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生存结构原理理论:对范畴第1-4章的研究_同一性论文

亚里士多德的生存结构原理理论:对范畴第1-4章的研究_同一性论文

亚里士多德论存在本身的结构原则——对《范畴篇》第1—4章的一个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里士多德论文,范畴论文,原则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形而上学》Δ7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四种意义的存在,这就是“就偶性而言的存在”、“就本身而言的存在”、“作为真的存在”和“作为潜能和现实的存在”。当谈到“就本身而言的存在”时,他告诉我们,它和范畴类型相对应,有多少种方式谓述,就有多少种“就本身而言的存在”的意义(《形而上学》Δ7.1017a23-25)。研究者们一致公认,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表明了范畴类型构成了存在本身的结构,它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像实体、性质、数量、关系等范畴,尽管作为谓述方式它们也同偶性的谓述有关,但是,在根本上它们是对“就本身而言的存在”的表述,它们实际上正是存在本身的内在结构的具体体现。鉴于“就本身而言的存在”在亚里士多德整个形而上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因为,形而上学就是对存在本身的研究,尤其是对其中的“作为存在的存在”亦即实体的研究),很显然,对存在本身的范畴结构加以研究就具有密切相关的必要性;而在这之中,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的就是对亚里士多德如何划分范畴结构的原则的研究,因为原则是关键的,只有在一定的原则下,范畴的划分以及存在本身的结构的构成才成为可能。而正是在这个主题上,《范畴篇》的重要意义就显示出来了。因为,亚里士多德正是在这部论著中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存在本身进行了范畴的划分,并且详细讨论了每一类范畴各自的特性和功能,而这实际上也就向我们详细地展示了存在本身的结构。这样,从对存在本身的结构原则的关注的角度转向对《范畴篇》的一个具有针对性的研究,就是这篇论文的目的。在这里,我试图对人们向来非常忽视的《范畴篇》的前四章做一番深入的考察,因为,正是在这开始的四章中,亚里士多德向我们详细地表明了他赖以进行范畴的划分、由以构成存在本身的结构的基本原则。

在《范畴篇》1a16-19,亚里士多德说:“所说的东西中一些是以复合的方式说的,一些则不以复合的方式。以复合方式说的例如‘一个人跑’,‘一个人赢’;不以复合方式的例如人,牛,跑,赢。”而在1b25-28中他又说:“不以复合方式说的东西中的每一个,或者表示实体,或者表示数量,或者表示性质,或者表示关系,或者表示处所,或者表示时候,或者表示姿态,或者表示具有,或者表示主动,或者表示被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所做的范畴划分。

初看起来,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做的范畴的划分似乎是完全没有原则的,他仅仅就我们语言中的非复合的语词而非句子进行了考察,按照它们各自的语义特征的不同将它们划分成为十类。① 显然,这十类范畴和《论题篇》(103b20-39)中、和《形而上学》Δ7(1017a25-28)中所罗列的范畴是具有内在联系的,而就《范畴篇》本身而言,说它们展示了存在本身的结构,这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为什么划分成为十类,以及如何划分成为十类?亚里士多德却似乎完全没有交代,甚至似乎完全没有考虑,他在这里所做的范畴划分似乎是完全任意的。从而,甚至罗斯也说:“亚里士多德没有任何‘范畴的演绎’,没有任何证明以指出实在必须做这些划分。他似乎通过对实在的简单的考察,辅以对语词差别的研究,便获得了这十个范畴。”②

但是,这只是表面的看法。认为亚里士多德只是通过对我们的语词语义的简单考察和区分就获得了各类范畴,这是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的一个严重误解。实际上,范畴的划分,亚里士多德是有着严格的划分原则的,而就范畴的划分是与存在本身的结构相关而言,亚里士多德划分这些范畴所依据的原则也就是存在本身的结构原则。《范畴篇》的前4章正是对存在本身的这些基本结构原则的阐明。

