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杨冉[1]2016年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叁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叁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叁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穆森[2]2008年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起源于19世纪初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历程,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政府采购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加速发展,政府采购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只有20多年的时间,基于这个现实基本国情可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中国新时期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96年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至今,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政府采购行为日趋规范,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基本形成了规范化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但是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毕竟还很年轻,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和完善。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政府采购的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回顾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共分为叁个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初创阶段(1996——1998);政府采购试点扩大阶段(1998年7月——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五年(2003年1月至今)。并分别阐述了各个阶段所取得的成绩。这是研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文章第叁部分总结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意识形态、体制建设、具体操作层面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适应全球形势、壮大我国民族经济、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效益、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和对廉政建设的作用。从制度条件和产业发展两个层面对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路径。首先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宣传工作,包括全面认识政府采购的内涵、树立政府采购的正确观念。接着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包括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原则、具体构件及其保障措施的完善叁个方面。

王威[3]2007年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诸边协定之一,由WTO成员自愿加入。通过建立GPA协议框架,对签署方境内的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做出明确规范,从而改变政府采购歧视政策和消除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一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并没有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对《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成为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和规范进程为分析基础,以《政府采购协议》作为诸边协议的特点为出发点,对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可能的得失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谈判框架架构和相关的法律对策建议。全文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第一章从政府采购的历史发展、含义界定及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叁方面介绍了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第二章主要研究了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发展及其诸边协定的性质。第二部分包括第叁至六章。第叁章主要阐述并分析了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第四章研究了政府采购透明度问题,对多哈回合中各方观点进行分析,并研究了中国的立场。第五章通过对GATS和《政府采购协定》的对比分析,说明了服务的政府采购问题。第六章就有关政府采购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着重分析了WTO的政府采购案例。第叁部分包括第七章,阐明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分析了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必然性及未来谈判框架,最后就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协议》的差距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秦军[4]2007年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理论过程。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一步的完善,要求各项经济活动向着法律的规制上靠拢,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随之建立健全起来,本文在大量的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政府采购现象,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特征、性质、作用及原则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充分的论证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研究的再思考,详实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监管原则和监管内容,并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了严谨的论证,这对于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制体系,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方法和原则起了突出的指导作用,但是在概念上和实际操作中过于简约,存在着概念模糊、操作性差等缺陷,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

刘静[5]2007年在《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采购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形成于市场经济初期,理论和实践都还不完善。在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和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怎样规范并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政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以及政府采购的深远意义出发,系统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的关系,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并揭示出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分析了外国的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的特点,总结出一些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对规范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体系进行了框架设计,对解决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用了分析鉴别的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力求找到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于我国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冯乐坤[6]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杨灿明, 赵福军[7]2006年在《政府采购及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公共支出的效率倍受关注。其中,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就是提高公共支出效率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我国学者从政府采购及其制度的概念、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效益财政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政府采购规模的衡量、政府采购的现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寻租问题研究、政府采购效益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本文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让读者全面地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及其制度研究的全貌。

