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力价值确定工资与按劳分配的基本矛盾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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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01)05-0010-05

现在,很多学者都主张社会主义工资要由劳动力价值来决定,并认为这样就能实现按劳分 配。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是商品从而也就不存在劳动力价 值这一范畴;但是,为了说明问题,我暂且假定劳动力是商品并存在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 之后再看一看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能否实现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的实质是使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对等,在现阶段就是使劳动者的工 资收入与劳动付出相挂钩,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按劳 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并不能实现按劳分配。

我们都知道,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 ,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 下,受一定程度教育的劳动者本身的培养、教育费用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都是一定的, 而且是能够直接计量的。所以,劳动的价值也是一定的和能够直接计量的。劳动是劳动者发 挥自己的体力、脑力创造价值的过程,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法直接计量的。相比较而言,劳 动者之间劳动力价值的差别一般是很小的,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则往往是很大的;即使 在劳动力价值没有差别的劳动者之间,他们的劳动也可能会有差别,甚至有可能会有很大差 别。同劳动的差别相比较,各个劳动者之间劳动力价值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只能说是略有 差别。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必然会导致普遍的平均主义。同时,劳动与劳动力价值 并不是简单的等量相关关系。劳动力价值一般是通过劳动者的学历和工龄体现出来的。从多 数情况看:劳动者的学历高,工龄长其劳动能力相对就强一些,因而付出的劳动也会多一些 。但是,从个别劳动者的情况看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人的个体差异是很大的,受同等文化教 育和具有相同工龄的人的劳动能力会有很大差别。劳动是劳动能力的发挥过程,劳动能力的 发挥又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具有同等能力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也会有很大差别。 这种差别在不同的场合也会完全不同,在有些人那里,劳动差别比劳动力价值差别稍大一些 , 在有些人那里则大出许多,在有些人那里也许会形成反比例关系。相比较而言,劳动者之间 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是简单明了的,而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情况则是比较复杂的。所以,按 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不可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劳动者之 间的 劳动差别。尤其严重的问题是,当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时候,必然会挫伤和抑制劳动积 极性。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象普通商品的价值一样,“它(指劳动力——引者注)的价值在它 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7页.)了。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在事前确定的,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 资,各个劳动者的工资在进入市场以前就已经确定了,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工资都可照 拿不误。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既然工资是在事前确定的,而且与劳动者付出的劳 动不相关联,谁还会有劳动积极性呢(至少从普遍意义上说是这样)?这种工资决定原则必然 会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结果,必然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必然会促使 劳动者展开偷懒的竞争。(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16页.)

以往我们基本上就是按劳动者的学历和工龄决定工资的(甚至还包括了住房、交通、洗浴、 理发、粮食、煤炭等等项目的补贴,这些项目更体现了工资是反映人的生活需要的,按照劳 动 力价值的本来意义这些指标就是反映劳动力价值的)。因为学历和工龄是劳动力价值的主要 指标,所以按学历和工龄决定工资实质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 引出了怎样的结果,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在事前确定的,所以按劳动力价 值决定工资就会在事前确定了工资,这样必然会导致工资与劳动相脱钩,必然会导致干多干 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结果,必然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经验表明,按劳动力价值 决定工资引出了非常消极的后果,其中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现在怎么还能走回头路呢?

也许有人会问,资本主义社会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不是没有这样的问题吗?这个问题是似 是而非的,提出这个问题的本身表明我们还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在资本主义 社 会,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的是劳动,但却没有得到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实际上,劳动者创 造的价值被划分成了两部分,即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相当于劳动力 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在这里,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 但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却说劳动是商品,他们受阶级立场的局限不可能反映事物的本 质关系。马克思批判了劳动力商品的说法,证明了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马克 思证明了劳动商品(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就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劳动力商 品(劳动力价值)就是反映这种本质关系的一个范畴,它只是说明了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剥削 与被剥削的关系,它并不说明个别劳动者工资数量的决定,即它不说明甲的工资是多少、为 什么比乙的工资多和多多少的问题。实际上,资本主义工资只是从两个阶级之间本质关系的 角度才能说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而就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而言并不是由事前就已确定 了的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如果工资的数量由劳动力价值决定那就是在事前决定,不管干多干 少,干好干坏,工资都可照拿不误。试想,资本家能这样干吗?比如有这样两个劳动者,一 个是鳏夫,一个负担九口之家的生活,两者的劳动力价值是不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 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那就不管后者是否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都要给后者支付较多的工资 。但是,实际上能否根据他们劳动力价值的那种不同而给后者支付较多的工资呢?或者两者 具有同等的学历和工龄,家庭负担也相同,两者的劳动力价值是相同的,这是没有疑问的。 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那就不管他们付出的劳动有多大不同都要给他们支付相同的 工资。但是,实际上能否根据他们劳动力价值的相同而支付相同的工资呢?不能。因为劳动 力价值是在交换之前决定的,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必然会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 坏一个样的后果。所以,可以肯定地说,资本家决不会这样干,事实上他们也不是这样干的 。我们说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这只是就资本主义工资所反映的本质关系而言的,而就个别 劳动工资的数量来说并不是按照事前就已确定了的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在此需要强调指出, 工资反映的本质关系是一回事,工资的数量决定又是一回事,两者不能互相代替。那么,资 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工资的数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这倒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实际 上,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是在交换过程中决定的,它是与个人劳动挂钩的, 具体说工资所支付的就是必要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10页.