研究者通常忽视《范畴篇》的前四章,尤其忽视它的第1章。例如,里斯特(Rist)这样说:“《范畴篇》第1章和这本书的核心篇章的理论只有相当松散的联系。”③ 卡恩(Kahn)认为《范畴篇》第2—5章包含一个系统的谓述理论,但没有提到第1章。④ 韦丁(Wedin)在概述研究者的这些观点时指出,许多人甚至认为,即使《范畴篇》的头15行(亦即第1章)被径直省略掉,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而一些人甚至走得更远,以至于认为《范畴篇》的前四章不过是一些只言片语的随意组合。⑤ 所有这些人都没有认真地审视《范畴篇》前四章的基础意义,尤其没有意识到第1、2章对于整个《范畴篇》的范畴划分工作的基础意义。实际上,在这两章里亚里士多德向我们所展现的,正是他后面赖以对存在本身作结构性的范畴划分、并对每一类范畴进行严格的逻辑区分的基本原则。

在《范畴篇》第1章中,亚里士多德对三种语言现象进行了区分和界定,这就是“同名异义”(homonymy)、“同名同义”(synonymy)和“同源派生”(paronymy)。他告诉我们,同名异义是指只有名称共同,名称下的存在的定义不同,例如,一个人和一幅画在古希腊语中都可以叫做zoion,但它们各自的定义却不同,因为一个人被叫做zoion,是因为他是动物,而一幅画被叫做zoion,是因为它是图画。同名同义是指不仅名称共同而且名称下的存在的定义也一样,例如,一个人和一头牛都可以叫做动物,而它们的定义也是动物。同源派生是指通过词尾的区别从某个词获得名称,例如,文法学家来自文法,勇士来自勇敢。这是第1章的主要内容。

而在第2章中,亚里士多德除了把所说的东西按照复合的和非复合的划分成为两类,即句子和词以外,主要做的就是把存在者按照“是否谓述一个主词”、“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两个原则的肯定和否定的四种组合划分成了四类。这就是:(1)谓述一个主词、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例如,人谓述这一个人,但不在任何主体之中;(2)在一个主体之中、不谓述一个主词的,例如,这一种文法在主体灵魂之中,但却不谓述任何主词,这一种白在主体身体之中,但不谓述任何主词;(3)谓述一个主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例如知识在主体灵魂之中,而且也谓述主词这一种文法;(4)不在一个主体之中、不谓述一个主词的,例如这一个人、这一匹马,它们既不在一个主体之中也不谓述一个主词。这是第2章的主要内容。

显然,如果仅就上述内容来看,那么除了第2章和后面的范畴分析多少有些关联以外,因为其中以某种方式涉及了实体范畴和其他范畴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涉及了实体范畴内部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之间的关系,第1章则很难说同后面的内容有什么关联,它仿佛是完全孤立的一章,仅仅是对我们语言中的一些特殊现象的考察。而就这两章总体内容而言,仿佛也很难说它们提出了什么有关范畴划分、进而有关存在本身结构的基本原则。

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它显示了人们对亚里士多德在这两章所论述的内容缺乏真正的洞察力,显示了人们很少从存在本身的结构的基本原则的角度来对这两章的内容进行真正富有穿透力的考察。实际上,只要我们把存在本身作为形而上学考察的真正重点,并把它与范畴结构联系在一起,那么,在这里如何对存在本身作结构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就成为真正需要严肃考虑的问题。显然,就此而言,划分为十类范畴的结果是不重要的,而划分的原则却是真正重要的。《范畴篇》作为对存在本身结构的一个全面而详尽的分析和考察,它所首先面对的正是这个原则问题。

但是,在这里,首先从哲学上阐明这个问题的理论实质就成为我们能够成功地理解《范畴篇》第1、2章的关键,因为,这里所涉及的毕竟在根本上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文本分析的问题。

既然所关涉的是“就本身而言的存在”,是对存在本身的范畴结构的划分,那么,对存在本身的审视无疑就是问题的关键。严格说来,哲学思维就是对存在本身的直观审视,而这也就意味着,它必须抛开存在的种种偶性的关联,直接面对存在本身。显然,无论如何,在这里都有一个面对存在本身的问题,而这也就是一个如何确立存在本身的问题。一旦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很多时候,我们所面对的恰恰不是存在本身,而是偶性的存在。日常经验形态的思维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它更多地是活动在事物的偶性关联之中,而不是直接面对事物本身。

