物质需要又总是离不开理性的指导。在现实生活中,人的需要总是渗透着三个方面的理性指导:一是适度原则的理性指导。人的需要,本质上应该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东西,这往往不是仅凭人的情感和直觉所能把握的。人的情感和直觉往往偏爱眼前的物质享受,并希望从对这种物的享用中得到自身的满足。但是,一味地放纵于肉体感官的满足,有可能会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终身的遗憾,“酒醉之后,必定头痛;放荡成习,必生疾病”就是最鲜明的佐证。因此,对于人的肉体感官的需要和满足,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个理性的把握。理性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给人的感官需要的满足提供适度原则。它对人的感官需要进行“节制”,把感官需要的满足控制在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范围内。二是局部需要和整体需要的理性把握。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人的不同的器官有不同的需要和奢好,孟子讲的“口好味,目好色,耳好声,四肢好安逸”,就是如此。人的肉体感官总是遵循“快乐原则”,追求着自己单方面的发展。但是,任何一种感官需要的片面发展,都是不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小孩的“偏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一个成熟的人,总是能够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整体需要出发,对各种肉体感官的需要进行自觉地控制和调节,使局部需要服从于并服务于整体需要。三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理性把握。人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他不但有眼前的暂时的需要和利益,而且有长远的永久的需要和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非始终是一致的,有时会发生冲突和矛盾。这就要求人们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使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但人的情感和直觉往往只注重感官刺激的暂时满足,只有理性才能做到这一点。

其三,对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人的认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事实认识,二是价值认识。事实认识是主体关于客体属性和规律的反映;价值认识是主体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事实认识的结果是形成概念、理论,其职能在于使人的活动符合事物的客观尺度,“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2];价值认识的结果则是形成价值判断,并最终上升为特定的规范、规则和原则,其职责是协调人的行为,使人的活动符合人自身的内在尺度,“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3]。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价值认识是事实认识过渡到实践活动的必经环节。只有把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结合起来,才能把事物的规律和人的需要有机统一起来,从而指导人们卓有成效地进行实践活动。但是,对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的分别认识,都还只是事实认识。这种事实认识虽然是价值认识的前提,但还不是价值认识本身。要对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还必须使这种事实认识进一步发展为价值认识,认识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

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至关重要的是要坚持全面的观点。无论是客体属性还是主体需要,都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机组成的复杂系统。要把这两个复杂系统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研究,根据物的属性,按照人的需要,扬其利,避其害,缺乏全面观点是不行的。对于客体,我们“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4]。而不应该一好百好,一坏百坏,以偏概全;对于人的需要和利益,我们则应该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并让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而不应该只顾局部,不顾整体,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有这样,才能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作出正确的认识。

其四,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转化条件的正确认识。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是一对矛盾。象所有矛盾的双方都可以相互转化一样,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由“自在之物”变为“为我之物”,就是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相互转化的实在过程。但是,如同一切矛盾双方的转化都是有条件的一样,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的转化也是有条件的。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的相互转化,是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客体属性的开发和利用。这种开发和利用当然首先必须以对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及其之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为前提,但光有这些认识还是不够的。人们认识到了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及其之间的价值关系,并不意味就能利用客体的属性来满足主体的需要。要实际地开发、利用客体的属性来满足主体的需要,其间还有许多方法性和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方法性和技术性问题,实际上就是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相互转化的条件。例如,你若要生产某种产品,你就必须懂得生产这种产品的方式和方法,具备生产这种产品所需要的各种物质的和技术的条件;你若需要某种商品,你就必须具备与这个商品的价值(其表现形式就是价格)相应的货币。由此可见,正确地把握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相互转化的条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五,对实现价值需要手段的正确认识。人们认识了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以及它们之间的价值关系和相互转化的条件,还并没有达到自己价值需求的满足。要实际地满足自己的价值需求,就必须超出认识领域,进入实践领域。正如马克思所说:“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5]。人们采取一定的行动,使客体的属性满足自己的需要,实际地占有和消费客体,就是实现自己价值需求的手段。因此,对于这种手段的正确认识,也是个人认识的重要内容和方面,并进而成为个人活动的重要的认识尺度。

