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战:市场经济的必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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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经济生活中,一提起价格战,人们似乎都抱有一种反感情绪。媒体舆论,专家研究,对价格战唱赞歌的不多,而口诛笔伐者却比比皆是。不管是否合理,只要价格上涨,那就是“乱涨价,牟暴利”;只要价格下调,那就是“搞竞销,违法纪”。可以说,改革20多年来,价格涨涨落落,价格战一直背负着“不正当竞争”的名声。现阶段,物价水平走低,降价战此起彼伏,施加的“罪名”更多。笔者认为,应该作出冷静分析,真正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待,还价格战一个清白,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需要。

一、价格战是来之不易的价格改革成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应以正常心态对待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价格战问题,给予积极支持、鼓励、保护这种竞争。

何谓“价格战”,主要是指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赋予的价格决策自主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为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有利的市场交易条件,以价格为武器而各显其能、相互争衡的活动。简单说,价格战就是价格竞争,就是企业运用价格争夺市场份额的一种表现形式。据此,应该说价格战来之不易,它是改革的伟大成果,回顾价格改革历程,足以证明。计划经济时期无“价格战”。那时,一不能讲竞争,二无需竞争。就思想观念而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受极“右”思潮的影响,人们把“竞争”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志之一,为与之区别,我们提出的口号叫社会主义“竞赛”。按当时的“逻辑”竞争是资本主义的,竞赛是社会主义的。在我国,“市场竞争”提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就体制而言,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计划价格体制,价格统统由国家制定,“国家定价,一统天下”,且往往“一价定终身”,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只有执行的份儿。在价格问题上,由于国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决策缓慢”,企业“有劲使不上”,苦不堪言,怨气甚大,结果使得价格既不反映价值规律,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导致价格体系扭曲,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如何定,定高定低,都听命于政府的计划,因而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没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动力,没有技术创新的活力。可以说,计划经济及计划价格体制下,企业无权竞争,不需要竞争。正是由于这种体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阻碍着企业活力的增强,暴露出种种弊端,因而急需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改革。虽说采取了“先调后放,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等积极稳妥的渐进式改革策略,但改革的目标就是逐步放开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的许许多多的价格改革举措,说到底,就是为了实现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指导价变为由企业自主定价,把定价权还给企业,让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决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有权以价格为武器参与市场竞争。“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是价格改革的主旋律。诚然,价格改革的全部内容包括:要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序的价格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市场价格约束机制三个方面,但“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变化,体现竞争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则是最为关键的一环。价格不放开,企业没有自主权,谈不上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和价值规律作用的运用,更谈不上体现竞争规律作用。改革至今,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已寥寥无几,所占比重很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已基本建立,生产经营者绝大多数已掌握了自主定价权,具备了运用价格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力。在现阶段的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价格战遍地开花,风起云涌,你争我斗,竞争激烈,市场繁荣,活力剧增,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是价格改革的丰硕成果。

既然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机制,那么就应该承认竞争、允许竞争、鼓励竞争,而不应害怕竞争、限制竞争。人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有三大规律,一是价值规律,二是供求规律,三是竞争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调节着资源的配置。但是,如果没有竞争,价值规律作用就无从发挥。只有通过竞争,价格才能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也只有通过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才能刺激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争取竞争主动权。因为,在市场价格竞争中,只有那些产品适销对路、技术、管理水平高、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由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会利润高、市场份额大、竞争能力强。否则,就会亏损、破产、倒闭,被市场淘汰。所以,市场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一机制,才给企业以动力,激发其活力。没有充分的竞争,经济就没有活力和生机。价格改革以市场为取向,放定价权予企业,让企业享有充分的价格决策权,享有运用价格进行市场竞争的自主权,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可以说,正是由于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价格机制的逐步形成,价格战不断兴起,才极大地激活了市场,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繁荣、兴旺。

因此,结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战不可怕,不可避免,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应以平常的心态对待价格战问题,并支持、鼓励、保护这种竞争。