例如,如果我们考虑面前的一支粉笔,按照我们日常经验的方式来考虑,那么对于这支粉笔,我们就会说:它是白色的、长的、硬的、圆柱形,等等。这就是我们日常经验把握一支粉笔的方式,但是很显然,所有这些涉及的只是这支粉笔的偶性,而丝毫没有涉及这支粉笔本身。因为,粉笔当然也可以有别的颜色,同时,也可以有别的形状,等等。这就表明了,在我们日常的思维中,在大多数时候,我们是沉浸在对事物的种种偶性的认识之中的,我们实际上很少正面面对事物本身。在绝大多数时候,我们关于一个事物的谓述都是“就偶性而言的”,而很少“就本身而言”。这就是经验认识。从而,显然,对于真正严格的科学的认识来说,首先的一个关键就是朝向事物本身,只是在对事物本身的朝向和面对中,我们才能达至关于这个事物的科学认识。但这里就有一个撇开关于事物的种种偶性而确定事物本身的工作要做,而这实际上也就是确立一物和另一物之间的差别而不使它们相混同。实际上,对于事物的偶性的而非本身的认识,从根本上说来就是由于我们把不同的事物混在了一起,我们用和这个事物无干的东西来谓述这个事物。从而,对于事物本身来说,所要做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建立事物本身之同一性和确立与他物之差异性的工作。显然,事物本身正是在这同一和差异的分辨中建立起来的,同一和差异就是我们用来确立事物本身、建立事物彼此之间的差别的基本原则。对一个事物的本身的确立是如此,那么,对于存在本身的确立不也同样是如此?如果说存在本身所指的就是存在者的总体,那么,将各类存在者严格地区别开来,建立起它们各自基于自身的自我同一性,当然也就是对存在本身的确立,在这里,同一和差异同样是基本的原则。通过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的综合运用,存在本身就从种种偶性的关联中显露了出来,呈现为一个秩序井然、界限清晰、层次分明的结构,而这也就是存在本身的范畴类型结构。这样,显然,一旦涉及存在本身,涉及对存在本身的基于范畴类型的结构划分,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就成为基本的划分原则。正是通过对这两个原则的综合运用,我们才把不同的范畴类型区分了开来,并由此获得了有关存在本身的明确的范畴结构图。

这样,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就是存在本身结构的基本原则。只是通过对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的综合运用,我们才将不同类型的存在严格地区分开来,并将它们各自建立在它们自身的严格的同一性中。一旦我们从哲学上阐明了这一点,那么我们立即可以看到,这两个原则,正是在《范畴篇》的第1章中,在亚里士多德对“同名异义”和“同名同义”的区分中建立起来的。

具体来说,“同名异义”从表面看所指涉的仿佛只是我们的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但实际上所涉及的恰恰是在确立事物本身过程中的差异性原则。因为,正是通过对“同名异义”的辨析,事物表面的偶然的联系被清除了,事物彼此之间严格的差别被建立了起来,它们回到了它们各自本身,作为各自本身而存在。因为,“同名异义”这个概念所指涉的正是事物之间在名称上偶然关联,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却有着严格的差别。

或许我这里的表述概括而抽象,那么,我们可以结合亚里士多德所举的例子更为清楚地说明我的意思。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同名异义”是指名称相同而名称下的存在的定义不同,他接着举了一个例子,这就是希腊语中的zoion。这个词是一个典型的多义词,它既可以指“动物”,又可以指“图画”(大概是由于所说的“图画”是“写生画”)。这样,显然,动物和图画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之间就具有了名称上的偶然的关联,但是,它们各自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而这相应地对于思维来说,就要求思维能够严格而清楚地将它们区分开来,而不至于因为它们二者偶然的名称上的关联将它们混同在一起,用一者去代替另一者,或者寻求二者共同的本质。这样,显然,亚里士多德对“同名异义”的辨析中所包含的正是把握事物本身过程中的差异性原则,它要求我们的正是抛开事物之间偶然的关联,把它们按照各自的定义彼此严格区分开来。

但是,“动物”和“图画”这两类不同的事物之间的共名现象或许真的是太过偶然了,人们绝不会因为它们在古希腊语中都叫zoion就把它们轻易地混淆在一起,或许这个例子不足以说明在把握事物本身的过程中差异性原则的重要性。假如是这样,那么,在这里举出亚里士多德在别的地方所提出的另一个例子来,也许就更有助于我们说明问题。