)在统一工时的条件下,每个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 的个人劳动时间都是相同的。在剥削率一定的条件下,每个劳动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提供的 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相同的。但是,劳动者之间劳动的复杂程度则是有差别的。当工资与个人 劳动挂上钩时,工资就会体现出劳动者之间的劳 动差别,从而就能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促进劳动者展开劳动的竞争。可见,资本主义社会 劳动者个人工资的数量并不是由事前就已确定了的劳动力价值决定的。现在有些学者已经认 识到了这一点,而且在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工资的数量决定时使用了带引号的按劳分配, (注:刘吉:“效率: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社会科学报》,1991年8月1日.

)还有的使用了准按劳分配的说法。当然,在研究资本主义的工资决定问题时使用按劳分配 这一说法是不适当的。但是,资本主义工资的数量决定与劳动挂上了钩,这是没有疑问的。 正是由于这一点,他们的工资就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因而发挥了工资的激励功能 。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一定的活力,有的甚至还有较快的发展速度,这与他们的个人的工 资数量体现了劳动差别绝不是没有关系的。如果他们也象我们过去那样,个人工资的数量在 事前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不管干多干少,不管干好干坏都可照拿不误,那他们也不会有今 天这样的局面。

也许有人会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说过,劳动力的价值高就能卖得贵些。是的,恩 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确表达过这个意思。(注: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9页.

)如果从本质关系和一般结果来看,这样说是 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从工资决定的动态过程来看,这却是一种倒果为因的说法。一般来 说 ,劳动者的学历高、工龄长,他的劳动力价值就高,相应地他的工资就会多一些。但是,这 只是事情的结果,其原因则在于工资与劳动相挂钩。因为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所以每 个劳动者都会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能力较高的劳动者就会承担比较复杂的劳动或比较 重要的岗位,因而其工资收入就会多一些;如果相反,工资与劳动相脱钩,而仅仅与学历和 工龄相联系,那么,人们就会片面追逐学历,把工龄当作资本,而不注重充分发挥自己的能 力。可见,劳动力价值高就能卖得贵些,这只是就一般结果而言的;而就工资的数量决定来 说,它还是与劳动挂钩的。与劳动相挂钩,这是工资数量决定的基本前提,离开这个前提, 凭着学历和工龄取得工资,尽管懒散怠惰也照拿不误,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思议的。

工资与劳动挂钩还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人们现在似乎还没 有 认识到这一点,往往都以为它们是一回事,这是完全不正确的。实际上,当工资的数量决定 于必要劳动时,人们就会展开劳动的竞争;而当工资的数量决定于劳动力价值时,人们就会 展开偷懒的竞争,这怎么能说是一回事呢?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分析工资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工资反映 的本质关系,而不在于具体地说明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决定。而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恰好 相反,这里的工资的本质问题早就解决了,它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形式,它是从劳动 者创造的全部价值中做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剩下的部分,即满足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的部分,这些都是清楚明白的;现在的问题是个别劳动者工资数量的决定问题,即某一个劳 动者的月工资是多少,甲的工资为什么是乙的工资的2倍,而不是1倍或3倍等等问题。我们 面临的问题是工资数量的决定问题,而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并不说明工资数量的决定问题, 既然是这样,引入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强调指出,上面是以劳动力具有价值这一假定为前提进行说明的,实际上我们认为劳 动力是没有价值的,对于这一点人们还没有认识到,所以是应当做出说明的。我们所说的价 值指的是商品的价值,商品首先是劳动产品,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商品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 其中包含了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劳动力是劳动产品吗?它不是劳动产品,其中也不包含劳 动,它怎么会有价值呢?是的,马克思说明过劳动力的价值。但是,马克思的本意是说“劳 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或者“可以归结为一定量 生活资料的价值。”用我们现在比较流行的话说就是劳动力价值仅仅“相当于”一定量生活 资料的价值,他并没有说明劳动力本身具有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4—195页.)马克思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一定量 生活资料的价值意在揭示资本主义工资已经被压到了最低限度,只能维持工人的最低生活需 要,目的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但是,在现阶段用劳动力价值说明工资有什么意义 呢?现在也有人说,社会主义的工资已经超出了满足生活需要的限度,已经包含了一些“剩 余”的部分,这是自我否定的逻辑,这和劳动力价值的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在现实社会, 所谓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纯系子虚乌有,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能引出怎样的结果呢?