赵家旺[8]2008年在《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优化设计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作为财政购买性支出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公共财政支出、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管理体制不科学、运行机制不顺畅,已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介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运作现状,提出构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很晚,1996年上海市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率先开展了政府采购的尝试,1998年开始我国全面推开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节省了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效益得到提高;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强化了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有效抑制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在实现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还出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增强财政职能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必然选择,是杜绝政府采购腐败现象的重要途径。第二章阐述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现状和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采购模式不统一,采购执行主体多元化。第二,采购方法不科学,招投标机制不健全。第叁,采购机构设置不明确,一种机构多种模式。第四,采购监管机构和各方当事人的权责设定不明晰。第叁章阐述美国、英国、加拿大和韩国等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经验借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办公室(the 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OFPP)为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主要管理机构;联邦服务总署是负责美国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机构。此外,联邦索赔法院对政府采购也负有监管作用,主要职责是裁定涉及联邦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事务。英国在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提供采购信息,实施监督和检查。除了宣传设施的采购必须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外,政府各部门对自己的采购决定负责,自由决定是否采用中央采购代理机构为各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初步采购协议。加拿大是世界上极少数将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合在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国家,法律规定公共服务部为联邦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大宗采购及合同管理,支付采购经费。韩国于1995年开始全面推行政府物资的比较集中的采购制度,中央政府专门设立采购部门“采购供应厅”为采购执行机构,以配合政府各项经济计划,提高行政效率,消除以往各机关自行采购的浪费。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优化设计的原则、理论基础、设计方案和相关的完善建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优化的原则包括:坚持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服务于政府采购目标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的原则,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原则以及配套性原则等。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优化设计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委托——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寻租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等。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优化设计的方案是构建管理、执行、监督的分权制衡模式,科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议主要有:第一,逐步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第二,合理界定我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第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第四,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目录制度;第五,融入有效实现宏观调控的现代化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建立;第六,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配套措施。

马丽芳[9]2007年在《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探析》文中指出直到上世纪90年代的财税改革,我国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经过近年来的迅速发展,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而政府采购是通过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结成合同关系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争议,完善其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主要存在着非讼和诉讼两类救济制度。其中,非讼救济制度因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诉讼救济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者首先会选择通过非讼手段进行解决。所以非讼救济制度在各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也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但是也应当看到,诉讼作为最公正、最权威、最终极的救济途径,在政府采购合同救济机制中仍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当其他方式无法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是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途径。目前,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足和立法的不完善,使得现实的诉讼救济途径并不畅通,我们有必要借鉴当前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经验,并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功能。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研究现状的综述。笔者根据在研究本论题过程中搜集的资料对国内外目前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是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基本理论的一个梳理。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的涵义和调整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和履行阶段的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即权力制约理论、公民诉权保护理论、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叁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现状的描述,通过在立法及实践层面的考察,提出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在立法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不足,并对其主要成因进行了反思:当前立法的混乱主要是由于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定位存在偏差。随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简要分析,指出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民事、行政的双重性,应该建立起有针对性的诉讼救济制度。第四部分中对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及欧共体救济指令中诉讼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介绍,继而考察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及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对其共性进行小结,指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时可资借鉴之处。第五部分在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现状分析,以及对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比较考察的基础上,笔者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提出了一点看法:一方面,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公正、快捷、有效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存在的争议类型,针对当前诉讼救济制度的不足从以下叁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明确不同争议适用的诉讼方式;其次是对具体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最后是在现行诉讼体系下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