在《辩谬篇》382b14-28中,亚里士多德说:“正如在同名异义方面的情形中那样,有些看起来在各种骗人的推理中是最简单的样式,对于普通人都是显而易见的……有些看起来甚至连行家里手都被骗过了:证据便是他们常常就这样一些名词争战不休,例如‘存在’和‘一’在一切方面究竟表示同一个意思还是不同的意思。因为一些人认为‘存在’和‘一’表示同一个意思;而另一些人则通过主张‘一’和‘存在’有多种意义来解决芝诺和巴门尼德的论证。”显然,这段话对于我们这里的思考格外富有教益,因为它正是针对“同名异义”的。它向我们清楚地表明,“同名异义”的现象看似简单,人们在面对一些非常明显的同名异义现象时似乎从来不会上当受骗,就像在上面的例子中,没有人会把zoion的“动物”和“图画”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意思混在一起;但是,当面对一些复杂的现象,一些非常难以区分因而需要极高的思维和极精细的辨别力的情形时,同名异义中所内涵的差异性原则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了。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给出了一些例子,这就是“存在”和“一”,而在别的地方还给出像“善”这样的例子。对于这些在哲学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词,亚里士多德指出,人们很少能够认识到它们实际上是一些同名异义词,也就是说,每一个都有多种意义,这些意义彼此之间只具有名称的共同性,而它们相互是不能够混淆的,从而人们便就这些概念的这种或那种意义来探讨它们,并且彼此争战不休。但实际上,在这里,对这些词作严格的逻辑辨析,把它们按照范畴做严格的分类,才是真正重要的,这防止了哲学思维中虚假问题的出现。

这样,很显然,在“同名异义”中就含有差异性的原则,亚里士多德在对“同名异义”这一特殊的语言现象的辨析中实际上要向我们阐明的正是这个差异性原则,而存在本身,或者说存在者整体本身,正是通过这个原则才被严格而清楚地划分开来的。现在,存在本身不再处于种种偶然的关联之中,不再是一个混沌的整体,而是被区分成为不同类型的存在,这些存在类型彼此之间有着严格的、不容混淆的差别,而这也就意味着,它们各自本身被把握住了。

假如我们通过上述论述已经阐明了“同名异义”中所内涵的在把握存在本身过程中的差异性原则,那么,“同名同义”中所内涵的同一性原则也就清楚地显露了出来。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同名同义”是说名称相同而且定义也相同。他同样举出了zoion这个词,但是这一回,他不是就zoion既指“动物”又指“图画”的意思而说的,而是仅就zoion“动物”的意思说的。他说,在zoion“动物”的这个意思上,“人”和“牛”都可以说是“动物”,它们不仅名称相同,而且作为“动物”的定义也相同,从而,它们是“同名同义”。显然,在这个例子中所建立起来的正是“人”和“牛”之间的基于“动物”的同一性,它们被归属到同一个存在者类型之中,它们之间基于这个存在者类型的严格的同一性而被建立了起来。这样,显然,正是在亚里士多德对“同名同义”这一特殊的语言现象中内涵着的同一性原则,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将不同的事物严格地区分开来,而且能够明确地指认出每一个事物的自身来。而在对事物自身的把握中,最重要的就是同一性原则的运用,因为通过运用这个原则,事物自身的自我同一性得到了严格的确立,而正是事物的这种基于自我同一性的自身性的确立,使我们真正面向了事物本身,而这进一步也就是面向了存在本身。

现在我们就看到,正是在《范畴篇》第1章中,通过对“同名异义”和“同名同义”两类特殊的语言现象的辨析,亚里士多德向我们阐明了把握存在本身、对存在本身进行结构性划分的两个基本原则,这就是差异性原则和同一性原则,我们正是通过对这两种原则的综合运用,才将原本混沌一团、处于种种偶性关联中的存在者整体清楚而严格地区分开来,使它成为一个有着严格的逻辑结构的不同类型存在者的综合体。在其中,每一个类型的存在者依据同一性原则将其自身建立起来,并因此同其他类型的存在者严格地区分开来。而反过来,不同类型的存在者依据差异性原则而被彼此严格地区分开来,并因此作为自身而被建立起来。这些不同类型的存在者逻辑地关联在一起,便构成了存在者整体本身,而这就是一个有着清楚的范畴结构的存在。这样,毫无疑问,差异性原则和同一性原则便构成了对存在本身进行结构性范畴划分的基本原则,而它们正是《范畴篇》第1章向我们所阐明的。