人们的价值需求,从总体上来讲,只有通过劳动的手段才能得到满足和实现。“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因此,人们“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6]。如果说在私有制社会里,个人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对他人劳动的剥削来满足,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就只能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实现。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在社会产品的分配问题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我们只能采取“勤劳致富”的手段。邓小平明确指出:“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7]。“致富”是我们每一个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采取什么手段来达到这个目标,历来就有“正当”和“不正当”的原则区别。孔子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去之,不去也。”[8]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道”,就是指正当的意思。从现时代的政治经济条件来讲,所谓“勤劳致富是正当的”,至少应该符合这样三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不是通过剥削他人的劳动而致富;(2)必须是在法律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的勤劳致富;(3)必须是在遵守社会公德而不是破坏社会公德前提下的勤劳致富。只有符合这三项基本要求的才是“正当的”,否则就是“不正当的”。至于采取“劳动”以外的其他各种手段,如抢劫、偷盗、诈骗等等,不但是“不正当的”,而且是为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即非法的。这些非法手段,虽然可能得逞于一时,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它不但不能满足自己的价值需要,而且是对自己生命的摧残和否定。例如犯罪分子,他不但在犯罪过程中“心惊肉跳”,而且犯罪以后即使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甚至夜晚睡觉也会恶梦缠身,更何况“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最终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非法手段都是坚决不可取的,它不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而且也有损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二 义利处理的认识尺度

人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因而具有自然的物质的需要和利益。但是,人又是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因而个人的需要和利益又必然与他人、社会相联系。要求得个人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就必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关系。因此,对于这种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正确认识,也是个人认识的重要内容和方面,并进而成为个人活动(道德实践)的重要的认识尺度。

个人利益同他人、社会利益的关系,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被称为义和利的关系。古人称:“义者,宜也”[9]。“宜”,即是“应当”、“合适”的意思,就是指个人的行为应当合乎社会伦理原则的要求,合适的就是“义”,也即是“善”,不合适的就是“不义”,也即是“恶”。所以,韩愈又进一步解释说:“行而宜之谓义”[10]。

怎样才能“行而宜之”呢?这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一是对义利关系的正确认识;二是对义利关系处理方式的正确认识。

1.对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正确认识。

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人们对之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在私有制社会里,“不是生产者支配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支配着生产者”[11]。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是社会的主人,就具有剥削和压迫他人的能力和权力。而丧失生产资料的人则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从而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所以,私有制社会两大对抗阶级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剥削和被剥削、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而在广大小私有者那里,由于生产是各个利益主体(家庭)彼此单个地进行的,这“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彼此隔绝,使人类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12]。由小私有者之间这种“普遍的分散状态”所决定,他们所遵循的人生准则,就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总之,私有制使人分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是彼此对立的。对于这种对立的利益关系,人们也只能采取敌对的方式来解决,从而导致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讲的“人对人是狼”,萨特尔讲的“他人是地狱”,就是私有制条件下人际关系的真实写照。

与私有制社会人与人之间“普遍的分散状态”和“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相反,在公有制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平等和相互合作的关系。公有制消灭了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不平等,这就剥夺了任何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3],从而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全面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有制的建立,生产也就不再是各个家庭单独的事情,而变成了社会的集体的活动,因而人们之间的利益和活动的方向都是一致的。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由私有制社会的敌对关系,转变成了公有制社会的互相合作的关系。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也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两条全新的要求:第一,必须兼顾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统一,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要求,人们早就提出来了,但在私有制条件下,它只是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的利益是彼此对立的,个人为了求得自己利益的满足和实现,非但不能兼顾他人利益,甚至往往必须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但是在公有制条件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由于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因而才能够真正兼顾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统一,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二,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先人后己”。道德活动与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的要求不同:经济活动要求等价交换,政治活动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道德活动则要求单纯地付出,它要求人们主动地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求。正因为这样,道德行为才更加显得圣洁和高尚,才更加备受人们的称道和赞扬。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关系的上述两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中,第一条是社会主义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违背了这一条,就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就是不义,就是恶,就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谴责。第二条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的崇高品德。只有做到了这一条,才是义,才是善,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值得称道和赞扬的人。

2.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正确认识。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也有不同的性质,因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众所周知,“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14]。而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因此,在剥削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私有制社会里,国家“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5]。被剥削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处于尖锐对立和矛盾之中。被剥削阶级要求得自身的解放,就只有组织起来,进行反对现存社会的斗争。而剥削者内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由于市场竞争的残酷和激烈,也常常会弄到尖锐对抗的地步。总之,私有制“把人的世界变成了互相隔绝、互相敌对的个人的世界”[16]。与此不同,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阶级,从而消灭了个人与社会之间对抗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使生产由私有制社会的各个家庭的单独活动,变成了社会的集体的事业。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整个社会的需要和利益组建各种不同的集体,而不同的个人就生活在国家组织的各种不同的集体中。国家在人们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社会政策的制定,有计划地调节个人、集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了三者利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这样,作为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就由私有制社会的“虚幻的集体”,变成了真正代表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真实的集体”。