二、我们支持价格战,并不意味着不反对“价格恶战”。“价格恶战”主要表现为暴利和倾销。它们严重背离价值规律,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反对“价格恶战”应主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进行。

国家管理价格的重要职能,是“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价格法》第一章第一条)。要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价格的暴涨和狂跌,就必须反对、制止“价格恶战”。

所谓“价格恶战”,可将其定义为:主要是指相互独立的少数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背离价值规律,随意高抬价格或低价倾销,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借以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恶战”中的涨价暴利和低价倾销,价格改革进程中都曾出现过。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价格总水平上涨过猛,通货膨胀严重,最高年份通货膨胀率高达21.7%,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价格总水平则出现了长期持续走低的局面,物价涨幅处于负值状态。在通货膨胀时期,“价格恶战”表现为“涨价大战”。有些企业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于不顾,“你涨,我也涨”,胡乱涨价、攀比涨价、擅自涨价,好象谁不涨价谁吃亏似的。据资料,1993年3月至9月半年内螺纹钢从每吨2000元涨到4000元,高标号水泥从每吨300元涨到600元,价格整整翻了一番。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等家用电器涨价高峰时“一天一个价”;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涨得农民“买不起”;服装、餐饮业的暴利高达百分之几百,甚至一杯洋酒敢要成千上万元。“涨价风”对价格总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的加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现今,经济发展,商品供大于求,市场疲软,价格总水平走低,一些生产经营者又大搞“降价战”。“你降,我也降”;“你打七八折,我打五六折”;“你让利大赠送,我亏本大甩卖”;等等。降价竞销成为当今市场的热点,也成为政府、企业、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们反对“价格恶战”,是因为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一则,涨价暴利或低价倾销,严重背离价值规律,导致了价格信号扭曲,误导社会资源的配置,造成极大浪费;二则,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约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三则,它违反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价交换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则,它阻碍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优胜劣汰,导致企业在恶性竞争中两败俱伤,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对“价格恶战”这种不正当、不合法、不合规律的竞争行为,应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制止,对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

问题在于反对“价格恶战”应依法而行。早在《价格法》颁布之前,为制止乱涨价牟取暴利,国家计委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价格法》颁布之后,为制止低价倾销,防止降价恶战,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制止部分工业产品低价倾销的暂行规定》。尤其是《价格法》明确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渡上涨”以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均属不正当价格行为。但由于价格法规建设不完善,无论是在反暴利还是在反倾销问题上,难点在于对其认定标准尺度的把握上,尚有许多技术判断问题有待于细化,用价格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无论是反暴利还是反倾销,由于其政策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所以必须做到:一是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治价。那种打着行业“自律价”旗号,剥夺企业定价自主权,实行行业价格垄断,限制企业价格竞争的做法违反《价格法》规定,是不允许的。二是企业实施“价格恶战”,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都不能行使价格行政执法处罚权。行业组织或群众团体以及广大消费者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制裁。只有依法治价,才能维护市场价格竞争秩序,防止和避免“价格恶战”,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与“价格恶战”相区别,支持积极的价格战,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降价竞争不等于低价倾销,不能把正常的价格战一律视为“倾销”,乃至帽子满天飞,更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制止正常、合理的价格战。

如前所述,合理的价格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而暴利和倾销形式的“价格恶战”则是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反对“价格恶战”,但却支持、鼓励、维护正常的价格战。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价格是市场机制的灵魂,价格竞争是企业争占市场的重要手段。只要搞市场经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价格战就不会挂起“免战牌”。这是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基本观点之一。