如果我们明确了《范畴篇》第1章对“同名异义”和“同名同义”进行辨析的真实的所指,明确了它们所内涵的对于存在本身的结构划分来说异常重要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对《范畴篇》第2章中“是否谓述一个主词”和“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两个标准所内涵的同存在本身的结构划分有关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了。

我们看到,《范畴篇》第2章的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提出了对存在者进行划分的两个基本标准,这就是,“是否谓述一个主词”和“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研究者普遍同意,前者是一个逻辑学标准,后者是一个形而上学标准。这两个标准的混合使用表明,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绝不仅仅是语言学或逻辑学问题,而是存在论问题,这两个标准的运用涉及的不仅仅是对语言的逻辑划分,而且是对存在者整体的结构的划分。

从文本来看,“是否谓述一个主词”的意思比较简单,它指的是谓词对主词的谓述关系,它表明存在者可以根据彼此之间可能具有的谓述关系被划分为两类,即,“谓述一个主词的”和“不谓述一个主词的”。“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的意思稍微复杂一些,因为它是有歧义的,我们会把“在……之中”理解为像是一个部分在一个整体之中。为此亚里士多德特意做了澄清,表明他在这里所说的“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不是就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言的,而是就依存关系而言的:“在……之中”指的是一个事物在存在上依存于另一事物;而相应地,“不在……之中”指的就是一个事物在存在上不依存于另一个事物。⑥ 据此,存在者就可以被划分为“在一个主体之中的”和“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两类。

在具体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并不是像上述那样分别使用这两个标准的,而是将它们彼此组合在一起来使用,由此也就把存在者划分成了四种类型:(1)谓述一个主词、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2)在一个主体之中、不谓述一个主词的;(3)谓述一个主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4)不在一个主体之中、不谓述一个主词的。亚里士多德对这四类存在者分别举了一些例子,就这些例子来看,它们和他所要进行的范畴划分显然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例如,“不在一个主体之中、不谓述一个主词的”显然是指后面要讲到的第一实体,而“谓述一个主词、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则显然是指第二实体,至于其他两类,则是和非实体类的范畴有关,因为无论是“这一种白色”、“这一种文法”还是“知识”都是性质或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

这就是我们对第2章文本内容的一个基本审视。但是,无论是就每一个标准单独来看,还是就它们彼此按照肯定和否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来看,我们都不禁想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即: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出这两个标准和对存在者的四类划分究竟想要表达什么意思?它同他即将进行的对存在本身的范畴类型的划分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确切而具体的关联?它是否如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在对这两个标准的具体的论述和运用中隐含了什么有关存在本身结构划分的基本原则?显然,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对第2章的文本内容的上述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那么,我们就无法回答上述问题,从而,我们还需要针对每一个标准和四种类型的存在者作更为具体的分析,看看它们到底潜藏着什么样的原则性的含义。我们现在就来进行这个工作。

如果我们更为仔细地观察第2章同存在者的划分有关的那段文字,观察这四类存在者各自所适用的标准,那么,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第一类存在者和第四类存在者之间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它们除了在“是否谓述一个主词”上不同以外,在“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上却是完全一致的,即它们都是“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从而我们可以用“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来统一标识它们,把它们称作“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一类。其次,在第二类存在者和第三类存在者之间也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它们除了在“是否谓述一个主词”上不同以外,在“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上也是完全一致的,即,它们都是“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从而我们同样可以把它们看做一类,用“在一个主体之中的”来统一的标识它们。这样,现在我们实际上就获得了两类完全不同的存在者,这就是“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和“在一个主体之中的”,而将它们明确区别开来的标准正是“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在这里,如果我们能够想起亚里士多德专门对“在……之中”所做的那个意义的界定和澄清,想起它根本所指的是事物之间的依存性,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构成上述两类存在者之间本质区别的正是它们是否是依存性的存在者,是依存性的存在者,就是“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一类,而不是依存性的存在者,就是“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一类。这样,现在我们至少可以知道,“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个标准是在就不同类型的存在者之间的依存性关系进行区分,通过建立这个区分,存在者就可以被划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类,这就是依存性的存在和非依存性的存在。联系亚里士多德所举的例子我们立即可以明白,非依存性的存在就是实体类范畴,而依存性的存在则是非实体类范畴。这样,亚里士多德运用“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个标准的真正用意就一目了然了,他是要在存在者中建立实体和非实体,或者更进一步说,实体和属性之间的区别是:实体是非依存性的,而属性是依存性的,它依存于实体而存在。这样,“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个标准所内涵的就是对实体和属性进行严格区分的原则,我们通过运用这个原则就可以把不同的范畴类型按照依存性关系划分成为实体类的范畴和非实体类的范畴,亦即实体和属性两类。这样,“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个标准就构成了除了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之外的、有关存在本身范畴结构划分的第三个原则,我们可以把它叫做依存性原则。