在公有制条件下,个人与集体(包括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个人依赖集体,无集体即无个人。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集体是个人得以存在的条件和方式。追根溯源,人类的祖先原本就是群居的动物,由于劳动才使猿变成人,而劳动一开始就是集体的活动。马克思深刻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7]。离开了集体,单个人就根本无法生存,人就不成其为人。其次,集体使个人的力量得以发挥和增强。原始人离开自己的集体群就不能劳动。后来,个体劳动虽然可以单独进行,但还是离不开社会这个大集体。到了现代,由于劳动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个人就更加离不开集体。离开集体,离开社会,任何个人的作用都不能很好地发挥。而且,单个人的力量是极其微弱的,只有在集体中才得以扩大和增强。再次,集体使个人的利益得以满足和提高。在远古时代,原始人为了向自然界取得食物,必须依靠集体群的力量。只有集体群捕捉到了猎物,个人才能分到应得的一份,从而使个人的利益得以满足和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和集体(包括国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与原始人的利益和原始群的利益的一致性具有完全类同的性质。正象只有当原始群捕捉到了猎物原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一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只有集体的事业发展了,国家繁荣富强了,个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得到满足。最后,集体使个人的聪明才智和个性得以发展。集体作为一种社会环境,对个人的熏陶、培养、教育和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为个人聪明才智和个性的发展,创造了更加优越的条件。任何个人的进步和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集体的帮助。

另一方面,集体也依赖于个人,无个人亦无集体。这也有四个方面:首先,集体由个人所组成。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8]。“对于脱离了‘个人’并且与个人对立的‘人类’”、“人类于是变成形而上学的臆想”[19]。因此,“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作为抽象物同个人对立起来”[20]。没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也就没有集体,离开一个个单个人的活动,也就没有集体的活动,没有人类的活动,也就没有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其次,个人力量的发挥程度,影响整个集体的力量。在集体协作中,如同拔河比赛一样,每个人的力量都会对集体活动的结果起着或大或小的作用,集体的所有成员都积极努力地发挥个人的力量,并齐心协力,有机配合,集体的力量就得以增强,否则就会削弱集体整体的力量。在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积极努力地工作,就能加速四个现代化实现的步伐,否则就会延缓建设的进程。再次,个人利益满足的程度,影响整个集体的利益。个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了合理的满足,其参加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得到充分调动和发挥,集体的利益也就会增多。如果情况相反,其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受损伤,工作效率就会降低,从而影响集体的利益。最后,个人才能、品质、作风的状况,也会影响集体。个人的作风好,会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给集体带来好的风气和荣誉。反之,个人行为不端,就会使人离心离德、涣散以致败坏整个集体。

从个人与集体上述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两者是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的,但集体对个人的作用和影响是根本性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正是基于个人和集体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马克思主义概括出了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两条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发扬英雄主义的献身精神。集体是个人活动的场所和生活的基地;集体的发展决定着个人的发展,要求得个人的发展,首先必须有集体的发展。因此,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上,我们首先必须坚持集体主义的原则,发扬英雄主义的献身精神。每一个人,对国家、对集体都应多做贡献,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事业中,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量。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更应当胸怀大局,以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集体的整体利益。其次,必须注重对个人的培养和教育,并充分照顾其权益。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不但无个人亦无集体,而且集体最终亦是以个人为目的的。因此,必须注重对个人的培养、教育、组织和管理,并在不损伤集体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需要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促进集体事业的发展。

总之,在公有制基础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个人利益以集体利益为基础,集体利益以个人利益为目的:集体利益决定着个人利益,并把个人利益提高到更为丰富的水平;个人利益反映着集体利益,赋予集体利益以具体而生动的内容。脱离了集体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和提高;不给个人带来利益的所谓集体利益,它便失去了价值而毫无意义。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应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只强调个人眼前的和局部的利益,这是小生产者目光短浅的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表现,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反之,只强调集体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而忽视个人局部的和眼前的利益,即便不是拿大旗作虎皮,化公肥私,也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错误做法,我们也必须坚决反对。

[*]收稿日期:1997-01-29

注释:

[1][20]《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79页。

[2][3][5]《马恩全集》第2卷第202、202、152页。

[4]《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

[6]《马恩选集》第4卷,第368页。

[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3页。

[8]《论语·里仁篇》。

[9]《礼记·中庸》。

[10]韩愈《原道》。

[11][14]《马恩选集》第3卷第330、320页。

[12][16]《马恩全集》第1卷第663、450页。

[13][15][18][19]《马恩全集》第1卷第267、82、24、100页。

[17]《马恩选集》第2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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