现在,我国的价格形势持续走低,物价涨幅呈负值状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是经济发展状况的综合反映。物价走低原因固然很多,但最根本的是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矛盾未能从根本上得以缓解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企业之间的价格战在所难免,甚至有可能出现低价倾销形式。此时,应调查研究,冷静观察,认真分析,区别对待,不能一听降价,就认为是低价倾销,随意扣上“价格恶战”的帽子。事实上,现在有的同志把降价这种形式视之为“倾销”,“一钱不值”,“一塌糊涂”。这不是科学态度,也不是市场经济的观点。就有些同志一味反对降价战的种种“理由”而言,就颇值得辨析、探讨。如,有的说:“降价减少国家税收,损坏国家利益”,咋听有些道理。但若从降价的原因分析一下,许多产品降价竞争是因为项目盲目上马、搞重复建设造成的。由此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和带来的低效率同样损坏国家的利益,并且是以牺牲国家竞争力为代价,因而损失更大。彩电价格大战,屡战不息,原因何在?难道不是重复建设所致?但也正是由于经过一次又一次的价格战,彩电企业由几百家收缩为几十家,显示了企业集中、品牌集中的积极效果。可以说,降价战优化了彩电市场,国产彩电战胜了进口彩电,岂能说损坏了国家利益?又如,有的说:“降价打乱生产秩序,损坏同行发展”。如果仅从生产者角度而言,这话不能说不对。但如果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则不然。生产企业希望借助于行业组织进行“价格自保”,实行名为“自律价”实为“垄断高价”是不现实的,是不可能持久的。任何一个企业的创新、发展都是以大规模生产、大众化消费为前提的。因而,那种限制降价竞争,以损坏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以“垄断高价”保护落后企业为结局的所谓“生产秩序”打乱又有何妨?再如,有的说,“降价造成企业亏损,职工下岗,就业困难”。这种认识甚至带有普遍性。应该说,降价是造成企业亏损的表面现象,并非深层原因。为什么有的企业虽降价竞争,却扩大了市场份额,增强了竞争力,提高了效益,利润税收“双丰收”?因为他们管理科学,劳动生产率高,规模大,成本低,具有雄厚的降价竞争实力。这正是企业的先进之处。岂能把企业亏损、职工下岗、就业困难归咎于降价?更为突出的是,有的把降价说成是“低价倾销”,这是举得最高的一顶帽子。其实,这个罪名不能轻易给企业扣上。去年下半年,以生产农用三轮车为主导产品的山东时风集团,因拒不执行违反《价格法》的行业“自律价”,被说成是搞“低价倾销”,甚至被罚款近百万元,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后经权威部门调查证实,时风集团是合理的降价行为。因此,所罚款项被责令乖乖如数退还给企业。说实在的,尽管舆论一个劲地反低价倾销,但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一起典型的最具说服力的低价倾销的案例。因为企业一般不会、也没有能力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事实上,即使有倾销现象,多数也是有政府(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援助”的背景,或者有金融支持的“后台”。否则,这个企业是“自我毁灭”。如果有“背景”、有“后台”支持,显然是对竞争者的不公正,是对市场规则的践踏,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一句话,那种动不动就给降价扣上“低价倾销”罪名的做法,不是实事求是的公正态度。还有的认为“降价是低级的市场竞争手段”,否认降价对争夺市场的重要性。的确,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价格大战较少,但并非没有价格竞争。因为降价毕竟是竞争中最常用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某些产品、有的场合,价格依然是决定性因素。报载称,当年日本的电器和汽车横扫欧美,除了质量和性能优越外,最诱人的即是价格大大低于欧美产品。而电脑的迅速普及,其主要动力不仅在于性能的变化,更在于价格的骤降。我国的彩电如果还保持高价,超过亿台的拥有量从何谈起?更何况,现阶段市场供大于求,商品充裕,竞争激烈,所以以降价为主要形式的价格战势在必然,在所难免。当然,价格手段仅仅是竞争战略中的一个环节,并非“战无不胜”。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关键要靠技术创新、体制创新、服务创新等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但决不能因此而否定价格战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而应正确对待之,促使其科学、合理、合法地运用于市场竞争,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日益增强。

总之,对价格战问题,正确的态度应是:辩“风”识“向”评降价,对降价风潮冷思考,真正做到冷观静察,科学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正常、合理性的价格战应予支持;对攀比性的价格战应予引导;对恶性的价格战应依法治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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