在确立了“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个标准的依存性原则的内涵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来考察“是否谓述一个主词”这个标准所内涵的原则意义。我们依然是考察亚里士多德具体所做的那四类存在者的划分。我们发现,“不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一类和“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一类实际上分别又通过“是否谓述一个主词”这个标准来作进一步的内部划分,从而全部存在者被划分为四类。现在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在确立了两类不同的存在者,即实体类的存在者和非实体类的存在者之后,又在它们内部引入另外一个划分标准,他究竟想要做什么?首先,它当然是在就主词和谓词进行区分,“不谓述一个主词的”当然是说有一类存在者是主词而不是谓词,而就它们“不谓述一个主词”这一标准的严格性而言,它们是只能充当主词,而不能充当谓词,它们的主词地位是确定的。反过来,“谓述一个主词的”当然是说有一类存在者是谓词而不是主词,这类存在者彼此之间固然也可以相互谓述,就此而言,它们有时候偶尔也可以作主词;但是,相对于按照“不谓述一个主词”这一标准的严格性而划分出来的那类主词地位确定的存在者而言,它们却不具有那样一种确定的主词地位,而在本质上依然是谓词,从而很明显,“谓述一个主词的”所指的就是谓词而不是主词。这样,初步的观察告诉我们,“是否谓述一个主词”这个标准同划分主词和谓词有关。但是,这只是初步的观察,假如我们更进一步结合亚里士多德所举的例子来分析,那么就可以发现,只有个体性的存在者才严格地符合“不谓述一个主词”这个标准,因为个体不能谓述一般,而是一般谓述个体。因此,个体性的存在者是严格意义上的主词,这在实体类的范畴中就是“这一个人”、“这一匹马”,而在非实体类的范畴中则是“这一种白色”、“这一个文法”,它们不谓述别的东西,而是被别的东西所谓述。同理,只有一般性的存在者才严格地符合“谓述一个主词”这个标准,因为一般在原则上是谓述个别的,虽然它可以被一个更高层次的一般所谓述,而个别不能谓述一般;这样,一般性的存在者就是严格意义上的谓词,在实体类的范畴中这就是“人”,在非实体类的范畴中就是“知识”、“颜色”。这样我们现在就明白了,亚里士多德运用“是否谓述一个主词”这个标准的真正意图是要在同一类存在者内部区分一般和个体。从而,“是否谓述一个主词”就是划分一般和个体的标准,通过这一划分,同一类范畴内部就呈现出从最低级的个体概念到最高级的属概念的一个层次井然的谓述关系秩序来,而这再同“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个标准对不同范畴之间所做的实体类范畴和非实体类范畴的划分相结合,显然,整个范畴体系内在的层次和结构就建立起来了。因此,“是否谓述一个主词”就构成了除同一性原则、差异性原则、依存性原则之外的第四个同存在的范畴结构划分有关的基本原则,它所建立的是每一类范畴内部概念之间的一般和个体的谓述关系,我们可以把它叫做谓述性原则。

这样,我们就阐明了在《范畴篇》第1、2章中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同名异义”、“同名同义”、“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是否谓述一个主词”的分别论述所企图表达的同存在本身的范畴结构的划分和建立有关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差异性原则、同一性原则、依存性原则、谓述性原则。其中前两个原则是负责将存在本身划分为不同的范畴类型,而后两个原则是分别负责在不同的范畴类型之间建立起一种主从关系、在同一个范畴内部建立起一种谓述关系,存在本身正是通过这四个原则的综合运用,才由一个混沌的整体被划分成为一个有着严谨的内在范畴结构、层次井然、秩序严整的体系。因此,它们就是存在本身的结构原则。