张家瑾[10]2007年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政府采购制度自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因其具有经济有效、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和推动廉政建设等多重功效,因而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推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律法规,世界银行、欧共体(欧洲联盟前身)、WTO、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也相继制定了各自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中,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占据重要地位,该协定因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而成为政府采购法律逐渐向多边化演变的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因而最具法律影响力。因此,本文重点围绕GPA来论述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非歧视原则是GPA叁个基本原则中的重要核心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和保障。由于GPA具有诸边性质,WTO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该协定,GPA参加方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谈判具体的承诺条件,不同的谈判可以确定不同成员方各自的政府采购待遇原则,且协定条款仅对签字加入的成员发生效力,这就直接导致了GPA奉行的非歧视原则不具备WTO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从而形成一种在政府采购协定内,各成员方可因分别谈判的承诺不同而各自分享政府采购资源的局面。此外,非歧视原则指导下的GPA有相当多可以作为协定例外的规定。例如,协定规定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非歧视例外,允许成员方在政府采购方面强调公共利益,可以采取本国的非歧视待遇的例外实施规范,但却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又如,GPA允许成员方协商以排除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这就使成员方留有了准入保护的空间。诸如此类的条款在GPA中有很多,加上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这些实际上都可以作为具体条件,为参加该协定的谈判提供广泛的空间。综上所述,GPA目前还不是已经实现了自由化的协定,它回避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PA只是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创设了一个谈判场所和提供承诺的条约框架,并要求成员方在此种谈判承诺条件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结果也只在签字成员间生效。GPA所确定的非歧视原则以及协定例外的特殊内容,是直接保证贸易自由化的WTO规则以及其他协议所不具备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早在1996年,我国政府向APEC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书中,就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APEC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2001年,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就尽快加入GPA作出承诺。在2006年5月16日召开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我国将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在即,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对GPA条款内容,尤其是对非歧视性原则的适用例外内容的深入研究,就更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具有两面性,在享受他国开放市场好处的同时,也要承担开放本国市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像我们这样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以辨证和战略眼光来看待我国加入GPA。与GPA成员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时间尚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后,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更是走上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全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改革逐步推进。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规模效益低、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狭窄等问题依然很突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创新、推广和完善,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政职能、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工具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经济有效性的作用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运用范围和程度,尚没有达到GPA所允许的发展中国家使用水平,特别是GPA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此外,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及其配套还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亟待加强,而且我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整体能力不强,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但加入GPA谈判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立刻开放,从GPA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实践看,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我们应抓紧加入GPA之前的时间,充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立法和实施政策功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和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不发达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同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尽快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以此作为加入GPA的条件。此外,还应大力加强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人才培养,以适应政府采购的国际发展趋势。GPA的诸边协定的性质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例外为我国加入协定的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应加紧对《GPA2006修订本》条款的研究,充分运用该协定的例外条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条款,在借鉴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逐步、适度地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尽快确定既不违背GPA基本原则,同时又能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科学对策。本文共分15章。为避免给读者造成阅读不便和跳跃的感觉,本文采取类似于专题的形式,重点选取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最突出的、同时也是重点要解决的几方面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偏小偏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足、有关政府采购立法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有待加强以及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等,逐章进行阐述或论证,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同的章中提出建议和措施。本文第1章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写作方法以及论文新颖与创新之处,并进行了文献回顾。第2章和第3章分别概括阐述了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及其缺陷。论文第4章阐述了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其中重点研究GPA。论文自第5章开始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第5章和第6章分别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历程和我国政府采购及市场发展现状。第7章和第8章论述我国加入GPA的承诺及其背景以及我国履行加入承诺的情况。第9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应采取的渐进性策略。第10章至第13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建议。其中第10章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第11章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12章针对政府采购相关立法的完善;第13章针对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第14章针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养提出了建议。论文的第15章为结论和下一步研究计划。本文系统地回顾和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开放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紧密结合GPA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及最新形势;首次论述了GPA最新发展动态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首次提出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客体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界定政府采购客体;重新划分了我国政府采购阶段,并将2006年作为划分我国政府采购新阶段的起点;系统论述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如规模小、范围窄、效益低、工程采购尚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立法及配套措施亟待完善等突出问题,并深入地提出建议和主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间的矛盾的主张,以及加强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首次提出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应把握好时机,采取渐进和有序的方式进行;明确提出对《政府采购法》第59条的修改建议。在研究方法上,论文在大量文献及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大量实例、统计数据和原创的图形、表格及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引用近年来经济数据绘制成图表对我国加入GPA的背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状况以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等问题予以论证。此外,为便于读者查阅,论文将我国近20年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进行整理,并编制成附录。另外,还将本文写作过程中浏览的国外涉及政府采购的重要网站收录至附录。本文的研究贡献不在于提出创新理论,而是侧重于现有的理论、实践、方法的新的应用,以期达到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试图以此弥补目前该领域研究的些许不足和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 杨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路径选择[D]. 穆森. 河南大学. 2008

[3].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D]. 王威.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 秦军.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5].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刘静. 湖南大学. 2007

[6].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7]. 政府采购及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J]. 杨灿明, 赵福军. 中国政府采购. 2006

[8].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优化设计研究[D]. 赵家旺. 中央财经大学. 2008

[9]. 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探析[D]. 马丽芳. 四川大学. 2007

[10].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D]. 张家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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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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