那么,按劳分配原则应当如何实现呢?这本来不在本题的范围之内,但是说明了这一点有助 于人们认识到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确和按劳分配是根本矛盾的。按劳分配就是按个人付 出的劳动分配,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关键是要解决“劳”的 计量的问题。很多人都把解决这个问题当作一个追寻的目标在苦苦地求索,但是这些年来我 们在这方面的努力还没有取得最终的成果。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人们创造的现实 生活已经远远地超越了我们的认识界限,有些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已经被解决了, 让我们看看现实生活并从现实生活出发来说明按劳分配的问题吧。在现实中,劳动者需要就 业,企业需要招工,双方通过市场直接见面,通过谈判过程就能满足相互的需要。在谈判过 程中,双方都会提出自己的条件和要求,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还会就劳动岗位 、技术要求、工资、劳保等方面进行讨价还价,双方都接受了对方的条件以后还要签订劳动 合同。每个劳动者都知道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发展方向,也大概地知道社会上同类劳动者的收 益状况,他通过反复的比较能够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工资要求,也能够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 ;企业会根据自身发展有需要设置劳动岗位,并按照技术要求提出岗位职责和劳动定额,也 能够支付相应的工资。双方走到一起,劳动者会说,你不要说我的学历低或工龄短,只要我 按照岗位的技术要求付出了劳动,你就要支付我的工资;企业管理者会说,我不管你的学历 有多高或工龄有多长,你只有按照要求付出劳动我才能支付工资。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就能各 其所,双双获得满意的结果。这里的双方都遵循了一个共同的原则,这就是使工资反映个人 劳动,而不能和别的什么因素相关。劳动者和企业的想法都是务实和明智的,也符合市场经 济实际。但是,这是不是说文凭(和学历同义)就完全没有意义了呢?不,也不能这么说。试 想,企业在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是一定会看你的文凭的,看了你的文凭,了解了你所受教 育的情况之后才会让你上岗试工,否则在对你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凭什么让你上岗试工呢?但 是,这时候看文凭仅仅和能否让你上岗试工有关,至于能否被录用则还要看在试用期的表现 ,看文凭的意义仅仅就在这里,而和分配完全没关系。学术界关于按照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观 点与现实格格不入,这样的观点必然会被现实生活所摒弃。我们一直都没有解决“劳”的计 量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我们。但是,人们创造的经验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双方通 过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使工资和劳动统一起来了。间接劳动无法直接计量,但是无法计量不等 于不能计量,它不能直接计量,但还可以间接计量,上面的讨价还价过程就是间接计量个人 劳动的过程。很可惜,社会主义的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没有认真地研究这个问题。实际上, 在开放了劳动市场的地方劳动间接计量的工作每天每月都在进行,只是我们还没有自觉地意 识到而已,我们对于生动的经验熟视无睹、视而不见,没有进行过深入的研究,理论家们是 应当因此而感到羞愧的。劳动者和企业通过市场走到一起,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 货币工资,这是我们社会当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 对象并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分析“ 20码麻布=10磅茶叶”的意义是一样的。通过这个价值形式的分析,我们发现个人劳动是具 有价值的。在这里,工资是个人劳动的价格,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个人劳 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同时也就是计量个人劳动价 值的相对尺度。讨价还价的过程就是竞争的过程,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必然要通过竞争过程 形成。当然,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会发生波动,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个人劳动的价值 ,但是它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价格波动所围绕的那个中心就是价值,通过不断的竞争过 程,通过价格的反复波动,价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价值的。这里所说的不断竞争的过程 实质上就是劳动市场,开放的劳动市场是劳动价值得以准确实现的条件。所以,开放了劳动 市场就能使工资收入反映劳动者付出的个人劳动,这样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了。

认识到劳动具有价值是理论创新之点,需要做出具体的说明。我们是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 认识到劳动的价值的,说明劳动的价值也要从分析劳动的价值形式开始。比如,在建筑行业 赵木匠每天可得6元钱货币工资,钱瓦匠每天可得6元钱货币工资,孙技术员每天可得8元钱 货币工资,李总工程师每天可得12元钱货币工资,等等。他们的劳动的具体形式是互不相同 的,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 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如果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那么他们就不再有什么差 别,而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这是不同形式的劳动具有等同性的原因。可 见,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 象劳动就是价值实体,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即个人劳动的价值;货币工资是以个 人劳动的价值为基础的,它不过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具体劳动 只有形式的差别,而无数量的差别;抽象劳动性质一致,而数量却有所不同。具体劳动的数 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抽象劳动的数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个人劳动的价 值就是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 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 时间。”(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

)很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平均数,而个别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有自 己的特殊性,他们在交换过程中都要按照不同的比例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 而“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 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页.

)所以,就某一劳动者而言,直接能够知道的是他的具体劳动时间,比如在统一 的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但是他们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 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直接知道了。某一劳动者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 会必要劳动时间也许是6小时或3小时,也许是12小时或24小时,等等,恰好就是8小时的也 许有,但那纯粹是偶然的,实际上究竟是多少,这取决于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 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这里可以简化为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的复杂程度高,其中包 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多,反之就少。

总而言之,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而且与按劳分配根本矛盾;只 有认识到劳动具有价值并按个人劳动的价值分配才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收稿日期:20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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