在对《范畴篇》第1、2章有了上述的深刻认识和领会之后,《范畴篇》第3章所内涵的原则意义也就容易把握了。第3章可以分成三个段落。在第一段中,亚里士多德说,当一个东西谓述另一个东西就像是谓述一个主词那样,那么谓述这个东西的也可以对这个东西所谓述的主词进行谓述。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讲的正是就谓述关系的传递性进行论述,按照这种传递关系,不仅彼此相邻的高一级的概念可以对低一级的概念进行谓述,而且更高一级的概念可以对更低一级的概念进行谓述,这样,在同一类型范畴的概念之间,在总的一般和个别的谓述关系的基础之上,就建立起了一个连续的谓述关系。其中不仅彼此相邻的概念有谓述关系,甚至最高级的概念和最低级的概念之间也有谓述关系,这显然就使每一类范畴内部概念之间的谓述关系更为严密。

在第二段中,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不同的属,并且彼此不相互从属,那么它们各自的种差也是完全不同的。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讲的涉及不同类型的范畴彼此之间的严格的差异性,是对差异性原则的一个补充。他告诉我们,不同类型的范畴之间的严格的差异性也体现在它们各自的种差上,它们各自的种差是不存在交叉的,而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它们每一个都是严格作为自身的存在,而和别的存在严格地区分开来。

第三段是接着第二段讲的。如果说第二段否定了不同类型的范畴的种差可以彼此交叉,那么,第三段则肯定了在同一类型的范畴中种差的可传递性,这当然也就是肯定了同一类型范畴自身的严格的自我同一性。而这很显然是对同一性原则的一个补充。它实际上在告诉我们,同一类型范畴自身的严格的自我同一性也体现在它自己所拥有的种差上,凡是属于同一类型范畴的,都具有相同的种差,从而它们是完全同一的。

从上述的分析显然可见,《范畴篇》第3章是对《范畴篇》第1、2章所奠定的四个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地明确和运用,它更加丰富了它们的内涵,而为后面运用这四个原则来对存在本身的范畴结构进行划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只是在此基础上,在《范畴篇》的第4章中,亚里士多德才展开了对存在本身的范畴结构的具体划分,如我们所见,他把存在本身划分为具体的十个范畴,并且具体地指出,它们就各自本身而言是没有真假的,只有当它们彼此结合在一起构成谓述关系,才有真假。

这就是我们对《范畴篇》前四章所做的分析,现在,我们当然可以明确地说,《范畴篇》的前四章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内容,它不是任何人在阅读《范畴篇》时都可以径直略过而直接进入后面亚里士多德对具体范畴的特性和功能的论述的部分,相反,范畴的划分原则、进而存在本身的结构原则是在这里得到奠定的,而只是通过对这些原则的运用,各范畴才被实际地区分了开来,并且展现出自身的层次。

而一旦我们明确了这一点,那么一个必须指出的要点就是,我们绝不再应当将范畴的划分理解为是按照语词语义的不同所进行的划分。事实上,我们倒应当说,只是通过范畴的划分,语词的语义才表现出了在根本类别上的不同,才可以按照它们各自所具有的谓述功能和特性的不同而被划分到相应的范畴类中。范畴的划分不仅先于语词语义所属类别的划分,而且构成了它们的前提和基础。否则的话,我们如何能够把例如性质和关系从语义上区分开来呢?假如是这样,那么《范畴篇》的基础性质也就凸显了出来,而《范畴篇》的前四章由于是对划分原则的论述,它的基础性质从而也就再次得到了表明。

附录:

《范畴篇》(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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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1)同名异义是指只有名称共同,而名称下的存在(ousia)的定义不同,例如,人和画像都是zoion⑦。因为它们只有名称是共同的,但名称下的存在的定义却不同;因为,如果有人想要(5)就它们每一个是zoion指出是什么,他将给出每一个各自的定义。同名同义是指不仅名称共同而且名称下的存在的定义也一样,例如人和牛都是动物。因为这个人和这头牛都将以共同的名称被叫做动物,而且存在的定义也是(10)一样的;因为,假如有人想要给出每一个的定义,就它们每一个是动物指出是什么,他将给出一样的定义。同源派生是指从某一个词获得根据这个词的词尾上不同的名称,例如(15)文法学家出自文法,勇士出自勇敢。

2

所说的东西中一些是以复合的方式说的,一些则不以复合的方式。以复合的方式说的例如“一个人跑”,“一个人赢”;不以复合方式的例如人、牛、跑、赢。

(20)存在者中有些谓述一个主词、但不在一个主体之中,例如“人”谓述主词“这一个人”,但不在一个主体之中;有些在一个主体之中、但不谓述一个主词(“在一个主体之中”我是指,(25)不是作为一个部分在一个东西中,而是离开了它在其中的那个东西它就不能存在),例如“这一种语法”在主体灵魂之中,但不谓述一个主词,“这一个白色”在主体身体之中(因为全部肤色都在身体之中),但不谓述一个主词;有些(1b1)既谓述一个主词又在一个主体之中,例如“知识”在主体灵魂之中,但又谓述主词“这种语法”;有些既不在一个主体之中又不谓述一个主词,例如“这一个人”和“这一匹马”;(5)因为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都既不在一个主体之中又不谓述一个主词。总之,那些不可分和数量上为一的东西不谓述一个主词,但也没有什么妨碍有一些在一个主体之中;因为“这一种语法”便属于那些在一个主体之中的东西。

3

当一个东西谓述一个东西就像(10)谓述一个主词一样,那么所有谓述谓词的也将谓述主词,例如人谓述这一个人,而动物谓述人;因此动物也谓述这一个人;因为这一个人和人(15)都是动物。

不同的属而且不互相隶属,其种差在种上是不同的。例如,动物的种差和知识的种差;因为动物的种差是陆生的、两足的、有翼的和水生的,它们没有一个是知识的种差;因为(20)一种知识区别于一种知识不是由于是两足的。

彼此隶属的属则没有什么妨碍有同样的种差;因为较高的属谓述隶属于它的属,这样谓词的种差有多少,主词的种差也将有多少。

4

(25)不以复合方式说的东西中的每一个,或者表示实体,或者表示数量,或者表示性质,或者表示关系,或者表示处所,或者表示时候,或者表示姿态,或者表示具有,或者表示主动,或者表示被动。实体简言之是例如人、马;数量例如两腕尺、三腕尺;性质例如白的、有文化的;关系(2a1)例如两倍、一半、大;地点例如在吕克昂、在市场;时间例如昨天、去年;姿态例如躺着、坐着;具有例如穿着鞋、披着甲;主动例如切、打;被动例如被切、被打。

上述每一个本身就其自身而言(5)都不是以肯定的方式说的,只是在彼此的复合中肯定或否定才产生了。因为看起来全部肯定和否定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而不以复合方式说的东西既不是真的也不是(10)假的,例如人、白、跑、赢。

注释:

① 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罗斯这样说:“……它是对与句子或判断相对的词和短语的意义的分类。”参见W.D.Ross,Aristotle's Metaphysics,p.lxxxii-lxxxii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4.

② W.D.Ross,Aristotle's Metaphysics,p.lxxxv,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4.

③ Rist,J.M.(1989),The Mind of Aristotle.Toronto.参见Michael V.Wedin,Aristotle's Theory of Substance,第11页脚注4,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④ 参见Michael V.Wedin,Aristotle's Theory of Substance,第11页,脚注3,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⑤ Michael V.Wedin,Aristotle's Theory of Subst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1.

⑥ “‘在一个主体之中’我是指,不是作为一个部分在一个东西中,而是离开了它在其中的那个东西它就不能存在。”参见《范畴篇》1a24-27。

⑦ zoion在古希腊语中是一个多义词,它常用的意思是指动物,但还有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意思是指图画。这样的词,汉语中常举的例子就是“杜鹃”,因为,“杜鹃”既可以指一种鸟,又可以指一种花,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存在。而英语中常举的例子是bank,因为bank既可以指“河堤”,又可以指“银行”,它们是截然不同的两类存在。但是,具体到对zoion这个词的翻译,显然,我们找不到相应的汉语词,因此这里明智的做法就是保留原文,不作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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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生存结构原理理论:对范畴第1-4章的研究_同一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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